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入学 清末,按学制规定,中学堂应以高等小学堂毕业生升入肄业,入学年龄为16岁;具有同等学力的学生,经考试合格也准入学。当时,安徽各中学堂初办,学生来源不足,大多是二、三十岁的科举儒学生员,少数是十几岁的高小毕业生;因而学生程度参差不齐,年龄也长幼悬殊。中学一律限招男生,不收女生。省办或府办的中学堂招收新生,都按所属各县分配一定的名额选送入学。 民国以后,按《中学校令》和《中学规程》的规定,初中招收高小毕业生,高中招收初中毕业生,都须经过入学考试,择优录取。中学招收同等学力的学生,高中至多不得超过录取总额的20%,初中至多不得超过30%。安徽省教育厅于民国17年(1928年)制订《初中毕业生升入本校高中办法》,规定各完全中学对品学兼优的本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得免试升入本校高中,其免试名额不得超过本校新生总额的40%,后减至10%。 建国初,关于新生入学的规定:初级中学招收高小毕业生,入学年龄以12周岁为准;高级中学招收初中毕业生,入学年龄以15周岁为准;初中、高中都可以招收同等学力的学生。中学一律男女兼收。新生入学,须经考试,择优录取。注意吸收工农子女入学,可适当放宽年龄和降低入学考试成绩优先录取。 1952年起,高级中学实行全省统一招生,由省统一命题,各专、市组织考试;初级中学由市、县统一招生,以保证招收新生的质量和中学招生计划的完成。 1958年,省教育厅规定初中毕业生免试保送升学的办法:凡品学兼优的初中毕业生,可由学校保送,经专、市审核,免试升入专、市指定所属办得较好的高中、师范学校,保送名额以接收学校招生数的15%为原则。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学停止招生达4年之久。1970年,中学恢复招生后,废除入学考试制度,采取推荐与审查相结合的办法。1976年,恢复了中学招生考试制度。 1983年,省教育厅规定,在普通中学招生中,对下列几种考生可分别予以照顾录取:1、初中毕业班的“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和教育厅批准进行教改试验的初中毕业班学生,达到毕业标准的,可免试升入本校高中;2、归侨和外籍华人的子女,可照顾一个分数段录取;3、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5名的队员或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分别由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体委证明,可照顾一个分数段录取;4、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在与汉族考生同一分数段内,应优先照顾录取。 1985年6月,教育厅提出关于中学招生试行保送办法的意见:对保送的学生,一定要坚持条件,择优保送。保送的学生要学有特长、德体优秀,不只是单科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而且必修的各科成绩也是较优秀的学生。初中保迭的学生,一般是输送给省重点中学高中。促送的学生,由保送学校和接收保送的重点中学协商确定,报经地、市审批后录取。 1985年12月,为改革中学招生和毕业考试办法,省教育委员会规定有条件的市、县初中招生考试和小学毕业考试合并一次举行,由市、县组织命题考试。高中招生,仍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对一部分初中毕业生,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办法试行择优免试保送升学。 二、学生待遇 清末,为提倡和鼓励学生入学,官立中学堂概不收取学费。后来,学校渐多,学生渐众,待遇也随之改变,须酌收学费。 民国时期,规定中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包括图书、实验和体育等费),膳食自理课本和制服也自备;私立中学的住宿学生还须缴寄宿费。另设有奖学金,各中学学生属家境贫寒而成绩优秀者,得享受免费(免缴学费),或公费(除免缴学费外,并供给膳食、用书、制服等)待遇。但这项免费和公费生名额很少。抗日战争期间,政府为救济战区学生,凡家在沦陷区,经济来源断绝的中学生,按其学行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分别给予全公费或半公费的待遇。另外,对于革命与抗战功勋将士子女以及抗战受伤的荣誉军人就学公立中学家境贫寒的学生,得依据有关条例规定,享受免费或公费待遇。 建国初,改革旧教育的办学方向,为工农开门。皖北、皖南行署为使革命军、工、烈属子女和工农劳动人民的子女有进入中学学习深造的机会,分别制发关于中学公费生的规定:以中学所收的学粮,除抵缴免费生20%的杂费外,其余全部收入充作公费生的伙食费用。各地可根据学费收入数量,每百名学生中解决1~8名的全公费生。凡学生确系革命军、工、烈属子女,其家境贫寒,无法自给或半自给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可申请享受公费生待遇。对全公费学生,实行供给制,除免缴学杂费外,还供给膳食、衣服和学习、生活用品。