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85年的36年间,安徽小学教育事业经历了由波浪式前进到稳步发展的过程,大部分地区已经普及了小学教育,开始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的学制、课程、教材和教学方法等各个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改革。 1949年到1956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7年中,安徽小学经过恢复改造,发展较快。全省小学由12399所、学生663868人、教职工27199人,发展到21211所、学生2806191人、教职工87499人,在校学生增加三倍多,教职工增加两借多。民国38年5月安徽全境解放,皖北、皖南人民行政公署文教处及时颁布《小学教育暂行实施办法(草案)》,对新解放区的小学实行“维持改造”的方针,进行接收、恢复工作。原有小学教职员继续留用,取消“公民”课和“童子军”组织,实行新的小学教学计划。当年6月,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决定,将公办初级小学一律改为民办。广大农村经过土地改革,人民群众政治上经济上翻身以后,要求子女学文化的积极性很高,民办小学发展较快。1952年,安徽经济情况好转,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指示,决定将民办小学由国家包下来,改为公办,民办小学教职工转为公办教职工。与此同时,国家分批接办全部私立小学和教会小学,改为公办小学。 从1949年下半年到1951年的两年中,皖北地区遭受严重洪水、冰雹和蝗虫灾害,全地区受灾耕地面积达60%,人口达50%以上,小学校达70%以上。1950年,中共皖北区委员会、皖北行署发出《关于坚持灾区教育和新区维持学校的指示》,指出要转变认识,走群众路线,克服困难,维持灾区学校。灾区小学结合生产救灾,采用适合灾区特点的教学组织形式,坚持办学,小学教育事件不仅得以坚持,已有所发展。1951年下半年与1949年下半年相比,全区小学校数增加23.7%,学生数增加90%,教师数增加56.2%,受到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的表彰。1951年10月,教育部领导人给皖北灾区教师慰问电说:“皖北小学教师,创造了许多可泣可歌的事迹,这是值得赞扬的。由于他们的努力,使得皖北地区的教育工作,不仅胜利地坚持了原有基础,而且得到恢复和发展,他们是人民事业的功臣,是全国教育工作者的表率。”这两年坚持灾区教育的实践,也为安徽在1954年、1963年和1982年胜利地战胜几次大面积严重水涝灾害对小学教育的冲击和破坏,提供了有益的经验。1952年9月19日,泾县包村中心小学教师施新民为抢救两名落水学生,光荣牺牲。省人民政府追认为“特等模范教师”;教育部颁褒奖令,追认为“模范人民教师”;内务部追认为烈士。1954年7月,桐城县晓棚小学教师戴昭仁,为保护校舍及群众房屋财产,和群众一起防汛抢险,英勇献身,省人民政府追认为模范教师、烈士。1956年5月20日,桐城县余桥地区连降暴雨,河水猛涨,余桥小学教师刘亮、王成均2人为迎接学生安全到校,抢救落水小学生,光荣牺牲。省人民委员会追认为烈士,并通报号召全省教育工作者学习刘亮、王成均的崇高品质。 建国初期,安徽城乡小学曾出现随意停课、乱拉教师做校外工作和乱占校舍的现象。1951年,皖北、皖南行署文教处都曾转发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纠正学校工作中混乱现象的指示》;1953年6月9日,省人民政府又发出《关于纠正学校教育工作中混乱现象的指示》,提出“教学工作是学校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并针对有关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小学教学秩序逐步正常。1953年,安徽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抽调29个市、县的文教干部在巢县、芜湖县进行小学整顿试点,1954年全面铺开,全省精简了不称职的教师3600多人,调整了学校布局,促进了小学教育事业有计划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从1956年到1966年的10年中,安徽的小学教育呈现波浪式的发展。1957年,安徽提出在5年内普及小学义务教育,后又要求在10年至12年内普及小学教育。1957年反右派斗争严重扩大化,很多小学教师被错划为右派分子,受到批判,有的被送劳教劳改,小学教育受到很大挫折。1958年,贯彻“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开展教育革命,强调“两条腿走路”的办学原则,要求当年秋季完成普及小学教育任务。在“大跃进”的推动下,全省小学急剧发展。与1957年相比,小学增加10169所,教职工增加18890人,学生增加1335156人,分别增长48%、20.2%和47.4%。1960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小学进行了调整,并动员农村小学14岁以上的超龄学生停学回乡参加农业生产,1960、1961两年回乡超龄生共734102人。1961年,继续贯彻“以农业为基础”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积极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和普及小学教育。要求到1967年在全省范围内普及小学教育,有条件的地区要提前普及小学教育。同时要求有重点地办好一批小学,侧重办好城市重点小学和农村中心小学,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进一步确立和巩固正常的教学秩序。1963年,贯彻《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各市、县制定了分批试行《条例》的具体规划。当年9月7日,省教育厅审定全省试行《条例》的小学共217校(计3023个班、学生147656人),这些学校都是领导力量较强,师资水平较高,设备条件较好的小学。省教育厅还制定了办好重点中小学计划,要求重点办好一批高中、初中和小学,以保证初中、高中和大学每年都能录取到高质量的新生。