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兴办学堂初期,对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全省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制度。民国6年省教育厅成立,陆续制定了一些有关教育经费开支的规章制度,主要有:(1)确立预算制度。省署除规定省级教育机构须按项目定期向省教育厅报送预算外,并于民国8年训令各县,要求编制教育经费预算(当时未能执行)。民国15年省教育厅发布《县教育局经管县属教育经费办法》,规定各县教育局须按《办法》要求,编制岁出入预算表,呈县署核定转教育厅。(2)统一经费开支标准。省教育厅对省立各级学校,根据经费和事业发展情况,及时制发了各项开支标准。对县级经费的开支,亦逐步加强管理。民国19年 公布《安徽省教育局经费支用标准》,根据各县(市)教育经费收入数额的多少,分为6等,并按等确定其职员编制人数、薪金等级及支用标准。以后又相继制发了《安徽省各县教育局经费支用标准》、《县立小学经费支配标准》、《各县乡镇保小学经费支给标准》等法规性文件。(3)实行稽核制度。省教育厅于民国17年先后制定《安徽省立中等学校经费稽核办法》、《安徽省各市县教育局经费稽核办法》和《安徽省小学校经费稽核办法》,以加强对各级教育机构经费的审查和监督。(4)规定学生待遇。甲、奖学金:民国18年,安徽省修正公布《安徽自费国外留学生奖学金规程》,规定“凡皖籍自费留学国外,在1年以上,其成绩优良者,皆有请求给予奖学金资格”,当年名额为70名。对在国内大学学习的皖籍学生,也设有奖学金,藉以补助学习成绩优良的贫寒子弟。奖学金名额民国17年为150名,18年为180名,每名年补助110元。在省立中学,抗战前后都设有清寒优秀生奖学金,每班5~7名。民国30年以后,每生每学期补助35~40元。民国23年,省立小学增设清寒优秀生奖励金,每班3名,每名14元。乙、助学贷金:抗战期间,为解决沦陷区青年的就学困难,民国27年安徽省制发了《安徽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助学贷金新办法》,对原发布的《专科以上学校清寒优秀学生助学贷金章程》作了修正补充。对享受助学贷金的范围,除经本省助学贷金考试合格者以外,对家在沦陷区无法接济费用的学生亦可申请。贷金名额,民国28~34年期间每年均为400名,年贷金额为每生150元~600元。接受助学贷金的学生,毕业后须逐年无息偿还,至迟须在6年内还清。丙、公费生:民国34年,专科以上学校开始实行公费生办法,对象在沦陷区无力缴纳学习费用的学生及革命功勋子女、抗战功勋子女、烈士子女,入学后,在学习、生活用费上给予津贴。公费生分全公费生(膳食、书籍等费全免)和半公费生(免缴学杂费)两种,两者合计,名额不超过学生数的30%。民国36年以后,高等学校旧生仍维持公费生待遇,新生则改行清寒优秀生奖学金制度。对师范学校学生抗战前即规定免缴学费,并津贴膳食费。后因经费所限,自民国28年起,除津贴膳食外,书籍、制服各费仅酌予补助。抗战期间成立的省立临时中学,也设有全公费生和半公费生,两者每班以20名为限。对收容鲁南、苏北、豫南及皖北各战区失学青年的省立第一师范和第一农职,其学生全部享受公费待遇。 民国时期,按教育部规定,除初级小学和师范学校外,其它各级各类学校入学学生都要缴纳学费;个别成绩最优的学生可享受减免学费的优待。 建国初期,皖南、皖北行政公署分别制发了公立中等学校各项开支标准。1953年,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制发《安徽省1953年各级各类学校暂行支出标准的规定》(不包括高等学校),统一了各级公立学校教职员工工资标准、公用经费标准以及人民助学金标准、享受比例,为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奠定了初步基础。 1955年3月,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市、县级教育经费试行开支标准》,对市、县管理的小学、幼儿园及业余教育等事业的经费开支标准作了统一规定。 1956年10月,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省教育厅、财政厅又制发了《教育经费试行开支标准(草案)》,对各级各类学校(包括高等学校)的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及人民助学金等项开支范围和标准,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和补充。此后,经费开支标准不断有所变更和增补。1974年,省财政局、教育局在《中小学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对民办教师补助费提出了具体标准,每人每年补助金额:农村小学150~170元,农村中学190~210元,城市小学180~240元,城市中学240~300元。1982年7月,为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农业中学,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发的《关于举办职业(技术)学校和农业中学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举办职业(技术)学校和农 业中学的经费供给渠道及开支办法和标准。 建国初,根据“教育必须为国家建设服务,学校必须向工农开门”的方针,安徽在公立中等以上学校实施了人民助学金制度。1949~1951年期间,皖南、北行署,根据本地区情况,分别制发了《公立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其标准和享受比例均不一致。1949年下半年,皖南区规定:公立中等学校人民助学金标准分为4等:甲等每人每月供给大米120市斤,乙等70市斤,丙等50市斤,丁等30市斤。享受助学金学生名额(以乙等标准计),师范和职业学校按学生总人数的70%~75%,普通中学按12%预算,统一掌握使用。次年修订助学金标准,分为5等,甲等每人每月加工粮60斤,乙等50斤,丙等40斤,丁等30斤,戊等20斤。享受名额未变。皖北区根据华东行政区规定的精神及本地区灾情严重的具体情况,1950年规走:公立中等学校人民助学金标准分为4等:甲等每人每月大米60斤,乙等40斤、丙等30斤、丁等15斤。享受名额(按甲等标准计算):普通中学按灾区、老区和城乡的不同情况,分别为50%、30%、25%、18%和15%。师范学校为100%,职业(技术)学校为60%。 1952年7月,政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决定全国高、中等学校学生的人民助学金一律依照教育部制发的新规定执行。1953年,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制定的《1953年各级各类学校暂行支出标准规定》,对公立中等学校每生每月人民助学金的标准规定为:师范及师范速成班10万元(旧币,下同),初师及初师速成班9万元,技术学校(不分中初级)10万元,普通高中9.5万元,初中8.5万元,工农速成中学调于学员29.7万元。