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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八

  ◎夏官司马第四
  【疏】郑云:“象夏所立之官。马者,武也,言为武者也。夏整齐万物,天子立司马,共掌邦政,政可以平诸侯,正天下,故曰统六师平邦国。”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乃立夏官司马,使帅其属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国。(政,正也,政所以正不正者也。《孝经说》曰:“政者,正也,正德名以行道。”)
  【疏】注“政正”至“行道”○释曰:为正者,取平正之义。大司马主六军,所以正诸侯违王命不正者,故郑云“所以正不正”,是以康子问政,孔子云:“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孝经说》”者,是《孝经纬》文。云“政者,正也,正德名以行道”者,亦是正者先自正已之德名以行道,则天下自然正。引之,以证正不正之事。
  政官之属:大司马,卿一人;小司马,中大夫二人;军司马,下大夫四人;舆司马,上士八人;行司马,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有二人,徒三百有二十人。(舆,众也。行,谓军行列。晋作六军而有三行,取名於此。○舆,音馀。行,户刚反,注同。行,行列反。)
  【疏】“政官”至“十人”○释曰:此序官从大司马至府六人,其数与诸官同。自史以下则异,诸官皆云:“史十二人,胥十二人,徒百二十人。”独此官“史十有六人,胥三十二人,徒三百二十人”,与诸官异者,以大司马大灾六军,军事尚严,特须监察,故胥徒独多。是以襄公三年六月,晋悼公会诸侯,盟于鸡泽。秋,晋侯之弟扬于乱行於曲梁,魏绛戮其仆。晋侯怒,对曰:“使臣斯司马,臣闻师众以顺为武。”是其尚严也。○注“舆众”至“於此”○释曰:“舆,众”者,按《左氏传》僖二十八年“晋侯听舆人之诵”,是舆为众之义也。云“行谓军行列”者,《诗》云“彼周行”,是行得为行列。云“晋作六军而有三行,取名於此”者,《左氏》僖二十八年云:“晋侯作三行以御狄。”注云:“晋置上中下三军,令复增置三行,避天子六军之名,以所加三军者谓之三行。”彼名军为行,取於此行司马之名也。
  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军将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为师,师帅皆中大夫;五百人为旅,旅帅皆下大夫;百人为卒,卒长皆上士;二十五人为两,两司马皆中士;五人为伍,伍皆有长。(军、师、旅、卒、两、伍,皆众名也。伍一比,两一闾,卒一旅,旅一党,师一州,军一乡,家所出一人。将、帅、长、司马者,其师吏也。言军将皆命卿,则凡军帅不特置,选於六官、六乡之吏。自乡以下,德任者使兼官焉。郑司农云:“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故《春秋传》有大国、次国、小国,又曰:‘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周为六军,诸侯之大者三军可也。’《诗·大雅·常武》曰:‘赫赫明明,王命卿士,南仲大祖,大师皇父,整我六师,以修我戎,既儆既戒,惠此南国。’《大雅·文王》曰:‘周王于迈,六师及之。’此周为六军之见于经也。《春秋传》曰:‘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军为晋侯。’此小国一军之见于传也。百人为卒,二十五人为两,故《春秋传》曰:‘广有一卒,卒偏之两。’”○军将,子匠反,凡军将将帅之类放此。帅,所类反。下“将帅”之字皆同。卒,子忽反,後皆同。卒长,丁丈反,卷内不出者放此。比,毗志反。大祖,音泰,下“大师”及下文“大仆”同。皇父,音甫。儆,本亦作敬,京领反。见,贤遍反,下同。广,光浪反。)
