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蒙养院保育教导幼儿的人员称为“保姆”。设在育婴堂和敬节堂内的蒙养院,即以育婴堂内识字的乳媪和敬节堂内识字的节妇充当保姆。蒙养院的负责人称为“董事”,负责管理蒙养院中一切事务。官办蒙养院的董事,由官方委派,私立蒙养院的董事,由创办者选聘并报地方官批准。 民国时期,幼稚园的负责人称为“主任”或“园长”,负责管理幼稚园中一切事务。教育幼儿的人员称为“教师”或“教员”。幼稚园教师,多来自中、小学、师范毕业生和社会知识分子,其中有一部分受过幼稚师范专业训练。省立、县立、区立幼稚园主任分别由省、县、区任命,私立幼稚园主任由设立者选聘,并报教育局(科)核准;公、私立幼稚园教师均由园主任聘任。 建国后,幼儿园负责人称“园长”,又称“园主任”,负责组织和领导幼儿园的保教工作,管理幼儿园的园舍、设备、经费和教职工的学习、生活等事项。幼儿教育人员称“教师”、“教养员”,负责本班幼儿的教育工作。保育员除做好幼儿的卫生和生活管理工作外,配合教养员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办的幼儿园的教师主要是来自幼师、普师毕业生和小学教师,还有一部分中学毕业生。保育员大部来自社会上的长期合同工或职工家属。工矿企业办的幼儿园教师,大部来自车间工人,有的是职工家属,幼师和普师毕业的不多。街道和农村社队民办幼儿园教师,来自中小学毕业生、退休的小学教师和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员。小学附设的学前班教师,多为小学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