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在实行科举制度时期,教育经费为各省地方的津贴员生膏火、卷烛、考课等用度,学署、书院、义塾、惜字等用度,以及文庙洒扫等用度,都置有款产,为其来源。废科举兴学堂之后,清政府除明令将上项款产拨充教育经费外,并要求各省地方财政协力筹款兴学。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学部奏颁《学务官制权限章程》规定:“提学使于通省学务应用之款,除会同藩司筹划外,其盐粮关道以及税厘、银元、铜元各项局所,但有经理财政之责者,均应合力通筹”。安徽省、府、州、县所办学堂,其经费筹措即分别由各级自行负责。光绪三十四年,安徽各类学堂的经费来源大致如下: 省办官立学堂,其常年经费,主要由省经理财政的单位如支应局、牙厘局、藩库、筹议公所及土药项下拨给,少数学堂,还有校产和学费收入。公立学堂有的由支应局拨款,多数来源于田、房租息、银庄存息及商业税捐(如米厘),个别还有官绅捐款。 府办官、公立学堂的经费来源,主要有当地各种商业税款(如米厘、木厘、茶税等),田、洲、房租息,书院膏火以及当地官民联合捐款等。 州、县官立、公立学堂,其经费来源主要是书院、宾兴(科举时代,地方官设宴款待应举之士,谓之宾兴)、义塾的田款租息(全省55个县中有45个县以此项收入作教育经费);还有寺庙庵田租息以及当地的商业税、公益捐等。由于书院、宾兴、义塾田租款息,是地方上一项专款,移作教育经费,供给较为稳定。 私立学堂的经费,除收取学费外,由创办人捐拨款产,或由祠堂族人捐助,或由当地寺庙田产拨助。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原较薄弱。光绪三十二年,安徽省成立学务公所,总理全省教育行政,其所设会计课(后改为科),“掌本所经费的收支报销核算省会及各府州县教育费用是否合度,并稽核各学堂费用,凡学堂建造营缮之事,亦归考核经理”,省级管理渐次入轨。至于各县教育经费,虽划由劝学所管理,但由于劝学所初创,未设专人负责,一般未能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民国初年,安徽省级教育经费,由省库地方税拨给。民国6年(1917年)省教育厅成立以后,教育经费每年递增约10万元左右。不仅数额甚微,且来源很不稳定,不能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上政局纷乱,军阀混战,军费浩繁,教育经费常被挪用。如民国5年,安徽督军倪嗣冲挪用教育、行政经费30万元作为军费,停发学校经费两个月。民国10年,编制预算之始,教育界力请增加教育经费。编列的教育经费预算由前一年的93万元增至153万元。但省议会为逢迎军阀当局,迟迟不予通过。教育界人士,群起交涉。6月2日下午,省校学生会及教职员联合发动学生并推定代表到省议会请愿,遭到军阀残酷镇压,造成“六二渗案”。省政府、省议会迫于群愤,153万元的教育经费预算案始获通过。这是安徽争取教育经费独立的先声。民国11年,全省教育行政会议作出了统一教育经费的决议案,议决以田亩税、厘金、烟酒税、牙贴费、屠宰税、不动产登记税等6项税费作为义务教育专项经费,其中烟酒、厘金两项由征收机关各按正税带征附加一成(由于征收不力,自民国11年至民国18年,总收入不过30万元);田亩、屠宰、牙贴及不动产登记4项,由各县政府依照正额按成带征(田亩10%、屠宰30%、牙贴10%、不动产登记10%)。同年4月,教育厅厅长江()提议组织教育专款经理委员会,指定桐城等10县划拨田亩税44万元,盐河十厘局划拨税收61万元,皖南划拨茶厘20万元,芜湖划拨米捐27万元、杂粮捐1.3万元,共153.3万元为教育经费,由教育专款经理委员会直接管理。办理未及一年,财政厅主张金库统一,推翻成案,教育专款经理委员会也告结束。民国12年,省政府指定卷烟税为教育专款,并招商投标。但因税务行政仍由财政厅主管,税收多被挪用,教育得惠甚少。由于教育经费积欠过多,同年11月,安庆各校教职员代表30余人至省署索薪,省长吕调元竟下令卫队殴打代表,致多人受伤。教育厅厅长江()及省城各校校长、教职员全体辞职,学生罢课,并电中央要求惩吕,中央却下令免去江()教育厅厅长职务。省长吕调元以学潮逮捕管曙东等多人。民国14年,教育界为整顿卷烟税收,成立监察委员会(由教育厅厅长为监察长,委员6人),监督卷烟税局,也徒具形式,未收实效。民国15年,卷烟税仍归财政厅办理,教育经费独立的成分更少。同年10月,省立各校校长因经费难以维持,齐集省垣,开会五、六次,最后决定全体辞职。民国16年4月国民革命军抵皖,省政务委员会议决,仍以卷烟税作为教育经费。7月,中央财政会议决定卷烟税收归中央统办,以田赋作为教育经费。安徽因田赋多为军队征收,教育经费问题更多。后经多次陈述,同年11月,财政部允拨卷烟税三成为省教育经费,并由新设立的教育经费管理处派员驻局提款。民国17年2月,中央改变卷烟税收办法,各省不得再行抽收,撤销安徽这部分教育经费基金。经本省教育界人士通电力争,省政府并委派财、教两厅厅长赴中央商榷抵补办法,财政部允许安徽在应解中央专款项下,每月照拨10万元,作为教育协款(限用于省立中等学校、社教机关及省会小学,大学及教育行政经费不在内),不足之数仍由省地方税补足。至此;安徽教育经费始得部分独立。在省地方税方面,民国19年,教育厅提议,并经省政府委员会议决除每年中央协款120万元以外,省库应拨之款,由设有省校各县(宣城、广德、巢县、休宁、无为、南陵、怀远等7县)田赋及庆岸精盐附税划为中小学经常费和临时费(安徽大学所需经费,由财政厅直拨)。由于省库拨款不敷开支,积欠达30万元。民国19年12月,省校集会,向财政厅特派员署呼吁,并向教育厅要求教育经费独立,清偿积欠。