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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教师 学生

第二节 学生


一、新生入学和学籍管理
清末,安徽省高等专科以上学堂的学生,须经各府、州、县举荐,并出具有学历、体检、学业成绩及人品考定评单,由学堂考验选取。选取后,须觅同乡省官为保人具保,并酌缴保证金,始准入学。因故暂行请假的,复学时不须再考,其学级应编于前次原级以下。
民国时期,安徽各高等专门以上学校一般自行招生,也有实行联合招生的。民国27年(1938年)国民政府教育部制定了《国立各院校统一招生办法大纲》。次年又公布《公立各校统一招生委员会章程》实行统一招考,最后统一分到各所学校。全国分15个考区,各区以学生志愿和成绩为标准,尽先在本区及邻近学校录取学生,名额不足时才由教育部另行指派学校。省立、国立高中一度实行毕业会考,会考各科平均成绩80分以上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各省教育行政部门保送升大学,以10%为度。同等学历也可报考,但录取人数不得超过10%。战时交通梗阻,民国30年后,停止了全国统一招生,改由各大学或地区单独招生、联合招生、委托招生或升学配合考试。录取后,张榜或登报公布。新生须填写入学志愿书,并觅保人,填写保证书,酌缴保证金入学。非因故、并经校长许可,学生不得任意退学。退学学生可在2年内申请复学,入原学级免除试验;入原学级以上年级,须经试验合格。学生转学,须遵守学校的管理规章。民国34年后,所有大学均实行单独招生。招生计划、条件和办法,都由各校自行决定。
建国后,1950年,为使招生工作逐步纳入国家计划轨道,教育部规定:当年招生由各大行政区分别在适当地点定期实行全部或局部的联合统一招生,并允许各校自行招生。对有3年以上工龄的产业工人、革命干部、革命军人、兄弟民族学生、华侨学生可以从宽录取。华东地区有13校组成联合招生委员会在本区或全国录取学生。1951年改为大行政区统一招生。但由于存在生源不平衡的问题,1952年过渡到全国统一招生。1952年起,在办理高校统一招生的同时,根据教育(高教)部的部署和安徽省实际需要,安徽试行保送生制度。1953年7月,安徽省先后保送优秀小学教师、师范学校优秀毕业生各一批升入高等学校,分别培养为中学政治辅导员、中等学校师资。1958年,为适应“大跃进”形势,试图突破苏联教育框框,走自己的路,教育部曾试行各高校单独招生或者联合招生;同时保送一批工农家庭出身的高中优秀毕业生(包括一些老干部子女)升入大学。1959年,又恢复全国高校统一命题,分省组织考试、分批录取的办法,并取消了免试入大学的做法。1960年招生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全国重点部属院校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录取,其余由各省市自行确定、自行命题。1961年又实行全国统一招生。同年,安徽省又保送一批中师优秀毕业生升入高等师范院校。这几批保送生,都按照教育(高教)部的规定办理,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由有关高校举行入学考试。1962年起,安徽省注重首先保证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招生质量。1964年,安徽各高等学校进一步贯彻了阶级路线以及政治与业务兼顾的原则,采取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办法录取新生,全省录取5071名新生中,工农成分和工农家庭出身的占73%;其中经推荐报考录取新生中,工农成分出身的占90.69%。“文化大革命”期间,高等学校招生废除了文化课考试,实行群众推荐和领导审批相结合的办法,降低了新生文化知识质量。1977年起,恢复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和文化考试,分省办理,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制度和办法。1982年起,因考生太多,试行高考预选,预选合格,方准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近几年,经过不断改革,安徽省高等学校招生,坚持执行国家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发展为国家任务、委托代培、自费生三种形式。
保送生、委托培养生、定向培养生:根据国家教委批准试招保送生的高等学校及规定的名额和条件,安徽省在省重点中学、中等师范和获得全国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的应届毕业生中选拔保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免予参加全国统考。根据国家规定,为了挖掘高校办学的潜力,增加教育投资,安徽省在完成国家招生任务的前提下,打通学校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在参加统考的考生中,有计划地适当招收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为了解决农村及生活艰苦地区人才缺乏问题,安徽省把招生来源地区和毕业生分配去向适当结合起来,在部分高校部分系科专业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1984年,全省农、林、医、师等高校扩大了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比例;农职业中学毕业生报考高校对口专业的优先录取。此外,安徽省在录取新生中,还按照规定,对省、市、自治区以上先进人物适当降低录取分数;对“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体育优秀等考生酌加分数,从宽录取。对大专毕业生的分配,普遍实行供需见面的办法,并将毕业生派遣的审批权下放给学校,以加强学校的职责,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