  【疏】“凡制”至“有长”○释曰:云此大国、次国、小国者,皆以命数,同者军数则同,则上公为大国,侯伯为次国,子男为小国也。鲁是侯爵,而《鲁颂》云“公徒三万”,注云:“万二千五百人为军,大国三军,合三万七千五百人。言三万者,举成数也。”然当公之时,其实二军,故襄公十一年“作三军”,则前无三军矣。若僖公时有三军,则中间应有舍文。注《诗》为三军者,作诗之人举鲁盛时而言。若然,鲁公伯禽之时则三军矣。《鲁语》季武子为三军,叔孙昭子曰“不可”,又云“今我小侯也”,明大侯之时有三军矣。郑答林硕为二军之大数者,以实言之也。此言“军将皆命卿”,及“师帅皆中大夫”,“旅帅皆下大夫”,“卒长皆上士”,“两司马皆中士”,“伍皆有长”者,皆据在乡为乡大夫、州长、党正、族师、闾胥、比长时尊卑命数而言。伍皆有长是比长下士,不言皆下士者,以众多官卑,故略而不言也。○注“军师”至“之两”○释曰:郑以经伍两卒旅师军皆据在乡内民数而言者,以其凡出军皆据六乡为数,是以《小司徒》云“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是以郑据在乡之数而以家出一人结之也。郑云“言凡军将皆命卿,则凡军帅不特置,选於六官六乡之吏”者,郑云选於六官者,谓王朝六卿,此六军之将,还选六卿中有武者为君将也。又别言六乡之吏者,整六卿大夫及州长、党正、六师、闾胥、比长中有武者,今出军之爵,还选在乡所管之长为军吏也。郑必知还遣本长为军吏者,见《管子》云“因内政寄军令”,且经并据在卿时尊卑而言,故知因遣其乡之官而领之也。是以《州长职》注云:“掌其戒令赏罚。”自党已下,注皆云“因为旅帅”,“因为卒长”。闾胥以下,虽不言“因为”,义可知。又云“自卿已下,德任者使兼官焉”者,按《大司马》云“师都载旃,乡遂载物”,郑云:“乡遂大夫或载旃,或载物,众属军吏无所将。”则自卿已下至伍长,有武德堪任为军之吏者乃兼官。兼官者,在乡为乡官,在军为军吏。若无武德不堪任为军吏者,则众属他军吏,身不得为军吏,是无所将也。是以《诗》云“有,以作六师”,郑云:“诸侯世子除三年之丧,不遇爵命,服士服而来,时有征伐之事,天子以其吏任为军将。”是代为军将之事。则王朝之官有武德者,皆君使为军吏也。先郑云“王六军”已下复引诸文者,以当时有不信《周礼》者,故引为证。言《春秋》有大国、有次国、有小国者,此亦《春秋》正文。成三年:“冬十一月,晋侯使荀庚来聘,卫侯使孙良夫来聘,公问诸臧宣叔曰:‘中行伯之於晋,其位在三。孙子之於卫也,位为上卿,将谁先?’对曰:‘次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上下如是,古之制也。卫在晋,不得为次国。晋为盟主,其将先之。’丙午,盟晋。丁未,盟卫。”盖指此为大国、次国、小国也。云“又曰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周为六军,诸侯之大者三军可也”者,襄十四:“年晋侯舍新军,礼也。成国礼不过半天子之军,周为六军,诸侯之大者三军可也。”晋虽为侯爵,以世为霸主,得置三军,故为礼也。云“此周为六军之见于经也”者,此引《春秋》及《大雅·常武》与《文王》,皆是正经,故云之见于经也。此经言“军”,而《诗》云“师”者,此皆军也。故郑答林硕云:“军者,兵之大名,军礼重言军,为其大悉,故《春秋》之兵,虽有累万之众,皆听师。《诗》云‘六师’,即六军也。”然军旅卒两皆众名,独举师者,故《易·师·彖》云:“师贞,丈人吉,无咎。”军二千五百人为师,丈之言长也,以法度为人之长,故吉无咎。谓天子诸侯而主军,军将皆命卿,天子六军,兵众之名移矣。正言师者,出兵而多,以军为名,次以师名,少旅为名,言众,举中言之也。由此言之,故以师为大名,不言军,为其大悉。不言旅,为其中。故以师表名,见其得中以兼上下。言军以军为名,谓征伐。次以师为名,谓君行师从。少以旅为名,谓卿行旅从之时也。云“《春秋传》曰:‘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军为晋侯。’此小国一军之见於传”者,庄十六年传文。以其新并晋国,虽为侯爵,以小国军法命之,故一军也。云“故《春秋传》曰‘广有一卒,卒偏之两’”者,宣十二年,栾武子说楚之军法云“其君之戎,分为二广”,服氏云:“左右广各十五乘”。“广有一卒”,服氏云:“百人为卒,言广有卒为承也。”“卒偏之两”,服氏云:“五十人曰偏,二十五人曰两。广既有一卒为承,承有偏,偏有两,故曰卒偏之两。”引之,以证卒是百人、两为二十五人意也。
  一军则二府,六史,胥十人,徒百人。
  【疏】“一军”至“百人”○释曰:此非掌也,有军则置之,无则已。府史不言府二人、史六人,而逆言其数者,欲见所置非常,故倒言以见义也。
  司勋,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故书“勋”作“勋”。郑司农云:“勋读为<熏力>。<熏力>,功也。此官主功赏,故曰掌六乡赏地之法以等其功。”○勋,香云反,刘音训。)
