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卷六 纪孝行章第十

 作者:注 唐·李隆基,疏 宋·邢昺

   [疏]正义曰:此章纪录孝子事亲之行也。前章孝冶天下,所施政教,不待严肃,自然成理,故君子皆由事亲之心,所以孝行有可纪也。故以名章,次《圣治》之后。或於“孝行”之下,又加“犯法”两字,今不取也。



子曰:“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平居必尽其敬。养则致其乐,就养能致其欢。病则致其忧,色不满容,行不正履。丧则致其哀,擗踊哭泣,尽其哀情。祭则致其严。齐戒沐浴,明发不寐。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五者阙一,则未为能。

[疏]子曰至事亲。

○正义曰:致犹尽也。言为人子能事其亲而称孝者,谓平常居处家之时也,当须尽於恭敬。若进饮食之时,怡颜悦色,致亲之欢;若亲之有疾,则冠者不栉,怒不至詈,尽其忧谨之心,若亲丧亡,则攀号毁瘠,终其哀情也;若卒哀之后,当尽其祥练;及春秋祭祀,又当尽其严肃:此五者,无限贵贱,有尽能备者,是其能事亲。
○注平居必尽其敬。
○正义曰:此依王注也。平居,谓平常在家,孝子则须恭敬也。案《礼记·内则》云:“子事父母,鸡初鸣,咸盥漱,至於父母之所,敬进甘脆而后退。”又《祭义》曰:“养可能也,敬为难。”皆是尽敬之义也。
○注就养能致其欢。
○正义曰:此依魏注也。案《檀弓》曰“事亲有隐而无犯,左右就养无方”,言孝子冬温夏凊,昏定晨省,及进饮食以养父母,皆须尽其敬安之心。不然,则难以致亲之欢。
○注色不至正履。
○正义曰:此依郑注也。案《礼记·文王世子》云:王季“有不安节,则内竖以告文王,文王色忧,行不能正履”。又下文此古之世子亦朝夕问於内竖,其有不安节,“世子色忧不满容”。此注减“忧”“能”二字者,以此章通於贵贱,虽拟人非其伦,亦举重以明轻之义也。
○注擗踊至哀情。
○正义曰:此依郑注也,并约《丧亲章》文。其义具於彼。
○注斋戒至不寐。
○正义曰:此皆说祭祀严敬之事也。案《祭义》曰:“孝子将祭,夫妇斋戒,沐浴盛服,奉承而进之。”言将祭必先齐戒沐浴也。又云:“文王之祭也,事死如事生。《诗》云:‘明发不寐,有怀二人。’文王之诗也。”郑注云:“明发不寐,谓夜而至旦也。二人,谓父母也。”言文王之严敬祭祀如此也。
○注五者至为能。
○正义曰:此依魏注也。凡为孝子者,须备此五等事也。五事若阙於一,则未为能事亲也。


事亲者居上不骄,当庄敬以临下也,为下不乱,当恭谨以奉上也。在丑不争。丑,众也。争,竞也。当和顺以从众也。居上而骄则亡,为下而乱则刑,在丑而争则兵。谓以兵刃相加三者不除,虽日用三牲之养,犹为不孝也。”三牲,太牢也,孝以不毁为先。言上三事皆可亡身,而不除之,虽日致太牢之养,固非孝也。

[疏]事亲至孝也。

○正义曰:此言居上位者不可为骄溢之事,为臣下者不可为挠乱之事,在丑辈之中不可为忿争之事。是以居上须去骄,不去则危亡也;为下须去乱,不去则致刑辟;在丑辈须去争,不去则兵刃或加於身。若三者不除,虽复日日能用三牲之养,终贻父母之忧,犹为不孝之子也。
○注丑,众也。争,竞也。
○正义曰:此依魏注也。“丑,众”,《释诂》文。《左传》曰:“师竞已甚。”杜预云:“竞犹争也。”故注以竞释争也。
○注谓以兵刃相加。
○正义曰:此依常义。案《左传》云:“晋范鞅用剑以帅卒。”杜预曰:“用短兵接敌。”此则刃剑之属谓之兵也。必有刃,堪害於人,则《左传》齐庄公请自刃於庙是也。言处侪众之中而每事好争竞,或有以刃相仇害也。
○注三牲至非孝也。
○正义曰:云“三牲,太牢也”者,三牲,牛、羊、豕、也。案《尚书·召诰》称“越翼日戊午,乃社於新邑,牛一、羊一、豕一”。孔云:“用太牢也。”是谓三牲为太牢也。云“孝以不毁为先”者,则首章“不敢毁伤”也。云“言上三事皆可亡身”者,谓上居上而骄,为下而乱,在丑而争之三事,皆可丧亡其身命也。云“而不除之,虽日致太牢之养,固非孝也”者,言奉养虽优,不除骄,乱及争竞之事,使亲常忧,故非孝也。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