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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清代屯田
清朝是在镇压明末农民大起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明末清初持续了几十年的战争,特别是统治阶级的镇压农民起义过程中,那种对反抗者一概“剿灭”、“杀绝”的野蛮做法,使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的摧残。到处是流亡的人丁,残破的屋宇,以及荒芜的田地。江南省(包括今安徽、江苏)也因屡经变乱,“男妇罹于杀掠,庐舍遭于焚毁”,结果“桑柘之木伐以为薪,养蚕之人与食俱竭,而丝与杼皆废矣”。庐州、安庆两府是江南省的传统产粮地区,但其中不少州县,都因战乱而破坏严重,许多良田被抛荒。
清朝初年安徽部分州县田亩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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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象颍州府(相当于今阜阳地区)属的阜阳县,原额田地18793.45顷,荒地10926.59顷,荒田比例也高达58%。
土地的大量抛荒,造成两种严重后果:一是“地荒民逃,赋税不充”;二是“饥民逃兵,啸聚为乱”。安置流民,保证赋课,进而巩固新的封建统治,这是清朝统治者大力推行屯垦的基本出发点。
一、清初的屯垦
清初“无地可税”的窘境,使刚上台的清统治者把屯田视为“养兵裕国之本”,各地驻军皆实行屯田。“开国之初,每佐领拨壮丁10名、牛4头、于旷土屯田。至是,准州县卫所荒地无主者,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如力不能垦,官给牛具籽种或量假屯资,次年纳半,三年全纳”(《清史稿》卷120,《食货志一》)。
顺治元年(1644年),遣御史巡视屯田。顺治三年,定屯田官制,卫设守备一,兼管屯田,又有千总、百总分别管理,改卫军为屯丁。顺治十年,清朝政府设立兴屯道厅,推行屯田垦荒。“直省设开屯道厅等官,专管兴屯事宜,督垦荒田”。按清政府的规划,江南省属于重点兴屯地区。凤庐淮徐兴屯道驻泗州,所辖庐寿兴屯厅,驻寿州(今寿县);凤萧兴屯厅,驻灵璧(今灵璧县);淮徐兴屯厅,驻海州(今江苏东海县)。
清政府规定,应募参加兴屯的屯民,都单独进行编制,并设立屯官、屯长等职,然后统于兴厅,再统于兴屯道,自成一套体系,组织是相当严密的。要推行屯田,政府必须控制一批土地。清政府规定:凡“无主荒地”,“俱作官地”,听兴屯道厅开垦。当时,凡属兴屯地区,几乎所有荒地都被拨归兴屯道厅。如霍山县“原额田地塘山4061顷6亩1分,内无主荒田地塘山1510顷55亩2厘,奉文拨入兴屯”。
二、屯田租额和报垦情况
康熙六年(1667年),定江浙等省分驻投诚官兵屯田,人给荒田50亩,待支饷本,其眷属者众,亩数量递加”。
由于参加兴屯的人员,情况各不相同,所以清政府在收取屯租时,也区别不等。第一种是自备牛种参加兴屯的。头一年政府课取收获物的十分之一,第二第三年收三分之一,三年之后,便将原领屯地永为己业;第二种为官助牛种者。头三年,政府一律课征收获物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三年之后,准为世业”。至于所借牛种等屯本银两,“次年缴还一半,三年照数全纳”。第三种,“民无工本,愿行承种者,给以雇值”,实行“民间计工授值”的办法,所收作物,“除十分之一以给屯长,其余尽收入官,以偿屯本”。