凡家境贫寒、成绩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免费生待遇,得免缴学杂费全部或一部。对公费生、免费生的申请条件和手续,另订有具体实施办法。 1952年,中学生的公费制一律改为人民助学金制。高中学生按总人数的30%,初中学生按总人数的20%享受面发给人民助学金。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学助学金,暂订为城市每生(按在校学生总数计算)每年2元,县镇和农村每生每年3元,编列预算,评定发给。 粉碎“四人帮”后,重新制订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1983年,改订了人民助学金实施办法。 三、毕业与会考 清末,中学堂毕业生须经复试合格,才准予毕业。对成绩优秀的毕业生,报经学部审批,授给贡生资格,准其就职。至宣统三年,才停止中学堂毕业复试,并废止奖贡。 民国初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学校令》规定:学生修毕中学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毕业证书。民国15年,安徽省教育厅为提高教育效率,整齐学生毕业程度,制订《中等学校毕业考试暂行规程》,规定各中学必须严格举行毕业考试,各科毕业考试成绩及格,才准毕业。民国21年,颁行《中学毕业会考规程》,凡省、市、县公立中学及已立案的私立中学应届毕业学生,均应参加省教育厅举办的毕业会考,会考各科成绩及格,始得毕业。民国27年至30年,因抗战影响,中学集中进行毕业会考暂停,改由省教育厅届时派员分赴各校监考。民国31年起,恢复中学毕业会考制度。民国33年,改为高中应届毕业生全部参加会考,初中应届毕业生则抽校参加会考。民国37年,由于战争影响,中学会考全部停止。 建国后,安徽省教育厅制订有中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查暂行办法,对中学学生毕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学学籍管理混乱,成绩考查办法废弛,毕业考试制度也被废除。 1978年后,加强了学籍管理,恢复毕业考试制度,并规定了学生毕业标准。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切实提高中学教育质量,省教育厅于1983年制发《六年制中学高中毕业会考办法》(草案),决定从1984年起,在三年制高中实行全省毕业会考制度。规定全日制六年制中学高中教学计划所列的必修科目,都要进行会考。高中三年级所学各科在高三下会考,其它学科在按教学计划学习结束时会考,作为该科毕业考试成绩。为严格实行中学毕业会考制度,还规定:高中会考由省统一命题,初中会考由地区、市统一命题;高中会考由地区、市统一组织考试和阅卷评分,初中会考由市、县统一组织考试和阅卷评分。从1985年起,规定初中毕业会考成绩要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参考。为有利于中学进行教学改革,由教育厅指定一批教学秩序好、质量高、教改试验步子较大的中学,免予参加全省会考,由学校自行按照与会考大致统一的时间、考试范围,自行命题考试。 四、升学与就业 清末,安徽中学堂初办,学校少,规模小,中学毕业生不多。据统计,安徽各中学堂,自光绪三十二年至宣统三年,全省共计只有中学毕业生331人。这些中学毕业生,除部分升入高等学堂外,大多就了业,有的做了官,只少数在家居闲。 民国初年,安徽省中学教育发展缓慢,中学毕业生仍然不多。因而中学毕业生的升学与就业问题并不紧张。据民国19年安徽部分县立普通中学毕业生状况的不完全统计,民国以来,这些县立中学共有高中毕业生797人,其中:升学的282人,占35.38%;就业的371人,占46.5%;居闲的144人,占18.08%。 民国20年以后,安徽各县立、私立中学渐有发展,但大多发展初中,紧缩高中,且全省只有高等学校一所,因而初、高中毕业生的升学、就业问题乃日趋紧张。至民国24年,省教育厅特制订《实施中小学升学及职业指导办法》,省、市、县分别组织成立中小学升学及职业指导委员会,并设立职业指导介绍所,对在校学生进行职业训练,实施升学和就业指导,同时联络职业界和学校,以求学生服务和升学的便利。各中学毕业生除已升学就业外,对其余居闲学生,则制订救济办法:1、由各市、县教育局或学校负责调查,并介绍职业;2、设立师训班,培养小学教师,或办职业补习班,以适应社会需要;3、由市、县教育局筹设贷金名额,使居闲学生得有待业、升学的机会。抗战时期,由于战争影响,百业凋蔽,民生艰难,中学毕业生的升学与就业均难于解决。据民国29年统计,安徽全省保送和选送高中毕业生升入后方大学的仅51人,其余各校高中毕业生之能考取大学的寥寥无几。众多未能升学的高中毕业生就业问题很难解决。抗战胜利后,安徽省政府特设高中毕业生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办理本省高中毕业生的服务与管理事项。但由于政局动荡,对高中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仍未能有所缓解。 建国初期,由于安徽中等教育事业原有基础比较薄弱,在中学教育的恢复和发展中,中小学毕业生大都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小部分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也大多参加了工作。