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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明代屯田
一、朱元璋在起义过程中的屯田
元末社会矛盾日趋尖锐,统治危机四伏。近二十年的农民起义战争,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至正四年(1344年),两淮发生灾荒,百姓大批死亡逃亡。“淮甸沃壤,尽为萧疏”。张翥在写两淮情景的诗道:“百里无几家,但见风尘起”。当朱元璋起义部队日益胜利的时候,随着部队的不断扩充,军粮越来越紧张,而能迅速有效地恢复农业生产,积贮粮食的重要手段,就是屯田垦殖。为此,首先命令起义部队开荒种田,以各种优惠的政策鼓励垦殖。实行“军士屯田自食”的“兵农合一”政策。一则为了养兵而不疲于农;二则为了辟荒野而尽地利。
至正十六年(1356年)七月,朱元璋为吴国公,他极重视农事;九月,就遣儒士,告谕父老,劝农桑,发展农业生产。至正十七年,攻克江阴,命吴良守江阴,守江阴的吴良、吴桢兄弟,兵不满五千,且与劲敌张士诚为邻。他们“大开屯田,均徭省赋。在境十年,封疆宴然”。和州(今和县)总制郭景祥因“广屯田,练士卒”所以“威望肃然”。至正十八年二月,命康茂才为营田使。至正二十年,命章溢为营田司佥事,视察江东两淮营田,分藉定册。至正二十三年二月,命将士屯田积谷。在将士们屯田积谷中,都水营田使康茂才领导的屯田成绩最大,得谷15000余石,除供给所部军饷外,还剩余7000石。这些经验增强了朱元璋对屯田的信心。他说:“兴国之本在于强兵足食”,“定伯兴王莫不由此”。“吾京师养兵百万,要令不费百姓一粒米”。从此积极在两淮发展屯田,这一年朱元璋消灭了陈友谅,并筹备进攻中,原,他对郎中孔克仁说:我想督促两淮、江南地方百姓,及时耕种,加以训练,亦兵亦农,以两淮为基地,进可攻,退可守,兵食都足,中原就可以拿下来了。
吴元年(1367年)十月,从苏州移富民到临濠(今凤阳县)屯垦;十一月克庆元(今宁波),方国珍出降;十二月移方氏官属刘庸等200余人居濠州。可见朱元璋在起义过程中,就十分重视屯田。
二、明朝开国后的屯田
明建国后,命令“天下卫所,分兵屯种”。即根据屯田的地理位置险要不同和土地肥瘠不等,把卫所军队分作守城与屯种两部分,有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明太祖对李善长谈了他对故乡发展屯田的想法。他说:濠州是吾乡里,兵革之后,人烟稀少,田土荒芜,天下无田耕种的村民尽多,于富庶处取数十万到濠州乡村居住,发给他们牛、谷、种,使之垦荒田,永为己业。数年以后,这些移民就可富裕了。随后,他派了监丞,去督办实施屯田。中书省积极贯彻屯田措施:苏、松、嘉、湖、杭五郡,地少人多,许多人没有耕作土地,“往往逐末而食不给。临濠联故乡也,田多未辟,往开种,就以所种田为业”。
明初,一系列的屯田命令和措施,主要在朱元璋的故乡凤阳及其周围地区。
洪武元年(1368年),命诸将分军屯种,于滁(州),和(州)地方开立屯所。洪武二年八月,命令刑官:“自今凡杂犯死罪者,免死,输作终身,徙流罪限年输作。官吏受赃及杂犯私(死)罪当罢职役者,谪凤阳屯种。民犯流罪者,凤阳输作一年屯种”。继而又命刑官:“凡杂犯死罪皆令输作屯种”。洪武三年六月,“徙苏州、松江、嘉兴、湖州、杭州民无业者,田临濠,给资粮牛种,复(免税)三年”(《明史》卷2,《太祖纪二》)。当时迁移到凤阳的有4000余户,人数约3万左右。设司农司,开治河南掌其事。临濠之田,验其丁力,计亩给之,毋许兼并。洪武五年正月,命充军到两广的罪犯,改发到临濠屯田;十月,命自今杂犯死罪可矜者,免死,发临濠输作。