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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法学

第一节 建国初期的法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开创了新纪元。学习、研究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建立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是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共同任务,皖籍法学人士对此也尽力作出了贡献。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第一个法律——《婚姻法》。当时担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六安陈绍禹是这个法律起草的主持人,并亲自主持撰写了《关于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这份有四万多字的报告,不仅论述了婚姻法的立法原理,而且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创设作了有意义的探索。它指出建立新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反对封建制度残余的一种特殊形式的革命斗争。《报告》以大量事实和数字,揭露封建婚姻传统实质上就是封建制度和封建法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衰亡和新婚姻制度的兴起,正如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经过革命让位于新民主主义社会一样,是历史的必然。这篇报告对建国后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同时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研究和宣传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成为法律界的一个中心课题。1956年10月,担任国务院司法部副部长的皖籍人魏文伯曾著《对人民法院组织法基本问题的认识》,较早地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精神,阐述了审判独立、审判公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辩护、陪审等人民司法制度的各项基本原则,对宣传人民民主法律制度有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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