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鄂皖边区战地党政委员会分会文化工作委员会训令 令抗建艺术社 民国三十五年五月 案准安徽省政府教育厅社字第三五五号函开:迳启者,案奉教育部三十年二月十五日,社字第五八九一号训令内开,资报文艺奖助金管理委员会本年一月二十八日,文字第一六九号卷三称:“查本会此次发动征求抗战文艺作品,其目的固为发扬民族意识,提高抗战精神,鼓励文艺创作,亦所以推行本党文艺运动,使三民主义能以文艺形式广为推行。所有该论征求办法,业已呈报钧部及各有关机关鉴核备案在案。惟此次征求结果,优良与否,对于本党文艺运动,影响甚大。据除由本会依然对该项办法妥慎进行外,尤应发动党政力量,在全国各地,以多侧面方式,普遍策动。必须造成一种空气,使全国文艺界,均认此为民国三十年吾国文坛上群众有意义之伟举。尤须以舆论力量,促进全国文艺领域内各部门大作家(特别注意于成名作家),均以能有作品以为最愉快最光荣之举动,则亦将本会几次征求得以圆满结束,而本党文艺运动亦能顺利推行也。为此,具呈钧命之即,当令各省市教育厅局及各大学校广为宣传,策动各文艺团体,及各有地位之作家,踊跃应征。接此令抄发,征求抗战文艺作品,特令仰遵照此令。等因,准征求抗战文艺作品筹办一份,奉此,除分令各中等学校遵照外,相应抄同条办法函请贵会查知,广为宣传并策动各部门之作家,踊跃应征为荷!”等由。附征求抗战文艺作品办法一份,准此,除分令外,特抄原办法一份,随令附发,仰即知照,广为宣传筹备,踊跃应征为要!此令示。 主任委员常恒芳 副主任委员万昌言 刘真如 附:文艺奖助金管理委员会征求抗战文艺作品办法 文艺奖助金管理委员会征求抗战文艺作品办法 第一条文艺奖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发扬民族意识,提高抗战精神,并鼓励文艺创作起见,特制定征求抗战文艺作品办法。 第二条本会征求文艺作品定为小说、戏剧、诗歌、音乐、绘画、雕塑、电影剧本、报告文学、民众读物等九类,分三期征求之,每期种类照下列之规定: 第一期:音乐、绘画、雕塑 第二期:电影、戏剧、报告文学、民众读物 第三期:小说、剧本、诗歌 第三条征求期限每三月为一期,第一期定三十年三月截止收稿;第二期定三十年六月截止收稿;第三期定三十年九月截止收稿;其揭晓时间另行规定。 第四条征求范围照左(下)列之规定: 一表现前方军民英勇抗战事迹者; 二记述沦陷区内我方奋斗情形者; 三描写后方生产动态者; 四其它与抗战有关者。 第五条本会征求作品概限于未发表之新近作品。 第六条为手续严密计,应征者不得在稿上书写姓名及作其记号,但愿将作者姓名、作品题目、全文字数、原稿页数及通讯地点等自行密封,连同应征作品,挂号迳寄或自行送交本会,以便揭晓前核对。 第七条应征作品不得交由本会任何人员代收转交以杜流弊。 第八条本会于征求期截止后,即将收到之应征作品,交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委员会组织及办法另定之。 第九条应征作品中选后本会即给予下列之奖金: 1首奖自壹仟元至贰仟元; 2二奖自陆佰元至壹仟元; 3三奖自壹百元至伍百元; 第十条中奖作品其版权仍为作者所有,但本会有优先印行之权。 第十一条如经审查委员会过半数之决议,无适当作品时,本会得保留奖金或重行征求。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本会通过,并分呈各有关机关备案后施行。·6 9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