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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设置计量机构的通知



(57)皖商宋字第00480号
各专署,各市、县人民委员会,省商业厅:
为了逐步推行国家统一的计量制度,并进行量具计器的检定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务院1957年1月17日直习字第3号“关于核定各省、市计量机构和编制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各级计量机构的设置,通知如下:
一、省级:设立安徽省计量局,下设技术室及行政管理组。行政上暂属省商业厅领导,在业务上受国家计量局的指导。其工作范围:
(1)技术室:负责省内检定和量具计器生产部门的技术指导,培养训练生产及检定技术人员,做好提高技术水平的研究工作,以及贯彻国家所颁发的各种新技术标准,并在推行初期,帮助各地筹备检定仪器的设置。(2)行政管理组:负责计量改革中的宣传教育,推行新的计量制度,并检查督促其执行情况,处理在计量管理中有关问题,以及一般的行政工作。
安徽省计量局的人员编制暂确定8人。其中设局长1人,技术室4人,行政管理组3人。
二、省辖市级:芜湖、合肥、蚌埠、安庆、淮南5市设市计量检定所,行政上由商业局领导,业务上受省计量局指导。屯溪、马鞍山、铜官山3市暂不设立专职机构,在商业科(局)内设立检定组或检定员。其工作范围:具体进行推广新的计量制度和宣传教育工作,经常对量具计器生产部门和用户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指导和检定;并处理市场计量器具使用中的有关问题。市计量机构人员编制暂确定:合肥、芜湖、蚌埠、淮南、安庆五市各为3~ 5人,屯溪、马鞍山、铜官山3市各为1~2人。
三、县级:暂不设立专职计量机构,在商业科(局)内设立检定组或检定员。其工作范围与上述市级机构相同,并兼管所辖集镇的计量工作。其人员编制暂确定:六安、寿县、亳县、阜阳、宿县、嘉山、滁县、当涂、宣城、无为、巢县、界首、南陵、歙县等地可设2~3人,其余县可设1~2人。若县城小于所辖某一集镇者,也可将检定人员设于集镇上,兼管县城业务。
四、以上各级计量机构的人员,均由各级商业部门在现有人员中抽调配备。省计量局列入行政编制,市、县计量检定所(组)或检定员,应列入事业编制。
五、关于各级计量机构的开办费用,应本着节约的精神,尽量利用旧有的家具设备,一般不再列支开办费。至于各级计量机构所需有关计量仪器的设备费用,待由省计量局成立后统一筹划。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用等,行政编制人员由行政经费开支;事业编制人员由所收检定费开支(多余的上缴地方财政),但在业务上未开展前,可由原工作机关继续发给。
六、以上各级计量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按照业务情况逐步配齐。但省、市级机构要求在6月底以前开始办公,县级计量工作人员待省计量局成立并通知各地抽调人员统一学习后,在本年内逐步配齐。
以上通知希各地遵照办理,并将机构设立日期、人员配备情况报省计量局。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
195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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