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三章 队伍

第二节 干部政策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了一系列科技干部政策。先后制发的有关规定和文件有:《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高、中级专业技术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皖发[1982]58号);《关于进一步解决农业科技人员使用和待遇问题的报告》(皖发[1983]29号,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的省科委、省农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局等十二个单位联合起草的报告);《关于放宽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配偶“农转非”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皖人科字[1983]023号);《关于做好助工一级专业技术干部家属户口“农转非”工作问题的有关通知》(皖人科字[1985]023号);《关于对山区县中教五级、小教三级以上教师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教人字[1984]232号,省教育厅、人事局联合发文);《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皖职改字[1986]4号);《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皖职改字[1987]42号)。
这些规定和文件的主要政策内容有:
一、高级专业技术干部享有县(处)级政治待遇,中级专业技术干部享有科(区)级,即县人民政府科局长级待遇。
二、对工程师级职称以上和19个山区县“助工”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家属户口可“农转非”;由省地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往集体所有制单位、乡镇企业工作的“助理工程师”一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家属户口亦可“农转非”。
三、在县城以下单位(不含县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具有技术员以上职称的农业科技人员,可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十的临时性技术岗位津贴,上述人员以及高等、中等农业院校毕业尚未取得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工资可向上浮动一级,连续工作五年后转为固定级别,从第六年起再向上浮动一级。
四、城市科技人员凡自愿到农村工作一年以上的,从到达工作地点之日起,与当地农业技术人员一样享受工资浮动、生活补贴、劳保福利等待遇,由原单位执行;工资、户口、粮油关系不变。到农村驻点一年以内的,按实际驻点天数在原单位报销公差住勤补助费,驻点所在地为郊区的每人每天六角、一般地区每人每天八角,山区每人每天一元。
五、对在19个山区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工作的中教五级、小教三级以上教师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十的临时性岗位津贴。
六、对取得“助理工程师”级职称以上的各类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在县以下(不含县城)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每年可在规定的限额开支图书资料费。
七、鼓励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由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其国家干部身份不变;调资、晋升、离休、退休均可享受全民所有制职工待遇;奖金、劳保同原单位比较就高不就低;乡镇企业根据调入人员的实际水平和贡献大小,应发给合理的技术岗位津贴;调入乡镇企业人员的户口、粮油关系可以留在原所在单位,离退休后仍可回城,调至县以下(不含县)乡镇企业工作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浮动工资(级制不限);执行浮动工资期间,正常调资不受影响。
八、长期在“老、边、山、贫”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农、林、医、水等部门长期在基层(县以下单位)第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语和论文可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着重考核本人的实际水平、工作能力和做出的具体成绩。
九、为鼓励和支持优秀拔尖人才的脱颖而出,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凡45岁以下(含45岁)被聘任相当于教授级职务,40岁以下(含40岁)被评聘任相当于副教授职务或不分正副档次的高级职务的,均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
十、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12月31日已满六十周岁,1983年1月1日前取得中级职称,现已办离退休手续的,可领取原工资额百分之百的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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