助学金享受比例:中初级师范及师范速成班100%,普通高中30%,初中23%。1954年,皖北地区受灾严重,华东行政委员会对安徽灾区中学助学金给予补助,阜阳、宿县两专区的中学助学金享受面均在50%左右(全省平均约34%)。 1955年,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安徽省普通中学人民助学金暂行规定》提出:普通中学人民助学金,全省平均标准按中央规定,各地区具体标准及比例,由教育厅作具体规定。评议等级原则上分为五等,并应逐年降低普通中学助学金的享受比例。当年,全省平均按高中28%、初中20%执行。1956年,淮北地区受灾,省委决定提高灾区学生助学金享受比例,高中提高13%,初中提高10%。1958年,随着教育管理体制下放,省教育厅、财政厅通知,各市县在教育厅核定的助学金享受比例范围内,可以调整,月份之间可以流用。 在此期间,高等学校学生的人民助学金,按中央规定执行。 1960年,省教育厅、财政厅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安徽省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和研究生人民助学金暂行规定》。 1964年6月,遵照中共中央批转高教部党组《关于提高高等学校学生伙食标准和相应提高助学金比例的请示报告》的指示,省教育厅对高等学校提高伙食标准后,其享受定期助学金的一般学生伙食补助和自费生、半自费生交纳伙食费等问题作了相应规定。 自1960年以后,根据安徽经济情况,对中等学校人民助学金作了几次调整。1961年8月,省教育厅《关于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学学生助学金享受比例:高中30%、初中14.3%;初级农业技术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自当年9月份起,不再由国家预算拨给,学生学习生活上有困难,由学校生产收入内开支补助。1963年,安徽部分地区受灾,对灾区中学学生的助学金享受比例有所提高,高中提高15%~25%,初中提高13%~23%。1964年统一规定了助学金标准,每人每月:高中9元,初中8.1元,师范三类地区9.3元、四类地区9.6元。助学金享受比例:高中25%,初中12%,师范100%。 “文化大革命”期间,安徽高等学校从1970年开始招收工农兵学员,学员入学后的待遇:10年以上工龄(1971年以后改为5年)的国家职工,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其余学员每月普遍发给伙食费和津贴计18元,解放军学员由部队负责供给。在此期间,对中等学校学生的助学金,省规定为:中师每生每月12元,按100%享受,中学生每生每月9元,享受比例为10%。 1978年1月,省教育厅、财政厅转发了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对1977年国家计划招收的新生,其入学后的助学金标准规定见下表。 1977年安徽省人民助学金标准表表12—3—1 ![]() 注:1、少数民族学生在以上标准之外再增加2元。 2、享受比例:高等师范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的师范、护士、助产、艺术、体育和采煤等专业,享受面按100%计算,其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享受面按75%计算。 根据国家对人民助学金实行改革的要求及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省教育厅、财政厅于1983年8月颁发了《安徽省高等学校(本、专科)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规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分为职工学生助学金和一般人民助学金;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只实行一般助学金。具体情况见表12—3—2。 1983年安徽省人民助学金标准表表12—3—2 ![]() 一般人民助学金的经费预算:高等学校中的师范、体育、农业、林业等院校以及中等专业学校的师范、体育、农业、林业、护士、助产、艺术等专业,按学生人数的100%;煤炭,矿业、地质、石油高等学校(含专业)和中等专业学校,按学生人数的80%;其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学生人数的60%。均以一般人民助学金金额标准,全年按12个月计等编列。 奖学金试行办法规定,评发人民奖学金的条件是连续学习一年以上,具有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为社会主义服务、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奋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的“三好”学生。人民奖学金分为三等:一等,每人每学年:高等学校150元、中等专业学校12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1%~2%掌握;二等,每人每学年:高等学校100元、中等专业学校8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3%~5%掌握;三等,每人每学年:高等学校50元、中等专业学校40元,按学生总人数8%~10%掌握。各类学校试行人民奖学金所需经费,均由学校从寒暑假期间停发的人民助学金中解决。 清光绪三十四年安徽新教育经费统计表表12—3—3单位:两 ![]() 资料来源:民国21年《学风》2卷10期“清末安徽的新教育”(下)。 宣统元年安徽新教育经费统计表表12—3—4单位:元 ![]() 民国时期安徽省部分年份教育经费总支出概况表表12-3-5 ![]() 民国时期安徽省部分年份省级教育经费历年支出情况表表12-3-6 ![]() 民国时期安徽省部分年份地方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表表12-3-7 ![]() 民国时期部分年份安徽省各县教育经费收入来源情况表表12—3—8单位:万元 ![]() 安徽省教育事业经费分项支出情况表(1949-1985年)表12-3-9 ![]() 续表 ![]() 安徽省教育事业经费增长率和占比重情况表表12—3—10(1949~1985年) ![]() 安徽省教育事业费中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比重表表12-3-11 ![]() 续表 ![]() 安徽省部分年份每个人口平均占有教育事业费及普通大、中、小学每生年平均开支经费情况表表12—3—12单位:万元 ![]() 注:1、资料来源:由省教育委员会计划财务处提供。 2、高等学校每生年平均开支数,1970~1973年偏高,是因前几年停止招生,在校学生数大量减少所形成的非正常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