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三章 书院

第二节 书院制度


历代书院都制订有组织管理、学生待遇和教育教学等各项制度。
一、组织管理
1.书院负责人。书院主持人的名称,各朝代、各地区有所不同,常见的有山长、院长、洞主、堂长等,以山长之名用得最久、最广。山长以教学为主,兼管院务。山长多是地方上品行端正、学问精通、有一定声望之上或一派大师。元代以后,政府加强对书院的控制,山长改由政府任命,成为与学正、教谕并列的学官。同时,政府还定期予以考核、奖励、提升。少数院长还有由地方长官兼任的。
2.管理人员。各书院除山长外(规模大的书院设有副山长),设有司训(训导)、司事(事务),司匣(财务)以及管帐、门役、厨役等人员。有的由官家选派或聘请,有的由地方公举。书院内部事务,多由学生轮流担任,分管各事,专职管理人员很少。
3.教职人员待遇。山长的待遇为最高。如歙县紫阳书院规定,山长每年修全400两,薪水200两。其他管理人员待遇不等,监院、学师,每年酬金60两,又灯烛杂费银12两。司事,年酬金40两,伙食费每月之两,还另有办公费。司厍、管帐年支劳金24两,门役每年12两。
4.书院经费。书院的经费收入,一般多为创办时捐置的田产和现金生息。如歙县紫阳书院,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经曹文埴倡办,由扬州徽商捐银建造,每年又拨银3720两为师生岁修膏火费用。绩溪东山书院由创建人胡培耧募集制钱8180串,田地600亩建成。祁门东山书院,凡捐200金以上者,在书院中立祀;不足200金者,刻石记名。讲会费用多由参加讲会人自备,也有由书院供给的。
二、学生入学、学习、课试和待遇
1.书院招收的学生对象与州、县官学稍有不同。州、县官学以考取的生员(秀才)为对象;书院则一般贡、监生及未考取秀才、年龄较大、已读完“四书”、五经的童生,还有己考取的秀才,准备参加乡试的,经过书院考试合格,都可到书院学习。
经过考试录取的生员分正课、附课。附课生以旁听为主,正课又分内课外课,内课生类似往宿生,外课生类似走读生。内课生享受膏火(膳食费,一般月银2两),外课生膏火减半,附课生没有膏火。名额不定,正课住宿名额视书院条件,几十名到几百名不等。
2.书院以自学为主,注重课试,并分等给赏。学习内容有《四书》、《五经》、古文、古诗、律诗、试帖等。学习项目每天分读书、温书、做诗文,练字等。课试每月一至二欢,经费不足的书院每年只课试一、二次。课试由山长或官员出题,试后由山长或聘人批阅,评定甲乙等次,分等给赏银3~5钱不等。
3.甄别升降。内课、外课、附课各生的等次,都是用考试的办法决定。甄别考试有的规定在巡抚上任时举行,有的规定在一年或三年之内某一日举行。这次甄别,考入内课的就可得到一年或三年膏火,落入附课的,只有在课试时领取一些奖金。
4.考试还有官课、斋课和大课、小课之分:官课是由地方官出题考试,评定等次,发给膏火,并由该阅卷官吏,捐廉给奖。斋课是由山长出题考试,评定等第,亦有膏火,但无奖赏。大课、小课是以考试内容分的。大课是专做八股文,小课考诗赋、古文经解、策论。有的每月考大小各一课,有的考大小各二课。日期或在初一、十五,或在初五、二十。
5.开课、闭课,即开学、放假。每年开课多在二月初二(农历),闭课多在十二月二十二日(农历)。中间休息40天,为寒假。没有暑假的规定。
6.生员的出路。学生通过书院的学习,主要的出路还是参加科举考试,但学生中成绩优异的也可以升贡,或推举一、二人由官府直接擢用。
三、讲学制度
书院的讲学活动,一种是上述日常固定的讲课制度,还有讲会、文会和塾讲等讲学活动。
1、讲会:讲会是书院讲学的重要组织开式。清初已成为一种地区性的学术集会,使书院的讲会和社会上的学术活动结合起来,互相促进,相得益新。