移徙塞北的鞑靼降民5900余到临濠居住。洪武六年九月,把山西北部州县民8238户,39349口移居临濠。洪武七年十月,“徙江南富民十四万田濠州,以(李)善长经理之,留濠者数年”(《明史》卷127,《李善长传》)。命官吏监垦田亩,以吴良、周德兴等总督之。洪武八年二月,“宥杂犯死罪以下,及官犯私罪者,谪凤阳输作屯种赎罪。命蕲春侯康铎督民垦田凤阳;并将在京和在外的犯赃官吏人等“合发江北和州、无为住坐。彼处荒田甚多,每人拨与二十亩开垦,亦且得人纳粮当差”。洪武九年十一月,命山西、真定的贫民迁到凤阳屯田。又认为山西平遥“新附藉之佃民”,有通敌嫌疑,也把他们迁到凤阳屯种。洪武十三年五月,大赦在京和临濠屯田输作的人。洪武十五年九月,迁移广东番禺、东莞、增城降民22400余人到泗州(今泗县)屯田。洪武二十二年四月,命湖、杭、温、台、苏、松诸郡无田之贫民,到淮南以南滁、和等地耕垦闲田,给予一定的资金,并免税。洪武二十五年春,将苏州府崇明县的2700户无业贫民迁移到江北种田。
明成祖初年(1403年),因迁都北京,北边战事频繁,屯田重点转移到北方,对两淮屯田的注意力减弱了。
移民到安徽屯田的事例,洪武以后,未见再有记载,相反有少量移出的记载。如永乐元年(1403年)八月,命淮海、庐州、太平、宁国、安庆、徽州等府,无田粮并有钱粮不及五万殷实大户,充北京富户,附顺天府籍,优免差役五年。永乐年间(1403—1424年),为了充实和繁荣北京,还不断把罪人和富室陆续迁移进来。在徽州档案资料里便有这样的记载:吴桂芳、歙县人,于“永乐七年被里人冒名保结路引事露,问发北通州三河县真固屯为民种田”。其后代子孙吴腾蛟按曰:“成祖定鼎金台,徙天下富民以实三辅,余宗自南唐以来称巨室,故余宗在徙中耳。时已有子承宗,后复生子,南北分宗,谱牒具证,至于今越二百余年”。
宣宗以后(1435年以后),明朝统治已进入下坡路,役繁赋重,人民背井离乡,社会上出现大批流民。“凤阳、颍州(今阜阳市)一带,所见逃民动以万计,扶老携幼,风栖露宿。询其所自,皆真定、保定、山东诸处之民”。问其故,他们回答说:“累年荒歉,税粮孳收,逋负者多,不能陪纳,有司不量民情,又且责偿”。“饥窘日切,棰楚日加,若不移徙,何以自存”?凤淮一带“民逃过半”,“二千里皆成灌莽。”
明代宗接位(1450年),凤阳受灾,盗贼四起,朝廷刑部右侍郎耿九畴巡视招抚,并留英武、飞熊诸卫军耕守,招来流民7万户,境内才太平。
正德十五年(1520年),因滁、和等地屯田地势低,常遭水灾。御史成瑛建议,疏浚金城港,抵浊河故迹到达乌江,则水泄,有利于屯田。
万历五年(1577年)五月,命凤阳、淮安大力举办屯田。
三、凤阳地区的屯田
朱元璋在他的故乡凤阳,设立了大规模的军民屯田,调动了全国劳动力来凤阳周围发展屯田事业。洪武年间,迁移到凤阳地区屯田的人口,除军队屯田该地区者不计外,估计民、犯两种移民约25万人左右。这对当时全国人口来说,是相当大的比例。这些移民大多是政治上的反对派,特别是江南的移民,他们曾帮助过张士诚拒守城池,还不断说张士诚好话。为此,朱元璋对苏州、松江等地的人民特别苛刻,他学刘邦徙齐楚大族充实关中的故事,把反对派集中到他家乡屯田,以求得政治稳定,使“地无遗利,人无失业”。五河县当时属凤阳府,“增户二万八千有奇”,大多是苏州府人,“至今五河之民其始祖自苏迁者,犹十之四五”。
凤阳的民屯基本上是以民营田。凤阳营田原是以两淮诸郡归附人民各在近城地方耕种,“练则为兵、耕则为农”,使“兵农兼资”。如此则“进可以取,退可以守”。这一带的营田设置得早,且一直持续到明末。这种营田是由政府提供土地、牛具、种子,它不以旗军从事生产,实质上是民屯。万历八年(1580年)十二月,曾因淮凤营田以抛荒熟地或旧种熟地冒称新开,命革除监督营田副使邦直职,归道府官管理。
