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小学结构,按学校的隶属关系、教育层次、招生对象、特定职能等分门别类,列表简示如下: 安徽省小学结构情况表表3—2—1 ![]() 续表 ![]() 上述各类小学,除本章前节“学校设置”部分已有记述,本节不再重复外,其余门类小学分述如下: 一、民国时期的省立小学 民国时期的安徽省立小学,包括省立中学和省立师范学校的附属小学或实验小学、临时小学、特设的高琦小学、中正小学和省会小学。省立小学创办最早的有:省立第二女子中学实验小学,原为芜湖女子公学附属小学,创办于清宣统元年;其次是省立第一女子中学实验小学,原为省立第二女子师范附小,创办于民国元年。省会小学,是当时省会安庆市的小学,由省教育厅直接管理,后交给安庆市领导。师范附小和实验小学,是为了进行教学改革实验和为师范生实习提供场所设置的。高琦小学是为了纪念民国10年为争取增加教育经费而被军阀镇压,壮烈牺牲的安庆学生姜高琦、周肇基烈士于国民18年专设的学校。中正小学是民国35年为庆祝蒋介石六秩寿辰而设立的,当时全省共有省、县、市立和私立中正小学57所,只有合肥中正小学是省立。民国35年,省立小学包括师范附小共13所。 二、教会小学 清末安徽的教会小学,是外国传教士创办的小学,有的叫“义学”。教会小学大多设在教堂中,办学的目的主要在于宣传宗教教义,培养传教士和宗教信徒。民国时期,安徽教会小学继续增多,到民国10年,全省有224所,以后更遍及各市县城和农村大集镇。教会小学开设有宗教课,一面上课,一面进行宗教宣传。教育部虽曾规定宗教和教育分开,学校不得宣传宗教,但一般教会小学并未执行。 建国时,安徽尚有教会小学70所。1951年,政府对外资津贴的教会小学进行了全面登记。1952年下半年起,在接办私立小学的同时,也接办了教会小学,改为公办小学,学校经费由国家供给。 三、民族小学 安徽少数民族主要是回族,分布在蚌埠、淮南、寿县、怀远、定远等20多个县市,另有畲族、满族等,人数都较少。民国期间,专为少数民族设立的学校只有几所回民小学(也有称“清真小学”),多设在城镇,规模不大,为回族所办,经费由清真寺收入供给。学校设有董事会,董事长由清真寺负责人兼任,校长由董事长任命,教师由校长聘任。阜阳回民小学,系清末回族秀才白秀生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创办,开始叫“义学”、“垂远学堂”,己有80年历史,较有声望。建国后,人民政府对民族小学采取积极扶植的方针,经费上予以补助,并配备少数民族人士任校长。由于安徽少数民族居住分散,少数民族的儿童少年一般都就近入普通小学就读,专设的民族学校不多。1953年全省少数民族小学为22所,1980年增至110所,1985年减至57所。在畲族聚居的宁国县云梯乡虽未设置畲族小学,但舍族学龄儿童都入了学,而且有了一批高、初中毕业生,还有了大学生。对回民小学名称,省教育厅规定不得再用“清真”字样。民族小学在教学上执行全省统一的小学教学计划,有的回民小学增设“阿文”课。蚌埠回民小学在电化教育和科技方面成绩突出,学生科技成果曾多次参加全国展览。 四、烈士子女小学 建国后,为了解决革命烈士子女入学问题,安徽创办了炳辉烈士子女小学(在巢县)、皖西烈士子女小学(在六安)和雪枫烈士子女小学(在宿县)。学校由省民政厅领导。学校实行寄宿制,学生食宿在校,其生活和学习费用都由民政厅供给。教学安排与普通小学相同。1955年9月,烈士子女小学开始招收非烈士子女入学,学费由其家长负担,实行走读。1956年4月19日,遵照教育部和内务部的指示,3所烈士子女小学转为普通小学,并交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领导,校名分别改为巢县炳辉小学、六安皖西烈士子女小学和宿县雪枫小学。 五、渔(船)民小学 渔(船)民小学是为解决常年流动不定的渔、船民子女入学困难而开办的学校。安徽地处长江、淮河流域,沿江淮的城镇如芜湖、安庆、蚌埠、临淮关、明光和徽州的新安江等地,都有一些人从事渔业和航运业,其中有不少人常年生活在水上,居无定处,或虽有定处,但大人外出作业时必须将子女随身带走。因此,这些渔民和船民子女的上学就比较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这些地区曾举办两种形式的渔民或船民小学。一种是水上小学,就是将同阵外出的船队的儿童集中在较大的船上,请来专职教师,随船进行教学。另一种是在陆地上建校,实行寄宿制,学生吃往在校,坚持常年学习。创办最早、规模最大的是蚌埠市船民小学。这个小学创办于民国6年,初办时有两个班,学生70人,全是船民子女,教师、学生随船走。一度停办,民国28年恢复,民国35年又停办。建国后,1956年蚌埠市人民政府决定在西大桥北部重新建校,校名为蚌埠市船民小学。1957年建成8个教室,6间办公室和学生宿舍、厨房24间,当年招收5个班,学生300人,实行寄宿制。