讲会有宗旨,有规约,有组织,有定期,还有一定的仪式。如紫阳书院的宗旨是:“以尊朱宗孔,复宋辟明,阐扬理学,延续道统为目的”,并订有《紫阳规约》、《紫阳讲堂会约》。每次讲会均按这些规约进行。讲会的组织,设会宗(领导讲会)、会长(负责会务)、会正(协理)、会赞(庶务)、会通(联络)等职司。讲会分月会和大会:月会,每月初八、二十三日举行;大会每年九月十二日至十五日朱嘉诞辰或每年三月十五日朱熹忌日举行。讲会的内容,除《四书》、《五经》外,理学家的著述、语录等都是讲论的材料。大会前,由会宗预选一章,加以引申议论,会友亦可自撰一章,会日进讲,依次宣读。开会时先行通习辩论,然后歌咏诗篇,开查家居实录。会议期间,对会友还有课业规定。月会时,行礼就坐,先由会赞宣读讲义一章,会宗加以议论发挥。然后质疑问难,毕,歌诗,分班行礼而退。午饭后,复会,至申时散。
2.文会:文会初起是民间读书人自动组织起来的学术团体。参加文会的有退职、退休、休假在家的官吏,有地方上的举人、贡生和秀才,也有尚未取得功名的读书人。明清两代,江南各县较普遍地设有文会组织。特别在清代,“各村自为文会,听约束焉”(《歙风俗礼教考》,许承尧《歙事闲谈卷十八》)。清中叶以后,经过咸、同兵乱,各地文会组织逐渐消沉,有的无形解散,有的仅存形式。文会的宗旨是:“言现行矩,讲学明道,砥砺名节,宣布教化”。通过这种组织活动,互相切磋,宣扬封建伦理道德,提高文化知识素养,端正村风乡俗,这就是文会所产生的作用。
3.塾讲:这是徽州6县塾师联合举办的讲会制度。主讲施虹玉(字璜、休宁人)曾订有《塾讲规约》,对塾讲的内容、会议、课业等都有具体规定。讲期每年7次,均利用解馆间隙、节假。另外,每年召集6县塾师于朱子生辰或忌辰参加紫阳书院大会;平时在各学塾轮流讲学。讲习方法,先宣讲经书中某一章,然后质疑问难,大家讨论。
附:公议重兴古紫阳书院规条
古紫阳书院之兴,维扬诸君子所筹经费,计出万全,事能永久,徇一时之盛事。惟在初立章程,始基尽善,务俾功归实用,费不虚縻,庶几髦俊奋兴,人文蔚起也。第有治人无治法,事莫不然。今将同人酌定规条开载于后。慎毋迁就于目前,毋废弛于异日,则相守勿替,规矩井然,养育人材,曷其有极。
一、考取肄业生童。乾隆辛亥年初立之时,系公请太守考试录取,其中颇多不便之处,难以踵行。因于冬初恭逢学宪秦大人按临科试,同人公议学宪为斯文宗主,多士仰受甄陶,录取更称公允。且此院系绅士管理,其监院之事,虽奉两淮运宪檄歙县教谕承办,而教官究系学宪专辖,亦应呈明立案。因于按临之下,详悉呈明,并请嗣后每逢岁试之年,由监院具文申请照案施行。定三年甄别一次。
随蒙秦大人于科试录取入学一二等生员及新进生员中,如额挑取肄业者五十名,又于未进童生备卷内,如额挑取肄业者三十名,并荷批示。学问之浅深,亦难据一日文艺短长遂为定论。如必拘定限期一概申请,另行录取,新旧互易,进退悬殊,转失造就人才之本意。嗣后除随时出缺,即听山长、绅士于到课中选材酌补外,其届岁试之年,尚无应请录取之处,原可无事纷更;如所缺实多,亦应将堪以留院者仍留肄业,如各县所缺之额,由绅土于按临时指明,具呈申请录补,亦不必由该学申详。年此办理,更为允协。事经创始,该教谕职司监院,务期洁己奉公,实心经理,以期久而有效,毋负委任之意云云。
秦大人垂青多士,雅意栽培,所以为鼓舞人才者至深且远。嗣后惟当敬遵照批示办理,切勿另议更张,致生枝节。
一、学宪秦大人批示之意,重在无事纷更。其随时出缺,即听山长。绅士于到课中选材酌用,立法最为妥善。今定:于到课生员中,有能一连考三次超等,童生中有能一连考三次上卷者,即拔入书院肄业。至各县生童,现俱踊跃赴考,并可无虚缺额,其于学宪按临指明具呈申请录取之外,亦可永远停止,益符秦大人无事纷更,随时鼓舞之德意。