各高校录取的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请假延期入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3个月,经复查合格、注册,即取得了学籍。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分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有病,经医生证明可短期治愈的,由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的,可重办入学手续。学完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于下学期开学前补考,经过补考,学期或学年成绩累计有3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予以留(降)级;1门不及格是否留(降)级,由学校研究确定。在学本科生留(降)级不超过两次;同一年级限留(降)级一次。在学专科生限留(降)级一次。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或毕业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门数的,可在一年内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及格的发给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补作)或补考(补作)仍不及格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二、奖励和处分
清末,安徽省高等专门以上学堂遵照学部规定,重视考核学生品行,分别优劣,给予奖励或处分。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订颁的《奏定学堂章程》中,附有各学堂管理通则、奖励章程等。光绪三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安徽省奉学部令考核各学堂学生品行,对不服约束的学生予以斥退。宣统二年(1910年)二月,学部奏准《增订各学堂管理通则》13章,包括学堂各员职分章、学生品行功课考验章、礼节规条章、操场规条章、各室规条章、学堂禁令章、赏罚规条章等,颁布全国施行。安徽省遵章加强了学生管理,明定赏罚,不准学生妄干国政,创为异说。对违者轻则训斥,重则斥退。褒奖,则包括毕业实官奖励。宣统三年九月停止实官奖励,对大学堂、高等学堂毕业生择优定为进士、举人。
民国时期,安徽高等专门以上学校对学生实施操行考核,订颁奖惩办法。如安徽学院皖南分院关于学生奖惩办法规定:学生操行分为甲、乙、丙、丁四等。操行为丁等学生,斥令退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予以奖励:甲、学行优异的;乙、热心公务卓著成绩的;丙、增进校誉的。奖励分为:①名誉奖;②实物奖;③免纳应缴费用之全部或一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予以惩戒:甲、思想分歧见于行动的;乙、学习低劣的;丙、违反校规或损坏校誉的;丁、侮谩师长、欺凌同学或校工的。惩戒分为:①训戒;②书面警告;③记过(凡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不得享受公费待遇);④留校察看;⑤斥令退学;⑥开除学籍。安徽学院仅1943年至1945年的3年间,惩戒学生经挂牌处理的就有76人次,其中:申戒2人,扣分14人,撤销旁听1人,记过1次1人,记大过1次26人,记大过2次8人,改为旁听1人,停止毕业考试2人,停学1年3人,休学8人,记名开除留校察看1人,斥退2人,开除学籍7人。
建国以来,安徽各高等学校学生中,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可评定授予“三好学生”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获得适当的表彰奖励。表彰奖励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以精神鼓励为主,具体分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等。除学校奖励外,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也在学校评报的基础上,评选、奖励优秀学生和学生干部。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抬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着重进行说服、疏导,并使他们通过自我教育或集体教育,能够认识和改正错误。给予纪律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挽救学生,取慎重态度。注意区别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定手续报批,处分结论同本人见面,允许受处分学生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处分方式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毕业班学生除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上报批准,可解除留校察看。各高校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都归入学生档案。
三、待遇和毕业分配
清末,安徽高等专门以上学堂初创时,学生不须纳费,并享有规定的膏火津贴。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奏定学堂收费章程》颁布后,师范学堂仍不收费,其余高等学堂均遵章征收学费。优级师范学堂学生毕业后,有从事本省学堂教员之义务。尽义务教职年限初定6年,后减为5年。在此时限内不得营谋教育以外事业,不得回避担任教育职事官、毕业生考列最优、优等、中等的,均作为师范科举人令充中等学堂教员;考列下等的,给及格文凭,令充中等学堂副教员或高等小学堂教员;考列最下等的,给修业文凭,暂充高小以下学堂副教员。毕业生尽教职义务限满,尽心无过的,奖给官职。考列最优等的,以内阁中书尽先补用,并加五品衔;其余均按应升之阶,分别京外、分部、分省尽先补用。仍愿当教员,且任职年久,积有资劳的除奖叙外,从优奖励。考列下等、最下等的,如在备有年级之学堂,可暂不令充教员,准其留学补习一年后,再行考核。
