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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师 学生

第一节 教师


一、来源与任用
清末,中学堂的教师一般称为教习,由官府派遣,或由学堂延聘。文科教习,多为科举出身的进士、举人;理科教习,有为高等师范或其它高等学堂毕业生,也有少数归国留学生,个别也有聘请外国人任教的;体操教习,多为武备学堂毕业生。
民国元年(1912年),教育部颁布《中学校令》,规定中学教员(教习改称教员)须经检定合格,学校始得聘任。民国初期,高师毕业生远不敷中学的需要,因而教育部关于中学教师须经检定合格的规定,实际上未能贯彻执行。
民国17年,安徽省教育厅制发《中等学校教职员任免条例》,规定中学教师由校长聘任,并报教育厅审查备案;对中学教师的任用资格提出了具体规定。民国33年,实施中学教员检定办法,经检定合格的教员,由教育厅发给检定合格证书。各中学应就检定合格的教员选聘。抗日战争胜利后,继续实行教员检定办法,但实际上要求不严,流于形式。
民国时期,中学教员一律实行聘任制,于每学期开始前,由校长聘任。教员聘任以半年为一期,期满可续聘,过期不聘即告辞退。当时,教员受聘,并非易事,一要靠能力,二要靠关系。每当学期结束之际,教员能否受聘,要经过一番剧烈竞争,以致形成所谓“六腊之战”(学校一般都在农历六月和腊月,学期结束时给教员发聘书),教员工作无保障,生活不得安定。
建国后,中学教师的来源主要是:1、接管旧有学校留用的教师;2、直接吸收社会上知识分子;3、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这是师资的主要来源;4、招用民办教师,以补公办教师的不足。
建国后,公办中学教师同行政机关干部一样,一律由人民政府统一任用管理。对教师的任职、定级、晋级、调动、奖惩、离退休等事项都有统一的政策规定。
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贯重视教师的管理工作。“文化大革命”中,中学教师队伍遭到严重破坏。1978年1月,安徽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教师队伍的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中小学公办教师的管理工作应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师范院校和中师毕业生应全部分配到教育部门工作,公办教师的自然减员应由教育部门从民办代课教师中选择补充,各级行政部门不应占用教育事业编制,已占用的应尽快退还。1984年,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制止不适当地抽调中小学教师和干部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除选拔担任县级以上领导班子以及确实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者外,任何单位均不得抽调中小学合格教师改任其它工作,已调的应一律调回学校”。1985年,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又发出通知,规定“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全部分配到学校任教,任何机关、单位不得截留”。但是,上述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认真贯彻执行,教师外流的现象依然存在。
二、师资的数量与质量
清末,安徽中学堂初创,所需师资不多,而本省求是学堂和高等学堂师范科已续有毕业生,且续有留学生回国,中学师资情况本不会供不应求。但是,由于官府所派求是学堂和高师毕业生于各地,而该州、府随意更换;各属学堂又往往徇情滥聘教员,以致中学师资数量缺乏,质量不高,而体操、图画、格致等科的师资问题更为严重。据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统计:安徽全省中学堂共有教习183人,其中:高等师范毕业的36人,占19.7%;其它科毕业的82人,占44.8%;未入学堂、未毕业的64人,占35%;外国人1名,占0.5%。由此可见,当时安徽全省中学堂的教师,大部分不是高等师范毕业生,不少是科举时代的塾师宿儒。
民国初期,中学教师的素质仍较低,数量也缺少。不少中学只有几名教师,一人要兼教几门课,难以形成专科任教。国民政府奠都南京以后,中学师资状况始有所改变。抗战期间,中学教师大量流失,学校只得降格以求,师资质量又明显下降。抗战胜利后,继续实行教师检定和教师聘任制,中学师资稍得充实提高。民国时期的中学师资质量,以省立中学较好,县立中学次之,私立中学则参差不齐,差距很大。
建国以来,随着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中学师资队伍不断壮大。1949年,全省中学专任教师有1724人;1985年,全省中学专任教师达102477人,36年间,中学师资队伍增长了五十八点五倍。