兴屯垦荒弊端较多。“屯租数倍民粮”。农民种荒田,一般都三年后起科,而兴屯田地第二年就得缴纳籽粒。政府为了取得“屯租”,不断驱迫农民耕种屯地,在残酷的封建剥削下,屯田农民根本无法维持再生产。屯民毫无屯垦的积极性,人们视兴屯如畏途。泗州原有水沉无主古荒田地508.99顷,兴屯垦时,“兴屯道厅追比屯息急迫,屯民刘三省等朦胧报荒作熟”,顺治十七年(1660年),又将这批荒田的税粮“刊入由单,一例升科”。从此,泗州百姓就平白故地额外增加了10580余两银子的赋税负担,直到康熙初年还未豁免。又如筹划牛种屯本。按清政府规定,用于兴屯的牛种银两是“不得拿司库饷银”的,只能由地方衙门从“脏罚及空缺廪俸裁扣工食等银”中取得,这在数量上就十分有限,而且因为不是常额,还很不稳定。可是屯本银的实际支出量都十分庞杂。凤庐淮徐兴屯道,顺治十年创置时,议定从江南省官员的赃罚银两中拨得35000两,以供道厅官员俸饷和购买牛种之需。据该属官员报称:“至原议动支赃罚银三万五千两给买牛种,特从凤荒六万六千五百三十七顷零起见,今又加以庐、淮、徐之荒,计八万三千二十六顷零,数更过于凤属,则前项银两势必不能分济”。另外,因为兴屯道地域扩大,屯地增多,原定设置的屯道1员,同知2员也不够了,需要相应增添,这样又增加了一批开支。
三、撤卫并屯
清朝政府推行屯田,本来目的是制止流民,加速荒田开垦,结果不但耕种屯地的农民因租繁重,不断大批逃亡,甚至连原来在民地上的农民,也因受摊派屯租的牵连,无法继续生产而离开土地。所谓“重垦令而田益荒”、“是使国用匮而益匮”。这是当初建议实行屯田的官员所没有料到的。
顺治七年(1650年)八月,首先户部提出:“故明卫所军丁,有城守领运之责,故屯田征派较民地稍轻,今军丁既裁,凡无运粮各卫所屯田地亩,供应照州县民田统一则例,一体起解”。不久,都御史魏裔介建议:“除运粮卫所及边防卫所不裁外,其余尽行归并相邻州县官有司管理”。此后,御史陈紫芝提议“裁并屯卫”,“以屯务属州县”,如此“则钱粮可稽,地亩可核,逃盗可清”。
裁撤卫所,将屯地赋税归入所在州县征收的办法,从顺治年间已开始推行。但是,由于各地屯卫情况很不一致,所以实施时困难重重,安徽、江苏、浙江、江西、湖北五省的军屯多有繁重的漕运任务,其中也有屯地归并于州县征收。安徽、江苏二省经江南总督麻勒吉的题请,于康熙十一年(1672年)“裁卫归县,卫所钱粮就近并县征解”。
雍正二年(1724年),并内地屯卫于州县,裁都司以下官,惟带运之屯与边卫无州县可归者如故。雍正九年,令屯卫田亩,可典与军户,不得私典于民。
屯丁银摊入地粮。清政府在推行摊丁入地时,曾根据不同情况,将屯丁银摊入田地。安徽省是按归并的州县进行均摊。屯丁,分别为驾运屯丁和当差屯丁。驾运屯丁指专司漕运的屯军,他们“领种屯田,驾运不纳丁银”,真正承担丁银的是当差屯丁。到乾隆初年为止,安徽省多数卫所已归并到所在州县,其丁银亦各按所在州县屯地,分别匀摊。
清政府在裁卫并屯后,又调整屯地赋税科则,实行屯丁银摊入地粮,使明代以来军户和民户、军地和民地之间的差异,事实上趋向泯灭。在清代的《赋役全书》中,仍保留有屯地、屯丁的名目,这主要是因为在税则税目上,还多少有些区别。如雍正二年,安徽有屯田1185559亩,缴屯银40506两、屯粮4482石;乾隆十八年(1753年),安徽有屯田1185686亩,缴屯银45860两、屯粮373石;乾隆三十一年,安徽有屯田4221190亩,缴屯银109933两、屯粮99917石;嘉庆时(1796~1820年),安徽有屯田4168650亩。光绪十三年(1887年),安徽有屯田4170289亩,占全省总耕地面积41114341亩的十分之一多一点。
当顺治、康熙年间各省纷纷裁卫撤所的时候,与漕运有关的卫所都仍然保留了下来,并不断勾签军丁,清理屯地,以确保漕运的需要。安徽的漕运卫所中,屯地的分配有三种形式:一是按丁配田,如安庆卫每丁派给田520余亩,作为上下两运之用;二是以船摊田,就是按照运粮的漕船额,每艘配给一定数量的屯地,以帮贴运漕军丁。每艘运船匀摊田亩的数额,在各卫所间很不相同。如宣州卫,每船摊田亩数1422亩。滁州卫,每船摊田亩数285亩。建阳卫,每船摊田亩数1422亩;三是江南的江淮、兴武二卫,原编屯丁、运户两项。其屯丁照亩纳粮,额供兵饷,运丁给以行月钱粮,屯田免给。既不按丁给田,也不以船摊田,而是将屯地的租课补贴运军。如六安卫,“原额屯田187顷38亩8分4毫零,内运丁自种田172顷78亩9分4厘9毫,民人执业田田14顷59亩8分5厘5毫,每亩征津银2分,共银562两1钱6分4厘零,旗丁自行收取济运”。