屯垦与凤阳花鼓。“说凤阳、道凤阳,凤阳本是好地方。自从出了朱皇帝,十年倒有九年荒。三年水淹三年旱,三年蝗虫闹灾殃。大户人家卖骡马,小户人家卖儿郎。奴家没有儿郎卖,身背花鼓走四方”。这首广泛流传的民歌与移民屯垦有关。洪武初,对凤阳及周边地区实施了优惠政策,成为明朝的政治经济管理特区,人口与经济迅速发展,为什么民歌还唾骂朱洪武呢?明初,迁移了14万江南百姓到凤阳,这些人大部分为江南富户,其中一部分还是陈友谅官员中的死硬派。平时不准他们回家乡,只有借扫墓探亲的口实。每年冬天就有下放到凤阳的男女老幼成群结队回江南,一时生活无着,于是背起自己设计制作的双条鼓,沿途说唱乞讨为生,借此发泄对朱洪武强迫他们离乡背井的不满。清乾隆时代学者顾公燮《丹午笔记》说:“明太祖念濠州为发祥之地,乱后人散地荒,徙江南富民十四万以实其中,私归者有重罪。凡民安土重迁,一旦驱之离乡,与放流何异?..相传濠州富民欲回乡省墓无策,男女扮成乞人,潜归祭扫,冬去春回,迄今沿以为例”。
凤阳的军屯,是以保卫中都皇城(今凤阳县城西乡)而设立的中都留守司所属军士进行的屯垦。早在洪武四年(1371年),凤阳就设立“临濠行大都督府”,后又改称“中立行大都督府”,“凤阳行大都督府留守司”。直到洪武十四年九月,才正式称为“中都留守司”。
中都留守司除内部设经历司、断事司和和司狱司以外,还管辖8卫1所,即:皇陵卫、留守左卫、留守中卫、凤阳中卫、凤阳右卫、怀远卫、凤阳卫、长淮卫和洪塘湖屯田千户所。8卫1所共有46000余人。这些人和他们的亲属为军户,其户藉属于军府,其子孙世袭为兵,非经放免不得脱离军籍。中都留守司及8卫1所的任务有6项,即:守城、屯种、征调、漕运、成造、马骡。
洪武(1368~1398年)、永乐(1403~1424年)年间,8卫1所全伍守城。军户下余人丁(包括家属及其他人员),3分守城、7分屯种。他们拥有屯田土地和池塘6609余顷,这些土地大部分分布在离凤阳二、三百公里以外的地方。军士和户丁们在屯田中劳动,其收获十分丰富,一般每年能收小麦、粳米67380石,另外还栽桑枣树1684960株。为管理好屯田事务,每个卫所都设有管屯官员。每年收成之后,管屯官员赴户部上报收成情况,并将粮食纳入广贮等仓贮藏。随着明朝统治者的日趋腐败,中都留守司及8卫1所渐渐衰落,屯田的收获也逐年减少。
明初,中都留守司8卫1所的军士在本地操守。永乐十三年(1415年),朱棣诏中都留守司及其他都司率部赴北京操练,称之谓“京操”。由于京操与屯田有冲突,到了宣德元年(1426年),将京操军士分成春秋两班,每年轮班调赴北京操守,故调往北京操守的军队又称“班军”。景泰年间(1450—1456年)由于边境吃紧,所有班军全部留在京都,屯田劳动力大量减少,屯田的耕牛也大量减少。洪武年间有屯牛25600头,到了弘治年间(1488~1505年)仅存10219头,减少了一半多。他们在明初种的桑枣,因不加培护,到了万历年间(1573~1619年),树木大多被人砍掉。所喂的马骡到了成化以后(1487年以后),陆续和北京卫官军换回屯种需要的耕牛。精壮的军士大多从事京操、漕运,在家屯田的军士由于劳力少而弱,供给匮乏,生活艰难,便大量逃亡。到了明末,凤阳仅存老弱军丁千余名,以致无人守城,无人操练,屯田劳动力更无着落,凤阳军屯区一遍荒芜。
四、明代的商屯