一、秦大人所录肄业人数,系生员五十名,童生三十名。今查生童中颇多绩学之士,仍当推广,以育人才。生员议增三十名,共八十名,童生议增十名,共四十名。倘生童肄业人数已足,而仍有一连考三次超等上卷者,则立簿登记,于遇额缺空出时,按其课期之先后,名第之高下,依次补入,责在司事者,细心查校,毋致混淆。
一、生童中有一连考三次超等上卷,因额缺已足不得即补,而情愿入院肄业者,若竟不量给膏火,则寒士无以自存,必生退阻之心,殊失鼓舞之意。今议:此等入院肄业之生童,照到课生童之例,每月给以一半膏火。候补缺之后,再行全给。但须司事者随时稽查,必须实系在院肄业者方准给发。倘任冒滥支给,一经查出,即按数令司事者赔偿。
一、书院课期,每月二次,定期于初五,二十两日。用四书文一篇,经文一篇,五盲八韵排律诗一首。再于正课之外,定期于初六日考试诗古。均由院长出题阅定甲乙发案,其案送监院学师钤印,粘贴书院照墙。至肄业生童中有不长于诗古,不愿应试者,听其自便,不须勉强。其考试诗古题目,亦不必拘定应试体裁。
一、延请院长。第一年送聘金二十四两,次年,如仍系旧院长,不必重送。每年送修金四百两,薪水二百两,节敬生日四项共二十四两,川费往返共四十两。管家犒赏无论人数多寡,酌定每年二十四两,分三次送交院长给发,午节送八两,中秋节送八两,散馆之日送八两。又开馆之日及午节、中秋节,每人另给五钱。
一、肄业生童每人每月膏火银二两,于初五、二十两次课期给发,每次给一两。若取入书院而不在院肄业,仅于课期到考者,膏火减半,每月一两,亦分两次课期给发,每次五钱。其初六日考试诗古之期,不发膏火、奖赏银两。
一、初五、二十课期,考取前列者,宜加奖赏。生员约于十人中取超等二名。特等三名。超等前五名各给五钱,余各三钱。其前五名中有诗文出众,经院长批示超等者,再于常例奖赏之外,加给五钱,以示鼓舞,特等每名一钱。童生上卷亦于十人中取五名,前五名各五钱,余各三钱。其前五名中有诗文出众,经院长批进超等者,再于常例奖赏之外,加给五钱,以示鼓舞。特等每名一钱。童生上卷亦约于十人中取五名,前五名各三钱,余各一钱。上次奖赏之银,即于下次课期发给。
一、考试诗古者,亦宜酌量奖劝,生员约于十人中取超等一、二名,特等二、三名照等第一名给五线,余各三钱。特等每名一钱。童生上卷亦约于十人中取三名。第一名。给三钱,余各一钱,每月皆于二十日课期发给。
一、肄业及到课生童膏火。一次不到课,则降给一半膏火,一连二次不到,则罚去一月膏火;其一连三次不到者,即行除名。司事者设簿按次登记,以便稽查,倘因有大事故不能到课者,又当别论。
一、每月初五、二十两课,凡在书院肄业,及到课生童并未取入书院之人而愿逢课期就试者,均概行给饭二餐,每次每人给银六分,交司事者预备早荤、晚素。考试诗古之日,亦照例备办,倘肄业人中有不应试诗古者,查明不给。其监院,学师于课期亦应备饭,每次监、学师及家人一名,门斗一名,轿夫四名,共发银八钱,亦交司事者办理,各须妥善照料,毋得任厨役克减,致有菲薄及不堪适口诸弊。
一、每逢乡试之年,凡取入书院之人,七、八、九三个月虽不能在院应课,然书院所以储材科举,方期上达,应将七、八、九三个月膏火仍行照数给发,以作元卷,较之扣膏火而送卷资者,转为从厚。此为鼓励人材起见,如有冒领膏火而不赴乡试者,查出除名,不准复入书院。
一、发七、八、九三个月膏火以作乡试元卷,乾隆壬子年初辩之例,系分别肄业,到课给发,肄业者给六两。今公议:平时应课虽有肄业、不肄业之分,至于乡试,由同赴江宁应举,初无二致,既为鼓励人才起见,应一体给以六两。不必分别办理,方为平允。其额数之外,有考三次超等,虽未补缺而在院肄业者,则不准给发。至未经补缺,又不在院肄业之人,平时既未便给以膏火,则乡试亦未便给以元卷,自不得援以为例。
一、取入书院之人,乡试得中者:举人赠贺仪十二两,送其出院,副榜赠仪六两,仍留院中:选拔,照副榜之例,送与贺仪,惟愿多士奋兴,蒸蒸日盛。
一、监院、学师、每年送酬金六十两,又灯烛杂费银十二两,家人每年给银八两,门斗每年给银六两。