1958年学生最多时达1050人。1974年学校又在船只比较集中的蒙城县、蚌埠市、五河县分别设立流动教学点,每个教学点有1名教师,船只到港学生就来上课,船走学生再随船走。船在航行中,以生产队为单位选出“小先生”作为辅导员,组织学生学习。到1983年,学校有19个班,学生992人,教师45人。随着水上运输机械化的发展,船员家属到陆地定居的逐年增加,住宿学生也随之减少。屯溪市船民于1956年在阳湖建立1所船民小学,4个班,学生198人,实行寄宿制。后又在深渡、新安江坝建立两个分校。另外,1958年芜湖市鸠江人民公社渔业大队曾创办1所寄宿制的鸠江渔民子弟小学,2个班,学生70多人,附设幼儿班,有幼儿55人;学校还建立了渔具加工厂,将一些年老体弱不适宜在船上作业的人安排在厂里,一面生产,一面照顾孩子的生活,学生每天还有一定时间到厂里参加一些简单的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 六、中心小学 民国19年,省教育厅颁布《安徽省各县市试行中心小学办法大纲》,规定设立中心小学,建立中心小学辅导制度。中心小学后改为中心国民学校,每乡(镇)设1所,负责辅导本乡(镇)各保国民学校,其任务为:(1)学校行政的规划;(2)教学训导方法的改进;(3)教材的选择;(4)学校设备的改良充实;(5)教员进修的指导;(6)社会教育的改进;(7)学龄儿童及失学民众的调查;(8)学龄儿童及失学民众入学分配、督促;(9)社会事业的提倡;(10)其它有关国民教育事项。建国初期,各地沿行中心小学辅导制度,一个乡划分为1个或两个学区,每个学区有1所中心小学,负责组织领导本学区各小学的教师学习、业务研究及工作经验交流,形成中心小学辅导网络。1958年4月12日,省教育厅颁发《安徽省中心小学辅导工作暂行规定(草案)》,规定辅导区中心小学设辅导员1人,由中心小学校长兼任,其任务是:(1)辅导本学区小学教师的政治理论和教育理论学习;(2)辅导本学区小学教材、教法研究,解决教育教学方面的疑难问题;(3)总结和推广本学区教育教学工作经验,传播和介绍先进地区的教育教学工作经验;(4)帮助本学区小学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教学制度。《规定》还对辅导员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作了具体规定。 七、重点小学 重点小学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了实验新的教材、教法,掌握典型,取得经验,以指导全面而设立的小学。建国后,最早的省实验小学是合肥市第一小学,1953年7月改为合肥师范附小。1978年,省教育厅又确定合肥市南门小学、肥西县肥光小学、安庆市人民路第一小学和蚌埠市第一实验小学为省重点小学。其中肥光小学是农村小学,其余为城市小学。学校的隶属关系均维持原管理体制不变,省教育厅在教学改革实验方面予以直接指导,在经费上给予补助。学校的师资水平较高,设备条件较好,教学质量也较先进,对全省小学有一定的影响。各行署、市、县也都没有重点小学,1978年,地、市重点小学计64所,县重点小学计274所,1980年,省教育厅发出整顿重点小学的指示,针对重点学校过多和重点与非重点学校之间的矛盾等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各地重点小学的工作有所改进。 八、私塾 近代的小学堂创立之后,私塾这种办学形式仍是改之不尽,禁之不绝。其原因在于它有一定的群众基础:一些人不相信新学,不让子女进学校;学校少,儿童上学不方便,或学校办得不好,群众不愿意送子女入学;一些无业的知识分子为了维持生活办私塾;私塾的办学形式简便,群众易于接受。私塾沿袭传统习惯,在设馆和教学上虽无统一规定,但模式相差不多。在设馆上,大致有四种:一是塾师在家中开馆办学;二是塾师受聘在仕宦商贾人家教学;三是地方人士聘请塾师在公共场所设馆,吸收群众子女入学;四是塾师为教本家和亲友子女而设家塾。私塾的初级阶段为“蒙馆”,高级阶段为“经馆”,不少私塾是蒙馆和经馆合一,既有刚入学的学生,又有程度较高的学生。教学内容,对刚入学的儿童教识字,以后再教《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进而教《四书》、《五经》、《史记》等。私塾教学的特点是:重视个别教学,注重背诵、写字,学规严格,但偏于死记硬背,体罚现象普遍,有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建国初期,安徽私塾遍布城乡,数量较多。皖南行署文教处和皖北行署文教处在维持改造小学教育的同时,对私塾实行限制、改造的方针,许多私塾转为民办小学。随着小学教育的不断发展,私塾的活动地域日渐缩小,终至无法生存而消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