“商屯”是一种由商人出资募民垦荒屯耕的经营形式。“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国家利用食盐的专买权以招诱牟利是图的商人,把军需的食粮输纳于边关,然后换取政府发给的“盐引”(即向盐司支盐并贩运转卖的证明)。盐引有大小之分,政府课于灶户盐丁者,大引400斤,而“折中”于商者200斤,所以“开中”也叫中盐。明代的产盐地主要有两淮等6个地区,设有6个都盐运司。当时食盐的质量以两淮为最好,商人多以淮盐牟利,所以淮引纳米中盐也就最多。商屯大致兴盛于永乐时期,正统年间宦侍专权,吏治衰败,贪污成风,边地多掠;于是商屯日渐衰落。成化时更趋于败落,到弘治五年(1492年),由户部尚书叶淇谏止,明文更改纳粟中盐之例,商屯失去了存在的现实意义,随之告终,前后达90年时间。商屯失败的原因很多,其中权要势豪“占窝”,则是重要原因之一,他们持权势索取召商盐引,转手高价出卖给商人,以获厚利。成化时,太监潘洪乞宪宗皇帝把两淮余盐积存给予其侄潘贵。“末年阉宦窃势,奏讨淮浙盐无算”,“至五百余万引,商贾壅滞”,致使“两淮两芦之间,商贾嗷嗷,怨声载道”。
五、明代的民屯
“民屯”的定义是:“其制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皆领之有司”。“其移徙者,明初尝徙苏、松、嘉、湖、杭民之无田者四千余户,往耕临濠,给牛、种、车、粮,以资遣之,三年不征其税。..复徙江南民十四万于凤阳。..后屡徙浙西及山西民于滁、和”(《明史》卷77,《食货志一》)。民屯主要在淮凤地区,凤阳县的移民屯田最多。
移民开垦屯田,政府给予资助,除道里费用外,还给钞“使备农具”。有的直接发给农具、车辆以及盐布之类,甚至“合用种子牛具官为给付”。这是为了恢复农业生产,政府给无力开垦者必要的资助,但并非是无偿的。在征收民屯田的赋税时,加进“牛租”那一部分。洪武初,有人提出对淮北等地方的赋税征收拟定一个原则,即“凡官给牛种者请十税五,自备者十税三”,朱元璋批示:“诏且勿征,三年后亩收一斗”。这亩收一斗,主要是对用官牛农具者说的,自备者应不在其中。按屯田的一般规定,“三年后依民田起科”,其后民田大体上是:好地5升3合,次地3升3合,最后规定一律按3升3合5勺征税。民屯有“牛租”问题,自然情况就不一样了。
对民屯的管理,并无特设的专一机构。民屯最初与军屯一衙,由营田司、民兵万户府带管,后设屯田万户府,又改管军万户府,“遂撤民屯”,归之司农司。罢相改制后,牛具农器总于户部,督耕巡查五军都督府兼领,里甲征派责之守令,形成三管三不专管的局面。在民屯中,最初时有以丁为军的记载,如《明实录》太祖十一年(1378年)四月中有这样的记录:“籍凤阳屯田大军。先是徙浙西民户无田粮者,屯田凤阳,至是籍为军,发补黄州卫”。
明初开垦屯种,在迅速恢复农业生产上所起的作用和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是卓有成效的。明政府为此也付出了代价。为了移民屯田,除发给安置费外,牛畜籽种也由政府尽力提供。如洪武六年(1373年),徙山西北边之民以实凤阳,便由“官给驴、牛、车辆,户赐钱三千六百及盐布衣衾差”。当时北方荒田最多,畜力短缺,政府无力拨付时,只好发钱让屯民自己去购买。又如洪武二十二年,迁徙江南无田农民到淮南开荒,发给每户“钞三十锭,使备农具”,别无牲畜。所以到洪武二十六年,给了灵活处置办法:凡屯种合用牛只,设或不敷,即便移文索取,若官厩数多,差人发遣。若路途遥远,此间地方出产,可以收买,务在公私两便,就给官价,民间买用,其孳生数目,每岁终通报。永乐皇帝登极,在接位诏里明确提到:“淮南、淮北流移人民各还原籍复业,合用种子牛具官为给付”。
六、明代的罪屯
罪屯又称谪屯。所谓罪屯,就是发配犯罪人等到荒区屯田,这是明初“善政”之一。对囚犯来说,令其屯垦种田,既是惩罚,又是一种教养;既是标榜宽厚的用心,又是恢复农业生产的需要。所以洪武年间,除“大逆不道”者外,差不多所有罪囚,包括敌对势力的上层官吏和“叛民”,都发配到各州县及边疆去垦田屯种。
洪武和永乐两朝,发配各种罪犯到各地垦荒屯种的不少。洪武七年(1374年)十一月,在颁布赦令时,其中有一款称:“各处犯罪见屯种人数,既各按生业,不在释放之例”。据《廿二史札记》载:官吏有罪,笞以上悉谪凤阳屯田,至万人”。可见全国“犯官”谪至凤阳耕垦的人数确实很多。
