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六章 小学教育

第四节 教师


一、皖西苏区小学教师的来源、资格和待遇
[教师来源]
皖西苏区小学教师的来源:一是从根据地小学教师和塾师中选用一部分;二是动员苏区的知识分子和吸收苏区以外的文化教育人员来苏区小学任教;三是开办各种教师训练班、教师养成所等,着重从工农群众中挑选有一定文化基础的,快速培训师资;四是聘请各级党政军领导和共青团负责人担任兼职教师。
[教师资格]
《鄂豫皖区文化教育委员会巡视纲要》中关于小学教师资格的规定:“1、无反动嫌疑及富农思想者。2、无封建思想及宗教迷信者。3、无恶劣嗜好者。4、有劳动能力者。5、有阶级觉悟,信仰共产主义者。6、能通语体文者。7、能吃苦耐劳者。8、能略知儿童心理者。9、明白学校管理者。”根据这些条件,各县进一步具体化。如六安县小学教师考试委员会审定的教师条件:“1、社会关系不复杂的。2、无反动嫌疑的。3、对革命有相当认识的。4、年龄在40岁以上者不能充当教员。5、有流氓行为者不能充当教员。6、个人曾充过绅界或混过小差事的不能充当教员。7、个人信仰宗教的不能充当教员。”
[教师待遇]
政治上,规定教师是劳动人民中间一分子,“享有苏维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经济上,民国19年10月前,教师的所有费用均由学校负担,另外每人每月发零花钱和烟叶,土地由当地苏维埃组织农民代耕。民国19年10月后,改为每年发给劳动工资铜钱250~260串(每串铜钱1000文),享有分配土地的权利,缺乏劳动力的教师家庭,土地由当地苏维埃政府组织农民代耕。教师外出学习和开会的膳食费由苏维埃政府供给。教师患病,政府另予医药费补贴。
二、抗日民主根据地小学教师的来源、资格和待遇
[教师来源]
抗战时期,小学教师的来源:一是原小学教师留用;二是聘请散居根据地的知识分子、半知识分子;三是由塾师转为小学教师:四是聘用师范或中学毕业生;五是从部队或机关抽调。
[教师资格]
根据地创建初期,对拥护抗日、拥护抗日民主政权、遵守根据地法令、有一定文化知识的人员都可充当小学教师。民国31年后,师资紧张状况渐趋缓和,各根据地开始对教师队伍进行整顿。淮南根据地民国31年5月规定:“教师必须经过考试”,“师资一律受训登记,取得资格”。皖中根据地要求“非经检定或考询之教师,不得任教。”淮北根据地于民国31年3月规定:“举办中小学教师及塾师登记,填发教师合格证,以便进行审查鉴定与调整。”
检定考询的项目分政治、文化、业务3类。除35岁以上的教师外,文化水平要求达到初中程度。业务方面,要求粗通教育学知识,能理解和应用新的教学方法。经检定合格者重新发给聘书。不合格者大部分送师范或中学附设的师资班培训,少数无法深造者劝其改行。
[教师待遇]
教师待遇分为两类:从部队和机关抽调来的教员,享受原单位的供给制待遇;其它教员为薪粮制,其标准,不同地区和不同年份不完全一致。淮南根据地规定教师薪水“以养活1个半人为原则。”淮北是“以养活1~2人为原则”。”皖中“以能养活2人为原则。”至于具体标准,以民国32年为例,淮南小学教员每人每月粮100~180斤;皖中小学教员每人每月大米160~180斤。
民国32年上半年淮北行署颁布小学教员津贴一览表表10—6—14

注:家境确有困难,而工作积极的教职员,其籍贯在本边区内者,每月津贴家属粮食20~40斤;来自敌战区者20~60斤。
三、解放区小学教师的来源、资格和待遇
[教师来源与资格]
解放战争期间,由于形势紧张,师资缺乏,对小学教师资格无明确规定,只原则要求“以能胜任者为限。”“校长于开学前会同文教区员聘任。”民国38年淮海战役、渡江战役后,对小学教员只要是无重大罪行的现行反革命,原则是照单接收,维持原工作。
[教师待遇]
民国34年10月至民国35年7月,学校教职工薪给标准为:民办小学校长、教师每月80~110斤大米(或成品粮,下同);公办学校教师及初小校长每月110~120斤大米,完小校长120~130斤;实验小学校长130~140斤;实小教导主任与完小校长同;校工每月40~50斤大米。
民国37年各解放区恢复的小学,待遇比照原标准执行。以后各解放区分别制订了统一的小学教职工待遇标准。
皖西解放区规定,小学教职员薪给标准分为四级:校长及教导主任为第一级,高级教员为第二级,初级教员为第三级,一般职员为第四级。
具体标准为:县城的公立小学及实验小学,一级为糙米300斤,二级为270斤,三级为240斤,四级为210斤;乡镇公立小学,一级为糙米250斤,二级为230斤,三级为210斤,四级为190斤。公役每名每月130~150斤。
豫皖苏解放区于民国37年6月规定:“学校教员其粮食、菜金、衣服、补助品等,与一般干部同,但可折成粮食,按月发给。......唯津贴可酌量增加,一般为6斤,教员可增加2~3倍。具体标准为:初级小学校长120斤,级任105斤,教员100斤,高级小学校长130斤,级任115斤,教员110斤,校工90斤。生活困难者可补助40至70斤。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将所发粮食、菜金、衣服、补助品、津贴等加在一起折合粮食约106斤主粮。
江淮解放区江淮二专署于民国37年11月规定:1、完小:(1)校长每月160斤大米(2)教导主任每月150斤大米,(3)高级教员及初级级任每月145斤大米,(4)初级教员每月140大米,(5)高级级任,一般由教导主任兼,如两班高级,可单设级任,待遇每月150斤大米,(6)助教每月70斤大米,(7)校工兼炊事员每月120斤大米;2、初小:校长每月150斤大米,级任每月145斤大米,教员每月140斤大米,助教每月70斤大米,完小初小所有教职工每人一律另发烧草90斤。3、民小:原则上不加规定,仅订一般标准为60斤至160斤,供各县参考。
江淮三专署于民国38年2月规定:“小学教职员及校长每人每月120~170斤粮食烧草100斤。”
江淮五专署于民国38年4月规定:小学校长每月260斤至280斤粮食,教导主任22斤至240斤,教员200斤至220斤,校工140斤至160斤。
安徽全境解放后,皖北、皖南分别规定本区内小学教师待遇标准。
皖南区于民国38年8月规定:初小教员薪粮为每月大米150~180斤;高小为170~200斤。生活困难者给予额外补助。
皖北区小学教师薪给标准见表10—6—15。
民国38年9月皖北区小学教师薪给标准表表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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