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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师 学生

第一节 教师


一、教师来源
清末,小学堂的负责人,先称“总理”,后叫“堂长”。任课教师叫“教习”,后称“教员”。教语文、数学等学科者为“本科正教员”,教手工、图画、唱歌、体育等学科者为“专科正教员”,辅助本科正教员者为“副教员”。教师多为私塾出身和未受过师范专业训练的知识分子。这些人,一部分是塾师,因私塾改为学堂而当了小学教师,有的是被聘到新办小学当教师。当时安徽也办有师范学堂,有些小学教师是师范毕业生,但为数很少。
民国时期,小学校的负责人称为“校长”,任课教师称“教员”或“教师”,分为级任教师和科任教师。一部分来自中等师范、简师毕业和短期师资培训班结业,大部分来自中、小学毕业学生和社会知识分子,也有一些私塾出身的塾师任小学教师。民国初年,师范学校很少,毕业学生远远不能适应小学教育发展的需要。随着义务教育的实施,师资需求的增长,省教育厅采取多种办法加速培养师资。如举办师资讲习所,学制一年或二年,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小学毕业生曾任教1年以上者入学;在师范学校附设短小师资训练班,招收初中毕业生训练半年;暑期集中中等学校学生进行短期训练;优良小学试行艺徒制;师范学校改招一年制简易师范生,等等。以后还曾规定初中三年级学生一律加授师训科目,毕业后不能升学者,任用为代用教员。
建国后,除解放区的小学原有教师外,还接收了大批国民政府办的小学教师。当时社会上还有一批旧政权中的工作人员、塾师和失业的知识分子,有的人通过短期学习后被分配到公办小学任教师,有的人自办小学自任教师,或被基层聘任为民办小学教师。为了培养合格的小学教师,省增设中等师范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到四年,进行文化基础知识和师范专业培训,作为小学教师的骨干。另外还举办师资速成班,招收初中毕业或高中毕业学生学习一年,着重师范专业培训,以应急需。1950年全省有中等师范学校10所,毕业生700人;1960年增加到89所(其中中师59所,初师30所),毕业生8434人;到1985年,全省有中等师范学校59所,在校学生26609人,当年毕业生6401人。随着义务教育的实施,这些毕业生仍不能满足师资需要。为此各地都吸收了大批的高中、初中或小学毕业生充任小学教师,其中多数为小学民办教师。
二、教师的任用
清末,小学教员由办学单位负责聘任。为了保证教员的质量,清政府规定了教员资格,并实行教员检定办法,以免滥竽充数。宣统元年,学部制定的检定小学教员章程规定,除初级师范学堂完全科毕业生、官立二年以上初级师范简易科中等以上毕业生、优级师范学堂完全科毕业生及优级师范选科毕业生,规定准任小学教员、不须经受检定外,其他人都要经过检定。检定分为试验检定和无试验检定两种。检定合格,才能充任教员。
民国初期,小学校长由县知事任命,教员由校长聘请。民国17年(1928年)颁布的《安徽省小学校长任免暂行章程》和《安徽省小学教员任免暂行章程》规定:市、县立小学校长,由市、县教育局长遴选合格人员,呈请市、县政府委任;小学教员仍由校长聘任。民国28年实行政教合一,省政府颁布的《安徽省各县乡(镇)保小学规程》规定,乡(镇)、保小学校长分别由乡(镇)、保长兼任。实施后弊端甚多,多数乡(镇)、保长不懂教育,不会管理学校,加之行政事务繁忙,很难顾及学校工作,致使小学教育明显削弱,民国31年又逐渐将乡(镇)中心国民学校和保国民学校校长改为专任,不再由乡(镇)、保长兼任。民国33年颁布的《安徽省各县中心国民学校及国民学校教员任免办法》,规定小学校长和教员都由县政府委任。民国37年省政府规定,县立小学及中心国民学校与国民学校校长和教员,都由市、县教育局委派。私立小学校长由校董事会推荐报县教育局委派,其教员由校长报请教育局委任。校长、教员无一定任期,调动要经县政府核准,不得任意辞退。为了提高教员素质,扩大教师来源,安徽省曾采取小学教师登记、检定办法。民国25年、29年、35年,省教育厅先后颁布《安徽省小学教员试验检定办法》、《安徽省办理小学教员总登记计划大纲》、《安徽省小学教员及检定实施细则》,对小学教员进行考核、检定和录用。