  【疏】“司勋”至“十人”○释曰:此已下六十官,以大司马主军法,所有军事及武勇、官爵、赏赉、整齐之等皆属焉。序官前後,亦不据尊卑,直取事急者居前,事缓者居後。是以司勋及马质已下,皆士官而居前,射人、诸子、司士之等,大夫官而居後也。但司马主征伐,军无赏,士不往,凡军以赏为先。故僖二十八年秋,七月,晋文公献俘、授馘、饮至、大赏。武王入殷,封功臣谋士,师尚父为首,故司勋列位在前。上士二人为官,下士四人为之佐。府二人主藏文书,史四人作文书草。胥二人为十长,徒二十人给徭役。○注“故书”至“其功”○释曰:先郑不从古书“勋”而从“<熏力>”勋者,勋是古字,从今之<熏力>也。云“掌六乡赏地之法以等其功”者,《司<熏力>职》文。
  马质,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八人。(质,平也。主买马,平其大小之贾直。○贾,音嫁,注及下同。)
  【疏】注“质平”至“贾直”○释曰:司马者,主以供军之用,马质主平马贾买之,故亦列职居前也。然不使与校人相近而在此者,平马大小贾直,故使与量人相近故也。以其主司马,故属夏官。
  量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四人,徒八人。(量犹度也,谓以丈尺度地。○量,音亮,或音良,下同。度,待洛反,下同。)
  【疏】注“量犹”至“度地”○释曰:在此者,以其掌营军之垒舍,量其市朝州涂军社之所理,其中虽有馀事,要以军事为重,故亦列职於此也。
  小子,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八人。(小子主祭祀之小事。)
  【疏】注“小子”至“小事”○释曰:在此者,以其职有掌小祭祀羞羊肆,衅军器,师田掌斩牲徇陈之事,故属此也。
  羊人,下士二人,史一人,贾二人,徒八人。
  【疏】“羊人”○释曰:羊人在此者,以其职有掌羊牲又祭祀割牲等之事,羊属南方火,司马火官,故在此。按《说卦》云“《兑》为羊”,注云:“其畜好刚卤。”又《易说》云:“大山失金鸡,西岳亡玉羊。”玉羊者,西岳之精,而羊不在西方者,羊有二义。按《五行传》云:“视之不明,则有羊祸。”注云:“羊,畜之远视者,属视。”故列在夏官,兑为羊,又属西方也。
  司,下士二人,徒六人。(故书“”为“ㄡ”。杜子春云:“ㄡ当为,书亦或为,为私火。”玄谓读如予若观火之观。今燕俗名汤热为观,则火谓热火与?○司,古唤反。ㄡ,哉约反,李又音灼。观,古唤反,下同。与,音馀。)
  【疏】注“故书”至“火与”○释曰:在此者,按其职有行火之政令,火属南方,故在此也。子春不从古书“ㄡ”,还从“”。“为私火”者,民间理爨之火为私火,亦如後郑为热火也。後郑“读如予若观火”者,盘庚告其群臣,不欲徙而匿情者,予若观热也。我有刑罚如热火可畏。故引燕俗以汤热为观,亦取热火之义。後郑云“谓热火与”者,对《秋官·司ピ氏》“以夫燧取火於日”,中为明者,为冷火,破字为疑,故云“与”也。孔安国以观为视,我观汝情如视火,与郑义异也。若然,司ピ氏不在此者,彼取金义,故在秋官也。
  掌固,上士二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固,国所依阻者也。国曰固,野曰险。《易》曰“王公设险,以守其国”。)
  【疏】注“固国”至“其国”○释曰:郑云“固,国所依阻者也”者,欲见固据在国而言。云“国曰固,野曰险”者,对下文司险是在野之义也。以其《掌固职》云“掌城郭、沟池、树渠之固”,并据国而言,《司险职》云“周知山林川泽之阻,而达其道路”,皆据在野而言,故知在野曰险。又引《易》者,《易·坎卦·彖》云:“天险,不可升。地险,山川丘陵,王公设险以守其国。”引之证固是在国,王公设之以守国。若然,《易》云“王公设险”,险即此固,以其言王公设之,非是在野自然之险者也。是对文则险固异,散则险固通名也。掌固、司险在此者,取整齐之义故也。
  司险,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四十人。
  掌疆,中士八人,史四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疆,界也。○疆,居良反,注及後同。)
  【疏】“掌疆”至“十人”○释曰:在此者,按其职阙,虽未知其事,盖掌守疆界,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候人,上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史六人,徒百有二十人。(候,候迎宾客之来者。)
  【疏】注“候候”至“来者”○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各掌其方之道治,与其禁令,以设候人。”是迎宾客之事。故《诗》云“彼候人兮,荷戈与衤殳”,亦是武事,故在此也。
  环人,下士六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环犹也,以勇力敌。○环,户关反,刘户串反。,起略反,下同。)