1978年以来,中学教师经过逐年补充和培训进修,中学师资队伍的学历状况和业务水平有了明显变化和提高。1985年,全省高中专任教师15276人,其中: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以上的9017人,占59.03%;高等学校专科毕业和本、专科肄业两年以上的4913人,占32.16%;高等学校本、专科肄业不满两年的259人,占1.69%;中专、高中毕业及以下的1087人,占7.12%。全省初中专任教师87201人,其中: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以上的6430人,占7.37%;高等学校专科毕业和本、专科肄业两年以上的18498人,占21.21%;高等学校本、专科肄业不满两年的2309人,占2.65%;中专、高中毕业的56146人,占64.39%;中专、高中肄业及以下的3818人,占4.38%。
当前全省中学师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教师数量缺少,水平较低,骨干教师外流多,合格师资补充慢,教师年龄老化,青黄不接,出现“低谷”和“断层”,民办教师比重也偏大。
1985年,全省中学教师缺少4000人左右,特别是农村中学缺的多,而且各科教师不配套。近几年来,中学教师的学历水平虽有所提高,但距合格要求还相差很远。1985年,全省高中教师达不到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学历的占40.91%,初中教师达不到高等学校专科毕业学历的占72.5%。而且实际教学水平同学历水平也不完全一致。据1984年的典型调查情况表明,全省高中教师不能胜任教学的约占二分之一,初中教师不能胜任教学的约占三分之二以上。同时,中学现有教师各学科很不平衡,语文、数学教师显得有余,而生物、历史、地理、体育等科教师缺额较多。造成目前中学师资数量缺、质量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文化大革命”期间高等师范院校停止招生达4年之久,中学发展所需师资得不到合格补充,只得“层层拔高”教师和大量吸收民办教师来解决,这些教师很难适应中学的教学要求。再是由于提高教师地位、待遇的政策落实不够,加上一些党政机关任意抽调教师,致中学教师外流、改行的现象相当严重。三是由于前些年高等师范院校的系科设置和招生计划脱离中学教学实际,以致形成中学各科教师的不配套。
“文化大革命”前,全省中学民办教师比重很小。1965年,中学民办教师仅有335人,占中学教师总数的1.95%。“文化大革命”中,中学迅猛发展,师资来源短缺,只得大量吸收民办教师。1977年,全省中学民办教师达64682人,占中学教师总数的53.07%。1978年,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选用民办教师,应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民办教师的任用、辞退、调换等均须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1981年,省教育厅、人事局、劳动局联合通知:该年从全省民办教师中选招国家正式中小学教师1500人。1983年,省委、省人民政府通知各地对民办教师队伍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整顿和加强。至1985年,全省中学民办教师仍占中学教师总数的15.3%。
安徽省部分年份中学师资队伍发展概况表表4—4—1

三、教师的待遇
清末,中学教习的工资待遇,向无通例规定。初为月薪制,后渐改为时薪制,或时薪制与月薪制并行。教习之间待遇不等,差距很大。
民国11年以前,实行时薪制的中学,一般每小时为0.5~2元。实行新学制以后,省立初中,一般每小时为1.25~1.5元;省立高中,一般每小时为1.75~2元;县、私立中学,比照省立中学略低。
民国16年,安徽省教育厅制订《中等学校教职员待遇暂行条例》,改时薪制为月薪制,规定专任教员每周授课时数和薪金标准。高中教员月薪为120~160元,初中教员月薪为80~120元。兼任教员的待遇,仍以课时为标准,高中每小时月薪7元,初中每小时月薪5元。私立中学,有行月薪制,有行时薪制,但一般全年只发10个月的薪金。民国25年,颁行《安徽省立中等学校教职员待遇办法》,规定省立高级中学教员薪金分为14个等级,级差为10元,最高级为210元,最低级为80元;省立初级中学教员薪金也分为14个等级,最高级为190元,最低级为60元。县立、私立中学教职员待遇远比省立中学低。抗日战争以前,中学教师待遇较高,当时物价低,消费少,一个教师的工资收入,一般可维持5口之家的生活尚有余裕。但军阀混战时期,移用教育经费作军饷,经常克扣教师工资,且教师工作无固定保障,是以教师生活仍较清苦。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财经困难。中学教员工资一般只能按原薪7~9成发给,且不能按时发放。民国28年以后,由于物价上涨,中学教员薪给,除发给规定的薪金外,还发给生活补助费。但实际生活待遇,日趋下降。抗战后期,安徽省教育厅参照国立中学标准,制订《中等学校教职员薪给标准和教员年功加俸暂行办法》。省立中学并依照省级公务人员膳食补助办法,分别补助食米100斤,另发给单棉制服各一套。县、私立中学也比照省校标准,适当提高教职员待遇。民国36年,安徽省中学教员薪给标准:公立初中专任教员平均月薪180元,高中专任教员平均月薪260元,最高达400元。另外,按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私立中学教员薪给标准,规定比照省级略低,但至少不得低于省级80%。教师工资金额虽然不断有所提高,但总跟不上物价飞涨,实际生活水平已远不如战前,到解放前夕,已极为艰苦。
