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二节 地、市、县管理机构


一、清代、民国时期的市、县教育行政机构
清代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在废科举之前,各府州县皆设有儒学教官,府称教授(正七品),州称学正(正八品),县称教谕(正八品),并皆配训导1人副之,辅佐掌管学校生徒的课业学习,评品行优劣。废科举后,安徽省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根据学部规定,通饬各州县设立劝学所,至宣统元年(1909年),全省共成立县劝学所52个。这些县是:潜山、黟县、舒城、歙县、婺源、祁门、绩溪、宁国、泾县、太平、旌德、池州、青阳、铜陵、东流、当涂、芜湖、合肥、巢县、无为、怀远、定远、灵璧、寿州、阜阳、颍上、霍邱、亳州、广德、滁州、来安、含山、六安、英山、霍山、天长、五河、桐城、太湖、望江、休宁、宣城、南陵、凤阳、蒙城、建平、和州、泗州、盱眙、石埭、太和、涡阳。
劝学所设总董一人,由县视学兼任。还可根据情况设文牍、缮写、收支等工作人员。以后总董改称劝学员长或劝学所长。县以下根据人口多少划分学区(市镇所属村坊约3~4千家为一学区),每学区设劝学员1人,各村设董事,共同办理本学区的学务。劝学员的职责主要是劝学、兴学、调查、筹款等,商承总董拟订办法,劝令各村董事兴办学堂。学堂经费均由村董就地筹款,官方不经手。但劝学员可随时稽查并报告劝学所。劝学员调查有学龄儿童未入学,可随时挨户劝导,介绍送入学堂。每年两学期,按劝导学生多少,以评定劝学员的成绩。
民国时期的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初期仍沿清制,各县设立劝学所。民国12年(1923年),颁布《县教育局规程》,各县劝学所先后改为教育局。教育局设局长1人,视学及事务人员若干人。另设董事会,为全县教育立法机关,置董事5~7人。县以下刻分学区,每区设教育委员1人,办理本学区教育事务。
县教育局长的职责是:商承县知事主持全县教育行政事宜,并督促指导各学区教育事务。
董事会董事指定其中1人为县视学,其余由县参事会选举,并规定选举参事1人,其余选举本地办理教育有成绩的和从事实业或办理地方公益事业有声誉的人。董事会的职权是:审议县教育方针、计划;筹划教育经费及保管县教育财产;审核县教育经费预决算;决议县教育局长交议事件;提议关于县教育事项。
民国18年2月,安徽省制订《安徽省教育局组织规程》,《规程》对县教育局组织机构作了较大变动:取消了董事会,增设了教育经费委员会、义务教育委员会和视察指导委员会。视察指导委员会设各科视察指导员,如国语、算术、自然、社会、艺术、体育、幼稚教育视察指导员等。
在《县教育局组织规程》制订前后,还分别制订有:《县督学暂行规程》(民国16年),《县教育局学区委员服务规程》(民国18年),《县长办学考成暂行规程》(民国16年),《县教育局长办理交待规程》(民国19年)。其中《县长办学考成暂行规定》规定:县长任满1年后,得由教育厅长依照规定考核其办学成绩。考核项目包括义务教育、教育经费、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各项成就。成绩显著的可以记功、晋级、加俸,办学不力或失职的可以褫职、降等、记过、罚俸。其他教育行政人员均有奖惩考成的规定。民国23年,县教育局改为科(有的县延至民国25年始改),设科长1人,督学3人,科员和事务员若干人。这时教育科的职权仅限于巡视学校,对学校的人事、经费均由具政府决定。抗日战争开始后,各县设第三科,分管教育,一度实行教育、建设合科,改称教建科。民国29年,实行新县制,又单设教育科。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36年,安徽省参议会决议,县教育科又改为教育局。机构较教育科有所扩大,规定设局长1人,督学2~4人(有的3~6人),下设行政、教育两科,各设科长1人和科员、事务员若干人,这一机构体制一直持续到安徽解放。
二、建国后各地、市、县管理机构
建国初期,从1949年至1952年,安徽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大都设文教科,其任务不仅是管理教育,而且管理文化、体育、卫生以至新闻、出版等各项文教事业。当时,皖北、皖南行署下属各地、市、县除少数县、市曾单独设立教育科(以后有改变)外,大都设立文教科,市和地区的机构设置稍大于县。
随着文教事业的发展,文教科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逐步扩充。建国初期,有的县、市和地区的文教科开始只有3~4人,除科长外,有的管行政、财务,有的管教学业务。
以后才逐步分工有初教、中教、工农、文化、体育等人员。
1952年8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成立后,各地、市、县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逐步充实和加强。随着省级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部门管理机构的分设,各地、市、县的文教管理机构也随之先后作了相应的调整,成立了教育局。到“文化大革命”前,大都单独建立了教育科(局)。科(局)内部的分工也得到了加强,大都设有秘书(或办公室)、初教、中教、工农、计划财务等科(股)以及教学研究室等。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地、市、县教育行政管理机构都被打乱。1968年后教育部门归入毛泽东思想宣传站,1970年后恢复教育局或设文教局,1974年多数地、市、县设教育局,少数县仍设文教局。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各地、市、县基本上都恢复建立了教育局,局下设有秘书、人事、初教、中教、工农教育、计划财务、生产等科(股),以后又逐步成立有教学研究室(有的地、市建立了教育科学研究所)、招生办公室、电化教育馆、基建办公室等,有的还办有教育专业刊物,开展教育科学研究。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下达后,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教育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实行简政放权,分级管理,把办理基础教育的权限交给地方,并明确了各级教育管理机构的职责。随着省教育厅的撤销和省教育委员会的成立,各地、市、县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也大都由教育局改为教育委员会,增强了教育行政管理的综合能力。
清雍正四年(1726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安徽省历任学政(提学使)表表12—1—1

续表

安徽省教育司司长表表12—1—2(民国元年~民国6年)

安徽省教育厅厅长表表12—1—3(民国6年~民国3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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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后安徽省省级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更迭表表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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