  【疏】注“环犹”至“敌”○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致师,察军慝”,皆是军师之事也,故在此也。
  挈壶氏,下士六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挈”读如“发”之。壶,盛水器也。世主挈壶水以为漏。○挈,刘苦结反,一音结,又户结反。盛,音成。)
  【疏】注“挈读”至“为漏”○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挈壶以令军井,挈辔以令舍,挈畚以令粮。”又云:“凡军事悬壶,以序聚柝。”皆为军事,按在此也。郑读“挈”如发之“”者,《诗》云“总角之宴”,《毛传》云:“总角,结发。”此郑依毛传,即结之义也。郑云“世主挈壶水以为漏”者,以其称“氏”,此则官有世功,则以官为氏,故以世主解之也。
  射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射人”○释曰:在此者,以其主射事。射即武事,故在此也。
  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服不,服不服之兽者。)
  【疏】注“服不”至“兽者”○释曰:在此者,以其服不服之兽,象王者伐叛柔服之义,故在此也。
  射鸟氏,下士一人,徒四人。(○射,食亦反。)
  【疏】“射鸟氏”○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射鸟。”亦是武事,在此宜也。
  罗氏,下士一人,徒八人。(能以罗罔捕鸟者。《郊特牲》曰:“大罗氏天子之掌鸟兽者。”○搏鸟,音博,一音付,本又作捕,音步。)
  【疏】注“能以”至“兽者”○释曰:在此者,按其识云:“掌罗乌鸟。”亦是武事,故在此也。引《郊特牲》云“大罗氏天子之掌鸟兽”者,按彼云:“大罗氏,天子之掌鸟兽者,诸侯贡属焉。”彼大罗氏则此罗氏,为一。彼称大,对诸侯。此直曰罗氏,此无所对,故不称大。此职唯罗鸟,不主兽,彼兼言兽者,诸侯所贡鸟兽属焉,则兼掌所贡之兽也。
  掌畜,下士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畜谓敛而养之。○畜,许六反,注同,刘许又反。)
  【疏】注“畜谓敛而养之”○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养鸟而阜藩教扰之。”是专养鸟,其职注谓“鹅鹜之属”,是敛而养之。鸟是羽虫,属南方,故在此也。
  司士,下大夫二人,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司士”○释曰:在此者,以其职云“掌以德诏爵,以功诏禄”,与《大司马》云“进贤兴功”同,故列职於此也。
  诸子,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诸子,主公卿大夫士之子者,或曰庶子。)
  【疏】注“诸子”至“庶子”○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若有甲兵之事,则授之车甲。”故亦在此也。郑云:“诸子,主公卿大夫士之子者。”按其职云:“掌国子之ヘ。”ヘ,副代父者,是公卿大夫士之子皆是ヘ,故郑历言之。”云“或曰庶子”者,按《礼记·燕义》称此诸子为庶子,故言或曰,以其《燕礼》有庶子执烛之事,彼称诸子谓之庶子,故《燕义》兼说天子诸子之事,诸庶为一,皆掌公卿大夫士之,故通谓之庶子也。
  司右,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右谓有勇力之士,充王车右。)
  【疏】注“右谓”至“车右”○释曰:在此者,王车之右,执干戈以卫王,亦是武事,故在此也。郑知勇力者,其职云:“国之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属焉。”郑云:“选右当於中。”是用勇力充之者也。
  虎贲氏,下大夫二人,中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十人,虎士八百人。(不言徒,曰虎士,则虎士徒之选有勇力者。○贲,音奔,下同。)
  【疏】注“不言”至“力者”○释曰:在此者,亦卫守王,在此宜也。郑云“不言徒曰虎士,则虎士徒之还勇力者”,以其在胥下,例皆是徒,今不言徒而曰虎士,明先是徒之选有勇力者,乃为之以当徒处。
  旅贲氏,中士二人,下士十有六人,史二人,徒八人。
