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二章 科技条件

第一节 经费


一、科技经费的支出情况
科技经费主要包括科研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点科研项目补助费)。全省科技经费的主要来源由国家财政拨款,省及地方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拿出部分资金作为科技经费的补充。据资料统计,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已有科学事业费的专项支出。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特别是1958年至1959年“大跃进”期间,科技投入较多,科技经费总额达到4000多万元,以后由于国民经济调整,很快走向低谷。“文化大革命”期间,科技事业受到严重摧残,经费进一步减少,1967年科技经费合计只有146.2万元。1978年以后,随着科技事业飞速发展,科技经费有所增加。到1987年,科技三项费和科学事业费总计有3000万元。
全省科技经费虽然有所增加,但仍不能适应科技事业的需要,据“六五”期间(1981~1985年)统计,全省科技三项费实际支出4609.5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支出3936万元,行署、市、县级财政支出673.5万元,仅占全省财政支出的0.42%,相对数及绝对数均低于华东六省一市。
1982年起实行财政体制改革,省地市县级的科技三项费也随之实行分级包干,由省财政厅提出全省科技三项费用支出预算总指标,各级分别安排,省级支出由财政厅拨给,地市县级支出由地市县级财政拨给。自1982年试行以来,地市县级科技三项费用支出预算指标,均未完全兑现,有的年度空额很大。如1983年,省财政安排全省科技三项费用预算支出指标为1070万元,其中地市县级支出指标为272万元,年终实际只支出200.5万元;1984年省财政安排全省科技三项费用预算支出指标为1370万元,其中地市县级支出指标为550万元,到11月底止,实际只落实222.9万元。为此,省科委在1984年12月5日,写报告给省政府,要求将全省科技三项费用由分级包干改为由省科委集中分配使用的意见,未获批准。
为加速全省科技事业的发展,省委、省政府皖发[1984]22号文件决定,从1985年起,科技三项费用按全省财政支出的1%安排。但是,1986、1987两年,全省科技三项费支出合计3506万元,仅占同期全省财政支出的0.38%,远未达到上述文件规定。历年科技经费支出情况见表7-2-3。
二、拨款制度的改革
长期以来,在科技三项经费管理上实行以拨代支报帐制。一般根据年度科技经费总额进行平衡,下达经费计划,实行分期拨款。对具体科技项目经费,缺乏一套科学可行的审核办法,加之科技经费实行无偿使用,项目承担单位不搞课题成本核算,不讲经费使用效益,而是千方百计地争取国家多拨经费。在经费使用上,也缺少一套管理、监督办法,实行拨款制度改革,很有必要。
〔项目经费有偿使用合同制〕
1979年省科委确定在省化工、机械、建材、水利四个研究所试行科研合同制(横向课题)和科研成果有偿转让。根据试点经验,1980年省科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了《安徽省科研单位经济收入和留成的暂行办法(草案)》,并对有偿转让技术的财务处理问题作了一些规定。1984年,省科委决定对省属科研机构逐步实行有偿合同制。1985年,全省27个市、县实行了纵向科研课题有偿合同制。到1987年,全省科研单位已基本上实行科研合同制,县以上政府部门所属科研机构,横向技术合同成交额2225.6万元,比1986年增长42%。
项目合同制,大体可分为纵向和横向两大类,依经费回收情况可分为三种合同:
(1)无偿拨款合同。一般适用于科学研究项目,或直接经济效益不明显的试验项目,按合同规定无偿拨款。
(2)部分有偿回收合同。一般适用于新产品、中间试验或科技成果的开发项目。这类合同项目研制试制成功的可能性较大,计划完成后,一般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3)科技拨款和省财政贷款结合的合同。一般适用于开发性中间试验项目。这类项目工艺比较成熟,建成后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但投资比较多。1981年省科委曾争取到财政200万元低息贷款与科技三项费合并使用,签订了一部分项目合同。合同项目经费,委托银行信托公司办理,先存后贷,代放代收。
〔科研事业费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按照不同类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对全省科研事业费实行了分类管理:
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研究所,各主管部门要逐年递减其事业费,即在原预算基数的基础上,保留离退休人员的定额经费,其余在职人员的定额经费不再由财政供给,条件好的可在两三年内减完,条件差的五年左右减完。至1987年止,全省开发型科研机构事业费平均递减18%,省科委直属科研开发单位事业费平均递减24%。减下来的事业费按国务院关于改革科技拨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仍用于发展科技事业。
从事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科研经费主要靠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
从事社会公益、科技服务、技术基础工作的科技单位(包括承担全省或行业情报、标准、质量监督、检测任务的单位),以及农业科学研究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事业费,仍由国家拨给,实行包干制。提倡这些单位在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收,增强自身发展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现经济自立。
为给研究所在三、五年内实现经济自立创造条件,研究所转让技术成果,提供情报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进行测试、分析、化验、技术培训、销售样品、样机和中试产品等,暂免征收产品税和营业税;用自筹资金兴建科研设施,报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征建筑税。新产品收入,参照企业规定减免税。研究所因科研需要购买专控商品,进口仪器设备和元件器件等,有关部门要给予方便,外汇上予以支持。
〔科研事业费划转〕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12月,省政府颁布了《关于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从1987年度起,除社会科学研究单位的事业费和不在科研事业费内开支的企业、高等学校、医院所属研究单位的经费外,其它科研事业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交同级科委统一管理。
省级科研单位减下来的科研事业费,50%由省科委统一管理,作为科技发展基金,50%留给主管部门,作为部门的科技发展基金。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对省属科研单位进行了分类,根据本省科研院所的特点,分为应用技术研究类的社会公益性研究类。在事业费划转归科委统一管理后,对应用开发类的科研院所实行差额预算管理,逐年递减事业费;对社会公益类的科研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到1986年12月中旬,省级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已经完成。地市县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要求同步进行,初步确定划转的科研事业单位228个,人员总数6000人,科研事业费800多万元。
〔匹配拨款〕
“匹配”拨款,是1985年5月国家科委在布置星火计划项目时提出的一种新的拨款方法,后来实施的一些扶贫项目,也采取了这种办法。匹配的要求是,项目所需的资金由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各拿1/3,如地方及企事业单位的2/3不落实,国家不给“匹配”资金。项目的执行由银行监督。项目获成功的,投资和贷款分期收回;项目失败的,风险均摊。
历年科技经费支出情况统计表表7-2-3

根据这一精神,省科委从1985年试点到1987年,共安排了329个星火项目(含科技扶贫项目),其中地市县级244项;共筹集15000多万元的资金,其中科技部门1700多万元,各级财政1400多万元(其中省财政1100万元,包括400万元借款),贷款4500多万元,企业自筹7400万元,贷款和自筹分别占总投资的30%和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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