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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科技成果

第一节 管理规定


安徽省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从1958年省科委成立后才陆续开展。1959年省第一次科学技术工作会议报告中提出,“各级科委都必须认真做好对发明创造、新产品、新技术进行鉴定、总结和推广工作。凡未经鉴定的不能推广”。1960年至1978年由省科技情报所负责全省科技成果的统计工作,规定各单位的科技成果应按季度汇总上报。
省内第一批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始于1960年。由省科委、安徽科学分院等单位组织对合肥工业大学研制的“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在采矿工业中应用工业性试验”、“万能定标器”、“无线电引炮”、“无线电遥控电机车”等成果进行了鉴定,并颁发了鉴定证书。
1964年1月,省科委制发了《关于上报和登记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补充规定(试行草案)》,对科学技术成果上报和登记范围、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上报程序、科技成果登记卡片等作了详细规定。
1964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安徽省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实施办法》。一切新产品、新工艺都必须及时认真进行技术鉴定,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不准投入生产和推广应用;凡经鉴定的新产品、新工艺,都应当对其技术上的成熟性,经济上的合理性,推广应用范围和条件等做出结论;鉴定采取分级负责办法,分为省级鉴定、厅(局)鉴定、专署市鉴定和基层鉴定四级;经过鉴定的定型或初步定型的新产品、新工艺,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格式发给技术鉴定证书。
1965年,由省科技情报所编出第一期科技成果公报,汇集了全省1963年以来92项重大成果。
1978年12月,省科委正式颁发《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实施办法》。内容包括:科技成果类别,科技成果必须具备的条件,科技成果的分级管理以及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推广等。
1980年,省科委设立科研成果管理机构(二处)。为鼓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交流、推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1981年安徽省首次开展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对1978年至1980年期间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进行了奖励。之后,按年度逐年进行,名为科技成果奖评审,到1986年,改名为科技进步奖评审。
为了健全科技成果的档案,1980年省科委和省档案局制定印发的《关于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的暂行规定》指出:科学技术研究档案是科技工作的历史记实,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各科研单位建立健全科研档案工作制度,建立专题科研档案,加强科研成果档案的资料收集和保管。
1983年,为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省科委又制订印发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暂行办法》,要求凡达到预期目的的科技成果,都必须经过严密的技术鉴定,对其技术成熟程度、经济效益、实际应用意义和学术水平及能否推广应用等,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对科技成果鉴定所需提供的技术文件、邀请参加鉴定人员、鉴定主要内容均作了具体规定。
1986年,为了贯彻国家科委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工作,省科委制订印发了《安徽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对科技成果的范围、管理、报送程序、登记、异议、鉴定、保密、奖励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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