  【疏】“旅贲氏”○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执戈盾,夹王车而趋,左八人,右八人,车止则持轮。”言旅,见其众,言贲,见其勇。亦是卫守王事,故在此也。
  节服氏,下士八人,徒四人。(世为王节所衣服。○为,于伪反。)
  【疏】注“世为”至“衣服”○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郊祀,二人执戈,送逆尸,从车。”亦是武事,故在此也。郑云“世为王节所衣服”,以其著服与王为节而称“氏”,故知官有世功,则曰官旅。然凡称氏者,郑虽不释为世功,但注有详略,从可知也。
  方相氏,狂夫四人。(方相犹言放想,可畏怖之貌。○放想,方丈反,本或作E4,音同。)
  【疏】注“方相”至“之貌”○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蒙熊皮,黄金四目,玄衣朱裳,执戈扬盾。”可畏怖,亦是武事,故在此也。郑云“方相犹言放想”者,汉时有此语,是可畏布之貌,故云方相也。
  大仆,下大夫二人;小臣,上士四人;祭仆,中士六人;御仆,下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仆,侍御於尊者之名,大仆其长也。)
  【疏】注“仆侍”至“长也”○释曰:在此者,凡言仆御者,是武卫之事。又《大仆职》“凡军旅田役赞王鼓”,是几仆御皆连类在此也。大仆已下四官因仍同府史之等者,六仆已下至御仆,乃是别职同官,故同府史也。《小臣》其职云:“掌王之小命,诏相王之小法仪。”《祭仆》其职云:“掌受命於王以视祭祀。”《御仆》其职云:“掌群吏之逆及庶氏之复。大仆为长,故连类在此。若然,府、史、胥、徒在御仆下者,是四官别职同官,故共府史胥徒也。
  隶仆,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此吏而曰隶,以其事亵。○亵,息列反。)
  【疏】注“此吏”至“事亵”○释曰:在此者,以仆皆在此,故亦在此。但所掌事亵,故别官职,不属大仆。郑云“此吏而曰隶,以其事亵”者,此经言下士二人,即是吏。按《秋官》有“罪隶”已下,是奴称隶,以其掌亵,故与贱同称隶也。
  弁师,下士二人,工四人,史二人,徒四人。(弁者,古冠之大称。委貌、缁布曰冠。○弁,皮彦反。称,尺证反。)
  【疏】“弁师”至“四人”○释曰:在此者,以夏物长大而盛壮,人年长大乃冠,以象夏,故不同司服在《春官》,而在此也。○注“弁者”至“曰冠”○释曰:按《礼记·郊特牲》及《士冠记》,皆云夏收、殷旱、周弁,三代皆祭冠,则弁亦冕也。即是六冕皆得称弁。若然,皮弁、爵弁自然是弁,故郑云“弁者,古冠之大称”也。云“委貌、缁布曰冠”者,此二者对皮弁、爵弁、六冕,惟曰冠。若散文亦得言弁,故《司服》云:“凡田冠弁服,凶事服弁服。”皆得言弁也。
  司甲,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甲,今之铠也。司甲,兵戈盾官之长。○铠,苦爱反。盾,常九反,又音九。)
  【疏】注“甲今”至“之长”○释曰:在此者,其职虽阙,但甲者军师所用,在此宜也。言“甲今之铠”者,今古用物不同,其名亦异。古用皮谓之甲,今用金谓之铠,从金为字也。云“司甲兵戈盾官之长”者,以其此官下大夫,又在上,已下皆士官,故云长也。
  司兵,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司兵”○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五兵、五盾及授兵,从司马之法。”此亦为军事,在此宜也。
  司戈盾,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戈,今时句孑戟。○句孑,古侯反,下音结。)
  【疏】“司戈”至“四人”○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祭祀,授旅贲殳、故士戈盾,授舞者兵。”皆武事,故在此也。○注“戈今时句孑戟”○释曰:按《冬官·冶氏》“为戈戟”,戈则两刃,长六尺六寸。戟则三刃,长丈六尺。形既不同,郑云“戈句孑戟”而为一物解之者,郑举汉法以况之,汉时见戈有旁出者为句孑,亦名胡孑,故号戈为句孑戟也。
  司弓矢,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司弓矢,弓弩矢ゅ官之长。○ゅ,音服。)