直到抗日战争前,省库拨款每月不过10余万元,且由财政厅按月拨交教育经费管理处转发,教育经费完全独立的愿望始终未能实现。 抗日战争开始后,教育经费紧缩。民国26年起,中央补助的经费先是七折拨发,次年6月以后减至六折,月拨6万元。后教育部每月增拨4万元作为国立第一、二中学及安徽教职员湖南服务团用费。省款先按七折发放,民国26年12月,省政府西迁立煌(今金寨),教育经费即未照发。此后两三年期间,安徽主要依赖中央补助及挪用历年所存专款维持办学,经费数额大幅度下降。民国30年财政改制,省级教育经费由省统一编报,由中央核定拨发,始逐年有所增加。民国35年国民政府恢复财政收支系统三级制后,由于安徽省财政收入甚少,且物价日高,省级教育经费十分困难。经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力争,中央准予每年补助40亿元。 省教育经费的管理,除省教育厅设有职能科室如第一科、会计室外,为保障教育经费独立,民国11年教育厅曾组织教育专款经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省划定的田赋、盐税等作为教育专款的经费,历时不到一年即撤销。民国16年成立教育经费管理处,专管省教育经费的收支。民国23年省政府决定成立安徽省教育经费委员会,由省政府主席和各厅厅长、省政府秘书长为当然委员,省主席为委员长,教育厅厅长为副委员长。其职能为筹划保管教育经费,审核、监察教育经费的支配和出纳。原教育经费管理处,隶属于委员会,为对内执行机构。民国29年8月修改《安徽省教育经费委员会章程》,增加省参议长和会计处处长为当然委员,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也有所扩大。 民国初年,安徽各县以清末中小学原有款产作为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嗣后,各县为教育而加征的田赋等各项附加(包括由县带征的义务教育4项附加)及各种教育捐税,也均属教育专款。抗战前,各县教育经费的来源,大体分为3类:一为各项正税附加,有田亩税附加、契税及不动产登记税附加、牲屠税附加、牙贴及其他附加。这类收入约占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又以田赋附加占大头。二为各种学产收入,如日地房屋租金及存款利息等,约占总收入20%上下,其中以田地洲租份额最大。三为地方土特产的教育捐,如产茶区收茶捐,竹木区收竹木捐,香菇捐等,名目很多,但数额甚微,约占总收入的5%左右。尚有其它杂项收入,为数不多。民国28年国民政府公布《县组织法纲要》,规定“县之财政均由县政府统收统支”。民国30年财政改制,各县教育款产由县接收,与其它公产合并管理,田赋等附加并入正税并征,更名为普通税。学校校产归县有后,学校经费由县列入预算,统筹支给。地方教育经费的数额多少,随各县财力而定。民国29年,行政院核准教育部颁发《保国民学校及乡(镇)中心学校基金筹集办法》,要求保国民学校经费及乡(镇)中心学校的办公、设备、扩充等费用,以基金所生的利息为大宗来源。保国民学校的基金由保筹集,乡(镇)中心学校的基金由学校所在不另设国民学校的保筹集。筹集的办法,主要有整理原有教育款产,拨捐寺庙祠会财产、各姓祠产及劝募乐捐等项。安徽于民国31年转颁各县执行,并制发《安徽省各姓祠产捐助收益作保国民学校及乡(镇)中心国民学校基金办法》和《安徽劝勉寺庙饲会拨捐财产充作保国民学校及乡(镇)中心国民学校基金暂行办法》,规定各校筹集基金,应尽量筹集学田;如筹得现金,也应储积以购置田地不动产。这种乡保自筹资金办学的办法实施以后,资金不易及时收集,学校不能按时领到经费,教师生活得不到保障,困难很多。民国35年,省政府通令,乡保学校自当年8月份起改由县库支给;省参议会还通过,“恢复战前4项义教附加,专充国民教育经费”的决议。地方教育经费独立问题,按中央规定,成立特种基金。由于教育经费不足,物价飞涨,国民学校教师生活极为困难。为此,省政府颁发了《国民学校学生家长补助教职员米谷暂行办法》,要求学生家庭拿出米谷补助教师生活。民国36年9月,省政府颁发《安徽教育特种基金收支处理办法》,并通饬各县要求乡保学校成立“教育特种基金保管委员会”,以稽核、监督教育特种基金的收支。这些办法和规定,在国民政府面临崩溃的前夕,基本上没有贯彻执行。 县(市)教育经费的管理,由当地教育局(科)负责。民国17年以前,一县之内,区乡各自为政,学校亦多自筹,行政既不统一,标准也不一致,县教育行政部门很难掌握经费收支情况。民国17、18两年,省教育厅报经省政府批准,派员分赴各县整顿教育经费,并通饬各县成立教育经费清理委员会。经过清理整顿,各县教育经费明显增加,管理也渐上轨道。民国21年省政府制发《安徽县政府教育局经费委员会章程》,要求各县成立教育经费委员会,以加强对各县地方教育经费的管理。民国36年底,省政府又颁发《安徽省各县(市)教育特种基金保管委员会组织规程》,规定各县(市)教育局应设立教育特种基金保管委员会,以监督、稽核教育特种基金的收支。 私立学校的经费,主要由祠租、庙产、私人捐款、国家补助及学费收入解决。教会学校的经费由教会负担。 民国38年5月上旬,安徽全境解放,皖北和皖南区行政公署相继成立,在财政上继承解放区的“分区自筹自给”的办法,教育经费由行署统筹拨给,教育部门独立管理。行署文教处管理中等学校及直辖市公立小学的经费。各县小学仍以学田、公产、学费及以往习惯上的学校收入,作为经费主要来源,不足之数由行署包干补助,统一以公粮拨付。1950年以后,随着国家财政体制的变革,安徽教育事业费的管理体制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50~1953年,国家实行中央统一财政,三级(中央、大行政区和省)管理的体制。