军丁执业田和民人执业田。屯田属于官田,由国家分配给卫所军丁承种,明清之际社会动乱,军逃地荒,不少屯地事实上落入民人手中。所以,从当时的实际领有情况看,可分为军丁执业田和民人执业田两种。如安庆卫有各丁执业田107.76顷,附甲闲丁执业田177.02顷,附甲民人执业田184.31顷等。
屯田的田赋负担。新安、宣州二卫屯田,不论军民管佃执业,每亩征津贴银8分。建阳卫民典屯田,每亩征津银1钱2分。庐州卫屯田,每亩征津银6分。泗州卫屯田,无论军民执业,坐落泗州者,每亩征津银1分。坐落天长、来安各州县者,每亩征津银1分1厘6毫。典出运田,按钱粮1分,征津银2分5厘。
纳粮地和无粮地。屯地的租赋也比民地复杂,除了因田地肥瘠不等,屯租额有高有低外,还分为纳粮地和无粮地。纳粮地是指缴纳租课津贴漕运军丁出运外,要另向国家出办钱粮的屯地。泗州卫屯地,户丁每缴正赋钱粮一分,就要征收津贴运丁银三四分不等,遇到漕船翻造的年份,还要“加倍”收取。无粮地可不向国家缴纳钱粮。
四、屯地经管和屯租征收
屯地的经管和租粮银的征收方式,也不完全相同:
由军丁直接经管,其中包括屯丁自种和招佃收租两类。由屯丁自行耕种军田,各地都有。招佃收租,也十分普遍,如江南建阳卫,其屯田历“系本丁自执,招佃耕种”,便是最明显的例子。此类由军丁直接经管的屯地,不管是本丁自种,或招佃收租,他们的漕运经费都归军丁自行筹划,卫所或地方官员一般不另加干预。
卫所经管,即由卫所官员负责收取所属屯地的租粮或租银,然后再津贴给各承运漕粮的军丁。江南江安粮道所属各卫所,多采取此种形式。
州县衙门代管。在清初裁卫并屯中,不少漕运屯地亦因管理方便,先后并入州县。这样,运丁的经费开销,也统归州县衙门从征得的屯租中拨给。
当然,上面三种形式,中间也常有变化。如江南泗州卫运田津银,亦“向系各丁自行收取”,后来因“私相授受”,不断出现“争多较少”的纠纷。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改由“官为征收”,并调整津银数以减少矛盾。
根据:《户部漕运全书》卷三五《屯田坐落》中,可知安徽省各漕运卫所屯田数和屯地分布区域。
清初安徽省漕运卫所屯田数和屯地分布区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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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屯地的侵占和清屯归运
清朝政府为了保证漕运的正常进行,十分注意控制屯田。所谓“屯政以田为主,有田则有粮,有粮则丁银由此出,运费亦由此济”。清政府虽曾多次下令进行清查屯地的侵占迷失,但这种情况仍然越来越严重,清初江南都司所辖原额屯田地荡21956顷零,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呈报时,只剩实在田地2361.23顷。在众多的失额田地中,有1100余顷是属于被黄河淹没或因修筑堤防而占去的。乾隆中期以后,黄河堤岸失修,两淮地区经常决堤闹水,大片屯地遭淹不堪耕种。
典卖屯地的情况几乎在所有卫所都严重存在。庐州卫,额设屯田2087顷,而被屯丁私典的却有1511顷,竟多达一半以上。因此,从乾隆时候起,清政府曾多次在各漕运卫所推行“清屯归运”活动,勒令屯丁将私相典卖与民人的屯地,一律交价回赎。考虑到屯丁无力回赎,有时采取动拨官帑的办法,协济屯丁回赎屯田。如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拨款60700余两,赎回庐州卫上则田404顷等等,这种拨款需从赎回屯地的田租内扣抵,一般分六年回缴归库。其实回赎的庐州卫屯地,只不过是该屯出典田土的四分之一,剩下四分之三的屯地,即因“典价既多”而无法回赎。
六、加重课征津银
清政府无法真正实行清屯归运,而屯地盗典私卖有增无已,于是采取课征津银的办法,以限制民人受典屯地。向民人执业的屯地课取津银以免除回赎的做法,在雍正和乾隆初已有此例。把屯地加津免赎的则例扩及到一般典卖的屯地中去,那是乾隆中期以后的事。据嘉庆《怀远县志》记载:“运田本系运丁自行收纲银济运,后军佃私典盗卖,屡奉清屯而运丁无力赎回归运,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遂议运田每亩加津贴银一分,三十年奉文科征”。如江淮卫,于州县归并省卫快丁屯田额征钱粮内,每银1两、米1石,各征津银1钱。
