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时期,皖籍法学界的著作较为丰盛,较为著名的有徐谦、许世英、史尚宽、周新民等。 徐谦在民国建立后,出任军政府秘书长、国民政府司法部长、大理院院长、国民政府常委等职。除与许世英合写《国际第八届监狱工作会议报告》而外,还著有《检察制度详考》、《民法总论》、《刑法丛编》、《劳资合一》、《论改革司法工作》等。他在这些著作中本着民主革命精神,发扬他在清末就已经倡导的改革法制的主张,认为:“政治要革命,司法是政治的一部分,所以司法也应革命......司法不良,革命的结果就亳无实际。” 他把司法革命分为三个部分:“其一,是法则的革命。自辛亥后,所有的法规如民法、刑法及手续法,都依旧延用。这种法规都是采用自日本及欧洲大陆,完全是帝国主义、资本主义及封建制度的保障,故应革新”。其二,是行使法权的机关(即审判机关)的革命,要由革命者组织司法机关。其三,是司法人员的革命,要“党化”,要“民众化”,“现在要打破法官不党,要党化,要纯粹有学识的党员去做法官......司法一方面独立,一方面要听党的指挥。如果司法官在党外,还能成为司法革命吗?”他在著述中还指出:在废除不平条约之前,首先要废止司法制度上的不平等,如领事裁判权、涉外案件的外国人陪审权等等。他说:“立法不明不备,用法复任重任轻,外人乃籍为口实、涉事案件的外国人陪审权等等。他说:“立法不明不备,用法复任重任轻,外人乃籍为口实,领事亦施其裁判,华洋共处,法律之支配独殊,人我异邢,国家之畏怀安在”。从而表示了改革司法的用心。 许世英在民国建立后,历任大理院院长、奉天民政厅厅长、福建巡按使、驻日大使等职。他在担任奉天民政厅厅长时,曾著《治奉七十日政记》,记录了他在奉天从政的见闻。民国20年(1931年)又集录他在福建巡按使任内所发布的有关司法、警察、治安、赋税、社团等方面的章程、命令和指示,辑成《治闽公牍》二卷。许氏深谙法律,在这些文件中,体现了他的法治思想,他要求各地方官员“办理案件务须持以公诚之心,化除偏伪之见”。他针对福建械斗事件严重,制定颁定了《弭斗暂行章程》、《县知事办理械斗案功过暂行章程》,其它如政务警务组织、机关办事程序、官员奖惩、来信来访、侨务,乃至道尹出巡的任务要求与接待,都有规范章程。这本集册共收各类文件一百零六件,其中直接属于地方法律法规及司法制度的就有三十余件,属行政规章的四十余件。这对了解地方法制体系和地方法制发展史固有裨益。 史尚宽(1898~1970年),桐城人,青年时代在日、德、法攻法律,民国16年归国后历任大学法学教授、立法委员、大法官、考试院秘书长等职。他的法学著述极丰。自民国12年以来,先后撰著《劳动法原理》、《民法原论》、《民法总论》、《民法研究》、《土地法原论》、《行政法原论》、《债法总论》、《债法各论》、《物权法论》、《继承法论》、《亲属法伦》、《信托法论》、《著作权法论》、《民刑法论丛》《宪法论丛》等二十余种,遍及民事法律的各领域,达千万言,在国内法学界享有盛名,晚年在台湾仍不断从事著述,整理修订并重版往日著作。由于他长期参与立法,对立法原旨比较了解,因而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阐述上比较周全。他认为法是“依社会中心力,特依国家权力以强行之社会生活规范”。他在早期著述中把社会生活规范区分为第一规范和第二规范。“宗教、道德、礼式、风俗、技术的规范,依社会全体之团结力以通行于世,是为第一次社会生活规范”。“社会生活渐次发达,社会力之中心逐渐显著而集中于酋长或数元老之手,此中心力将第一次社会生活中有强行之必要者渐次强行之,是为法律,即第二次社会生活规范。他认为法律产生在国家之前,说:“社会结合或以一定之土地与人民为基础而成为巩固团体,社会中心力因而为有组织的表现,此社会即为国家”。对法律与权利义务的关系,史尚宽也有自己的见解。他认为:“权利之概念,在人类社会达于进化之后,为法律之产物,权利为法治之创造。因为人类进化之第一步,为团体凝固之现象而发生者,厥为义务观念。至社会之中心强力要履行此义务时,法律生焉,法律以义务为本位而发生与发达”。其后,“个人自由思想发达之后,遂引起个人与最高权力之对抗,权利得以确定,法律遂由义务本位而变为权利本位”。他认为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不是法律之全部,说:“进入个人自觉时代,而法律进于权利本位,人于社会自觉时代,则法律今后应为社会单位。”此外,史氏在民法的各个领域的著述中,除系统介绍法律原理、各类法律行为而外,都表达了自己的法学主张。 周新民(1897~1979年),庐江县人,也是近代一位著名法学家。早年在日本明治大学读法律,归国后,在北京、上海等地任法学教授,民国1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长期从事党的统战工作。建国后,历任最高人民检察署秘书长、沈阳市副市长、中国法学所所长等职。他长期从事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著述甚多。自民国20年起,先后撰著《民国总论》、《民法债》、《民法债编通则新论》、《民法债编分则新论》、《债权总论》、《物权法要论》、《亲属继承》、《民事诉讼法》等,民国35年还与梁漱溟共同调查写出《李闻案调查报告》,报道了民国35年李公朴、闻一多在昆明被国民党特务暗杀的经过。周新民由于接受马克思主义的影响,在其法学著述中,表露出有别于当时一般法学论著的实用主义观点,而具有历史唯物主义的进步观点。他在《民法债》等著作中坚持法律权利的平等观点,认为“法律本应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不宜专以保护某一阶级利益为任务。民法(指民国时期民法)以债名编,谓以表示平等精神,然而法律有无专保护资产阶级的色彩,当以其所规定的内容为根据,视其内容是否采取社会本位,建筑于经济平等原则之上为决。而债编对契约的规定仍着重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对损害赔偿的仍以故意过失的原则,凡此诸端,既未脱罗马法以来的传统思想,则立法精神如何,当可推知”。在论述了债法的使命时,他认为“应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调和”。他在著述中还论述了债法的演进趋势,应以公力禁止暴利,以公力干涉契约内容,表达了法律进步趋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