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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

 作者:管仲

  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夫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势胜也;百官识,非惠也,刑罚必也。故君臣共道则乱,专授则失。夫国有四亡:令求不出谓之灭,出而道留谓之拥,下情求不上通谓之塞,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故夫灭、侵、塞、拥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今主释法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以党举官,则民务交而不求用矣。是故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誉为赏,以毁为罚也。然则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木矣。比周以相为慝,是忘主私佼,以进其誉。故交众者誉多,外内朋党,虽有大奸,其蔽主多矣。是以忠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也,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十至私人之门,不一至于庭;百虑其家,不一图国。属数虽众,非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以任国也;此之谓国无人。国无人者,非朝臣之衰也,家与家务于相益,不务尊君也;大臣务相贵,而不任国;小臣持禄养交,不以官为事,故官失其能。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故能匿而不可蔽,败而不可饰也;誉者不能进,而诽者不能退也。然则君臣之间明别,明别则易治也,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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