安徽省级教育经费预算指标由华东行政区核定。公立中学、师范及省立实验小学经费由省(皖南、北行署)教育厅(文教处)直接管理;中等技术学校经费由各事业主管部门转拨;高等学校经费1951年以前由华东行政区直接管理,1952年安徽省政府成立,安徽大学和安徽医学院由省代管,淮南煤炭专科学校仍由华东区财政委员会工业部直接管理。小学经费属于地方财政,1952年以前由地方附加公粮解决,1963年纳入国家预算,经华东行政区核定后,由省教育厅向各专署、市分配。 2、1954~1979年,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财政体制,省内各项事业的年度经费预算,由省财政根据中央下达的财政预算总指标进行安排,但教育经费预算指标,仍由中央直接下达省教育、财政部门共同安排。教育经费预算管理的范围扩大到市、县级财政。从1954年起,初中、小学经费划归市、县级预算,中等技术学校预算划归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高等学校经费由华东大行政区划归省管理。原属省教育厅直接管理的完中(高中)及师范学校,逐步划由专署、市管理。1958年,教育事业管理权限下放,安徽教育事业费90%以上属于市、县级预算。同年,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发出《教育经费职掌分工》的通知,划定省和市县级教育、财政部门管理教育经费的职责和分工,明确规定省教育厅管理全省教育经费预算,根据事业计划及各地具体情况,提出市、县级教育事业费预算分配指标,经省财政厅核转省人民委员会下达。“文化大革命”前期,各级教育行政机构被冲击,教育经费一度由财政部门直接分配,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处于极端混乱状态。1970年省教育局成立,教育经费的管理逐步恢复正常。1974年,根据国家关干教育事业费专款专用的指示精神,省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制发〈中小学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教育和财政部门,按照“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加强协作,对上级核定下达的教育经费指标,共同协商提出分配方案,经同级革命委员会审定后,单列下达,保证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全部用于教育事业。这一期间,原属中央部委管的4所高等学校,按“在中央统一计划下,以块块为主”的规定,其事业费由省管理;1979年以后,经国务院批准,又相继上划给有关部委管理。 3、1980年,国家进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通称“分灶吃饭”)。当年,安徽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下划的基数,结合本省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了全省教育经费预算指标;经费分配办法及程序,除试行包干的9县1市外,均无变化。1982年起,全面实行“分灶吃饭”,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原属地市、县管理的各类教育事业经费作为基数下划给各行署、市、县级财政,由同级政府负责安排。省教育厅负责管理省级教育经费及几项专款(如职业教育、教师进修、三结合建校及中师、重点中小学补助等专项经费)。全省实行省、市(行署)、县“三级预算,三级管理”的体制。1981年,全省普遍建立了乡(镇)级财政,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延伸到乡(镇)级,形成了“三级预算、四级管理、国家专项补助”的管理体制。在此期间,省属高等学校由省高教局(教育厅、教育委员会)直接管理。4所医学院校的事业经费1985年曾一度划给省卫生厅管理,对省属高等学校试行“综合定额包干加专项补助”的办法核定年度预算,对综合定额的内容和标准、专项补助的内容及经费使用和管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使经费的分配直接与培养人才、管理效益挂钩。以后,中等学校的预算也相继实行“生均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的办法予以核定。 为了弥补教育事业费的不足,国家规定公立中小学学生应缴纳学(杂)费。建国初期,根据“普遍轻收,少数减免,照顾老区和灾区”的原则,1953年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安徽分行联合通知,对公立中小学学杂费的缴纳标准、减免比例及管理使用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中学学费收入,一律上缴国库,小学学费收入,县市可留50%作为教育特种资金,统一掌握用于学校修缮和设备补充。1956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小学、幼儿园的学费全部用作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主要是学校的办公费);省每年核定各市、县预算时,即按其应收的学费,扣抵预算指标。1958年起,中学学费下放归市、县管理。