罪犯屯田的管理。不管是“犯官”还是“犯民”,都是带罪之人,所以一律军管,由当地卫所来管理,或工役或屯种。对谪官也有起用的可能,明初因百废待兴,各方面需要用人,尤其是地方官吏。洪武七年十一月,曾将谪屯于凤阳的官吏,从中挑选一部分40岁以上的人,所谓“材堪任用者,复用之”,“原犯公罪及已经宥免者,亦复用之”。然而调京录用的仅是万余人中的149人而已,而年未及40岁者,或因材因故不堪中选的,“仍留屯种”。
罪犯屯田,洪武时凤阳府属最多。罪屯除满限“会赦”变为民籍而外,主要由卫所军管施行屯田耕种,既和民屯有所区别,又和军屯不完全一样,不是军事屯田的战斗性组织,最多称为军卫监管的民犯屯种的农耕形式。
七、明代的军屯
未立国之前,在各种屯田中,朱元璋首先重视军屯。元至正九年(1349年)七月,他作吴国公后,便“置营田使”或“营田司”。明代文献中的营田,主要是指军士屯田。
元至正二十三年(1363年),朱元璋在申明将士屯田命令里,明确提出了两点“兴国之本在于强兵足食”;“若兵食尽资于民,则民力重困”,所以,“诸将宜督军士及时开垦以收地利,庶几兵食充足,国有所赖”。
两淮及江南军屯的分布分配情况大致如下:
洪武元年(1368年),命诸将分军屯种于滁州(今滁州市)、和州(今和县)、庐州(今合肥市)、凤阳(今凤阳县)地方,开立屯所。每分田50亩。在宣州(今宣州市),“凡正军给田四十亩”。洪武年间,在泗州(今泗县),“军士初下屯时,每军给田三十五亩作为一分”(《天下郡国利病书·凤宁徽》引《泗州志·屯田》)。
永乐以后(1403年后);安庆(今安庆市)等卫,“屯军..每田三十亩”。泗州在正统年间,..于每分拨补一十五亩,共计五十亩”。宁国府(今宁国县)分地亩数为40亩。
军屯田地,特别是腹里的军屯田,多零星四散,与民田错杂。这事实给军占民田和民占军田的舞弊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在和州“军屯或侵占乎民”。屯军兼并别个屯军土地的,就是所谓豪军。泗州卫屯地少者不下100亩,多的有数百亩。在军屯中发生了富裕屯军与贫穷屯军的分化。
军屯的管理。明代卫所分军屯种,每军则派给一定亩数的屯地,一般称为“分”。“军屯则领之卫所,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每军受田五十亩为一分,给耕牛、农具,教植树”(《明史》卷77,《食货志一》)。又或百亩,或七十亩,或三十亩,二十亩不等。不等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各处土地肥瘠不同,远近不同,也由于地方缓冲不同。
军屯的管屯官有:小旗,带5人至6人;总旗,10小旗,50~60人;百户,2总旗,112人或70~80人;千户,10百户,或7百户,或3~4百户;指挥佥书(也叫屯指挥),3千户或2千户;都指挥佥书(也叫管屯都指挥),主要职责司督察。
军屯的上缴。明代的旗军分拨下屯,从事屯垦,把他所承种军屯分地的收获物上缴官府(卫所屯仓)。这项贡纳叫作“屯田籽粒”。通常称“子粒”或“屯粮”,有时也叫“税粮”。洪武初,“亩税一斗”,后“定科,则军田一分(50亩)正粮12石贮屯仓,听本军自支。余粮为本卫所官军俸粮。永乐初,定屯田官军赏罚例,岁食米12石外,余6石为率。多者赏钞,缺者罚俸。又以田肥瘠不同,法宜有别,命军官各种样田,以其岁收之数相考较”(《明史》卷77,《食货志一》)。洪武初,宣州卫凡正军,人给田40亩,岁征其半,余存自食,所征的具体数额是每亩1.5斗。
