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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国时期的法学

第三节 光升等人法学建树


民国时代,枞阳光升、六安高一涵、含山赵凤喈等,在法学方面也有建树。
光升(1875~1963年)早年求学日本,归国后,历任安徽江淮大学、政法专门学校校长,著有《省制大问题》、《战时国际公法》。在前书中着重议论依法治国的重要,反对专制政治,认为要建立强有力的政府根本途径在于确立法制,只有依法理政,才能限制权力膨胀,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后书主要叙述交战国家应遵守的国际准则。
高一涵(1885~1968年)六安人,早年留学日本,归国后任北京大学教授,著有《中国御史制度的沿革》、《中国内阁制度的沿革》及《政治学纲要》等书。在前两部沿革史系统而简明地介绍了中国自上古以迄明清的监察制度和行政官制。《政治学纲要》一书除论述国家要素、行政机关和选举制度而外,还论述了司法机关的组织、职能与活动原则、司法独立和行政裁判所的活动原则诸问题。
赵凤喈(1907~1969年)含山人,历任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系主任、曾撰《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民法亲属编》、《农村救济的法律问题》等书。他在前两书中,历史地评述了中国妇女在封建社会处于无权地位,人身财产均无法律保障,而在民国时代仍受法律歧视的状况,指出,“妇女地位平等是社会进步的要求”,同时主张立法应从实际出发。在谈到亲属法的立法原则时,他说:“由于当时正处于新旧交替之际,民事立法难免立于新旧夹攻之间,有左右为难之势”、“激进之士嫌其维新而不足,保守辈责其为忘本之法。”他主张“法律为规定社会事实者,立法虽不能求其一一合乎社会之情,但亦不可徒务理论之脍炙人口,而离开社会以远法”。他还通过调查研究,写出《农村救济的法律问题》,讨论如何动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的合理负担、以工代赈,以及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
民国22年(1933年),桐城方乐天著有《国际外交》一书,在商务印书馆出版。方氏于30年代初在美国担任过领事,归国后在商务印书馆任英文编辑,这本书主要记述他在外交官任内关于政治法律方法的见闻,多论及有关国际法及国际公约、国际民事关系规则等问题。
民国22年,徽州紫阳书店曾出版歙县吴迪贤的《立宪政体发达史》一书,此书着重分析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美国议会民主制以及法国大革命形成与发展及其历史成因,还扼要介绍了西欧19世纪末的荷兰、比利时、奥地利、丹麦、瑞典、德意志等国的宪法和一般法律制度。
此外在30年代和40年代,安徽法学研究方面值得提起的还有两件事,一是30年代前后,安徽政法专门学校和原来的安徽大学都曾分别编著了一套法学教材,计有《法学通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共十一种之多,对当时皖省的法律教学和新法学传播有一定促进作用。现可查考作者姓名的有巢县叶良、桐城夏之时、合肥翟恒初。其二是抗日战争期间,皖南地区于民国29年前后,在武夷山区创建了苏皖政治学院,设法律系,也编著了一套法律教材。其中较为丰实的有教师周楠编著的《民法概要》,约20余万言,对民法的性质、法源、近代民法的趋势、我国民法的特色以及民法的合理结构等,多有论述。
民国37年,无为包遵彭曾著《海上国际法》一书,包当时在国民政府海军总军法处任职,此书订作海军教材,对国际法的属性、海上国际法的发展以及海战法典的编纂叙述比较详细,由于包氏具有海军实际工作便利条件,所以书中对国际海役、地役及国际条约的引证都较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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