到了乾隆三十九年,清政府在又一次“清屯归运”后,发现典卖之风并无丝毫抑制,于是决定实行从重加津,即在原征津银外,再加征津银,目的是“以襄运务,以示惩儆”。如宣州卫屯田,每亩原征津银0.056两,从重加津银0.024两,共征津0.08两,从重数占30%;长淮卫屯田,每亩原征津银0.0112两,从重加津银0.0068两,共征津银0.018两,从重数占37%;又每亩原征津银0.0087两,从重加津银0.0073两,共征津银0.016两,从重数占45.6%;属徐州卫的萧县、砀山县的屯田,每亩原征津银0.05两,从重加津银0.02两,共征津银0.07两,从重数占28.6%;凤阳正卫屯田,每亩原征津银0.037两,从重加津银0.015两,共征津银0.052两,从重数占29%;又每亩原征津银0.02两,从重加津银0.015两,共征津银0.035两,从重数占43%。从安徽这四个卫所中,可以看到,从重加征津银的比例是不小的,有三个卫所,加重比例在30~45%之间,何况它们都属长江以北,土质比较瘠薄的地区。在原来已征课银的基础上,再加征如此大的比例,可见清代屯田军民生活艰苦,所受惨重剥削超过了农民。甚至难以维持生计,出现屯田军士“畏惧军役”、“捏作丁尽户绝”,纷纷逃避军屯剥削。
清政府向民人执业的屯地,普遍加课津银和从重加津,原为确保漕运,阻止屯地的民地化。但是,这个措施本身表明它已承认民人可以拥有屯地,为民人典卖屯地取得了合法的地位,加速了屯地向民地的转化。道光四年(1824年),黄河泛滥,运道受阻,清政府被迫用海路运送漕粮,到了咸丰元年(1851年),南漕已全改海运。为漕运而设的卫所及其屯地,已经失却了意义。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廷下谕:各省屯田地亩,令各屯户报官税契,听其管业,将屯饷改为丁粮,统归州县经收,如有盗卖和私售者,亦许据实报明,完纳正供,不究既往。于是漕运屯田和一般屯田一样,完成了它的使命,与民地同归于一。
七、清末的垦荒活动
屯田民地化以后,因急需粮食,安徽地区也进行了一些垦荒活动。
同治元年(1862年),因急需军粮,凤、颍等地所属戍兵,就垦殖邻近废田,并推广到其他地方。同治十一年,御史黄锡彤请设“苏皖屯营,选湘淮散勇,垦沿江地”(《清史稿》卷120,《食货志一》)。
江淮地区,经太平天国革命后,农业生产荒芜已久。光禄少卿郑锡瀛建议:“宜广屯田,养兵以节费”。于是曾国藩在安徽部署开荒。在临淮(今凤阳县东北)设立屯垦总局,在凤阳、定远各设分局。并发出兴办屯垦告示,号召农民垦荒,对垦荒者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如贷给耕牛、农具、种子、资金,贷款还可以分期偿还。农民参加垦荒种植,官收的田租先少后多:第一年,官收田租十分之三;第二年十分之四;第三年田已成熟,即行平分。并允许本地和外省农民来安徽屯垦。一时间,安徽省的垦殖活动十分兴旺发达。如:
广德州:“田地荒芜,招来客民开垦改藉,湖北人居四,河南人居三,江北人居其一,浙江人居其一,他省及土著共得其一”。
泾县:“同治初年,有创议令楚南北之挈室来佃此土者,于是趾踵相接,蔽江而至。至由择其屋之完好者踞而宅之,田之腴美者播而获之,不数年,客即十倍于主”。
全椒:“咸丰乱后,客商星散,土著什不存三、四,田多而人少。故数十年来,邻县如合肥、潜山等客民,多侵入其间,或佃田、或垦山”。
滁州:“大乱之后,土著不存三、四,大率光州,安庆之人挈室而来开垦荒土”。
贵池:“移入之农民,约占全县70%。其中以桐城、庐江二藉者为多,约占全移民80%。其余如怀宁、湖北各县者,亦均有之”。
宣城:“移入之外籍农民,估计约有90%,其中以两湖籍占最多数,皖北次之”。
同治以来新的垦殖活动,使各州县“田赋渐有起色”,“良田尽僻”,“十数年来,日新月盛”,安徽的农业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