这时,中学毕业生的升学就业问题,未呈现出显著的矛盾。 到50年代中期,随着中学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学毕业生,特别是大量的初中毕业生,升学与就业问题呈现了突出的矛盾。省教育厅和各地、各较大力开展对未能升学的中小学毕业生从事生产劳动或组织自学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安排工作。从1954~1955年开始,直至50年代未坚持加强劳动教育和社会宣传,以期形成“一颗红心,两种准备”和劳动光荣的社会舆论,转变学生轻视劳动的观点,稳定未升学的毕业生情绪,提高学生家长和社会群众对中小学教育的目的和任务的认识,引导安排未能升学的毕业生从事生产或组织自学。据1955年统计,初中应届毕业生29219人,除升学的以外,未升学的19858人,占初中应届毕业生总数的62%。经过多方努力,对未升学的初中毕业生安排情况如下:1、参加农业生产的10770人,占56%;2、参加工业生产的655人,占3.4%;3、参加其它工作的2065人,占10.4%;4、组织自学的3783人,占19%;5、其余待安排的2579人,占11.2%。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中学几年停止招生,并广泛动员初、高中毕业生“上山下乡”,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中学毕业生升学、就业的矛盾暂时得到缓和。但在恢复招生后,普通中学盲目发展,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又被大量削减,造成中等教育结构单一,大量不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难以就业,矛盾更趋尖锐。 经过拨乱反正,调整整顿中学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积极改革中等教育结构,但近年来,全省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比例失调的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据统计,1984年,小学、初中毕业生的升学率有所上升,小学毕业生升初中达到60%,初中毕业生升高中达到26.1%。但仍有40%的小学毕业生,74%的初中毕业生和一部分高中毕业生,既不能升学,又无一技之长,不能劳动就业。因此,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克服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倾向,当前仍然是本省中等教育事业的艰巨任务。 五、学籍管理 清末,学堂兴办不久,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尚无明文规定。 民国6年,教育部公布《中学校令施行规则》,对学生“入学转学退学及警戒”,开始有了具体规定: 中学校入学资格,须在高等小学毕业及具有同等学力者。 学生因正当事故,须转学于他校,经校长认可者,应授以在学证书及成绩表,令呈验于转入之校。中学校收受转学生,以有缺额为限。转学生须经编级试验,合格者始编入相当之学级。 凡未修毕一学年之课程,及受学年试验不及格者,应停其升级。 学生修毕中学校课程,试验合格者,应授以毕业证书。 学生犯下列条款之一,校长得命其退学:1、性行不良难望悛改者,2、成绩过劣难期造就者;3、陆续旷课至百日以上者;4、无正当事故接续旷课至一月以上者。 学生因特别事故自请退学,当受校长许可。 学生有不正当行为,校长得加以警戒。 国民政府教育部于民国13年制定、民国25年修正公布的《中学规程》,对中学的学籍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一)成绩考查 中学生成绩分学业成绩、操行成绩和体育成绩三项。 1、学业成绩考查 考查学生学业成绩分日常考查、临时试验、学期考试和毕业会考等4种。 (1)日常考查:各学科依其不同性质酌用下列名种方式进行。(1)口头回答,(2)演习练习,(3)实验实习,(4)读书报告,(5)作文,(6)测验,(7)调查、采集报告,(8)其他工作报告,(9)劳动作业。 (2)临时试验:由各科教员随时于教学时间举行,不得预先通知学生,每学期每科至少举行2次。 (3)学期考试:于学期终各科教学完毕时,就一学期所习课程考试之;考前停课1~2日,备学生复习。 (4)毕业考试:于三学年修满后,就初中或高中所习全部课程考核之;考前停课3~4日,备学生复习。参加毕业会考的学生得免除毕业考试。 各项成绩计算办法如下: (1)各科日常考查成绩与临时试验成绩合为各科平时成绩,日常考查成绩在平时成绩中占三分之二,临时试验成绩占三分之一。 (2)各科平时成绩与学期考试成绩合为各科学期成绩;平时成绩在学期成绩中占五分之三,学期考试成绩占五分之二。中学第三学年第二学期得免除学期考试,而以平时成绩作为学期成绩,但不参加毕业会考的学生,仍须举行最后学期考试。 (3)每学生各科学期成绩的平均数,为该生的学期成绩。每学生每学年一、二两学期成绩的平均数,为该生的学年成绩。各学年成绩平均与毕业考试成绩合为该生的毕业成绩;各学年成绩平均数在毕业成绩中占五分之三,毕业考试成绩占五分之二。 2、操行成绩考查 民国19年,安徽省第一次教育局长会议通过学生操行考查办法,规定: (1)学生操行,根据训育标准及各项公约,分言行、勤惰、整洁三项考查之。 (2)言行占50%,勤惰占25%,整洁占25%。 (3)制操行考查簿,由全体教员训育会议评定。 (4)操行成绩分为甲、乙、丙、丁四等,丙等以上为及格。 抗战时期,学生操行成绩评定,以《安徽省青年训练大纲》为考核依据。中学推行导师制以后,学生操行成绩由导师负责评定,并且要将学生思想、行为、态度、生活等方面的表现详拟评语通知家长。 3、体育成绩考查 体育成绩的考核,以学生的“体质、精神、技能”为准,成绩分甲、乙、丙、丁四等,丙等以上为及格。 (二)升留级与毕业 1、学生操行成绩或体育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升级或毕业。 2、每学期各学科缺课时数达该科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科的学期考试。 3、无学期成绩的学科或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在三科以上的学生,或仅二科无学期成绩或不及格者,但其科目在初中为国文、英语、数学、劳作四科中的任何二科;在高中为国文、英语、数学、物理、化学五科中任何二科的学生均应留级一学期。连续留级以二次为限。如本校无相当学级可留者,可发给转学证书令其转学。 4、无学期成绩的学科或不及格的学科仅有一科的学生,或虽有二科无学期成绩或不及格,但其科目非如上述规定者,均应令于次学期原学级附读,一面设法补习各该科,经补行学期考试成绩及格准予正式升级;如仍不及格者,应于次学年仍留原年级肄业。但此项补考以二次为限,连续留级也以二次为限,如仍不能升级者,发给修业证书,令其退学。 5、毕业考试成绩内不及格学科在三科以上,或仅二科不及格,但其科目初中为国文、英语、数学、劳作四科中的任何二科;在高中为国文、英语、数学、物理、化学五科中任何二科的学生,均应令其留级一学年。但此项留级以二次为限,如仍不及格者不能毕业,发给修业证书,令其退学。 毕业考试成绩内有一科不及格,或虽有二科不及格,但其科目非如上述规定者,均应令其补行考试,亦以二次为限,如仍不能及格,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学生修业年限期满,毕业成绩及格,或经会考成绩及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三)转学、休学、复学 1、学生修完一学期或一学年应修科目,经学期或学年考试成绩及格,如必须转学它校,可申请学校发给转学证书。 2、第二学期以上的学级如有缺额,可于学期或学年开始前接收插班生。插班生须持有其它中学学期衔接的转学证书或成绩单,经编级考试符合要求者,可编入适当年级就读。 3、学生因身体或家庭的特殊情况,可请求休学一学期或一学年。休学期满可申请复学,编入与原学期或学年衔接的学级肄业。 4、学生因身体或家庭特殊情形,经医院或保证人证明确属理由正当者,可申请学校准予退学。 5、凡经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转学证书或修业证书。 1950年,皖北、皖南行署文教处分别制订了《中等学校成绩考查办法》,规定学业成绩分平时考查、阶段考查和学期考查3种,按百分法计算。学期成绩:平时考查占40%,阶段考查占30%,学期考查占30%。学年成绩,以两学期成绩平均计算。毕业成绩,以三学年总平均成绩计算。操行成绩考查,分为学习、生活、思想、劳动4项,自下而上民主评定,然后由班主任签注具体评语,最后由教导主任审核决定。 1952年教育部颁布《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对学籍管理作了统一规定。1953年,安徽省教育厅根据《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和有关规定以及处理成绩考查问题的经验,制发了《中学、师范成绩考查试行办法(草案)》。1955年,教育部在《关于减轻中小学学生过重负担的指示》中,要求加强平时考查,减少书面考试,只举行学年考试和毕业考试。1958年教育厅制发了《全日制中学、师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试行办法(草案)》、《学业成绩考核试行办法(草案)》和《学生奖惩与操行评定试行办法(草案)》,经过几年的试行,于1962年3月,又印发了这三个文件的修订稿,供各校试行。1963年《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操行成绩只写评语,不评等级。随后,又规定体育成绩只通过平日考查和定期测验评定,不举行学期考试。 “文化大革命”期间,有关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查等规章制度,都被当作“管、卡、压”手段而遭到批判废止,致学校无章可循,管理混乱。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了学校的正常秩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学校加强了学籍管理,进一步建立了学校的良好教学秩序,促进了教育质量的提高。