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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教育视导

第一节 清末时期的教育视导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安徽省裁学政改设提学使司。提学使司下设学务公所,内设视学4~6人,负责巡视各府、州、县的学务。宣统元年(1909年)学部奏准《视学官章程》33条,始设学官。当时全国划分为12个视学区,安徽与江苏。浙江3省同属于第六视学区。
《视学官章程》的有关规定如下:
1、视学资格
(1)视学官以宗旨正大、深明教育原理者为合格;
(2)每区所派视学官须有精通外国文及各种学科者1人,以便考查中学以上之教法。
2、视察项目
(1)各省学务公所、各府、州、县劝学所、劝学区教育行政情形;(2)各种官立、公立、私立学堂教育情形;(3)学堂卫生情形;(4)学堂经费情形;(5)各项学堂教员办理授课情形;(6)各项学堂学生之风纪;(7)有关教育学艺诸种之设施;(8)特受部示之事件;
3、视学权限:其中除视察各省学务公所、劝学所、各学堂未按章程办事可令其随时改正等权限外,还可对所发现的管理员、教员中有“不称职及旷假大多、虚糜经费等弊”的,可商请提学使即行撤换;所到各省学务公所、劝学所、各学堂所有案卷簿册,得随时抽阅;对所视察的学堂,不须事前通知等;
4、视导经费:除规定发给视学官及其随行人员具体银两数外(视学官每月160两,夫马费140两),还规定“视学官沿途食宿均须自给,不得受地方官供应。惟巡视所至得借宿于该处之学堂内,仍将每日膳费数发给(学堂)”。
5、视学考成
(1)视学官如有收受地方馈送及干预权限以外之事者,经部查实,立即分别撤参;
(2)视学官如有敷衍瞻徇、视察不能认真、报告不能切实者,经部查明,立即撤换。
宣统二年学部曾组织一批视学官到江苏、河南等省视察。这是中国分区进行教育视导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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