民国时期,安徽单独设置省立师范专科学校仅一年,另在安徽大学、安徽学院设有师范、教育系科,师范生享有规定的公费待遇。其余普通高等专门以上学校的部分学生,享有公费或半公费待遇。如民国36年1月至4月,安徽大学设全公费生574人至596人、半公费生268人至270人,按月核发主、副食补助费。后因物价高涨,民国37年11月起,副食费按原标准一倍半核发。金额大幅度提高,而学生实际生活仍极艰苦。此外,对省外各高校的皖籍学生,原定有津贴名额,每名每年津贴108元。民国16年4月因教育经费支绌,省政府委员会议决暂行停补。民国17年9月,安徽省教育厅提案,并经省政府委员会议决通过,订颁国内大学肆业生奖学金规程,将原有津贴改为奖学金,共设奖学金名额150名。申请条件为:①皖籍学生;②修业满一年,成绩在乙等以上。按成绩高的先补,成绩相等、年级高的先补,成绩年级均相等,先登记的先补,金额为每年110元。民国23年奖学金名额增加到152名,而皖籍学生分布在国内64所院校,共1107人,能享受到奖学金的占13.73%。民国24年改设专科以上学校清寒优秀学生助学贷金,限在国内50所高校实施。民国29年,省教育厅改订奖学金暂行办法,限肄业国立大学的学生,名额30名。申请条件改为:①皖籍,②确系清寒,③体格健全、操行良好、学业成绩平均80分以上,④未同时受有他种公款补助。评定办法同前。金额为每名每年100元。受奖学金学生毕业后,在两年内有受教育厅指定服务之义务。当时高等专门以上学校学生毕业后,一般均自找职业,不少人毕业即失业。教育部于民国36年2月训令发布《解决大专学生毕业后失业问题办法》7条,要求各大都市、各省市社会服务处(所)设职业介绍所;各事业机关举办技艺训练班,进行短期职业培训;奖励毕业生回乡服务,递补机关裁减人员,担任地方自治工作;要求从速制定国民就业法等。
建国后,各高等学校学生享受不同比例的人民助学金,其享受面:研究生及师范院校学生为100%,其它高等学校学生为75%;人民助学金的标准,各时期呈逐步增长趋势。1978年,安徽省革命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财字(78)035号通知对助学金标准作了规定,详情见下表。
1978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表表7—6—3

研究生的人民助学金,由学校发给本人,一切费用自理;另外,可按每人每月2元标准编列预算,作为研究生困难补助,集中掌握使用。高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中伙食费,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评定,一般可分成4个等级,如四类地区甲等14.5元、乙等11.5元、丙等8.5元、丁等5.5元;助学金中其余4元作为困难补助费,少数民族学生每人每月再增加2元,都由学校集中掌握,其中15%用于学生集体福利,85%用于学生个人困难补助。个人困难补助包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书本讲义、必要的学习费用、生活必需品的补助以及假期回家路费(最多一年一次),可分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定期补助等级由学校自定。高等学校中的体育、航海、舞蹈、戏曲、杂技和管音专业的学生伙食费,可在一般学生伙食费的基础上加发40%,四类地区为每人每月5.8元一律拨给食堂,不发给学生本人。安徽省高教局、财政局、劳动局高教计字(79)104号文转发教育部等部局(79)教计字315号通知规定:从当年新生起,连续工龄满5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后,在校学习期间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其标准见下表。
1979年普通高校职工助学金标准表表7—6—4

职工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给,一切费用自理,不再由原单位发给工资和享受原单位其它待遇。入学前连续工龄不满5年,仍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享受职工助学金的学生,可按每人每月4元标准编列预算,作为困难补助,由学校集中掌握使用,年终决算,其未开支部分不能转入预算外。假期离校和离校休学的,只发给职工助学金,其它一律停发。获省以上劳动模范和中央军委、各大军区、各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并已退出现役的国家职工,可凭证发给原工资。1978年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执行原办法,即:入学前连续工龄满5年以上的,由原单位发给原工资,维持到本人毕业为止。安徽省补充规定:从当年新生起,连续工龄满5年以上的省辖市区、县属大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人学的,可比照国家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和标准。
1983年,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颁发《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规定,从1983年9月1日起,普通高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执行新的标准,详情见下表。
1983年安徽省普通高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表表7—6—5

享受职工学生人民助学金的,另按每月4元标准列编困难补助费预算,由学校集中掌握使用,但不得包干报销。
