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的资格和结构 建国初,安徽对职业学校原有的教师,一般都留用照常供职。1952年8月,教育部发布《中等技术学校暂行实施方法》,提出:“中等技术学校的技术课,应设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并由各主管业务部门自其企业或业务单位技术人员聘请兼任教师”。并“得与企业或业务单位试行建立定期交流技术课教师和技术人员的制度。”1954年11月,高教部制订的《中等专业学校章程》规定,“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须具有高等教育文化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具有中等专业教育文化水平并有教学经验和生产经验者,经主管业务部门批准,亦可担任之。” 1980年2月,教育部发布《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规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定为副教授、讲师、教员、实习教员4级。评为实习教员的资格是:“大专、中专毕业水平,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能承担部分教学任务,尚未达到教员条件者”。评为教员的资格是:“具有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水平或对所授本门课程及其有关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达到相当于大学本科毕业水平(对某些特殊专业和来自有关业务部门、生产单位,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担任教学工作者,这项可暂不列为必备条件);能独立担任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并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评为讲师的资格是,“能胜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质量较高,成绩优良;掌握本专业必需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和资料(对某些学科和有特殊原因的教师,这一项可暂不列为必备条件)”。评为副教授的资格是,“能熟练地担任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质量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卓著;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一定的业务范围内,能够密切联系实际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工作,并取得显著的成就,提出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包括主编质量高的教材等),或者在生产技术方面有较大的贡献,或者在业务技能上有较高的造诣;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对于某些学科和有特殊原因的教师,这一项可暂不列入必备条件)”。 1985年,安徽全省中等技术学校3613名专任教师中有:副教授1人,讲师618人,教员2341人,实习教员653人。 此后,国家教委发布《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将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改为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四级。对在此以前已评定职称的教师承认并改为相应新的职称。 安徽省中等技术学校教师队伍从建国初的121人,发展到1985年的3613人,教师队伍得到不断发展壮大。教师的社会地位日益提高,生活水平也有很大的改善。“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各校对教师队伍的建设都很重视,在政治上,专任教员中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比例,1954年为3.5%,1979年为12.2%,1985年为20.5%,教师入党难的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在生活上,住房难、入托难等问题也基本上解决。到1985年,中等技术学校已基本形成一支门类齐全,年龄结构合理,政治、业务素质较高,基本适应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 安徽省部分年份中等技术学校教师学历结构表表5—3—8 ![]() 安徽省部分年份中等技术学校专任教师教学年限结构表表5—3—9 ![]() 安徽省部分年份中等技术学校专任教师年龄构成表表5—3—10 ![]() 二、学生 〔招生〕 1952年以前,皖南、皖北的中等技术学校各自单独进行招生。1953年改由大区统一招生,华东区和各省均成立中等技术学校招生委员会,由华东区统一命题、录取,各省组织考试、评卷。1955年大区撤销后,华东几省仍沿旧制,在原大区范围内协作统一招生。1959年改成以省为单位进行招生,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停止。其间,1958年“大跃进”开始到1961年,教育进行调整和1964年推行半工(农)半读制度时,中等技术学校招生工作先后采取统招、学校自招、单位推荐、地区调剂、学校之间调剂等多种方式。1965年,省人民政府批转教育厅《中等学校1965年招生意见》,规定全省中等学校的招生统一进行。1965年,各类中等学校均实行省下达招生计划,统一招生(艺术学校除外),中等技术学校招生与高中同步,由省教育厅命题,地区、市组织考试。初级技术学校招生与初中同步,由地区、市教育局命题,县(区)组织考试。评卷和录取工作统由地区、市负责。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招生工作暂停。1972年部分中等技术学校恢复招生时(1971年曾招收一批短训班学员),采取省下达计划,名额分配到单位,“个人自愿、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审”的方法招生。1977年恢复考试制度后,中等技术学校的招生由省教育厅统一命题,县(区)组织考试,地、市评卷和录取。 1952年以前各校单独招生时,考试工作由学校自行组织。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后,由省教育厅招生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1966年以前,初级技术学校入学考试由地、市命题,考语文(一篇作文)、算术两科;中级技术学校考试由省教育厅命题,考政治常识、语文、数学、外语4科。