1960年起,允许中学可留用应收学费的15%及学费超收部分。1974年,省教育局、财政局联合通知,对中小学学(杂)费,提出“学校可以留成一部份,也可以全部留归学校纳入计划统收统支”。1982年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省公办小学(包括幼儿园)学(杂)费标准意见》,规定中小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全部留校使用,重申“学杂费收入,按专项资金管理,年终有节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不上交财政。学费收入主要用于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 自1958年贯彻“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以后,安徽一些有条件的学校举办了工厂、农场作为学生参加工农业生产的劳动基地,同时为学校创造经济收入。1960年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发了《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生产劳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草案)的通知》,明确学校劳动收益暂不向财政上交利润,按特种资金管理办法处理,其分配及使用范围,首先是用于扩大再生产,其次是用于补充教学和科研设备及改善公共福利等方面。1979年以后,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蓬勃兴起,省教育厅、财政厅先后发出通知,强调要加强对勤工俭学的财务管理,规定勤工俭学收益除适当用于扩大再生产外,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建国初期,安徽农村曾一度发展民办公助小学,其经费来源主要通过区乡人民代表会议或校董会筹措,国家给予适当补助。1957年,省教育厅根据全国第三次教育行政会议精神,拟订了《勤俭办学方案》,经全省第九次教育会议修正通过颁发全省执行。《方案》提出“大力提倡群众办学、集体办学”。1958年,根据中央会议精神,省委作出了《关于发展教育事业的决议》,要求各地切实贯彻“两条腿走路”的办学原则,公办、民办、教育部门办、行业办、机关团体办、工厂农场办、自己单独办、联合协作办,从而使其它部门办和民办中小学教育事业有了快速发展。这些学校的经费统由主办单位负责筹措。为扶持民办学校,1962年起,教育事业费预算,开始安排“民办教育补助费”专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中央有关改革和发展教育事业的一系列指示,安徽强调必须开辟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解决办学经费问题。在高等教育方面,提倡有条件的省辖市举办“收费、走读、不包分配”的短期职业大学,其办学经费主要依靠主办市及委托办班的部门和单位拨款以及向学生收费解决,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在改革中等教育结构中,举办职业(技术)学校和农业中学的经费,由主管业务部门和办学单位负责;由普通中学改办为职业中学的经费,其文化课部份由教育经费开支,属专业课部分由联办单位开支。在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方面,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的决定》指出:必须依靠厂矿、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和群众集资办学,农村可以从当地人均总收入中提取0.5%~1%的教育基金,纳入经济合同,主要用于修建中小学校舍,添置课桌凳和必要的教育设备及农民教育。1985年3月,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关于筹集农村教育经费的通知》,提出了“分级办学、分级负责”的原则,并对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作了具体规定:“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可以按当地人均总收入计征,可以按销售收入计征,也可以采用其他适当办法计征。征集总额应不低于当地人均总收入的1%,企业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应在税前列支。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农业部分,可列为定项限额,允许丰年多征一些,富裕地区多征一些,贫困地区要量力而行合理计征”;“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修建校舍和改善办学条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和平调”。同年8月,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又提出城镇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