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入学 清末,安徽省初级师范学堂应考学生,须经府、州、县举荐。按规定条件,“经考试录取后,须妥觅保人,具亲供甘结,言明毕业后必勉力从事教职,尽报效国家的义务,并酌缴保证金,始准入学”。入学后,须试习4个月,经考察资格品行相宜的,始准留校。 民国初年,师范学校基本上沿袭清末的招生办法,也设试习期4个月。招收插班生须有同等学校学期衔接的转学证书或成绩单,并须经编级试验。试行新学制后,各师范学校按规定条件招生,考试录取。民国33年(1944年)起,安徽每年保送简师毕业生15~30人,免试升入师范学校,其毕业成绩平均应在75分以上,操行、体育均列乙等以上并经分发服务满3年以上者,由省教育厅汇案核定,报教育部备案。民国36年,省教育厅又规定在省、县立师范学校经省核定的每期招生总额中,招收所在学区保送的本籍生和各校自招新生的比例及招生办法。 建国后,安徽各师范学校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现发展为国家任务、委托代培、自费生三种形式),以及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60年代初,中师一度试招初中保送生(占中师招生数的30%)。1979年起,按规定的条件,每年招收一部分优秀民办教师(含顶编代课教师)。80年代初,试行定向招生。1985年起,提前单独招生。在文化考试的基础上预选高于录取人数20%的考生,再接师范专业要求进行面试,由县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新生质量。对农村、山区、边远地区的考生,录取分数适当放宽。录取的新生,限两周内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报到入学。入学3个月内,经复查、注册,方取得学籍。 二、学生管理 [成绩考查] 民国初期,安徽师范学校学生的成绩考查,包括学业、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成绩分为平时成绩和学期、学年、毕业试验成绩,由任课教员评定;操行成绩,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员评定,校长审核。民国21年以后,成绩考查包括学业、实习、操行、体育4项;民国35年以后,包括学业、操行(含社教活动)、体育、劳作(含生产劳动、实习、军训或童训),其中有一项不及格,即不准参加毕业考试。 建国以来,安徽省对师范学校学生的成绩考查、操行成绩评定,以及社会主义教育课成绩考查等,先后订颁有试行、暂行和修订办法,具体规定了考查项目、内容、方法和成绩计算办法,令发各校执行。进入80年代,各师范学校学生的成绩考核,主要有学业成绩、操行(德育)成绩考核两个方面。学业成绩包括学期成绩、学年成绩、毕业成绩,由各任课教师负责评定。但是,学业成绩中的实习成绩,由实习指导教师商同附属小学校长(或幼儿园园长)及各有关教师负责评定,并对学生的实习成绩、工作能力作出综合评定,写出评语。学生的操行(德育)成绩,由班主任根据学生平时在校内外的表现,商同本班任课教师,每学期评定一次,写出操行(品德)评语,不评等级。毕业生进行毕业鉴定。鉴定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最后由班主任写出评语,上报审批,井同毕业生本人见面。 [升、留级和毕业] 民国初期,安徽师范学校学生操行成绩列乙等以上,学业成绩不及格但分数相差不到十分之一的,准予升级或毕业;学业成绩仅能及格,而操行成绩列丁等的,经教员会评议,校长决定,得停止其升级或毕业。民国21年以后,师范各项成绩考查及格的,准予升级或毕业;实习、操行、体育成绩中有一项不及格,或学业成绩3科以上不及格,或公民、国文、数学、理化、劳作及各教育学科中有两科不及格的,均予留级;学业成绩一科不及格,或两科不及格,而非上述公民等学科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及格予以升级或毕业,补考仍不及格则予以留级,应届毕业生发给修业证书、退学。 建国后,师范学校学生学期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准许在下学期开学以前补考。各科课程学年成绩都及格的,准予升级。经过补考,学期或学年成绩累计有3科课程或两科主要课程不及格的,予以留(降)级。有一科课程不及格的,由学校研究确定其留(降)级或升级。毕业生的学业成绩与学年成绩的处理相同。中师生在校学习期间,只限留(降)级一次。师范学生德、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的,准予毕业。 [奖励和处分] 民国时期,安徽各师范学校严格学生管理,对学生操行成绩列甲等的,由校长给以褒奖状;对违犯校规的,由校长分别轻重,给以相当之儆戒,直至勒令退学。民国33年,省教育厅还奉命订颁了《整顿学风办法》,以加强对学校的控制,限制学生的爱国民主活动,对进步学生予以严重打击和残酷迫害。在两年内就开除了学生一百多人,逮捕了学生10多人。 建国后,安徽各师范学校从学生实际出发,进行正面教育,以表扬、奖励为主,批评、处分为辅,教育学生不断进步。