一、书院设司事二人,每人每年送劳金四十两。又十二个月各送饭食银二十一两六钱,遇闰加算。纸、笔、灯、烛各项杂费,每年共给银一两六钱。司事者有稽查督率之责,二人总须一人在院住宿,不得委之司阍、仆役,致滋弊窦。再司事者如系生员,每年既另设有劳金并饭食银两,亦不得复行应课占取膏火奖赏之资。若经理不善,贻误公事,即当辞出,毋得徇情。
一、试卷纸张、朱墨等项目费用,每年以六十两为率。试卷须选洁白之纸,不得草率从事。
一、经费银两,由监院、学师分四季申文取领,给学书纸笔之费,每年八两。
一、司厘绅上,须用管帐一人,每年支劳金二十四两。
一、书院门役一名,每年工食十二两,厨役、水火夫共四名,每年工食各八两。
一、门役、厨役、水火夫之外,用打杂夫一名,每年工食各八两。
一、门役、厨役、水火夫之外,用打杂夫一名,每年工食八两。所有院长住屋及书院中祠宇廊院以及大门外月台通路,皆责其打扫洁净,并供司事者就近差遣之用。其既散馆后未开馆先,门役打杂二人,于水火夫中酌留一人,均令在院住宿,按日每名给饭食银三分。
一、梁下渡船二只,为南乡生童赴院应课者所必由之路,应每年给与工食,两只共二十四千文。
一、以上八项银两,均按四季给发。
一、书院所有备办课期供用之桌凳及一切动用家火等件,毋许平时零星取用,每逢课期之后,司事者于次日即须查点收贮,不可任其散失。
一、书院所有备办课期供用桌凳器具,概不准人借用,即遇公事亦不得通融出借。司事务须时刻稽查,倘有私行借出者,即告知司厘绅士办理。
一、书院经费,每年分四季请领。司匣之绅士,按季于正月、四月、七月、十月请监院、学师备文钤印,绅士并另具信,将文书封入信中,专足驰送扬州同乡之经商,凭文请领。所有徽专赴扬足人,先付力金若于之外,到扬应找银若干,即兑出封入信中,以便扬州接信后,即行找付。其扬州领出经费送徽,酌定每次给力银四平纹八两,折库平纹六两九钱六分,即由扬州于领出经费时扣发,又酌定司房请领报销纸笔等费,每年共九四平纹银三十六两,折库平纹三十一两四钱四分,分四次给发,每次九两,亦由扬州于领出经费时按次扣给。司匣者即于每次收到经费时照数开支。
一、设立书院,原为陶冶人才起见,须延请学品兼优之院长,方足为多士观摩。若听情吹荐非众所悦服者,必致有名无实。自应由绅士公同商请,不得藉为周旋徇私之具。即地方公祖父母吹荐亦须婉辞。断不可稍有迁就。
一、在院肄业生童,当潜心攻苦。两次正课之外,须请院长命题作小课二次,方足以资启迪之益,如有不作小课者,罚膏火五日,更不得出院嬉游。所谓百工居肆,以成其事也。贵在司事者,留心稽查。如有日事嬉游及在院不循规矩,聚谈玩??者,即禀明院长,照会司匣绅士查明扣除。或因有事回家,亦必告知司事代为禀明院长告假。每月不得过五日,到日即行禀销,司事者设簿登记查核,如出五日之外,即按日扣除膏火,其有一季之内藉端告假多日者,并告知院长,照会司匣绅土查明除名。惟因大事故而告假者,又当别论。
一、课题只定四书文一篇,经文一篇,排律诗一首。考试诗古,或古文,或诗赋,亦止二题。均不为多,理应不准给烛,但不在院肄业之生童,有本日自乡间赴院者,不得不略为通融。然亦须于辰刻到齐,初更交卷。倘过辰刻不到,司事禀明院长,即行扃门,不复等候,抑或辰至二更仍不交卷,司事亦即禀明院长,将卷撤去,不得任其延挨,致潜倩代之弊,倘有抄录旧人文章者,一经查出,即行除名,不许复入书院。
一、凡遇课期,司事俟生童到齐,请监院、学师标发封条,将门扃锁,然后请院长出题考试,毋许私将试卷带回家中,肄业之人,亦须在堂上作文,不得复入住房。司事者,务将各处总门扃锁,倘有不遵规矩者,禀明院长扣除。
一、书院课期,无论肄业、到课之人,总须亲自领卷,毋得托人代领。司事于发卷之时,并须逐名认识。如有托人代领之弊,即告知监院学师,禀明院长,将不亲到及代领之人,一并扣除,不许复入书院。司事倘复徇情,一经查出,其冒领之膏火或并得有奖赏银两,均责令司事者赔偿。
