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子》 其成书经过,历来说法不一,多数谓为管子与战国时齐桓公论政议政时所说的一些主张,为当时人汇集,其中也有些篇章是后来的人所附加。汉代刘向主持校定典集时定了八十六篇,列于道家。隋唐以后均列为法家之首。唐代司空房玄龄并加注释。今所传为明万历吴郡赵用贤所校勘的版本。共二十四卷,八十六篇,内容都是一些治国齐民的道理和主张。如牧民、形势、权修、立政、霸形、问霸、君臣、度地、修身等,都体现了法家主张;而且其中还有不少篇章都是直接论述法治的问题,如七法、版法、法禁、重令、法法、任法、明法、任法解、明法解等,更是直接阐明作者的法律主张和法学见解,其中很多见解都成为后世法律见解的滥觞。 二、《淮南子·主术训·汜论训》 《淮南子》一书是汉代淮南王刘安“集诸儒......讲论道德,总统仁义,而著此书”。书分二十一卷,上自哲理、天文,下迄人世、山林,无所不及,世称之为杂家著作,但其中的《主术训》、《汜论训》两篇近两万言,所说的全是关于君王统治术的要领,而其中不少论述都涉及法律的起源、法律的本质和法律的运用问题,应当属于法家范围,现存的版本是乾隆戊申五十三年武进庄达吉校勘的版本。 三、《包拯集》 此书是包拯的门生、宋仁宗时庐州军知州张田所搜包拯生平撰写的谏草奏折,汇集而成。共一百七十一篇,分三十类,有《致君》、《任相》、《明体》、《明礼》、《戒渐》、《慎命令》、《选举》、《择官》、《慎刑》、《正刑》、《明禁》、《按劾》、《宽恤》等,约十万余言,内容都是对一些涉及具体案件、政务、官员人选与监察考核的问题发表见解,提出建议。集中还反映出宋代盛行“内降”和“疏决”,就是由宫廷内降出旨意或由皇帝疏决罪人,干预案件的审判。对这一弊端丛生的制度,包拯在奏折中指出:“多是用情拖延,深成弊幸”,因此提出“应有合行结绝公事,严紧催促了当,仍令当职官躬亲检举,庶绝奸弊。” 四、《尚书故·吕刑注》 清代光绪初桐城吴汝纶著,今安徽省图书馆藏有红丝格抄本。全书对《尚书》作了深入的考据和诠释,不少地方作者依据自己的理解进行演绎,合考据训诂于一炉,有其独到之处。其中的《吕刑注》一篇,是对《尚书》和《吕刑》一章,也就是中国最古老的一部法典片断的难解之处作了认真研究。内容主要是解释难解之辞,难解之句和难解之字,共五十余条。如“惟敬五刑”“师听五辞”、“其罪惟钧”、“其审克之”、“简孚有众,惟貌有稽”、“无简不听”......吴氏在解释中,博引经、子和小学,深得要领。 五、《吴中判牍》 清同治年间合肥蒯学模所著,收集了蒯氏任长洲县令和苏州太守时所处理刑、民案件判决书,共四十五件,近两万字,每篇长的五、六百字,短的百余字。内容多是民事婚姻债务案件,也有部分抢劫、拐带、盗贼、盗墓、买卖人口等。此书在同治十三年(1874年)第一次刊行,光绪四年(1878年)重刊,民国18年(1929年)又排印刊行,流传甚广,为人珍爱。时人万县刘家谟为之作序称:“虽当机立断,语难择言,据案直收,文不加点,而皆词成廉锷,笔厉风霜,嬉笑成章,无殊坡老之深致;簿书自署,有似阳城之考功,是盖法律乎诗书,匪矜吐嘱之风雅。所愿读者奉为圭臬,勿徒挹其词华而已”。由此可见当时推崇之一班。现安徽省图书馆藏有民国18年排印本。 六、《洗冤录摭遗补》 光绪三年(1877年),桐城张开运汇聚刊行。内容有《学治补说》、《实政遗编》、《吏治学古编》、《学治臆说》、《学治体行》、《图民策》、《慎狱刍言》、《洗冤录解》、《省刑说》等二十余事,近两万言。主要论述死刑案件的鞫狱定谳,按照审讯、阅卷、勘验、定案、裁判的程序,引证了历代著名法家和良吏对各个环节的论述。对清代各县所设的仵作(相当于法医)的数量、质量、俸给和存在的问题,也有介绍。特别是对命案的特征叙述比较详细,分析了劫杀、谋杀、故杀、斗案、贼杀、误杀的各种表现,指出“凡遇疑案,只宜案候密访,慎勿特摘优之明,炼成附会狱......” 七、《东游自治译闻》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桐城姚永概所著,记录他在考察日本行政自治方面的见闻和见解。书分上下编,共十一章,在上编泛论中有《自治行政之观念》、《自治团体之性质》、《自治团体之地位》、《自治团体之种类》、《地方之自治团体》五章。下编各论中有《自治行政之阶级》、《自治行政之基础》、《自治行政之机关》、《自治行政之吏员》、《自治行政之财政》、《自治行政之监督》等六章。