1977年恢复统考制度后,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化。1984年规定,单独命题的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化(财经、政法专业改考史地)。1982年安徽实行预选制度,规定凡初中毕业生报考中专者须行预选考试,合格后方得参加全省统考。预选考试通过名额按招生计划5倍计算,具体方法由各市、县自行决定。另外,原则规定,凡应届初中毕业生经过市、县毕业统考的和经过市、县组织的高中招生考试的,其成绩均算为预选成绩,不须再经预选考试。 报考中等技术学校考生的政审工作,应届毕业生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进行;历届毕业生由所在单位(待业青年由所在乡、街道办事处)进行。招生机构按《政治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录取。 对报考中等技术学校的考生和录取新生的身体健康要求,高教部、教育部、卫生部于1955年联合发文,规定了范围和标准。1958年、1981年、1985年又先后予以修订。对考生的体检标准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对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得报考的规定、标准;第二部分是根据某些学校和专业性质的特殊要求,规定对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得报考的规定、标准。 体检由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指定条件较好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新生入校后学校须进行复查。对复查有问题的学生:(1)凡不符合中等技术学校体检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2)属于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3个月以内的取消入学资格;3个月以后己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坚决退回。下一年度不得报考。找人代检的,3年内不得报考;代检人为在校生者开除学籍。(3)凡学校录取工作中的失误,由学校负责。 1953年实行大区统考时,录取的办法是,由招生委员会协调、组织,学校对政治、健康及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参照所填志愿进行录取。对以上各项条件或某项条件稍低于录取标准的,遇有学校缺额时,可录取为试读生。试读期限为一学年,其间不合格者取消试读资格;合格者一年后经考试得转为正式生。1965年,对考生的政治、身体、考试成绩均合格者,实行按照考分的高低择优录取。 1977年以后,采取在政审、体检合格的前提下,从高分到低分分段,参照所填志愿顺序,注意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重点中专学校,部、委所属学校和跨省招生的学校优先录取。新生入校后3个月内,学校对学生复审,发现不合条件和手续的,可报请省教育厅招生办公室批准退回。另外,1978年规定,根据考生成绩,按超过招生名额的10%划定最低分数线,确定参加政审、体检的名单。1979年,改为按考生的成绩,以略多于招生名额划定最低分数线。1983年规定,对第一志愿报考煤炭、石油、地质、农林、水利、护士等学校的,档案材料一次投放;非第一志愿的,按志愿顺序及时投档。另外还规定,除专业的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分男女比例。 从建国初到1985年,安徽各级各类中等技术学校共招收学生277749名,其中1967年以前招收179154名;1967~1976年招收22588名;1977~1985年招收76007名。 1958年,安徽中等技术学校开始招收“社来社去”学生,为定向招生制度的萌芽。1964年半农半读教育兴起后又大量招收“社来社去”学生。“文化大革命”中,废除统考,实行推荐,大部分学生“社来社去”。1977年恢复招生考试制度后,“社来社去”暂停。1983年,改革招生制度,实行定向招生,把招生与毕业分配紧密结合起来,使职业教育更加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体做法是:在招生计划中按一定比例面向文化基础薄弱或工作条件艰苦的农村、林区、山区、牧区、矿区、基地、地质队等招生,可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学生毕业后回本地区、本单位工作。 1983年,允许学校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对本地区、本系统暂不需要,而外地区、外系统需要,学校又有能力培养的专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培养人才的合同,作为国家计划的补充。招生列入学校招生计划。委托单位负责学生费用及履行与校方签订的合同。 〔管理及待遇〕 1954年、1963年和1979年,高教部、教育部曾3次颁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1979年6月颁布的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分为新生入学和注册,成绩考核,升留级及毕业,休学、复学和退学,转学和转专业,奖励和处分等6部分。主要内容有:(1)新生须持规定证件按时报到,因故不能报到,又不履行规定手续,或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经报请省招办批准退回原地区、原单位。(2)就学期间对学生的学业和操行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升留级的依据,(3)经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者须补考。补考后,考试科目累计仍有两门不及格,或考试,考查科目累计有3门不及格者,予以留级。成绩特别优秀的,经考试达跳级水平的允许跳级。按规定完成学业并考核及格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须按要求补考,补考不及格发修业证书,分配工作。参加工作一年内可申请补考,及格者补发毕业证书。毕业生必须服从国家分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经教育仍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逾期3个月不去报到的,取消毕业分配资格,不再分配工作。(4)对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者,经校长批准可予休学或令其休学。休学以两次为限(二年制的为1次),每次一年。休学期满经申请同意,可跟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复学须有医院诊断证明确已康复。