此外,民国15年,国民政府颁订有《学校教职员养老金及抚恤金条例》。民国23年分订为《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和《学校教职员抚恤条例》,安徽各中学按照执行,凡年老退休的教职员可按章领取退休金,教职员死亡后,可按章发给遗属抚恤金。
〔教师社会地位的提高〕
建国初期,各级党政领导贯彻执行党的“争取、团结、教育、改造”知识分子政策,尊重教师工作,重视在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注意在教师中选举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教师的社会地位不断得到提高。但由于“左”的错误,反右派斗争严重扩大化以后,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受到严重干扰破坏。“文化大革命”中,中学教师队伍遭受到严重的摧残和迫害。
1978年以后,重新明确了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中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受诬陷迫害的教师、干部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复查平反。到1981年,在全省中小学教师中,陆续改正错划“右派”16000多人,平反冤假错案62000多件,安排了13000多人重返教育工作岗位。
1983年6月,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要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大力提高人民教师的社会地位,造成全社会都来尊重教师的风气,并为他们的教学和进修提供必要的条件”。
1983年8月,省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合转发《关于坚决煞住侮辱、殴打、伤害教师邪风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和政法公安机关立即采取严厉措施,坚决保障教师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对杀害、殴打、伤害、侮辱教师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厉惩处。
1984年,在中学领导班子的全面调整中,选拔了一大批优秀的教师担任了中学的领导职务。
1985年8月,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出:要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要在政治上关心、帮助教师的进步,及时吸收具备条件的优秀教师入党。要大力表彰优秀教师,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要注意逐步解决教师宿舍问题。要在全社会树立和发扬尊重教师的良好风尚。1985年,全国人大决议,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全国各地进一步开展尊师活动。
〔教师生活待遇的改善〕
建国后,教师由学校定期聘任制改为政府任用制。教师生活有了保障,不再为能否受聘担忧。同时,教师的生活待遇也逐步得到了改善和提高。
建国初,中学教师的工资,实行薪粮制,按教师的职务和能力评定薪级,发给大米。中学教师月发大米200~300市斤。
1952年,实行工资分制。中学教师每月160~2451资分。工资分值,以当月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价格综合折算货币工资额。初步统一了各级学校教职工的工资标准,并稳定了他们的生活。1954年,调高部分教师的工资,中学平均增加8.73%。1955年,改行货币工资制,又调高部分教师的工资,中学比1954年又平均增长2.81%。
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减少了等级,增大了级差,以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并较多地增加了月工资金额。中学教师工资比改革前平均增加18.5%。
1959~1960年,又为工资偏低的教师提高了工资。1963年,教师工资又作了大面积的调整。1972年,对一些工龄长、工资低的教师调升了工资。