共约五万余言。对自治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自治行为的法律规范介绍比较周详。 八、《第八次万国监狱会议》 宣统二年(1910年)徐谦、许世英赴英、美、德、澳等考察狱政并参加第八次国际监狱工作会议,归国后所写的报告,近一万字。书中不仅叙述了沿途所见的各国狱政情况,并比较了中西狱政优劣,而且论述了监狱制度所具有的广泛社会意义,指出“监狱制度与刑法审判二者有密切的关系。监狱不良,则行刑之机关未完善,而立法与执法之精神不能见诸作用......监狱、立法、审判三者之改良必互重并行,始能达治之目的”。《报告》还指出“监狱之职务极为繁难,监狱之学问极为精密,监狱之良否影响于国家人民者至深且远......入其国,观其狱制之文野,即足以知其国家进步之迟速,人民知识之高下......” 九、《监狱解蔽篇》 宣统二年(1910年)歙县吴承仕著,北京益森公司排印发行。书分十篇,建学、原罪、平刑、名实、人格、分房、施教、作业、刑责和预防。共四万余字。主要内容是论述建立监狱学的重要,认为:“剥夺自由有拘禁之方,欲赋以道德宗教之观念,于是有教诲;欲使之尽人生之天职,将谋生之技能,于是有作业;欲使之绝恶习之传播,于是有分房之独居;欲使之有善交,于是有监房之访问......”。在《原罪篇》和《平刑篇》中,主要论述犯罪的根源和自由刑的作用,认为“自由刑非威吓报复之具,而以改良感化为职。刑法之目的有八,即警戒、屈服、矫正、公平、反偿、伸缩、回复与限局,即无波及之刑”。此外,在名实、刑责与预防诸篇,对如何实现“刑罪相当”与改造罪犯均有周到的论述。 十、《宪法治原》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桐城陈澹然著,武昌排印本,书分四编,分《宪政要义》、《宪政补要》、《国报新法》等。首先论述实施宪政、立法与顺应民心之关系,认为不改变人民的心理状态,只求变法立宪,是不可能成功,“宪政者,上下各达其情而因以共成其法,人群自治之极则也......政无大小,舍权利而莫能为国也者......不变一国人之心而云宪,其祸可胜言哉”。因此,作者提出创国报,“以明是非,使上下精神相结”。在《国报新法》中列举“谟议、纲目、叙述、图表、考证、乐歌、任职、馆员、议员”等方面的章程,表述了作者理想的新闻工具模型。 十一、《国法学》 宣统三年(1911年),宿松熊元翰著,安徽法学社出版发行。本书为日本教师岸井氏在京师法律学堂讲授,原甚简略,由作者“斟酌损益,几经易稿而成”。分绪、本论,本论又分两编。第一编有国家之根本观念、国家之法律上意义、国家之活动范围、国家之机关、统治权之意义、国体政体等六章;第二编分统治权之活动范围、领土、人民、宪法、日本宪法和各国宪法之比较等五章。书中论及权利与自由问题,认为“权利义务由法律之规定发生,非天赋也......法律上平等须具备两种要件,第一要件,服从国家主权,就君主国而也,君主为主权之总揽者,无论何人皆应服从,人人有平等之服从,即法律上予以平等,若谓天赋平等,则全国人民,不必服从君主命令,以遂其私,而国危矣。第二要件,宪法政治,即服从宪法,不允许士族特权......”从而表现了君主立宪的基本论调。 十二、《法院编制法》 宣统三年(1911年),宿松熊元襄编辑,安徽法学社出版发行。本书为日本教习冈田博士在京师法律学堂讲授,由熊氏整理编辑而成,书分绪论、审判厅、检察厅三编,述及法院编制意义及制定办法、审判权的意义、审判厅和检察厅的组织、权限和司法事务等内容,着重评论在君主立宪体制中实行审判权独立的重要意义,以及专门任用司法人才的问题,提出“事不兼摄,人有专精”是立宪国家委任统治机关的大原则,也是中国改良司法机关的重要方法。书中还分别叙述了实行审级制度的意义和方法。 十三、《民法债权》 宣统三年(1911年)宿松熊元楷和熊元襄根据日本教习松冈正义正所讲授的内容编写而成,安徽法学社出版。分总论与各论两大部分。总论有债权之概念、债权之意义种类和效力、债权当事者、债权之变更与消灭等章节。各论部分有契约总则、契约种类和事务管理等章。对契约种类的叙述很周详,分别谈到了赠与、买卖、交换、消费贷借、使用贷借、赁贷借等十四种不同类型契约的成立要件和特征。这一些,在当时的中国社会都属新接触到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