一、不在书院住宿之人,交卷后自应即行放出。但扃门考试,原期郑重,若屡行开门,亦恐滋弊,今酌定:每逢课期,只准于申刻,酉刻开放二次,余俟尽行交卷后,方许放出。并须详悉查明开放之人,其卷果交与否,以杜弊溷。
一、肄业诸生,每人止住学舍一间,由司事者按照所编字号,依次安置,不得由诸生任意拣择,亦不得另占别房及多取床板桌凳之类,其不在院肄业之人,尤不得任其锁占。凡平时及遇学宪按临时府县尊考试之期,皆不得招邀本家、亲戚至院居住,即同房亦所必禁。府考、院考之日,只许取入书院者,按期赴课,其余一概不收,以免人多冗杂。每年未开馆之先,既散馆之后,司事者亦应在院住宿,不得任听闲人借往,即官长告借,亦不得通融。
一、上年肄业生童所住房舍,次年母庸迁动,其本年新取入者,司事查明,随其到院先后,妥为安置。先尽毗连空闲住满,再行挨次给住。总不得听其任意占据房间,致启拥挤不均之弊。
一、发给膏火奖赏银两,给银虽属便捷,而平色高低轻重,日久恐滋弊窦。今定以银易钱给发,永以为例,责在司事者。每次算明膏火奖赏银两若千,其时大市钱价若干,开载清单,向司匣绅士领出银两,先期于殷实钱铺换钱,存于铺中,将刊定钱票计若干人,每人给票一张该若干张,于课期在书院中,当面给发生童收受。票上注明半月膏火银若干,该钱若干。如有膏火之外,并应得奖赏者,又有例无膏火之人,而考取前例应得奖赏者,亦各于票上分别注明应得奖赏者,又有例无膏火之人,而考取前例应得奖赏者,亦各于票上分别注明应得钱数,并用司事者印记,交生童持票自向该铺支取。唯是钱铺发钱,往往有搀杂小钱之弊。今亦酌定:较大市钱价,每银一钱让去钱二文,交与钱铺言明不得搀杂。票上并注明“剔净大钱”字样。如此办理,在司事可免瓜李之嫌,钱铺亦无所行其搀杂之弊;其生童虽觉有银一钱少钱二文,然皆得通用之钱。且终年计之,所少亦复无多,较之平色吃亏,则大相迳庭矣。若司事者不于殷实钱铺换钱致有失脱,则所领银两,即坐令司事赔偿。生童向钱铺取钱,若未能于临时检出小钱,事后亦不得复向司事钱铺理论。
一、司事每月所支银两除登帐外,仍照帐录出一纸,粘贴书院墙上,俾众目观看,咸使知所领之数与支数果否符合,即足以息浮游之言,亦可以清影射之弊。
一、书院供奉献靖公、文公、祝永叔先生神位,每月应支香烛纸银三钱六分。
一、致祭文公每年定期两次。春季以三月十五日,秋季以九月十五日,皆于祭前先祭献靖公、祝永叔先生。所有应用祭品,另册登明。每祭应支银十七两八分。敬谨恭办,毋得草率从事。所有赴院与祭之绅士及在院生童,每人给面一碗,每碗给银三分,交司事者备办。
一、院长每年到馆之始,供应三日,每日约以三两为率。其开馆、散馆、三节、生日办席,须加意办理,每次筵席酌以三两为率。
一、书院设立公匣,责在乡绅管理并稽查一切利弊。司事之人,按期于司匣处请发银两,每月之终,即将一月收支帐目登册交司匣者收贮。一年之终。又将通年收支帐目造一总册,并交司匣者查核归匣之绅士,再将领到经费,本平若干、出平若干、本色若干、出色若干,及本身经手支用发交司事支用之数,通年核算,逐条写明,分别旧管、新收、现支、仍存四项实在数目,总造清册一样三本,与众绅士观看,送监院,学师钤印,一存匣中,一备文送扬报销,一寄扬存公稽核。司匣者务宜任劳任怨,固不可托辞推诿,亦不可曲意徇情,尤不可假胥吏之手,庶足以公襄盛举,永远遵行。
乾隆壬子孟春歙程瑶田书(乾隆壬子年为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2年)(《公议重兴古紫阳书院规条》原文镌刻于古紫阳书院廊下左侧,右侧碑文现已残缺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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