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十九年(1930年) 全省分为三个时期,完成划一; (一)准备时期,定为六个月(自十九年七月起至十二月止); (二)推行时期,定为六个月(自二十年一月起至六月止); (三)完成时期,定为六个月(自二十年七月起至十二月止)。 (一)准备时期应实行下列各种工作: 甲、调查 (子)调查方法: (1)由建设厅依照度量衡临时调查规程,拟定调查表式,颁发各县市应用; (2)由各县市政府依照调查表式,派员直接调查。 (丑)调查事项: (1)各县市政府,应将各县市制造度量衡商店之店号,住址,店主姓名,制造权度之种类及数量,调查清晰; (2)各县市政府,应将各县市各业使用度量衡之种类。数目及其与权度之折合数及比照数。祥细调查。 乙、宣传; (子)普通宣传(由各县市政府会同当地党部合力进行); (1)简明文字宣传,用简明文字,说明新定划一权度之内容及便利,并制定新旧权度对照表及换算表,广为散布。 (2)图画宣传,将新权度之便利与旧权度之弊害,用图书分别表明,并加以说明,指示利害; (3)讲演,依照上述一二两项意义,派员分赴公共场所,实地讲演。 (丑)特种宣传(由各县市政府切实贯彻办理) (1)各县市政府,应随时召集所属境内各权度制造店之店主或经理人,开谈话会,并将工商部颁发之标准及标本两器陈列,加以说明,务使各制造店遵照度量衡法施行细则,即日仿制,其已经制成之旧器,应即遵照全国度量衡局所规定改造度量衡旧制器具办法,即日改造,以照划一。 (2)各县市政府,应随时召集所属境内农工商各团体及有关系各商店,举行大规模谈话会,宣布本省划一度量衡施行日期,并令其辅助政府转向民众宣传解释。 丙、实行营业登记 (子)各县市境内,凡制造及贩卖或修理度量衡器具者,均应由各县市政府切实布告,令其依照度量衡器具营业条例第一条之规定,呈请登记,并领取许可执照。 丁、布告划一程序 (子)各县市政府,应将全省度量衡划一程序,布告各县市民众周知。 戊、设立度量衡检定所 (子)全省度量衡检定所,应于十九年九月以前,由建设厅依照各省及各特别市度量衡检定所规程组设之。 (丑)各县市度量衡检定分所,应于十九年十二月以前,由各县市政府依照各县市度量衡检定分所规程组设之。 己、招商承造新制权度器具 (子)新制权度,一经推行,需求甚多,各县市原有制造权度商店之出品数量,如供不应求时,应由各县市政府酌量情形,招商承造。 (二)推行时期应实行下列各种工作: 甲、推行时期开始时,应由建设厅呈请省政府通令各机关及各县市政府,并布告民众一体周知。 乙、推行时期应行取缔事项(由各县市政府负责办理): (子)各县市所有一切买卖交付输纳,均须依照新权度计算,不准沿用旧器。 (丑)各县市政府应随时检查所属境内民用新旧权度换算数,是否依照新旧权度推算。 (寅)各县市民用新权度器具,须有检定所之检定戳记,方为合格。 丙、由建设厅拟具推行新制权度奖惩规则,呈由省政府令饬各县市政府布告周知。 丁、各县市政府,应设法劝导所属境内民众,概用新制权度器具,并得早日完成划一。 (三)完成时期应实行下列各种工作: 甲、由建设厅呈请省政府通令所属,将完成时期,布告民众周知,并应一律禁止使用旧制权度器具,如有违反者,即按照推行新制权度奖惩规则,予以惩罚。 乙、由县市政府,应随时派员密查所属境内民众,是否概用新制权度器具,并定期举行大检查,如有仍用旧制权度器具者,即按章严予处罚。 本程序由建设厅呈请省政府核准转咨,工商部备案后,分别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