计划规定:在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66~1970年),先办好90所高中,160所初中,2000所完全小学。每年高中毕业生数与高校招生数相比为2.2∶1,初中毕业生数与高中招生数相比为2.4∶1,高小毕业生数与初中招生数相比为2.5∶1。这个计划被形象地称为“小宝塔”计划。省教育厅还建立了与城乡16所小学直接联系的制度,以掌握情况,指导全省。这16所小学是:合肥市长江路第一小学、合肥市淮河路第一小学、合肥师范附小、芜湖市新芜路第一小学、皖南大学附小、蚌埠市实验小学、安庆市新宜路小学、淮南师范附小、太和县旧县小学、宿县城关第一小学、宿县房上小学、滁县丰山小学、歙县城关第一小学、当涂县团结街小学、安庆专区实验小学、肥西县上派小学。1964年8月26日,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转了省教育厅《关于积极试办和发展半工(农)半读教育事业的意见》。1965年6月7~21日,省人民委员会召开全省半农半读教育会议,传达全国半农半读教育会议精神,着重研究发展和巩固提高耕读小学、发展巩固农业中学和中等农业技术学校、改革农村全日制初中和师范学校等问题。当年全省耕读小学发展到60881所、教职工65835人、学生1525933人,分别占整个小学教育事业的57.5%、34.8%和31.1%。 “文化大革命”的10年中,一方面安徽小学教育受到了严重的摧残;另一方面,在周恩来总理提出的“普及小学教育是一项大政”的指引下,当时分管教育工作的省革委会副主任杨效椿等人带领全省小学教育工作者努力贯彻周总理的指示,小学教育继续取得发展。1966年2月24日,省教育厅在《关于1966年教育事业计划安排意见》中提出:争取二、三年内达到普及小学教育,要求学龄儿童入学率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0%以上。1972年3月20日,省革命委员会政工组批转的省教育局《关于1972年中小学教育工作要点》提出:1972年是完成普及教育、扫除文盲任务关键的一年,要求大力普及教育,学龄儿童入学率达85%。当年在临泉县召开了普及教育、扫除文盲现场经验交流会。1973年提出:争取在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71~1975年),农村普及小学5年教育,有条件地区普及7年教育。1974年,省教育局下达《1974年中小学教育事业计划(草案)》,要求当年全省基本实现普及教育,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并在长丰县召开了全省普及小学教育工作会议。1976年,全省小学在校学生为8237138人,比1965年增加3333149人,增长68%。在实施普及教育过程中,一度盲目发展初中,许多师资和设备条件较好的小学“戴帽子”,增办初中班,一批质量较高的小学教师被调任初中教师,一批小学毕业生和初识文字的村干部涌进小学当了民办教师。“文化大革命”10年间,全省小学专任教师增加100691人,其中民办教师增加127277人,公办教师减少26586人;民办小学教职工占小学教职工的比例,由1965年的39.1%上升到69.06%。这一期间,农村公办小学下放生产大队管理,城市公办小学下放街道管理。城市小学进驻工宣队,农村成立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领导小学进行“斗批改”,批判“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智育第一”、“师道尊严”。对“改造”教师队伍采取“掺沙子”办法,选拔工人、贫下中农、老红军、老干部组成讲师团,或担任专职教师,原有教师分批轮流下厂、下乡劳动锻炼。民办教师数量大,水平低,工资报酬不落实,教师队伍不稳定,加之教学设备普遍很差,小学教育质量严重下降。 粉碎“四人帮”以后,安徽小学教育战线及时拨乱反正,给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错误处理的教师平反,并着重抓了普及小学义务教育、改革小学管理体制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工作,小学教育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1979年11月6日,中共中央批转湖南桃江县委《关于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情况的报告》,要求把普及小学教育当成大事切实抓好。中共安徽省委批转了省教育厅为贯彻中共中央这一文件精神拟订的《关于加快普及小学教育的报告》。1980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在80年代全国基本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的历史任务。省教育厅于1981年2月12日至18日在滁县召开了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着重讨论了普及小学教育问题,根据各地经济、文化基础不同条件,要求各市、县分别在三、五、九年内基本实现普及小学教育,极少数特别困难的县可延缓到1990年扫尾。会后省人民政府批转了《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纪要》,对普及小学教育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各市、县和区、乡、村也都及时制订了普及小学教育的规划。经过从上到下、从下到上多次反复,最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了《安徽省普及初等教育规划》,确定全省82个市、县普及初等教育年限分别为1983年19个,1984年1个,1985年20个,1986年12个,1987年28个,1988的2个。1983年6月24日,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的决定》,再次强调“大力普及初等教育”,要求“到一九八五年多数县基本普及小学教育,一九九○年前全面普及小学教育”。同年9月13日,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颁发的《关于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暂行规定》,对普及初等教育的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普及初等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学龄儿童都能入学,坚持读满修业年限,并达到小学毕业程度。