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化运动的两位人物,陈独秀和胡适所发表的法学见解,在当时别树一帜,陈独秀在《吾人之最后觉悟》、《法律与言论自由》、《约法的罪恶》、《谈政治》等篇章中,有力抨击了旧的法律,主张建立新的政治法制制度。他在《吾人之最后觉悟》中说:“国家为人民之公产,人类为政治动物......欲图生存,必弃数千年相传的官僚的专制的个人政治,而易以自由的自治的国民政治”。他对如何实施宪政,建立民主法制提出要有“公民的自觉与自动”,他说:“共和宪政,非政府所赐与,非一党一派所能主持,更非一二伟人大老所能负之以趋”。他针对军阀钳制人民言论自由,说:“法律是为保护现在的文明,言论自由是为创造将来的文明。现在的文明、现在的法律都是以前的言论自由。法律上应拘束人民的行为,不应拘束人民的言论”。他还在著述中批评无政府主义者一概反对强权国家与法律的错误论调,说:“强权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的。广狭义虽然不同,但若是没有强权,便没有法律,没有法律,还有什么国家呢?”因此,他认为:“不必从根本上废弃国家、政治与法这个工具,......而应该用革命手段建设劳动阶级(即生产阶级)的国家,创造那些禁止对内外一切掠夺的政治法律”。(以上均见《谈政治》)。 胡适一生的哲学、文学著述甚多,也有一些反映了他的政治法律观点的文章,如《我们的政治主张》、《人权与约法》、《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贞操问题》、《这一周》等等。在由胡适执笔,由蔡元培、梁漱溟、李大钊、王宠惠、陶行知、高一涵等16位著名教授署名的文章《我们的政治主张》中,提出要有一个“宪政的政府”、“公开的政府”、“一种有计划的政治”,“要严定法律,明定科罚,采用直接选举制,参酌外国的《文官考试法》”,“规定考试任官与非考试任官的范围与升级办法”。在后来关于这篇文章的讨论中,又提出建立中央与省政府机关的组织法,定员定额,克服“官满为患”的病症;严定《惩戒法》、《保障法》、《升迁法》、《抚恤法》以及官吏犯罪的诉讼法,以建立整饬吏治的法制,实现廉政。他在文章中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说:“法治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为都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界限,法治只认得法律,不认得人”。他批评国民党的“以党治国”的主张,说:“不但政府的权限要受约法的制裁,党的权限也要受约法的制裁,如果党不受约法的制裁,那就是一国之中仍有特殊阶级超出法律制裁之外,就不成为法治了(《人权与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