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御史制度的沿革》 民国15年(1926年),六安高一涵著,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约3万余言。第一章为绪论,叙述中国古代御史官的性质、职能及其在封建统治权力机构中的地位。第二章为御史官职的沿革,分三代到后汉、三国至北齐、隋至唐、五代至宋、元至明代御史职能和地位的变化,指出他们由皇帝应侍性质的官员逐步成为监察性质官员的演变过程。第三章为给事中官职的沿革,叙述自秦代经唐宋至明代,属于内廷服务性质的给事中的地位变迁,以及给事中的衔称与实务职务之间的关系。汉制,无论何官,加上给事中的衔称,就可以出入宫门,接近皇帝,称为加官,并非正规官。魏晋以后才渐变为正官,职掌“献纳得失,驳正文书”。第四章介绍清代科道制的概略。第五章为结论,议论上述制度的得失。 二、《民法总论》 作者歙县徐谦,民国20年上海会文堂首版,民国28年,(1939年)第五次再版发行,全书23万余字,分本论、绪论两编。本论有现代民法之基本观念、民法之意义及其性质、民法之法源、民法之编纂、解释及民法之效力等六章。绪论部分有法例、私权之主体、私权之客体、私权之变更、私权之行使等五章。书中论述了个人主义性质民法的三大原则:个人意思自由的原则;自己责任的原则;个人财产尊重的原则。此外还论述了民法与宪法、民法与土地法,以及原则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 三、《民法原论总则》 作者史尚宽,民国35年上海大东书局出版,计22万字。该书共分绪论和总则两编,绪论部分论述了民法的意义、法源、效力和新民法(民国时期)的特色与立法精神等。总则编中,分章叙述了民法的法例、民事主体人概念、民事客体物的含义和物的种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的行使、期日及期限和时效消灭等内容。书中特别论述了当时私法渐有公法化的趋势,指出中国从前素重礼治,礼与法则以家族制度为中心,偏于专制之维护。“现今立法既不宜于立足于家族制度,尤不应袭取个人主义之糟粕,而应以全民族之利益为基础,......既非从前家庭本位之立法,亦非欧西人本位之立法,而为全民本位之立法”。 四、《劳动法原论》 作者史尚宽,民国23年10月上海世界书局出版,1978年台湾正大印书馆重版。书近30万字,分总论、各论两编。总论有劳动法之定义及本质、劳动法之地位和目的、劳动法的法源和劳动法典、劳动法上的人(受雇人和雇用人)、国际劳动法等五章。各论有劳动契约、团体协约、劳动组织、劳动争议、劳动保护、劳动调剂与劳动救济和劳动保险等七章。书多注重学理和现行法律的解释,对外国法律亦多所借镜。作者在书中评论罗马法及马法罗U pianus关于公私法分类的理论已不符合现实社会的状况。他举劳动法为例,认为这一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自“劳动保护”以下,多具公法的形式,“由于集团的或团体的思想之发现,与从来以个人为中心之私法大有不同......以从属的劳动为中心之全部法规(指台湾现行劳动法),已融为一独立体系之劳动法”。 五、《物权法论》 作者史尚宽,1957年台湾荣泰印书馆出版,全书分十章,共50万字。总论中述及物权之构成、物权之性质及种类效力等问题。第二章物权之变动,述及物权行为之观念及要件,物权之独立性、无因性,物权之公示,登记及占有之公倍力以及物权获得与丧失。以后各章相继论述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以及占有各种形式的物权内容、性质、获得与消灭,等等。就资产阶级类型法律的物权方面的论述较为全面。 六、《民法债编通则新论》 作者周新民,民国21年9月上海法学编译社出版,会文堂书局发行,全书上下二册,25万余字。分绪论和总论两大部分,绪论部分述及债的名称、性质、地位、范围和使命、债法的进化与趋势以及债权债务的概念与责任等。总论主要内容是有关债的发生、债的标的、债的效力、债的主体、债的转移以及债的清偿抵销、免除、混同与更改等方面的问题。在论及债法进化趋势时着重指出:“虽然契约自由原则,乃资本主义法律的主要特征,已造成有产者与无产者对立现象。......当事人的资力事实上不能立于平等地位,经济上的强者常以残酷手段待遇经济上的弱者......所谓契约自由,殆已变成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近代国大者增设强行法规,以限制契约,使资本家不得任意剥削无产者,债法的任意性质势必日渐减少”。作者在30年代有此论断,是有见地的。 七、《民法债》 作者周新民,民国25年1月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30万字,分绪论、总论三部分。绪论的内容有债法的命名、性质和范围和债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异同等。总论部分有债的发生、债的标的、债之效力、债之转移与债之消灭等章。各论部分是关于债的种类,详细列出了买卖、互易、赠与、借贷等二十三种债权债务关系。在著述中,作者仍然专注债法的进步趋向,指出债法既具有经济使命,维系财货交换的进行,在资本主义发达时期,有财产债权化,债权证券化的趋向。但债法也有“政治使命”,即保障国际间的经济交往和国内社会安宁,同时还有“道德使命”。即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一致利益之调和。 八、《民法亲属编》 作者赵凤喈,民国34年9月原国立编译馆出版,正中书局发行,全书分绪论本论两部分,约16万字。绪论部分内容为亲属编的命名内容与特质以及亲属编之重大改革。本论叙述亲属之组织与分类、亲系与亲等,亲属关系的发生与消灭、家庭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与法律问题。书中论及亲属编的内容与实质时说:“亲属编与债编虽均为论述人与人间的关系,但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是基于契约,合同而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后者乃基于身分而发生的关系。同时指出,民法亲属编的创立是在北伐革命高潮未退之际,对反应社会组织最大的亲属编,具有推翻旧制的改革,以废除昔日的宗法制为中心的亲属制度的重要作用。 九、《中国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 作者赵凤喈,该书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自民国18年至民国26年先后4次再版,列为社会研究丛书第二种。本书分为六章,十一万字,论及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在不同社会发展时期的家庭和社会地位,妻、妾、媵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以及保障妇女权利中的法律问题等。在这些论述中,作者不仅指出由于历史的原因,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法律地位的不平等现状,同时也指出法律对妇女的保护滞后于现实的因素,指出:立法工作“论其趋势,自然站在一般社会意态之先,但中国社会上经济组织及中下层之风俗习惯,于革命者并未有根本或激烈之变革,革命之在社会上未必能立时发生若大之效果,必待社会环境改造之后,此项方法方能充分运用”。 十、《中国婚姻史稿》 陈鹏著,中华书局1986年出版。全书共分总论、婚姻之形态、婚礼、定婚、结婚、离婚、媵妾、赘婿与养媳等十三卷,共50余万字。博引旁征,不仅史籍所载有关婚姻关系的史实系统地加以采用,即稗官野史和传记戏曲中的有关婚姻关系的叙述,也有选择地列举,分门别类,着意编选,缕析条分。对中国历史传统婚姻观念,分为“天人契合”、“社会渊源”、“宿命”三种婚姻观,并认为“中国婚姻史之全部,自天子以至士大夫,其婚姻之缔结,多属政治行为”,不仅封建王朝借婚姻“蕃屏王室”,而士大夫“更以门第为成婚姻之依从”,,此外或“以资财为成婚之要件”,或“以奢靡为婚姻之表象”,有独到见解。全书均以历史事实支持其论点,颇具说服力。此外,对古代婚礼的内容、结婚的要件、离婚的理由、媵妾制度的沿革均有翔实的叙述,是系统地了解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极有价值的参考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