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有其他模范行为的学生,予以适当的表彰、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金等。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犯有较大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按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对毕业班学生不给留校察看处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其改正错误后,可按规定的报批手续,予以撤销处分。 三、学生待遇 清末,安徽初级师范学堂学生入学,享受官费待遇,不须纳费。但是,经地方官允准设立的私费生,须自费入学。 民国各时期,安徽师范学校学生的公费待遇不尽相同:民国初期免纳学费,并由学校报省核给膳宿费及杂费或其半数,或只给膳宿费;师范学校并入中学期间,只免学费,一项;民国18年后,又免纳学费,免缴膳费或其一部;抗日战争时期及战后,免纳学费由政府津贴膳费,并酌予补助书籍、制服等费;民国32年起,膳食津贴改按每生每月支公粮2.1~2.3市斗,另加副食费,省立师范每年以12个月计,县立师范以10个月计。师范生主副食定量本来就低,加以物价飞涨,尽管每生每月副食津贴由民国32年的25元,上升到民国36年的28000元,增涨了一千一百十九倍,学生仍难饱腹,更谈不上营养。此外,省教育厅曾于民国23年设清寒学生救济金,名额仅占师范生总数的2%,全年评给救济金20元,还分两期发给。 建国初期,安徽省中师学生一律免缴学费,其它费用经过评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补助。1952年改行人民助学金制度,按规定条件和标准,分别予以评定。后经多次调整、提高,从1983年秋季起,在四、五、六类工资区每人每月分别为18.5元、19元、19.5元,除各留2元集中用于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外,其余都是生活补助费。中师艺体专业的学生,每人每月加发专业伙食补助费6元。寒暑假期间,除少数家庭经济困难、不离校的学生,可酌发人民助学金的一部或全部外,其余人民助学金及专业伙食补助费停发。停发的金额,转用于试行人民奖学金办法,即中师生连续学习满一年以上的,每学年按规定条件评定一次人民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各等次的奖学金额和评定人数比例为:一等奖每人120元,占学生总数的1~2%;二等奖每人80元,占学生总数的3~5%;三等奖每人40元,占学生总数的8~10%,以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德智体全面发展。 四、毕业生分配 清末,安徽初级师范学堂毕业生,一般由政府派充辖区内小学堂教员,并规定有从事教职义务的年限:初定完全科官费毕业生6年,后减为4年,简师科及女师毕业生都是3年。师范毕业生因故经主管官考察属实的,准其展缓尽教职年期,以2年为限,实不能从事教职或病废的,准其豁免;无故不肯尽教职义务、迁延2年以上的,或因故被撤销教员凭照,当勒缴在学时所给学费,并撤销其所得奖励。 民国初期,安徽省师范学校毕业生服务年限定为7年,女师毕业生5年。据《安徽教育月刊》民国8年第18期载:省立二女师民国2年、7年,毕业生30人中,任小学教员、校长的18人,上海神州女学教员1人,省立一女师监学、教员各1人,继续深造的2人,工作不明的7人。民国21年以后,师范学校毕业生的服务年限,改按其修业年限加倍计算,由省、县分配其充当小学或相当学校的教员。民国31年以后,师范学校毕业生服务年限定为3年,毕业证书由学校呈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验印保存,俟服务期满、加注“服务期满”字样后,发由原校转给本人;服务成绩过劣,经主管教育机关考核属实的,得不发毕业证书。师范学校毕业生因故须服务于其他省、市或改派服务处所的,因病或因故须展缓服务期限的,均由毕业学校报省核准;如有擅自离校离职的,亦由原校报省,追缴其在校期间给予的公费。师范学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著有成效的,得予以加薪晋级奖励。 建国后,师范学校毕业生统一由国家分配工作。1980年以来,中师毕业生的分配,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小学、幼儿园,加强教学第一线的精神和学用一致、优才优用的原则。中师民师班毕业生,一律分配到原市、县小学任教。对于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过教育拒不服从分配的师范学校毕业生,自派遣通知下达之日起,逾期3个月仍不去分配单位报到的,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取消其毕业生分配资格。中师毕业生分配工作转正定级后,任教不满3年的,不得调动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