军屯的衰败。明代末期,军卫屯田的丧失十分严重。弘治年间(1488~1505年),兵部尚书马文升说:“不知始自何年,屯田政废,册藉无存”。结果,屯地“十去其五六,屯田有名无实”。腹里地区屯地丧失的程度也够惊人。“泗州卫的屯田,由4228顷有奇,降而为2576顷有奇,又降而为2038.58顷”。屯田军士,由7514名,降而为4330名,又降而为3530名,“今又降而为见在名数”。“见在名数”未记数,但肯定比3530名还少(《天下郡国利病书·凤宁徽》引《泗州志·兵制》)。
官豪势要、巨室豪族及镇守总兵等官,侵占屯田更是层出不穷。宣德六年(1431年),官豪之家对各卫所“腴田”大量占据,虽报官,但这种情况仍然发生。都督陈恭在中都留守司,“占军士田地十余顷”。泗州卫及其他卫所,屯田顷亩渐少于原额之情弊,......不过卫所之占种、旗军之侵隐、盗卖三者而已。占种之禁甚严矣,然屈指今卫所之官,何官不种军田?何官尽输子粒?侵占之弊有多至十数分者(《天下郡国利病书·凤宁徽》引《泗州志·兵制》)。宣州(今宣州市)卫的屯田亦为豪强兼并,“嘉靖中,屯田御史张鉴,以原额屯田多为豪强兼并,锐意清理”。
官僚豪强转佃、盗卖屯田事例也很多。泗州(今泗县)各卫屯地转佃的不少,结果“佃种之户,多于正军。..佃种者豪强,则旗军敛手而包贴。佃种者孱弱,则旗军借口而科攫”。竟致屯卒“流徙”,屯田多“污莱”。腹里屯田与沿边不同,地皆膏腴,子粒不多,但典卖并兼者有之。事实上典卖兼并之风更甚。滁州卫的管屯官,甚至乘军亡或孱弱,明受民赀私买卖。如有屯军索求他的屯地,则“又淆藉书诡其处”,结果屯田“至不可诘问”。泗州卫屯田典卖情况更是昭著。其中原因,据明《泗州志》纂修者的观察不外三种,旗军之“盗卖”是其中之一。“盗卖之弊,旗军见逃绝军田不成分数,相去稍远者,或虽系原额一分而势难兼并者,率货视之。始犹以帮运、帮操为名,每民(军)典当于农民,而坐收不赀之利;久则直以为已物而立券卖之。虽得半价,且甘心焉”。有的“姑留少许以备稽查,或归罪田邻以逐乾没”。这种情形,“凡所伍无不皆然,而远乡屯营,尤无忌惮”。屯田“盗卖”之风既盛,卖价又低廉,所以“泗人无论大小人户,专以买种屯田为利”。“而一买之后,视啻若世业”(《天下郡国利病书·凤宁徽》引《泗州志·屯田》)因而“埋没之弊生”。弄到这步境地,屯田既非军有,也非官有。册藉冒乱散失,变成势家豪右的私有财产了。明《滁州志》纂修者说得很清楚:“军又偷窳怠心,治不如其私”?
地方官豪私役屯田军士的状况加速了明屯田的衰败。永乐年间,全国管屯官员“岂期各卫所管屯官员,..或私役种自己田亩”。洪熙元年(1425年),武官们“多私役之习,以为常”,中都留守司左卫指挥陈鉴,私役军士,捕鱼、采木、往杭州市货物,种田3000余顷。宣德六年(1431年),中都留守司都督陈恭,“岁役军民耕种,收米麦3000余石”,“占军亦百八十余人”、“匠七十余人,更番私役”。正统六年(1441年),将领们对屯田军士役以“佃牧”、“兴贩”、“治私第”、“建祠庙”、“捕野味”、“治薪炭”。正统十三年(1448年),都司卫所官员“或私役耕艺田囿,或纵令兴贩鱼盐”。景泰元年(1450年),于谦请“饬总兵等内外官,自今不得私地利役军士,..废坏边务”。成化十七年(1481年),“迩者军官玩法,多将屯军私役妄差,乃以屯地别召人重佃图利”。当时军屯田的情况是“戍卒多役于私家,子粒不归于公廪”。
屯田的占夺,屯丁逃亡,屯田抛荒,子粒失额,给明朝带来了官军俸粮的严重缺额。滁州卫的屯粮已经不够供军粮饷。崇祯初年(1628年),毕自严奏请军屯土地,“无论军种、民种,一照民田起科”(《明史》卷256,《毕自严传》)。这是明代军屯破坏的必然归宿,军田(官田)必然变为“民田”的发展规律。军屯土地的“民田”化是封建土地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