建国后,对小学教师的任用,曾作出一系列规定,并进行了改革。1949年颁布的《皖北区小学教师服务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市、县立小学校长、教导主任由市、县政府委派;教员由市、县政府介绍,校长聘任,或校长选聘、报市、县政府批准。村初级小学教员由县政府介绍、村政府聘任,或由村政府选聘,报县政府批准。私立小学教师由设立者聘请。1957年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的《安徽省小学、幼儿园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方案》规定,小学教师的任用由市(或市辖区)、县决定。1961年省人民委员会颁布《安徽省全日制小学分级管理试行办法草案》,对小学教师的任用实行分级管理:农村全日制小学教师一般由公社(乡)负责,中心小学和城镇全日制小学教师由县负责;省辖市全日制小学教师除重点小学由市负责外,一般小学由区负责。此后,小学教师的任用曾多次变更,一般公办小学教师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民办小学教师由区、乡(镇)政府决定,其它部门和私人办的小学教师由主办单位和主办人决定。1985年,中共安徽省委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乡(镇)中心小学校长由乡(镇)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一般小学校长由乡(镇)聘任;小学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教师聘任制。”
三、教师结构
清末,安徽官立、公立和私立3种小学堂中,官立的教师人数较多,私立的教师人数少。民国时期,公立小学教师多,私立小学教师少。民国21年,全省小学教职员共11777人,其中私立小学教职员2928人,占24.86%;民国23年,全省小学教职员共11839人,其中私立小学教职员2713人,占22.9%;民国28年实施国民教育制度,私立小学多改为乡(镇)保小学,私立小学教师更属为数甚微了。
建国后,小学教职工分为公办、民办、其它部门办和私人办4类,各类人数及所占比例,随着教育的发展和政策的变化而变化。1951年,全省小学教职工56754人中,公办17437人,占30.72%,民办39317人,占69.28%。1952年,民办小学转为公办,到1953年,全省小学教职工75523人,公办74352人,占98.45%;民办718人,占0.95%;其它部门办452人,占0.6%。以后又发展民办小学。到1977年,全省小学教职工291165人中,公办84478人,占29.01%;民办206687人,占70.99%。1985年,全省小学(包括私立小学)教职工289770人,教育部门办(即公办)112489人,占38.82%;民办166433人,占57.43%;其它部门办10751人,占3.71%;私立97人,占0.04%。
安徽小学民办教职工在小学教职工中的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数,居全国各省市的前列:1981年居第五位,1982年居第六位,1983年居第五位。1984年,安徽为57.7%,比全国平均数高出8.7个百分点,居全国第五位;和邻省相比:江苏为54.3%,浙江为49.5%,福建为32.6%,江西为56.3%,都比安徽低。
清末,由于长期封建社会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女知识分子很少,安徽小学堂的教师多为男性,女教师是极个别的。民国时期,女子学校逐步发展,女性知识分子渐多,在小学教职员中,女性比例逐渐增长。民国20年,全省各市县小学(不包括省立小学)教职员11480人中,女性760人,占6.62%;民国22年,全省小学教职员12316人中,女性960人,占7.9%。建国后,小学女教师人数增长较快。1950年,全省小学教职工30355人中,女性3941人,占12.98%;1976年,全省小学教职工291358人中,女性90581人,占31.1%;1985年,全省小学(不包括私立小学)教职工289673人中,女性82918人,占28.6%。女教师多在城市,不少城市小学女教师占绝对多数,农村小学则男教师较多。
