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安徽省对师范学堂、师范传习所的设置,按照设学的主管和隶属关系,一般分为省立、府立、州立、县立;按照办学经费来源,又分为官立、公立、私立(民立)。 民国初年,全省划分为怀宁、芜湖(后调整为宣城)、凤阳、合肥、徽州、阜阳等6个学区,各区辖若干县。按学区各设1所师范学校,定为省立。另外,按皖中、皖南、皖北及徽属地区,各设1所省立女子师范。县因特殊情况,得设县立或两县以上联立师范学校。私人或私法人得设私立师范学校。学校的设立和变更,报省行政长官决定,并报告或转报教育总长。实行男、女生分校。师范学校设附属小学和小学教员讲习科(后改师范讲习科)。女子师范学校除附小外,设蒙养园和保姆讲习科。各师范学校面向本学区所辖县招生,并负责辅导本学区的地方教育。新学制时期,师范学校并入中学,在高中设师范科。民国18年(1929年),安徽省始设省、县立乡村师范学校,并指令各县在初中附设或委托省立中学代办义务教育师资养成所。民国21年,按《师范学校法》、《师范学校规程》,各种师范学校概由政府设立,私人不得举办。民国22年将原设于省立中学的师范科划出,改办为师范学校,分区设置,以所在地区冠名;县立师范和简师也以所在县冠名。抗战初期,暂在各临时中学酌设师范班,师范与中学再度合办。民国29年,各县立中学附设简师科1至2班。同年起,渐次恢复师范学校独立设置。在全省重划师范学区,每区设师范学校或乡村师范学校1所;未设女子师范的地区,暂在师范学校内分设女师部或女生组。为收教沦陷区失学青年,奉部令设立临时师范学校。抗日战争时期及战后,直至安徽解放前,师范学校的设立、变更和停办,省立的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核准办理,县立的由县教育局报省教育厅核准办理,并转报教育部备案。 建国初期,安徽各师范学校的设立和变更,由所在专署报行署核准;除重点办理的皖南师范、黄麓师范分别由皖南、皖北行署直接领导外,都由所在专署领导。1952年省人民政府成立后,省及市、县师范学校的设立,变更或停办,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及市、县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决定,并转报教育部备案;各师范学校均以所在地区冠名,分别由省、市、县教育厅、局领导。1956年起,师范学校的设立和变更,由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报教育部备案。1957年8月,安徽省开始试行师范教育事业分级管理的制度;在省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教育厅负责领导全省的师范教育事业,管理学校的设置、调整、招生、毕业生分配和平衡师资,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学业务,检查监督和视察学校等。1961年3月起,中等师范学校改由专署、市教育局主管;省重点师范学校由教育厅主管,行政上委托所在地的专署、市教育局代管;初级师范学校由市、县教育局主管。 “文化大革命”期间,师范学校被撤并、下迁,领导管理体制混乱。 1980年,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师范教育工作会议纪要,决定地区、市办中等师范学校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属县、团级单位,主要由地区、市领导;省重点师范学校实行省和地区(市)双重领导,以地区(市)为主。县办中等师范学校由地区、市批准设置,属区、局级单位,由县领导。1983年6月,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的决定》规定:师范学校由市、县领导,省重点学校领导体制不变。1985年8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安徽省规定:中师一般由县管理,有的可由地、市管理,新办和改办中师由省审批。后来,中师的设立、变更与停办,改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