一般人民助学金的经费预算,师范、体育(含体育专业)、农业、林业和民族院校按学生人数100%,煤炭、矿业、地质、石油院校(含单设专业)按学生人数80%,其它高等院校按学生人数60%,根据助学金金额标准,全年按12个月计等编列,即:五类地区每月21.5元,其中用于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2元,少数民族学生另加4元(服装和困艰补助费各2元),都由学校集中掌握使用;用于生活补助费,师范、体育、农业、林业和民族院校学生每人每月19.5元,其它院校学生分四类评定:每人每月甲等19.5元,乙等14.5元,丙等10元,丁等6元。对申请助学金的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籍青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高校体育、航海、舞蹈、戏曲、管音专业,水产院校的海洋捕捞、轮机专业和刑警院校(专业)的学生,每人每月加发专业伙食补助费7元,由学校拨交食堂,用于改善这些学生的伙食。
寒暑假期间,学生人民助学金照发;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及加发的专业伙食补助费都停发,但对家庭经济困难、不离校的少数学生,经本人申请,可评发给原享受的人民助学金额的一部或全部。
根据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的规定:普通高校寒暑假期间停发的人民助学金的金额,由学校转用于试行学生人民奖学金制度,以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德智体全面发展。安徽省高等学校的本、专科学生,连续学习满一年以上的,按照规定的条件,每学年评定一次人民奖学金。人民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各等金额及人数暂定:一等奖150元,占学生总数的1%~2%;二等奖100元,占学生总数的3%~5%;三等奖50元,占学生总数的8%~10%。
安徽各高等学校学生毕业后,统一由国象分配工作。1980年以来经批准招收的自费走读生,德、智、体合格,取得毕业文凭的,由学校择优推荐,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分配。在毕业生分配工作中,坚持贯彻国务院有关指示的精神,执行“适当集中,加强重点,照顾一般,统筹兼顾”的分配方针,学用一致、优才优用的分配原则,实行面向农村,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第一线的分配方向,确保国家重点建设单位所需毕业生数量和质量,加强省重点中学和师范学校的师资。农、林科的毕业生,主要调配到县镇和农村;医科毕业生,主要调配给县、镇(乡)医院;师范毕业生都要从事教育工作,大多数调配给农村中学和厂矿中学,还调配一部分综合大学毕业生充当各类学校教师,调配一部分农、工、商科毕业生充当农职业学校教师;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农村和边远地区工作,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对毕业研究生的分配,着重加强高等学校的师资和重点科研机构的力量,兼顾其它方面的急需。
根据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计委、省教育厅《关于选调一部分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精神,为了建设好“第三梯队”,有计划地培养一批年轻而又有大学文化程度的党政领导干部,改善省、地、县(包括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结构,1981年至1984年全省已选调了520名优秀大学生进行重点培养锻炼,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并将继续做好这项工作。
近年来,贯彻中共中央及省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对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作了一些改革。在继续实行计划分配中,给学校一定的分配自主权,试行“供需见面”,调动学校和用人单位的两个积极性,更好地做到专业对口,优才优用。凡定向招生的毕业生,实行定向分配。在个别高校的某些专业,试行毕业生有偿分配等等。
坚持严格执行高校毕业生分配、调配计划,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排除各种干扰,把毕业生分配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对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过教育拒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自学校正式宣布分配名单之日起,超过两个月不去分配单位报到的,延长见习试用期半年;超过3个月不去分配单位报到的,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宣布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限期离校,并将本人户口、粮油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其家庭所在地区,由地方调配部门通知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在5年内全民所有制单位不得录用。另外,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见习期满后,必须连续服务5年,始允许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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