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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花税
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决定在全国开征。1953年税制修正中,将部分印花税税目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和屠宰税内征收,征收范围大大缩小。1958年5月市税务局发出《关于各种凭证、合同贴印花)的通知,规定市矿务局所属单位之间签订加工委托书、水电委托书按件贴花五角,如非矿务局所属单位之间书立上述凭证,按比例贴花。本市1957年只征收1年,收入为21.46万元,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印花税停止征收。
二、屠宰税
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税率为10%,1957年作了一次调整,屠宰税率降为8%,1972年12月我市屠宰场根据省税务局通知,屠宰税率由8%降为3%,另售环节再征收3%的工商税;集体食堂、个人和外侨宰杀牲畜仍按定额征收,税额牛每头为4元,猪2元,绵羊5角,山羊3角。1979年对私人屠户,除每头征收2元屠宰税外,还按营业额的10%开征临商税。
1985年12月,为活跃市场,支持城乡经济发展,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改进我省生猪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并提出补充贯彻意见:国营集体商业经营生猪,仍按现行规定征收收购环节的产品税3%和销售营业税3%;有证个体屠商交屠宰税猪每头4元、菜牛6元,销售后征3%的营业税,无证的征5%集市交易税;集体、个人和国营企业经营生猪上交所得税仍按原规定执行;建立查验制度,屠商凭税票进入市场,凡发现漏交屠宰税、营业税(或集市交易税)要如数补交,并视情节处予应纳税款1—5倍罚款。1957~1985年共征收屠宰税78.06万元。
三、城市房地产税
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地产税单独列为税种;1951年8月将房产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1957年铜陵市开征房地产税时,将房产、地产分别计征。房产按房价1.2%的税率计征;地产按地价每亩100元,按1.8%的税率计征。1961年起,简化了计征办法,将房产、地产合并按房屋原始造价计征,如无原始造价,由税务部门、企业协商评定价格,综合税率1.5%。
1960年铜陵市土地分为两级:第一级每亩地价为500元,面积为319亩,地产总值15.93万元,全年应纳税额2867元。执行第一级地价的有23个企业和事业单位,第二级每亩地价为300元,执行43户,土地面积为1.172万亩,地产总值351.59万元,全年应纳税额6.33万元。
1964年市又将土地房产调整为3个等级。第一级为繁华地区,即工商、服务和文化娱乐场所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用地。如小街、长江路、联盟路、黑沙河、一冶小街、横港小街、狮子山小街地区的营业用地。每亩计税价格为700元,税率为1.8%,全年固定税额每亩为12.6元,后调减为9元。第二级为一般地区。即居民村和非矿产以外的一切土地,每亩计税地价为500元,全年固定税额每亩为9元。第三级为矿山土地,每亩计税计价为300元,全年固定税额每亩为5.4元,范围包括已开采、正在开采和尚未开采的非建筑全部土地。
1968年铜陵特区革委会决定暂停征收房地产税一年。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国营、集体企业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个人、外侨继续征收房地产税。在这段时期内,除对房管部门的房租征收房地产税外,对其他企业单位已停止征收。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中,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2种,暂缓开征。
1957~1985年26年共征收房地产税360.12万元。
四、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1年9月政务院公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规定征税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共4类。实行定额,每季或半年、一年征收一次。
1957年铜陵市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对大小板车、民船每半年征收一次;自行车每年征收一次,其他按季征收。1959年对厂矿企业车辆行驶本厂范围内免征,行驶本厂范围外照章纳税;1961年取消这项规定。1969年开始,市财税部门,每年年初都发布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布告,规定纳税期限和税额,滞纳和不交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1973年,企业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农村社员免征自行车使用牌照税。1975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78年省革委会决定停止征收。1984年10月又重新恢复设立并改名为车船使用税,暂缓开征。1957~1977年共收入车船使用牌照税为66.57万元。
五、集市交易税
1952年前,在集市贸易中对棉花、土布、粮食、药材、牲畜等10个税目征收交易税,后取消这个税种,在集市改征临时商业税。1962年重新开征集市交易税,省税务局颁发《安徽省集市交易税暂行规定》草案,确定征税范围有:家禽、家畜、蛋品、牲肉、鱼虾、干鲜果、腌制品、编扎织制品、竹木制品、土特产品等10类,税率为10%,起征点为10元。1966年根据国务院决定,停征集市交易税,保留税种。
1981年,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促进了农副业生产和集市贸易迅速发展。国务院决定恢复开征集市交易税,税率为5%,起征点为20元。征收范围有家畜、牲肉、干鲜果、编织制品、竹木制品、土特产品、旧货、其它8类。市税务局根据铜陵市集贸市场分散的特点,采取集中专管和分散征管相结合的形式。1983年开始,市区市场集市交易税统一由铜官山税务分局集中专管,统一政策,减少矛盾。市区外围的狮子山区、横港、铜山区则分别由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分散征管,方便基层就地征收。1962~1985年共征收集市交易税28.57万元。
六、牲畜交易税
1950年起,分别对棉花、粮食、土布、药材、牲畜等5个产品征收交易税,其中牲畜包括牛、马、骡、驴、骆驼、猪、羊7种。1953年单独将交易税改称牲畜交易税。征收品种由7种调减为5种,停征猪羊两种牲畜交易税。
1957年,铜陵市只对牛、驴两个品种牲畜在交易时,按其成交价格向买方征收,税率5%,1981年调减为3%,起征点为1头。1957~1984年共征收牲畜交易税1.6万元。
七、文化娱乐税
1951年1月政务院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列举税目有电影、戏剧、舞场、筵席、冷食、旅馆等。1956年5月国务院颁布《文化娱乐税条例》,把特种消费行为税改称文化娱乐税。税目、税率作了相应的调整。
1959年4月~1962年12月,铜陵市人委规定,对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7个税目免征文化娱乐税二年半。
1964年底,市人委根据省人委《关于减免文化娱乐税问题》的通知,决定在1965年内,凡国营、合作剧团上演革命文艺节目的可申请免征文化娱乐税。1957年起,铜陵市按丁级税率标准征收文化娱乐税,电影为10%,戏剧、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和杂技为4%。1966年10月停征。9年共征收10.44万元。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增加和稳定城市建设资金的来源,1985年国务院决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凡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人。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产、增、营三税的总税额,按规定的税率计征,纳税人在铜陵市区的税率7%、纳税人在铜陵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和县城镇的税率为1%。征收的税款由各级地方政府专项用于城镇公用设施的维护建设。城建税开征后,以前各地征收1%工商税附加、利润提成5%用于城镇建设维护的规定即行废止。1985年,该税种收入2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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