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学设置 清末创办的小学叫“学堂”,分初高两等,初等单设的学堂称为初等小学堂,高等单设的学堂称为高等小学堂,高等,初等合设的学堂称为两等小学堂。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颁布的学堂章程规定:州、县设官立小学堂,“城内坊厢乡镇村集,均应设立蒙学堂。”光绪二十九年规定:“初办五年之内,每四百家必设初等小学一所,学堂的设立必须报地方官核准。”学堂有官立、公立和私立三种。官立小学堂是府、州、县官府以官费所办的学堂;公立小学堂是地方绅士创办的,以地方公款或捐款为常年经费的学堂;私立学堂是个人出资或以收费、祠堂田产收人为常年经费的学堂。学堂管理由办学单位负责。 民国时期,“学堂”改称“学校”。小学分初级小学和高级小学,初级可以单设,高级小学包括初级和高级。高级和初级合设的小学也称完全小学。小学有公立和私立之分公立小学包括省立小学、县立小学、区立小学和乡(镇)小学、保小学。民国元年(1912年)颁布的《小学校令》,规定初等小学由城镇、乡设立,高等小学由县设立。民国21年,按《小学法》的规定,小学由市县区坊乡设立,也可由省设立或私人、团体设立。民国28年省政府颁布《安徽省各县乡(镇)保小学规程》,规定各县乡(镇)保均须分别设立乡(镇)保小学,要求乡(镇)小学以每乡(镇)设立1所为原则,也可于1乡内设立分校,或两乡(镇)联合设立1校;保小学以每保设立1所为原则,也可于1保内设分校或两保联合设立1校。乡(镇)保小学的设置和变更,均须报县政府批准。民国31年安徽实施国民教育五年计划,将原有保小学改称国民学校,乡(镇)小学改称中心学校,后又改为乡(镇)中心国民学校。学校名称,以学校所在乡(镇)保为校名,即“××县××乡(镇)中心国民学校”,××县××乡(镇)××保国民学校”,乡(镇)中心国民学校是高初级合设,保国民学校只设初级,后又规定保国民学校也可酌设高级班。 建国后,人民政府提倡普及教育,群众生活好转,安徽小学设置遍及城乡,有公办、民办、其它部门办和私人办4种。公办小学是国家办的,属全民所有制学校,经费由国家供给;民办小学是乡、村和城市街道办的学校,属集体所有制,经费由办学单位负担,国家给予补助;其它部门办的小学是国家机关、厂矿企业、大中学校办的学校,有的属于全民所有制,有的属于集体所有制,经费由办学单位负担。初级单设的为初级小学,高级单设的为高级小学,高、初级合设的称为完全小学。学校的经费和管理由设立者负责。公办小学的名称以所在地名称为校名,例如××县(市)××村(街)小学,同村同街有两校以上的,以第一、第二等顺序分列。中心小学称为××县(市)××乡(镇)中心小学。民办小学以所在地名为校名,并加“民办”字样。其它部门办的小学,校名一般冠有办学单位名称,并加“职工子弟”或“附属”字样,如“××市××职工子弟小学”,“××附属小学”。 二、小学布局、规模 清末,安徽的600多所小学堂多数设在城市、县城和较大集镇,一般农村没有小学,各县很不平衡。小学堂较多的颍上县有38所,宣城县有33所,巢县32所,阜阳县28所;小学最少的泗县、旌德县各只1所,霍山、广德、祁门、凤台、灵璧、霍邱等县各有2所。 民国时期,基本上每乡(镇)1所中心国民学校,每两保1所国民学校。学校规模不大,城市小学和乡(镇)中心国民学校一般每校4至6个班,保国民学校多为1个班或两个班的多级复式。学生多不满额。民国36年统计,全省省立小学平均每校6.4班,每班学生59.6人;各县乡(镇)中心国民学校平均每校4.64班,每班学生41.3人;保国民学校平均每校1.5班,每班学生35.4人。 建国后,曾出现村村队队办小学、设点不尽合理的局面。经过多次调整,布局逐渐稳定。1985年,全省有小学36940所(另有教学点11880个),每个乡(镇)有1至2所中心小学,每个行政村平均有小学(或教学点)1.63所,大的自然村都有小学或教学班。除群众居住过于分散的少数山区儿童上学尚有不便外,广大农村学龄儿童一般都能就近入学。小学规模逐渐扩大。到1985年,城市小学平均每校9.2班,每班学生45.2人;县城小学平均每校6.5班,每班学生46.4人;农村小学平均每校3.7班,每班学生38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