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养目标、学制 国家劳动总局在1979年2月制定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中规定,技工学校的任务是,“为实现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的能够掌握现代生产技能的四级技术工人(指实行八级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培养目标是:“1、思想政治方面: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国际主义精神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群众观点、劳动观点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技术操作方面:使学生熟练地掌握本工种、专业的技术操作技能,能完成本工种中等复杂程度的作业,养成遵守操作规程和文明生产的习惯。3、技术理论方面:使学生能够掌握本工种、专业所需要的技术理论基础知识。4、文化知识方面:使学生掌握本工种、专业所需要的文化知识,并且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文化水平。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主要文化课程要提高到高中水平。5、身体方面:使学生具有健康的体格。” 安徽技工学校招收具有本省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初中毕业和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未婚青年。在校学生和在职职工不得报考。年龄:初中毕业生为15~18周岁;高中毕业生为16~22周岁。初中毕业生学习年限为三年;高中毕业生学习年限为二年。 技工学校在完成国家下达任务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和可能,经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承担多种培训任务,包括在职工人(和班组长)的提高培训、转业培训、待业青年的就业培训、学徒的技术培训等,培训时间的长短,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二、办学条件 国家劳动总局1979年2月发布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规定,“举办技工学校应具备进行教学工作所必需的条件,主要是:1、应该按照规定,配备行政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和生产辅助人员。2、应该有必不可少的校舍。实习实验场地和教学、生产实习实验设备。3、应该有相应的教学文件和图书资料。” 安徽省根据以上规定并进一步具体化,1985年3月安徽省劳动局在《关于整顿技工学校的报告》中规定技工学校必须具备以下办学条件:“1、要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和专用的生产实习教学场所(某些特殊工种,要配备模拟教具,安排好生产实习教学的挂钩单位)以及教学、实验设施。2、要有正常的经费来源。3、要按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配齐胜任文化理论课和生产实习课教学的教师,至少要有70%的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4、要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按计划和大纲组织教学;要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5、要有一个符合干部四化条件、热心技工教育、团结奋斗的领导班子。” 三、管理体制 1964年以前,对技工学校的管理由劳动部门负责,教育部门协助。1964年4月,为了更好贯彻“两条脚走路”的方针,加强职业教育的领导管理和统筹安排,国务院通知将技工学校的综合管理工作由劳动部门划归教育部门主管,劳动部门协助。并明确规定教育部门管理的项目:“1.编制和拟定技工学校发展规划、招生计划。2.审查批准技工学校的开办、停办。3.制订技工学校通用规章制度,组织编写或审查批准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4.培养提高技工学校师资。5.组织交流技工学校工作经验。” 1978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技工学校的综合管理工作再次移交给劳动部门,安徽于同年8月完成移交,省劳动局成立技工培训处,负责技工学校的管理工作。各校的具体管理,由举办部门和按系统归口的方式办理。 安徽省技工学校发展概况表表5—4—1(1977~1985年) ![]() 1985年安徽省技工学校一览表表5—4—2 ![]() 续表 ![]() 续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