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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校

第三节 学校管理


一、管理体制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安徽省以办理大学堂司道兼管全省地方学务。后大学堂司道改名高等学堂。当时直接管辖全省中等学堂的是安徽高等学堂,间接管辖的是京师大学堂。光绪三十年专设学务处,安徽全省中学堂统由两江学务处管辖。次年,安徽省学务处成立,中学堂归由本省学务处直接管辖。光绪三十二年,安徽改设提学使司,所有中学堂,概归省提学使司管辖。按规定,中学堂毕业学生须由提学使调省复试,经省复试合格,奖给贡生资格,并准其就职,直至宣统三年(1911年),经学部奏准,始宣布停止中学毕业调省复试。
入民国,废提学使司,改设教育司。民国5年(1916年),归并巡按使署,改司为科。民国6年,设教育厅,各中学统归教育厅直接管理,民国21年公布《中学法》,次年又公布《中学规程》。关于中学的设置与管理,规定:“省立中学之设立、变更及停办,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呈省教育厅核准后办理,并由厅报部备案。私立中学之设立,变更及停办,由主办人呈省、市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办理,转报教育部备案。”民国时期,这种规定,并无变更。
建国初,全省公私立中学由各地人民政府接管后,分别由皖北,皖南行署直接领导管理。1950年,对中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省立中学由行署直接领导,暂由专署代管;原县立中学由县政府管理;私立中学由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管理。1952年省教育厅成立后,规定:全省公私立中学,由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学校的设立,变更、停办等事项,统一由教育厅办理。对工矿、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学,由主办单位负责管理。1957年,对国家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实行分级管理。初级中学,一般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除省属重点中学由省教育厅直接管理外,一般委托所在专区(市)或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1958年8月,教育厅转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下放问题的规定》:“普通中小学的设置和发展,无论公办或民办,由地方自行决定。各地方根据因地制宜,因校制宜的原则,可以对教育部和中央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学校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通用的教材、教科书,领导学校进行修订补充,也可自编教材和教科书。”加强了地方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增强了办学的灵活性。
“文化大革命”期间,教育行政领导管理工作十分混乱。城市中学,交由工厂领导管理,部分下迁农村学校,交公社管理;城市郊区中学或下放公社管理或划归郊区领导。农村中学,下放公社管理。粉碎“四人帮”,拨乱反正后,中学逐步恢复正常的管理体制。1983年6月,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的决定》,改革学校领导管理体制,实行条块结合,调动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并充分发挥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省属重点中学由省和地、市双重领导;完全中学由市、县领导;初级中学一般由县、市和省辖市的区领导。各业务部门、厂矿、集体单位举办的中学由办学单位领导管理。1985年8月,省委、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改革教育管理体制,实行简政放权,明确分级管理的职责,规定对学校的管理权限,除农村初中有步骤地交由乡(镇)管理外,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主要由县(市)管理。省重点中学一般由县(市)管理,有的也可由地、市管理。城市各类中学,根据当地情况,实行分级管理。创办和改办学校实行分级审批,高中和职业高中改制,由地、市审批,报省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初中改制,由县审批,报地、市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厂矿、企事业单位所办中学,行政上由办学单位领导管理,业务上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导。
二、管理组织
清末,学堂初创,学堂的组织管理机构,初无明文规定。安徽各中学堂,一般设堂长(或称总理、总办)一人,主持学堂行政工作。延聘学监一人,负责管理教务;斋务一人,负责管理学堂财产经费、师生生活事项;舍监一人,管理学堂寝室秩序和清洁卫生。其后,中学堂的负责人改称监督或总教习。监督之下设监学和监舍。监学管理教务,监舍管理训育和生活事务。规模较大的中学堂,另设庶务、会计、书记(文书)、图书仪器管理员等职员各一人,各司其责。各中学堂均按学堂管理章程和管理规则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管理。
民国初年,改学堂为学校,中学的组织机构无统一规定。一般设校长一人,下设监学以及庶务、会计等职员。民国11年实行新学制后,中学设校长,下设教务处、总务处。民国18年,中学增设训育处或训导处。民国24年,《中学规程》公布后,才正式对中学的行政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有了规定。
1、中学设校长一人,综理全校校务,并须担任教学,其任课时间不得少于专任教员教学时间最低限度的二分之一,并不得另支薪给。
2、设教导主任一人,协助校长处理教务、训育事项。6班以下的中学,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可设教务主任、训育主任各一人,协助校长分别处理教务、训育事项。7班以上的中学可设事务主任一人,处理教务及训育以外事务。实行军训的中学设立军训团,有的中学还专设有军训处。
3、中学设校医一人、会计一人、图书仪器管理员2~3人。6班以下的中学设事务员及书记(文书)2~4人;7班以上的中学每增加2班,平均增加事务员或书记一人。
4、中学设置下列2种委员会:
(1)训育指导委员会:由校长、各处主任、各教员及校医组成,以校长为主席,负责指导有关学生训育事项,每月开会一次。
