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发行体制,是国有发行机构统一经营的计划管理体制。在具体经营管理上,有过3种形式:一是中影公司直接经营,统一核算;二是省、市电影公司提取发行收入分成,代理发行;三是省电影公司自购拷贝,自主经营。 从1953年到1956年,省影片办事处期间,办事处为中影公司派出机构,影片由中影公司统一购买版权,统一洗印、按计划分配发行,发行收入全部上缴中影公司,省办事处财务收支由中影公司统一核算。 1957年电影发行体制改变,除发行业务计划指标,影片供应计划,由国家文化部和中影公司下达,省电影公司为一级核算单位,从发行收入中提取10%留成,作为代理发行费用。1963年5月,国家文化部、财政部《关于管理电影发行收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全国影片发行收入统一上缴中影公司,省(市)公司按各省发行收入的8%~15%留成,确定安徽留成15%。1971年省革委会文化局、财政金融局批准将15%留成,省电影公司留3%,12%下放给地市电影公司,形成省、地、市电影公司均为代理发行的经营管理体制。 1959年,文化部规定16毫米影片试行自购拷贝经营。1961年因拷贝胶片不足等原因,16毫米影片又收回中影公司计划分配发行。1976年7月,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电影发行财务管理体制试点会议纪要》精神和中影公司《关于改变电影发行体制实施办法》的规定。改变由中影公司统一订购影片,分配给省、市公司代理发行,盈亏列入国家财政的办法,改为拷贝费由省、市公司与洗印厂结算,盈亏归地方财政。影片的版权费、素材费和中影公司的管理费,由省、市公司按规定上缴,拷贝计划仍由中影公司核定,超过核定的拷贝,不仅要多付拷贝费,还要另加付版权费。1983年中影公司进一步下放影片发行权,实行由中影公司提供影片发行信息,定期举行看片会议,省、市公司可以自选节目,自购拷贝,自主经营,并核定安徽省发行收入29%作为购买拷贝的专用奖金,包干使用,自负盈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