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颁布的《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规定:幼儿教育实行“蒙养家教合一之宗旨,在于以蒙养院辅助家庭教育”,保育教导要旨为“发育其身体,渐启其心知,使之远于浇薄之恶风,习于善良之轨范”。民国5年(1916年),教育部颁发的《国民学校令施行细则》,对蒙养园的教育宗旨规定为:“保育幼儿,务令其身心健全发达,得善良之习惯,以辅助家庭教育”。民国18年教育部颁布《幼稚园课程暂行标准》,规定幼稚园保教的总目标为:(1)增进幼稚儿童应有的快乐和幸福;(2)培养人生基本的优良习惯;(3)协助家庭教养幼稚儿童,并谋家庭教育之改进。民国21年修订的《幼稚园课程标准》,对幼稚教育总目标增加了“增进幼稚儿童身心的健康”一条。建国后,1952年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提出:幼儿园的任务是“根据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教养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发育;同时减轻母亲对幼儿的负担,以便母亲有时间参加政治生活、生产劳动、文化教育活动等”。1979年国务院转发的《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提出:“加强对婴幼儿保健和教育工作,培养体魄健壮、品德良好和智力发达的后一代”。1981年10月,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提出:“幼儿园的教育任务应是向幼儿进行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使其身心健康活泼地成长,为入小学打好基础,为造就一代新人打好基础”。安徽的幼儿教育机构,历来都是贯彻执行各个历史时期的教育宗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