具体要求:(1)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2)在校学生的巩固率达到97%以上;(3)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城市达到95%以上,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达到90%左右,其它地区达到80%左右;(4)在12到15周岁少年儿童中,初等教育普及率达到95%以上。同月21日,省教育厅颁发了《安徽省普及初等教育检查验收办法》,规定:(1)逐级上报,申请验收。凡达到普及初等教育的村、乡(镇)、区和市、县,要逐级上报,申请验收。最后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抽查核定。(2)检查验收组织和时间。各地、市、县、乡和区,都要成立普及初等教育检查验收组织,由各级政府分管同志负责,以教育部门为主,吸收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参加。每年秋季开学后进行检查验收。(3)检查验收内容,包括:学龄儿童入学率,在校学生的年巩固率,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12至15周岁少年儿童的普及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的情况和经验;学校校舍、课桌凳、教学设备、经费以及师资情况。(4)检查验收办法。乡、镇、县全面检查验收,省、地抽查验收。在验收中,一般采取听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实地观察、听课,访问和召开乡、村干部、群众、学生家长等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必要时还对学生进行抽考。检查验收结束,要写出书面报告。(5)学校和村必须具备以下10项资料:学生简明情况登记表,在校学生变动情况登记表,学校校产登记册,学校房屋登记表,毕业生操行评定和学生成绩册,学生毕业考试卷等。(6)经过检查验收,凡达到普及小学教育标准的乡、村、区、镇,由市、县人民政府发给普及初等教育合格证书。对普及初等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为普及初等教育作出优异成绩的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1984年10月,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布《安徽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若干规定》,共28条,对义务教育的性质、年限、强制入学、国家保证为儿童入学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师资、经费等有关问题都作出了规定。确定初等义务教育的学制为五年或六年。 为了取得全省普及初等教育检查验收工作的经验,省教育厅于1982年10月组织对计划第一批普及教育的黟县、霍山、全椒、桐城、界首、砀山等6个县的普及初等教育情况进行了互查。1984年5月,又组织对歙县的普及初等教育进行检查验收试点,省人民政府于10月批准该县为普及初等教育县。当年11月,对全省第一批申请普及初等教育的28个县和省辖市的区进行检查验收。省成立普及初等教育验收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顾问刘征田任组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等单位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另抽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干部70人,组成10个验收小组,对28个县级单位的62个乡(镇)、157个村、252所小学进行了重点抽样检查验收。验收结果,有合肥市东市区、中市区、西市区、郊区,马鞍山市区、郊区,铜陵市区、郊区,芜湖市镜湖区、新芜区、四褐山区、裕溪口区、马塘区,阜阳市、滁州市、屯溪市、六安市和砀山县、界首县、全椒县、绩溪县、休宁县、祁门县、宁国县、霍山县、黟县、桐城县等27个县级单位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1985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批准这些单位为普及初等教育单位,并颁发合格证书。1985年10月,对第二批普及初等教育的33个市、县进行检查验收,并于1986年5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合格证书。这33个单位是:肥西县、肥东县、濉溪县、当涂县、芜湖县、青阳县、黄山市(原太平县)、旌德具、石台县、泾县、广德县、宣城县、潜山县、巢湖市、天长县、蒙城县、宿州市、宿县、萧县,淮北市相山区、烈山区、杜集区,淮南市田家庵区、谢家集区,蚌埠中东市区、中市区、西市区、郊区,安庆市大观区、迎江区、郊区,芜湖市郊区、九华山管理处等。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颁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从1980年起,省教育厅围绕普及初等教育的实施,狠抓了改善小学办学条件。安徽小学校舍原来基础较差,多为祠堂、庙宇、民房,专建校舍不多。尤其是广大农村小学校舍,更是破烂不堪,群众形容为“草房子,土台子,里面坐的泥孩子”。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用两三年或稍长一些时间,做到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以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据此,省教育厅制订了《三结合建校规划》,采取国家补助、社队群众筹措和学校勤工俭学办法,在全省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小学校舍的建设工作。