清末,对小学教员的学历资格曾有规定,要求具有初级师范学堂完全科毕业、官立二年以上初级师范简易科中等以上毕业、优级师范完全科毕业、优级师范选科毕业,不符合这些学历者,要经过检定合格才能充任教师。实际上当时学校不多,小学教员中有塾师,也有一些举人、秀才和从国外回来的留学生,以后逐渐有经过师范专业训练的毕业生和大专学校毕业生充当小学教师。如绩溪县思诚小学堂,堂长是廪生,教员中有秀才,还有1名留日学生。民国时期,曾规定小学教师以具有师范学校毕业或经历过师范专业培训的为合格。实际上教师队伍中有很多人是中小学毕业生或学历不高的知识分子,大学和专科学校毕业或肄业生极少,达不到这个要求。学历高的教师多集中在省立小学和城市小学,一般小学尤其是农村小学的教师学历较低。民国19年,全省小学教师资格为:师范大学或高等师范毕业的216人,旧制师范或高中师范科毕业的2848人,大学、中学毕业的4115人,短期师范毕业的2212人,检定及格的568人,不及格的2031人,共计11990人。民国21年,省立小学教师中,师大或大学教育系毕业的占4.6%,师范学校毕业的占73.5%,专科学校毕业的占7.4%,短期师范学校毕业的占2.6%,其他占11.9%;各县小学教师中,师大或大学教育系毕业的占0.9%,师范学校毕业的占21.7%,短期师范学校毕业的占12.9%,专科学校毕业的占5.5%,其他占59%。民国31年,全省小学教师18893人中,学历合格的12196人,占64.5%。民国34年,全省小学教师36496人中,学历合格的占48.76%,与民国31年相比,教师队伍扩大一倍,学历合格率下降了16个百分点。
建国后,由于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有所下降。近年来,加强了小学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教师的学历水平不断提高。1983年,全省小学专任教师270870人,中师和高中毕业以上的143740人,占53.07%;高级中学肄业及初中毕业的107830人,占39.8%;未及初中毕业程度的19300人,占7.1%。1985年全省小学专任教师264708人中,中师、高中毕业及以上的有150901人,占57.1%(比1983年提高4个百分点);中师、高中肄业及初师、初中毕业的有99629人,占37.6%;初师、初中肄业及以下的14178人,占5.3%。专任教师中,中师、初师毕业的有70095人,占26.40%,表明受过师范专业训练的小学教师仍占少数。
四、教师待遇
清末,小学教员的待遇,实行分等定级,高初两等小学堂教员的工薪,高于初等小学堂教员的工薪。宣统三年(1911年)规定:高初两等小学堂本科正教员的工薪分为9个等级,其月薪依次为30元、25元、20元、18元、16元、14元、12元、10元、8元;专科正教员分为8级,月薪从24元到6元;副教员分为5级,月薪从14元到6元。初等小学堂教员月薪不超过以上5级标准。
民国时期,安徽教育经费拮据,小学教师工资偏低,后期物价飞涨,教师生活甚为艰辛。据民国14年(1925年)省教育厅王仲和视察皖南6县教育报告说:“教员之薪金,大率最多为每年二百元,最少者四十元。以此戋戋之数,维持生活,实嫌不敷。”国民25年,教育部公布的《修正小学规程》规定,小学教员薪给至少以当地个人生活费的两倍为标准,但安徽多未兑现。当局虽曾设法改善小学教师待遇,提出实行“年功加俸”、奖励优秀教师、教员子女入学免费、学生家庭供应教师食宿等措施,也多未能执行。从民国31年起,小学教员待遇实行薪金、生活补助和米谷津贴办法,规定:(1)月薪金:中心国民学校校长35元,级科任教员30元,国民学校校长30元,教员28元。(2)生活补助费:中心国民学校教职员每人每月90元(民国32年),国民学校教员按学生家庭富力比照津贴。(3)公粮:中心国民学校及国民学校教员每人每日20市两,县级公粮付一部分,大部分由学生家履补足。后又改为薪粮由乡保自筹。由于物价上涨,通货膨胀,办法不落实,又不能按时发给,教师生活甚为困苦;加上教师社会地位低,不少优秀教师改从他业,并常因薪金问题发生学潮。民国35年6月,省教育厅刘濯瑕视察滁县等地的小学教育情况后给教育厅的报告说:“各校经费不能按月发放,如凤阳一至五月份公粮,滁县三至五月份公粮,嘉山四至五月份公粮,迄今粒米未发,尤以四月份改制后,以保养乡,薪粮由地方自筹,更感困难。乡保长对于学校应得薪粮,根本置之不理,甚有各校以生活不得解决,挨户自行要米,形同乞食。”民国35年到38年问,芜湖县、滁县、安庆、东流县、宿松县、合肥县、六安县等地的小学教师因薪金不能兑现举行罢课、游行、请愿,有些师生还遭到军警镇压。
