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规定初等教育的第一级为蒙养院,招收3足岁至7足岁的幼儿入学,幼儿教育开始列入教育系统。光绪三十三年,安徽女子公学(地址在芜湖,后改为安徽省立第二女子师范学校)开设师范、保姆、幼稚园3部,幼稚园招收4至6岁幼儿40人,这是安徽省创办最早的幼稚园。同年,清政府制颁《女子师范学堂章程》,规定女子师范学堂应附设女子小学及蒙养院。宣统元年(1909年),安徽全省设置蒙养院计8所。 民国元年(1912年),省立第一女子中学(在安庆,原为省立女师)创办了幼稚园,1个班,民国7年又增招1个班。以后一些省立中学和师范学校也相继开办了幼稚园。民国2年改革学制,将蒙养院改为蒙养园。民国11年教育部颁布《壬戌学制》,将幼儿教育列入初等教育系统,改蒙养园为幼稚园。民国17年,安徽省教育厅在转发大学院训令的文件中提出:“幼稚教育为一切教育之基础,至关重要,......务希于十七年度起,即饬所属实验小学或师范附属小学,尽先设立幼稚园,十八年开始在乡村小学内酌设乡村幼稚园,以期幼稚教育渐次推广”。据民国期间出版的《安徽教育要览第三回》记载,民国23年,全省有幼稚班39班(其中省立8班、县立17班、区立1班、私立13班),入园幼儿1496人,教职165人。 抗日战争期间,安徽的幼儿教育遭到很大破坏,幼稚园、幼稚班多数停办。民国28年,省政府颁发《安徽省各县、乡(镇)、保学校初步实施办法》,规定中心学校和国民学校均应附设幼稚园或幼稚班。 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省政府制订《安徽省战后教育计划大纲》,提出:城市人口比较集中,城市妇女从事社会工作者较多,故幼稚园的设置,应从城市逐步推广到农村。并规定幼稚园的设置可分为经常设置、临时设置和特别设置3种,要求省会和62个县城以及蚌埠、屯溪等城市,各设经常幼稚园若干所,附设于师范附小或中心国民学校中,其它机关、工厂、大农场亦得设置经常幼稚园;每年农忙期间,各乡、镇、保国民学校得设临时幼稚园;各地育婴堂改为特设幼稚园,收养贫苦无依的婴幼儿。战后教育计划的实施,使幼儿教育有所恢复和发展。到民国35年,全省有幼稚园44所,入园幼儿1778人,略大于战前的规模。幼儿教育在课程设置、师资、设备和教学等方面都有具体要求,逐渐走向规范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