对患有精神病、癔病、麻疯病等疾病者;学生自愿退学劝说无效者;连续留级两年以上的学生,确实不宜继续学习者可劝其或令其退学。退学学生,一般退回原单位、原地区。(5)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原则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对确实需要转学和转专业的,须办理相应的手续和关系。(6)学校对德智体诸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分别给予相应表扬或奖励。对违反纪律和犯了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乃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4种。 1954年11月高教部颁布的《中等专业学校章程》中,规定学生应该做到:(1)认真学习政治和时事,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2)努力学好各门课程,准时上课,按时完成课外作业、实验室和研究室作业,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项考试和参加教学实习和生产实习;(3)遵守纪律,服从校长和教师的指示;(4)对校长、副校长、教师、职员、服务员以及同学之间都应有礼貌;(5)遵守校内规则;(6)爱护公共财物;(7)积极参加文娱体育活动,经常注意清洁卫生;(8)随时携带学生证,并注意保存之。 1982年3月,教育部颁布《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共八条:(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2)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逐步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辨证唯物主义观点。(3)热爱专业,学好理论知识和技能。(4)坚持体育锻炼,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劳动。(5)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遵守社会公德。(6)诚实谦虚,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7)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令,保护国家机密。(8)听从祖国召唤,服从组织安排。 建国之初,中等技术学校设有公费生制度,以后改为助学金制度。助学金标准和享受助学金的条件,因生活水准及专业的不同,前后多有变化。建国之初,皖南、皖北行署规定职业学校学生每人每月助学金为大米70~75斤(皖南70斤,皖北75斤,非大米产区代以加工粮)。1951年规定享受助学金者为学生总数的60~75%,每生每月大米60斤。也有一些学校按此总额,将助学金分为若干等级分别发给,以扩大助学金享受面,同时可以重点帮助生活困难的学生。1952年7月规定,中等技术学校学生一律享受伙食供给,标准每人每月70000~90000元(旧币,下同);另外,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解决日常生活用品供给者,每人每月得享受20000~40000元的服装津贴;调干生根据情况每人每月享受90000~350000元的家庭补助费。除伙食补助外,申请其它各项助学金须有一定证明文件。1954年12月,助学金改为7~13元(新币,下同)不等,调干生(工作年满2年者)标准稍高。1963年规定,除护士、助产、艺术、体育、采煤等学校(专业)全包下来外,其余学校(专业)降低为原标准的60%~80%。1971年7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规定,中等技术学校助学金分为3个标准:财经、卫生、美术学校(专业)每人每月10~11元,其中伙食费9~10元,医药费、困难补助费各0.5元,农、林、水、电信机械、地质、煤炭、化工、冶金等学校(专业)每人每月助学金11~12元,其中伙食10~11元,医药费和困难补助费各0.5元;艺术、音乐、体育学校(专业)每人每月16~18元,其中伙食13~15元,医药费1.5元,其它1.5元。伙食费均全额发给,困难补助及医药费由学校掌握。1973年改为:应届毕业生考入学校的,助学金为11元,按学生总人数50%发给;艺术、体育学校(专业)每人每月21元,其中伙食费18元,所有学生都有。其它费用3元,学校掌握。非应届毕业生,每人每月15.5元,其中伙食费13元发给学生,其它费用2.5元学校掌握。工龄满5年带薪上学者不在此例。1977年,按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护士、助产、艺术、采煤、体育等专业的助学金享受面为百分之百,其它专业助学金享受面为75%。标准为每人每月16.5元,其中伙食费13.5元,其它费用3元。体育、艺术专业在此基础上增加40%,拨入食堂。 人民助学金的评定,要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要求享受助学金(包括伙食费和定期困难补助)的学生,应于入学后一次提出申请,由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辅导员)同意,学校批准,按月发给,学生申请人民助学金,应如实填报家庭经济情况,由学生家长工作单位或街道居委会、人民公社提供必要的证明。 〔毕业分配及待遇〕 建国之初,毕业生由办学单位自行分配。1953年,政务院规定,中央各业务部门领导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原则上由中央各业务部门负责分配;地方设立和管理的学校,原则上由地方政府的业务部门分配。1964年10月,国务院规定,每年从各部门和地方所办的学校中抽调不超过15%的名额由国家统一掌握、调剂余缺(“文化大革命”中废止)。“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按“面向农村、面向边疆、面向工矿、面向基层”的“四个面向”方针,全部分到农村或工矿,当普通农民或普通工人。1980年,“文化大革命”后招收的第一届中等技术学校学生毕业时,国务院再次恢复了“实行毕业生余缺调剂的办法”。规定毕业生原则上仍由各部门和各省自行分配,必要时国家作少量调剂。调剂比例,中央所属部门办的学校不超过5%,地方办的学校由有关部门与地方协商。 1957年国务院规定,每个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毕生后应有至少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间生活费每月22元,见习期满后,工资标准定为国家机关行政25级或技术16级,工资为每月27元。1980年12月,将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工资提高一级,即国家机关行政24级或技术15级。五类地区的标准为每月34.5元。 中等技术学校毕业生服务满3年以后,经单位批准,可以报考高一级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