建国初期,小学教师工资以粮食为标准,每人每月平均为200斤大米或小麦,发给一部分实物和部分折款。1952年省教育厅在《小学、幼儿园教育事业支出标准意见》中规定,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工资分制,按城乡地区不同划分4个等级,平均每人每月工资高的160分、低的86.9分。1956年,对中小学教师工资进行改革,制订新的工资标准,减少级数,扩大级差,取消了原标准的城乡与地区的差别,小学教师月工资增长率为40.6%。1961年公办小学教师月工资平均为人民币30.2元,月工资在20元以下的人很多,仅能维持个人生活。1979年开始实行班主任津贴,对担任班主任的教师,除工资外,另加津贴费每月4元、5元、6元不等。1985年改革小学教师工资制度,小学教师工资分为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共分12个级别,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合计,最高127.5元,最低50.5元。同时,对小学教师实行教龄津贴,津贴标准按教龄长短分为每月10元、7元、5元、3元4个等级。至此,小学教师待遇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其工资数额仍处在全民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较低水平。为提高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对在教学工作中有优异成绩的教师授予“模范教师”、“先进工作者”等光荣称号,给予奖励,并推荐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人物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委员会。1979年,在小学教师中设置特级教师称号,到1982年,全省有小学特级教师21人,他们是:杨宏丽、陈琨、陆永安、胡淑芳、朱玖、戴玉明、杜长英、吴伟、朱世新、李家谦、马素秋、江泽、陈志伟、张绍月、刘建国、童本忠、刘芳、徐玲君、彭福元、陈云仙、杜兰英。1983年5月,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表彰全省“五讲四美”为人师表先进个人91人(中学师范56人,小学34人,幼儿园1人),先进集体13个(中学师范8个,小学5个)。同月,省教育厅表彰全省先进儿童少年工作者86人(中等学校17人,小学61人,幼儿园8人),先进集体9个(中等学校2个,小学6个,幼儿园1个)。表彰省级优秀教师600人。黟县五溪山小学教师邵润信,徽州师范学校毕业后,20年来一直坚持在高山区担任复式小学教学。他全面关心爱护学生,讲究教学方法,熟悉复式班教学规律,他所教的学生学习成绩名列全县前茅。由于他的努力,已使这个山村成为普及初等教育和无盲村。1985年被评为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获全国总工会颁发的“五一”劳动奖章,并代表安徽教育界赴京参加授奖大会。1983年,省政府决定给全省3级以上的小学教师422人享受大学讲师同等待遇,其家属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1985年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表彰教龄三十五年以上的中小学教师的通知》,各市、县都召开了从教35年以上教师庆祝会,并颁发了荣誉证书。1985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9月10日为教师节,全省各市、县每年这一天都举行庆祝活动,表彰优秀教师(该年,安徽表彰600名教师为省级优秀教师),召开座谈会,为教师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有些地区还在商品供应、购买车船票、看病等方面给小学教师以优惠待遇。
安徽小学民办教师是一支重要力量,他们在小学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少人在工资低、生活环境十分艰苦的情况下,作出了优异的成绩,荣获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的光荣称号。出席过全国文教群英会的蒙城县管庄民办小学校长管贞元,1956年,看到村里文化落后,自己辞去农业社主任,把土改时分得的3间堂屋作教室,办起边远乡村第一所小学(管庄民小)。30年来,他一手抓教学,一手抓勤工俭学,使管庄民小成为县重点小学,所在学区已普及初等教育,扫除了文盲。民办教师的报酬,多年来是采取社队群众筹集和国家补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的。社队群众筹集的具体办法,随着农村的经济发展,几经变化。建国初期由村队向群众筹集;农村合作化以后由社队统筹,给教师记工分(参照当地中上等劳动力年工分标准),教师参加社队集体分配;1979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改行工资制,工资标准分为一、二、三等,由社队统筹发给,民师本人也和当地群众一样承包土地,参加劳动,取得收入。国家补助部分,按月发给。