1977~1981年,中学教师的工资,又有过3次调整。1985年,进行工资制度的改革,教师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奖励工资、加工龄、教龄津贴计发工资,教师的实际工资又有了提高。在中小学教师中还实行了班主任津贴。
建国以来,中学教师除工资多次调整、不断提高外,还享有多种福利待遇。1952年起,享受公费医疗。1954年起,拨给教师福利费,补助生活困难的教师。此外,又陆续制订有教师退职、退休、离休、假期、抚恤等各项劳动保险制度。
为解决教师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雄,1983年12月,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中教五级、小教三级以上中小学教师享受讲师待遇的具体意见》,凡被确定享受讲师待遇的中小学教师,在参加会议,听报告等方面,按讲师对待。其家属“农转非”问题、物资供应和图书资料费等,均按有关规定执行。从1984年起,全省有8300多名中教五级以上的中学教师享受了大学讲师的同等待遇。1984年4月,省教育厅、人事局发出通知:为促进山区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中小学教师到山区工作,根据省委关于对在山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临时性岗位津贴的决定,规定对本省山区16个县中教五级、小教三级以上的中小学教师增发本人基本工资10%的教师岗位津贴。
四、表彰奖励
对中学教职员的奖励,清末、民初,授以官职;正式学制颁行以后,予以传令嘉奖。民国20年,教育部公布奖状规程,其中规定从事教育确有成绩或有特殊贡献者授予奖状。民国29年,又订有《教员服务奖励规则》,规定凡公私立中学教员在校连续服务10年以上、著有成绩者,可由学校授予奖状。民国31年,安徽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关于中等学校教员奖助金办法,组织审查委员会,对于经检定合格、在校连续服务3年以上著有成绩的中学教员,申报教育部审核,按年给予300~500元的奖助金。另外,省教育厅为奖励教员服务和提高师资质量,特制订中学教员各种进修办法。对中学教员经检定合格,在一校连续服务9年以上成绩卓著者,得休假一年,从事考察研究工作。在其休假进修期间,照支原薪,其考察研究成果优异者,另予奖金。民国35年,安徽省教育厅为奖励优秀教师,并提高教师服务情绪,特制订厅聘中学教师办法,规定经检定合格、在一校任教5年以上、教学成绩优异、受嘉奖3次以上、对所教学科有专门著作、具有特殊贡献的中学教师,得由学校提名,报请应聘为厅聘教师。厅聘中学教师,待遇从优,任期三年,成绩优良的,期满得续聘。
建国后,党和政府为提高人民教师的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予以表彰和奖励。省教育厅决定,从1955年起,在全省中小学推行评选优秀教师的工作,并订出评选工作的具体办法。1960年,召开了全省文教群英会。1962年召开了全省中小学优秀教师代表会。
1979~1980年,在全省中小学开展评选特级教师的工作,共评选出特级教师47名,其中:中学教师29名(含师范教师3名,县教研员1名),小学教师18名。1980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特为召开晋升特级教师大会,由省委书记、省长向特级教师颁发证书。对评选出的特级教师,提高工资待遇,按月享受工资补贴。有的特级教师还被推选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或政协委员,或被吸收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1980年2月21日,省人民政府向全省各条战线的先进单位和劳动模范颁奖,中学先进单位有怀宁县秀山中学和青阳县九华中学;劳动模范有蔡澄清、金平、葛树城、汪隆辉、汪舜年、张崇祺、郁祖权等7名教师。1983年,全省中小学有139名优秀教师被评选为优秀班主任,其中有53人被评为全国优秀班主任;还有91名中小学教师被授予全省“五讲四美,为人师表”优秀教师的光荣称号,其中有15名中学教师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经各地评选,由省教育厅转报国家教委,列入《中国人名辞典》中全省杰出的中学优秀教师有汪延茂、金平、陈光升、李馥仁4人。
1985年1月,省人民政府为表彰从事教师工作35年以上的中小学教师,特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在本年春节期间,召开一次从教35年以上的教师庆祝会,以示慰问,并颁发荣誉证书。以后每年举行一次庆祝会,并进行调查研究,切实采取措施,帮助这些教师妥善解决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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