  【疏】注“司弓”至“之长”○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六弓、四弩、八矢。”给武之所用,在此宜也。云“司弓矢,弓弩矢ゅ官之长”者,司弓矢下大夫,已下缮人、槁人皆士官,故得与人为长也。郑云:“司弓弩,即缮人也。”
  缮人,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缮之言劲也,善也。)
  【疏】注“缮之”至“善也”○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王之用弓、弩、矢、ゅ。”亦是武事,故在此也。云“缮之言劲也,善也”者,以其所掌弓弩有坚劲而善堪为王用者,乃入缮人以共王,故郑为此解之也。
  槁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郑司农云:“槁读为刍槁之槁,箭谓之槁。此官主弓弩箭矢,故谓之槁人。”○槁,古老反。,如字,沈古旱反。)
  【疏】注“郑司”至“槁人”○释曰:在此者,职云:“掌六弓、八矢、四弩。”是军事所用,故在此也。先郑云“箭谓之槁”,按《冬官·矢人》云“以其厚,为之羽深”,後郑云“读为槁,谓矢,古文假借字。”则此槁人非直掌矢槁,兼主弓弩矢ゅ等,而云槁人者,以槁为主耳。故云“此官主弓弩箭矢,故谓之槁人”。
  戎右,中大夫二人,上士二人。(右者,参乘。此充戎路之右,田猎亦为之右焉。○乘,绳证反。)
  【疏】注“右者”至“右焉”○释曰:此戎右并下仆驭在此者,皆是防卫之官,故皆在此。云“古者参乘”者,若在军为元帅,则将居鼓下,将在中,御者在左。若凡平兵车,则射者左,御者居中。若在国,则尊者在左,御者亦中央。其右是勇力之士,执干戈常在左右。故云古者参乘也。云“此充戎路之右,田猎亦为之右”者,按《巾车》玉路有五,按下文仆亦有五,惟此戎右已下有三,不见玉路、祀之路之右,又不见木路、田路之右,故以田戎相类,齐祀相因,故以类相兼,故戎右兼田右,齐右兼祀右。若然,仆有五,不兼者,仆难於右,是以六艺之中有五御,而不言右也。按《巾车》,玉路居前,戎路在後。此右在前,又戎右大夫,齐右下大夫,道右上士,戎右官又尊者,夏官主事尚威武,故戎右居前,使官尊也。
  齐右,下大夫二人。(充玉路、金路之右。○齐,侧皆反,下“齐仆”并注同。)
  【疏】注“充玉路之右”○释曰:充玉路为主,故云齐。按《曲礼》云“立如齐”,注“齐谓祭祀时”。则齐虽施於祭前,当祭时亦名齐,故得兼金玉二路。而郑不言,亦以其齐同故也。
  道右,上士二人。(充象路之右。)
  【疏】注“充象路之右”○释曰:在朝所以行道,是以名车为道车。以中车五路差之,上已有玉、金、革、木之等,此道右当充象路之右可知。不兼而官卑者,以其上四事简,故使兼。此道右每日视朝,行事繁,故不兼。以其事卑於齐戎之等,故官职卑也。
  大驭,中大夫二人。(驭之最尊。○驭,音御。)
  【疏】注“驭之最尊”○释曰:在此者,亦是卫守之事,在此宜也。云“驭之最尊”者,以其御玉路以祀,故云最尊。以是特尊,不与下同名仆,而谓之大驭也。若然,戎右在前,尚威武,此戎仆在前者,以其仆虽驾驭为难,仍非武事,故退戎仆於後,进大驭於前也。仍尊戎仆在齐仆之上,而使中大夫为之,与戎右尊卑同也。
  戎仆,中大夫二人。(驭言仆者,此亦侍御於车。)
  【疏】注“驭言”至“於车”○释曰:上大仆已下言“仆”,并是侍御之官称仆。今此驭车之人亦言仆者,在车亦是侍御之类,故云“亦侍御於车”也。
  齐仆,下大夫二人。(古者王将朝觐会同,必齐,所以敬宗庙及神明。○朝,直遥反,後“朝觐”皆同。)
  【疏】注“古者”至“神明”○释曰:齐而敬神明者,按《曲礼》下注云:“春夏受贽於朝,受享於庙,秋冬一受之於庙。”是朝觐敬宗庙。按《觐礼》及《司仪》,会同之时,设方明於坛上,设六玉以礼方明之神,是会同敬神明。《巾车》云:“金路,建大以宾。”则金路主为宾路。宾路则诸侯与王行朝觐会同之礼,故郑以朝觐会同以释齐也。
  道仆,上士十有二人。(王朝朝莫夕,主御王以与诸臣行先王之道。○朝,朝上如字,下直遥反。莫,音暮。)
  【疏】注“王朝”至“之道”○释曰:按上齐右见下至齐仆皆三人,唯戎右与道仆人数多者,则戎右有所斩杀,故《左氏传》晋缚秦囚,莱驹为右,使莱驹斩之,故人多也。道仆所以特多者,以朝夕在朝,来往驾脱,难而且烦,故人最多也。郑云“王朝朝莫夕主御”者,此释人多之意。云“王以与诸臣行先王之道”者,此释称道之言也。
  田仆,上士十有二人。
  【疏】“田仆”○释曰:人亦多者,王有四时之田,兼有园囿游猎及取鲜兽之等,亦是事繁而难,故亦特多也。
  驭夫,中士二十人,下士四十人。
  【疏】“驭夫”○释曰:按其职云“掌驭贰车、从车、使车”之等,驭仆之类,故亦在此。驭夫总六十人,按《校人》:“三乘为皂,皂一趣马。三皂为系,系一驭夫。”则马三十六匹一驭夫,计良二千一百六十匹,则六十驭夫。又驽六丽一师,六师一趣马,六趣马一驭夫,则一驭夫主四百三十二匹。驽千二百九十六匹,则驭夫三人,并前六十三人,与此不合者,盖此《序官》脱三人也。