由于各地经济条件不同,民师工资收入也有悬殊,一般都比较低。1983年,六安行署教育局对全地区的民师报酬作了一次调查,其筹措形式大体有3种:(1)国家补助加社队统筹,多数县、市实行这种办法。国家补助的标准,各县、市不尽相同:寿县每人每年160元,霍邱县140元,霍山县174元,舒城县、肥西县170元,六安县150元。社队统筹,分为区统筹、社(乡)统筹和大队(村)统筹3种,以大队统筹为主要形式。办法有二种:一是民师报酬与大队干部报酬相同,春季列入群众包产合同,午秋群众卖粮油时,由大队收集;二是有条件的社队,从社队企业收入中解决。(2)国家补、社队筹、收学费。舒城县舒茶公社军埠小学6个民师,国家补助每人每年170元,大队筹80元,学生每人每年交2元,平均每年民师年报酬为394元。(3)少数学校除国家补、社队筹部分外,还从校办工厂、农场收入中提补一部分。民师报酬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有些地方没能兑现,如金寨县1982年全县民师报酬,尚有20%的人未能如数兑现。二是有些地方标准偏低。不少地区民师收入平均每人每年仅250元左右,低于当地同等劳动力的水平。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小学公办教师工资的提高,民办教师的工资也不断提高。1980年公办小学教师实行班主任津贴,民师也同时实行,每月2元。民办教师在政治上和公办教师同等待遇。为提高和改善民办教师队伍素质,省教育厅曾对一些优秀民办教师,经过考核转为公办教师;将一些年轻、文化水平不高的民师,经过考试录取到中师学习提高。1980年以来,各地对民办教师队伍进行了整顿工作,在调查摸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了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发结合格证书,继续担任民师;对文化水平低、工作态度好、可以继续提高的,给予留任,暂不发结合格证书;对文化水平过低、无法任教、一时又难以提高的和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教学工作的,予以辞退。对辞退的民师,教龄短的,发给一次性补助费,教龄较长的,辞退后按月发给一定的退养费。
附:肥东县整顿民办教师队伍的做法简况
1983年,肥东县对民办教师队伍进行了一次全面整顿,取得较好的效果。该县原有民师4470人(中学678人,小学3792人),占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54%(小学占64%,中学占30%)。民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超编1000多人,每年教育经费多开支25万元。二是部分民师文化、业务水平低,难以胜任教学工作。护城公社鲁岗大队6个民师在文化、业务考试中,有5人成绩是20分左右,其中1人只考6.5分。三是有的社队民师报酬不兑现,民师不安心工作,外出做生意。经过整顿,共精简民办(代课)教师1070人,使中小学民办教师在中小学教职工总数中的百分比,由54%下降到48%。他们做法是:
(一)县委重视、大力宣传,提高认识
肥东县教育局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于1983年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写了关于进行民师整顿工作的专题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县长办公会议作了专门讨论,县委、县人民政府并以(83)1号文件下达了《关于整顿全县中小学民办(代课)教职工的意见》,县委还在三干会上部署了这一工作,要求区社党委加强领导,党委、政府负责人要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县委书记张正炳郑重表态:县委负责人不打招呼,不批条子,并要求大家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教育局及时召开中学、中心小学校长、区教育辅导员会议,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民师整顿工作意见,讨论精简民师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方法。