要求新建校舍必须是砖瓦结构和符合小学教学要求的统一规格;全省在3至5年或稍长一点时间,达到“一无两有”要求。各市县都制订了具体规划,积极实施。从1981年到1983年的3年中,全省三结合建校共筹集资金24773.78万元,其中社队群众集资17863万元,占集资总额的72%。新建和改建校舍243361间,计487万平方米。全省中小学建校任务已完成30%左右,其中阜阳地区约完成40%。全省已有半数以上的县改变了农村学校土台子、黑房子的状况。一大批区、乡学校实现“一无两有”。淮河之滨的颍上县,三结合建权成绩突出,3年共筹集资金1523万元,其中社队群众集资1169万元,占集资总额76.8%,新建和改建校舍10627间,计21.4万平方米,基本完成建校任务。全县95%以上的校舍都是砖瓦结构。同时还购置课桌21000张,并修建了一些围墙、道路和大门,进行了绿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农村中小学校舍破烂不堪的面貌。到1985年,全省农村小学的房屋基本上都是砖墙瓦顶,教学环境有所改观。 1979年以后,安徽农村率先实行生产责任制,土地承包到户。由于生产管理和分配方式的改变,农村小学教育出现了新的问题,如教师的教学和种田矛盾问题,民办教师报酬问题和在校学生要参加生产中途辍学问题等。对此省教育厅经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了全椒县民师报酬实行工资制和农村小学实行多样化办学的经验,上述问题基本得以解决。1981年7月4日至22日,教育部在滁县召开了有湖北、浙江、河南、福建和安徽5省教育厅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着重讨论了新情况下农村小学教育出现的新问题。教育部初等教育司二司司长陶端予主持座谈会,肯定了全椒县和滁县地区的一些经验。 多年来安徽小学教育经费一直很困难,教师工资低、福利差,学校设备简陋。为了稳定小学教育经费的筹集渠道,保证小学办学经费的及时供给,1984年10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安徽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若干规定》,决定:“初等义务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列入财政支出预算。每年的实际支出必须有所增加,不得减少。还应从地方机动财力,逐年增拨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初等教育事业”;“实行社会集资发展初等教育。农村的初等教育社会集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当地人均收入不少于百分之一的金额,向群众筹集,或从乡镇企业利润中筹集”。1985年4月23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筹集农村教育经费的通知》,规定:在国家拨付的教育事业费实行包干到乡(镇)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农业、乡镇工商企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征收教育事业附加费。 对小学的管理体制,1983年6月24日,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的决定》规定:“小学由县和区、乡(公社)双重领导,以区、乡为主。”全省有祁门县、六安县、宿县、滁州市、东至县、蚌埠市郊区等10个单位进行小学管理体制改革试点。1985年8月27日,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小学应有步骤地交乡(镇)管理;乡(镇)中心小学校长由乡(镇)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一般小学校长由乡(镇)聘任;小学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教师聘任制。 安徽省小学学制,自清末以来变更频繁。光绪二十八年,《钦定蒙学堂章程》和《钦定小学堂章程》规定,小学学制为十年,分为蒙学堂四年(招收6至9岁儿童),寻常小学堂三年,高等小学堂三年。光绪二十九年,《奏定学堂章程》规定,小学学制为九年,初等小学五年,高等小学四年。宣统元年小学章程又经修改,将初等小学分为五年完全科、四年简易科和三年简易科。宣统二年,取消简易科,分小学力初、高两等,修业年限各为四年。 民国元年,教育部公布《小学校令》,规定小学学制为七年,初小四年,高小三年,6岁入学。民国4年2月,袁世凯颁定《特定教育纲要》,改初等小学校为二种,一名国民学校,一名预备学校。民国11年,教育部公布《学校系统改革案》,小学学制改为六年,分为高初两级,初级四年,高级二年,即“四、二制”,初级可单独设校,并取消“国民学校”及“高等小学”名称。民国24年,安徽省曾规定短期小学学制为一年或二年,吸收9至12足岁儿童入学。 建国之初,安徽小学沿用“四、二制”。1952年,遵照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改小学力五年,实行一贯制,取消初、高级分段。由于师资和教材等方面的原因,次年又暂缓推行五年制,仍实行“四、二制”。1958年对小学学制进行改革试验,有五年制、四年制,还有七年制(小学初中一贯)。嗣后,四年制和七年制停止试验,五年制继续试验并逐步扩大。1971年全省小学一律实行五年制。1981年,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安徽在省辖市、行署所在地和部分县城小学陆续改为六年制,其余小学仍实行五年一贯制,五年制和六年制并存。据1985年统计,全省有小学生727.85万人,其中六年制小学生53.7万人,占7.3%。 安徽省小学统计表表3—1—2 ![]() 1985年安徽省小学校数、班数、招生数、毕业生数统计表表3—1—3 ![]() 1985年安徽省小学教职工基本情况表表3—1—4单位:人 ![]() 续表 ![]() 安徽省普及初等教育验收合格县级单位“四率”表表3—1—5(1983~1984年) ![]() 安徽省普及初等教育验收合格县级单位“四率”表表3—1—6(1984~198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