安徽省教育厅于1977年10月拟定试行,于1980年4月正式修订印发各校执行的《全日制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对学生的成绩考查和奖惩制度以及升、留级、毕业、休、退、转学等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成绩考核 1、学校要定期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检查学生德、智、体发展情况,积极采取改进措施,提高教育质量。 2、考核以平时为主。德育考核着重了解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平时遵守“学生守则”的情况,文化考核着重了解学生掌握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自学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体育考核着重了解“两课两操两活动”、达到体育锻炼标准和增强体质的情况。 3、平时考查和单元测验,包括作业检查、口头提问、书面测验、实验操作等,平时考查次数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情况确定。 每学期举行期中、期末两次考试,应在组织复习后进行。一般不另举行学年和毕业考试。 4、成绩记载一般采用百分制,音、体、美科可记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等。每学期的各科平均成绩,平时考查和期中考试各占30%,期末考试占40%。学年成绩按上、下两学期平均计算。 5、每学期都应写学生评语。评语应由班主任征求任课教师和团、队、班委会学生干部意见后,根据学生一学期德智体几方面的发展情况,实事求是地肯定学生的优点和进步,并指出其缺点,提出改进意见。 (二)升、留级,毕业、肄业 1、各科学年成绩及格,应予升级。 2、凡有不及格学科均应补考。经补考后,语文、数学两科及其它任何一科等三科学年成绩仍不及格,应予留级。 3、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应按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4、学生语文、数学两科及其它任何一科等3科以上最后一学年成绩,如经补考仍不及格,或受留校察看尚未撤销的,不予毕业。对不予毕业的学生,一般发给修业期满证明书离校,一年后可来校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5、学生学业成绩优秀,经考试能达到高一年级水平者,准予跳级。 (三)奖励、处分 1、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发给奖状。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很大的学生,也应给予表扬奖励。 2、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必要时予以批评。对严重违犯学生守则,破坏学校和社会秩序,思想品德败坏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则可视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对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者,由班主任提出,经班级评议,学校领导批准,应及时或提前撤销处分。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在一至两年内确有改过表现,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生家长所在单位和派出所证明,可考虑让其返校学习,但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休学、复学、退学、转学 1、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等正当理由确需休学的,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了解核实后,由校长批准,发给休业证书。休学一般为一年。 2、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3、学生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连续超过两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应根据具体情况办理休学或退学。 4、退学要从严掌握。学生确有特殊情况,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肄业证明,一般不得复学。 5、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如因家长工作调动,居住迁移或其它原因确需转学的,须持家长工作单位证明和户籍证明向学校申请,由学校核实,发给转学证件。 近年来,各地各校在执行《学籍管理暂行条例》中,情况不一。有的地区较严,有的地区较松。重点中学大多能按照执行;一般中学,由于学生成绩参差悬殊,对升、留级和毕业标准多有变通,对学生的转学、借读,存在一定的混乱状况,有待加强管理,进行整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