  校人,中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校之为言校也,主马者必仍校视之。校人,马官之长。○校,户教反,字从木,若从手旁作,是比校之字耳,今人多乱之,注“校之”、“校人”同。)
  【疏】“校人”至“十人”○释曰:在此者,以马共军所用,故其职云:“凡军事,物马而颁之。”故在此。官特尊而多者,以王马多故也。○注“校之”至“之长”○释曰:云“校之为言校也”者,读从《曲礼》与《少仪》效马、效羊,取效见义,以其养官畜者必效见之。故郑云:“主马者必仍校视之。”仍者,相仍有时数数程见之也。云“校人马官之长”者,与下趣马至圉人为长,有事皆取长官法度。
  趣马,下士,皂一人,徒四人。(趣马,趣养马者也。郑司农说以《诗》曰“蹶维趣马”。○趣,七口反,刘清须反,注同。皂,才早反。趣养,清须反,又七口反,一音七句反。蹶,居卫反。)
  【疏】注“趣马”至“趣马”○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正良马而齐其饮食”,是以郑云“趣马趣养马者”,故在此也。先郑说以《诗》云“蹶惟趣马”者,彼《诗》是剌幽王之诗,其诗臣名蹶,惟作趣马之官,权宠之例,引以证趣马是官名也。
  巫马,下士二人,医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贾二人,徒二十人。(巫马,知马祖、先牧、马社、马步之神者。马疾若有犯焉则知之,是以使与医同职。)
  【疏】“巫马”至“十人”○释曰:巫知马崇,医知马病,故连类在此也。有贾者,治马死生,须知马价,故有贾人也。○注“巫马”至“同职”○释曰:“马祖”之等,并在下文。有人犯者与为崇,巫则知之,为之谢过。必与医同职者,巫言无崇,则是时气,及损伤付医治之,故二官同职也。
  牧师,下士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主牧放马而养之。○牧,旧音目,刘音茂,沈音木。)
  【疏】注“主牧放马而养之”○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牧地”,是放马,故与校人连类在此也。
  人,下士,闲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之言数。○,所求反。数,色主反,数之同。)
  【疏】注“之言数”○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十有二闲之政阜马佚特”之等,故与马官连类在此也。
  圉师,乘一人,徒二人。圉人,良马匹一人,驽马丽一人。(养马曰圉。四马为乘。良,善也。丽,耦也。○圉,鱼吕反。乘,绳证反,注同。丽,如字。)
  【疏】“圉师”至“一人”○释曰:在此者,以其掌养马也。○注“养马”至“耦也”○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养马刍牧之事,以役圉师。亦是为马,故亦连类在此也。
  职方氏,中大夫四人,下大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职,主也,主四方之职贡者。职方氏,主四方官之长。)
  【疏】注“职主”至“之长”○释曰:在此者,司马主九畿,职方制其贡,事相成,故在此。官尊而人多,以其主天下人民贡赋之事,事繁故也。云“主四方官之长”者,与下诸言方者为长也。
  土方氏,上士五人,下士十人,府二人,史五人,胥五人,徒五十人。(土方氏主四方邦国之土地。)
  【疏】注“土方”至“土地”○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以土地相宅,而建邦国都鄙。”与职方连类在此也,故主四方邦国之土地。
  怀方氏,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怀,来也,主来四方之民及其物。)
  【疏】注“怀来”至“其物”○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来远方之民,致方贡,致远物。”故与职方连类在此也。
  合方氏,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合方氏主合同四方之事。)
  【疏】注“合方”至“之事”○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达天下之道路,通其财利,同其数器。”故注云“主合同四方之事”,故亦连数在此也。