(2)经费稽核委员会:由专任教员公推3~5人组成,委员会委员轮流充当主席,负责审核收支帐目及单据之责,每月开会一次。
5、中学举行下列4种会议:
(1)校务会议:以校长、各处主任、全体教员、校医及会计组成,校长为主席,讨论全校一切兴革事项,每学期开会1~2次。
(2)教务会议:以校长、各处主任、各导师及校医组成,校长为主席,讨论有关教学及图书仪器设备购置等事项,每月开会一次。
(3)训育会议:以校长、各处主任、各导师及校医组成,校长为主席,讨论一切训育及管理事项,每月开会1~2次。
(4)事务会议:以校长、各处主任及全体职员组成,校长为主席,讨论一切事务事项,每月开会一次。
民国24年公布的《中学规程》,对中学校务分掌已有明文规定。民国28年公布的《中等学校行政组织补充办法》,规定中学行政组织机构按照学校规模之大小而定,并以各处、组为单位进一步划分其职掌。民国31年公布的《中等学校校务处理办法大纲》,对校长以及各处应行处理重要事项均作出详细的规定。
1、中学校长负责组织领导全校各项工作。其应行处理的重要事项为:(1)规划校务改进与发展。(2)修订及审核各项章则。(3)聘请或遂选各科教员。(4)派定各处、组职员。(5)考察辅导教学,督促研究及协助进修,各班各科教学及实习实验等各项作业必须轮流有时间考察,每周至少3次。(6)考察及调整职员工作。(7)调阅学生各科作业及试卷并督促改进。
2、教务处重要工作:(1)拟订或修订教学上各种章则和教学实施计划及各科教学研究计划。(2)拟订学生实验、实习计划。(3)编配各班级教学时间表。(4)会同各教员选定各该科教科书及参考书、教具等。(5)查阅各科学生作业及试卷。(6)查阅教员自编教材及实际进度。(7)办理教员缺补课等事宜。
3、训导处重要工作:(1)以三民主义精神教育学生,贯彻《青年训练大纲》。(2)组织各级导师教育、指导、考察学生思想言行。(3)处理学生中偶发重大事件及奖惩事项。(4)指导组织学生自治会及其他各种集会。(5)切实实施军事管理及童子军管理。
各私立中学,普遍建立有校董会。校董会的主要任务为任免校长、稽查学校经费、决定办学及筹资等重大事项。在靠学款、学产所经营的息金办学的学校,还增设校产管理委员会或校产管理处。
建国初期,安徽各中学取消了训育处和军训处,组织成立了“校务委员会”或“复校委员会”,主持学校行政工作。“校委会”由教职员代表5~ 7人组成。主任由专署(市)、县党政领导选拨民主进步在师生中有威信的教师担任。校委会主任主管学校行政工作,委员分管教导、总务、生活管理等方面工作。1950年开始任命校长。高中(完中)由皖南、皖北行署任命。初中由专署(市)、县任命。
1952年,根据《中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中学实行校长责任制,设校长一人,负责领导全校工作。中学设教导、总务两处,在校长领导下,分管教导、总务工作。高、初中校长全部由省人民政府任命。这一时期,选派了一批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较高的党员干部担任中学校长,加强党对中学的领导。中学党支部书记,大多由党员校长兼任。
1963年,按照《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校长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领导教学工作和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和组织师生参加生产劳动;关心教师、学生、职工生活,注意保护他们的健康;管理学校的人事工作;管理学校的校舍、设备和经费。《条例》强调,教导、总务两处,要协助校长领导教学工作、思想政治教育、生产劳动和总务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学校组织机构有了很大变动。校长制改为“革命委员会”,革委会设正、副主任主持领导学校工作。下设政工组、教育革命组和后勤组,分管人事、政治思想、教学和总务工作。粉碎“四人帮”以后,逐步恢复“文化大革命”前学校的行政组织机构。
1978年9月,教育部颁布修订的《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全日制中学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中学设校长一人,负责领导全校工作。在校长下一般设教导、总务两处。规模大的中学还设有政教处、体育卫生处和生产劳动处等。规模小的中学,设教导主任和事务员。
中学一般设党支部,规模较大、党员较多的学校设党总支。《条例》提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办好学校的根本保证。中学党支部统一领导学校各方面的工作,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委的决议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加强教育革命的领导,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领导学校政治思想工作,做好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教育党员团结群众,在学校工作中起模范作用;领导学校共青团、学生会、教育工会和其它群众组织的工作;关心群众生活,作好后勤保证工作。
1984年以来,根据中共中央和省有关指示精神,着手改革中学内部的管理体制,在少数中学试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予以保证、监督,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省教委在总结各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安徽省中学校长负责制试行条例(修改草案)》,并通知各地、市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中学试行校长负责制。
宣统三年安徽全省中学堂概况一览表表4—2—1

民国33年下半年安徽省中学一览表表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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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安徽省全日制完全中学校统计表表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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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该表系按1985年度安徽省全日制普通中学情况编制。
2.该表各地区所属学校,系按1985年当时安徽行政区划编列。
3.校名前标有“★★”记号的,为省属重点中学;标有“★”记号的,为地、市重点中学
4.少数学校缺建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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