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在清末,从未有过体育专项用款,民国时期有少数常年体育经费,但是寥寥无几。 民国11年(1922)前后,省公共体育场主管全省体育,常年经费10248元,除职员,工人工资外,事业、办公费158元,占1.54%;购置费191元,占1.86%。 民国25年(1936)截止,全省有56个县建成具立公共体育场,其经费在1000元以上的有13个县,不足100元的有2个县,平均为686元。 为准备参加民国22年(1933)举行的第五届全国运动会而举办一次分区(怀宁、芜湖、凤阳、合肥、阜阳,休宁6个区)运动会,各区运动会经费,最多款数是200元,其来源:除由省教育厅拨给外,另由参加运动会的单位缴纳会费10元,民众参加运动会的每人酌收注册费若干。 民国23年(1934),省会安庆5所中等学校的经费,合计4159元,其中体育经费91元,占总经费2.2%。各校经费平均为18元,每学期学生平均缴纳体育费0.66元。学校当局,仅能以此经费维持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之需。 建国后,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按照一定指数,拨发体育事业经费。此外,从1974年起,安徽省承办全国性运动竞赛,均由国家体委拨发定额包干经费。 30多年来,安徽体育事业经费逐年增加。从体育事业经费支出决算来看,1952年11.8万元至1984年1555万元,增长131倍,但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982年体育事业经费全国人均0.33元,安徽人均0.23元;1984年体育事业经费全国人均0.4元,安徽人均0.26元)。 1978年以前,体育事业经费的管理制度、开支标准是不完善的。1979年,先后制定了“运动员、教练员伙食标准的暂行规定”“业余体校教练员及其他人员伙食标准的暂行规定”;“全省性运动会经费包干的暂行规定”等。此外,于1982年起,实行预算包干,执行控制指标,“要算了用,不能用了算”,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办事,严格手续,并改多头审批由一支笔审批。从而,逐步改变了经费管理与使用中的紊乱状况,把有限的经费,真正用于发展体育事业。 为发展体育事业,积极组织和扩大收入。1984年,安徽承办全国伤残人运动会,社会上资助25万多元。1985年安徽体育服务公司上缴纯利润10万元;安徽溜冰场上缴纯利润4万元。另外,安徽体育基金会已从社会上获得资助240万元,并发行了“建设安徽体育中心有奖集资纪念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