  训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训,道也,主教道四方之民。○道,音导,下同。)
  【疏】注“训道”至“之民”○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道四方之政事与其上下之志,诵四方之传道。”故注云“教导四方之民”,故连类在此也。
  形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形方氏主制四方邦国之形体。)
  【疏】注“形方”至“形体”○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制邦国之地域,而正其封疆。”故注云“主制四方邦国之形体”,故连类在此。
  山师,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山师”○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山林之名,辨其物与其利害,而颁之于邦国,使致其珍异之物。”按《王制》云:“名山大泽不以封。”故天子立山师,以遥掌之使贡,故与职方亦连类在此也。
  川师,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川师”○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与山师同,故亦连类在此。
  {备逯}师,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备逯},地之广平者。○{备逯},音原。)
  【疏】注“{备逯}地之广平者”○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四方之地名,辨其丘陵、坟衍、原隰之名。”故连类在此也。注云“{备逯},地之广平者”,《尔雅》文也。
  匡人,中士四人,史四人,徒八人。(匡,正也,主正诸侯以法则。)
  【疏】“匡人”至“八人”○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达法则、匡邦国而观其慝,使无敢反侧,以听王命。”注云“主正诸侯以法则”,故连类在此也。
  扌覃人,中士四人,史四人,徒八人。(扌覃人,主扌覃序王意,以语天下。○扌覃,他南反,与探同。语,鱼据反。)
  【疏】注“扌覃人”至“天下”○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诵王志,道国之政事,以巡天下之邦国而语之。”故注云“主扌覃序王意,以语天下”,故连类在此也。
  都司马,每都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都,王子弟所封及三公采地也。司马主其军赋。)
  【疏】“都司”至“十人”○释曰:言“每都上士二人”已下者,此王自以臣为司马,遥掌都内。故其职云“掌都之士庶子及其众庶、车马、兵甲之戒令”,听於国司马,既是军,故在此也。○注“都王”至“军赋”○释曰:郑据何知都惟有王子弟所封及三公采地,不通卿大夫者,按《司裘》云:“诸侯则共熊侯、豹侯,卿大夫则共麋侯。”卿不入诸侯之中,故知义然。云“司马主其军赋”者,即《司马法》云“成出士十人,徒二十人”之等,并是都司马所主也。
  家司马,各使其臣,以正於公司马。(家,卿大夫采地。正犹听也。公司马,国司马也。卿大夫之采地,王不特置司马,各自使其家臣为司马,主其地之军赋,往听政於王之司马。王之司马其以王命来有事,则曰国司马。)
  【疏】注“家卿”至“司马”○释曰:云“家卿大夫采地”者,按《载师职》“家邑任稍地”谓大夫采地,“小都任县地”谓卿之采地,“大都任疆地”谓三公采地,则卿入小都中。今此经直言“家”,而小都入家中,不在上都中者,司马主军事,严凝为主,须辨尊卑,故依《司裘》卿与大夫不得称诸侯者为家,又不使王臣为之也。若然,都宗人、家宗人及都士、家士皆使王臣为之者,都家宗人有祖王之庙,九皇六十四民,王所当祭,故使王臣为之。都家之士,以狱讼刑罪,王政之重,非王臣不决,故亦使王臣为之,但非严凝,故卿入都耳。云“王之司马其以王命来有事,则曰国司马”者,其职云“以听於国司马”,对此从下向上则曰公司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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