各区(镇)、社又先后召开教师会议或民师会议,做好宣传工作,帮助民师端正态度,正确对待去留。许多民师说,过去从事教育工作是为了四化建设,现在不当民师去做别的工作,同样是为了四化建设,只是工作性质不同,没有贵贱之分。有27位民师对照条件主动提出申请,不参加文化、业务考核,自动辞去民师职务。
(二)建立组织,加强领导,搞好考核
整顿民师,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县成立了民师整顿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教育局组织了一个专门办公室。全县7个区3个镇57个公社都分别成立了相应组织,分管的区、社副书记任组长,区教育辅导员、中学校长、中心小学校长等组成了民师整顿领导机构,处理具体工作。
为了切实抓好考核工作,县教育局组织了中学、农中、小学校长和骨干教师300余人,逐校、逐个对民办教职工进行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出勤、备课、课堂教学、作业量及其批改)、业务能力、教学效果、健康状况等。要求考核组通过听课、座谈、查看备课笔记和学生作业,认真逐项填好《登记表》,并提出初步的去留意见。
文化考试,由县统一命题,统一阅卷评分。所有参加文化考试的民办(代课)教师,中学在县集中,小学以区为单位统一组织考试。中学教师原则上是教什么、考什么;小学教师可在语数两科中选考一科。卷面包括文化、业务两个方面。文化知识:初中教师考70%的初中知识,30%的高中内容;小学教师考80%的小学知识,20%的初中内容。有音、体、美专长的民师还加试专业知识(专业知识成绩占70%)。
(三)坚持原则,区别对待,去弱留强
县制定了民师整顿的对象和条件。凡在1963年12月31日以后至1978年底,经过县教育局批准参加教育工作的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都要参加文化考试。属于以下6种情况之一的免于文化考试:(1)1963年以前参加教育工作,至今未间断的;(2)中师以上专业学校培训的毕业生,以及肥东师范社来社去的毕业生;(3)1979年吸收的待遇为22元的临时代课教师(包括原系公办教师后因下放现任民师的);(4)1979年以来被评为县以上先进教师,现仍表现很好的;(5)现任农中和中心小学正副校长的;(6)1980年以来,在区社统考中曾两次获得前三名的。这些人同样都要参加工作考核。对其中业务能力差,思想与工作表现不好,体弱多病不宜担任教学工作的,同样予以精简。
对于1978年底以后参加工作的民办(代课)教职工,一律于1983年2月底停止使用,停发公助金。对其中一部分表现很好、业务能力强。学校又确实需要的,中学由校推荐、农中和小学由区教育小组推荐,经县教育局审查批准重新聘用。
在工作考核、文化考试的基础上,各地坚持紧缩编制、去弱留强的原则,中学以校为单位,小学、农中以公社为单位,对民办教职工进行研究,提出去留名单。小学、农中民师精简名单,经社、区民师整顿领导小组研究,报区委批准后,报县教育局备案存档。中学民师精简名单由学校直报教育局研究审批。由于区、社党委亲自过问,坚持政策,做好思想工作,基本上杜绝了徇私舞弊现象,使民师做到留者安心,去者愉快。
对于被精简的中小学民办教职工,县委、县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在政治上不得歧视,工作上和生活上要尽量做好安排。县教育局按其教龄长短给予一次性补助。教龄在20年以上的因年老(男60岁、女55岁)体弱,不能继续任教的,教育局从民师经费中每月发给退养费8至10元。大家反映这样好,退有所养,老有所归。
被精简的民师离校前,不少学校召开了欢送会,赠送了礼品。有的人生活困难,公社党委还发给他们生活补助费。他们表示回乡后要继续为四化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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