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附录

关于进一步调整专、市、县文化事业和精减人员的方案


关于进一步调整专、市、县
文化事业和精减人员的方案
省人民委员会:
为了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简工作的指示,根据文化部“关于进一步调整全国文化事业和精减人员的方案”的精神,全省文化事业、企业基本上应当调整到一九五七年的状况,有些单位还应做更多的精减。为此,对我省专、市、县文化事业的调整和人员精减,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各项文化事业调整和精减的意见
(一)电影事业
(1)电影放映单位在五年内基本不发展。根据拷贝供应情况,保留现有365个放映单位,专署不设立对外营业性的直属电影俱乐部和电影队;撤销因机器和人员缺乏而没有活动条件的电影队,调整在地区分布上不平衡的电影放映单位,条件不够的电影院改为电影俱乐部。人员编制:电影放映队2至3人,电影俱乐部4至6人,县电影院6至8人,专署所在地电影院8至10人,合肥市电影院平均17人,芜湖市、蚌埠市、安庆市平均13至15人,马鞍山市、淮南市、铜陵市电影院7至9人。
(2)电影发行体制:从一九六三年起恢复到一九五七年前的办法;目前除合肥市电影发行公司与省电影发行公司合并,芜湖、蚌埠仍设电影发行组各8人;七个专区及淮南市电影发行公司(站)各5人、马鞍山市电影发行公司4人(具体方案待文化部下达后再定)。
(3)撤销县电影机械修配站,保留专区的电影机械修配站,编制平均8人(幅度6至12人),主要负责放映设备中、小型修理,不生产零件。
(4)各专、市、县文化行政部门设电影管理干部1人。
(二)艺术事业
(1)专、市、县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包括专、市代管的省剧团),应按照剧种特点,由各地确定合理编制,精减人员。精减后一律改为合作经营剧团(改制的具体办法待文化部另发),其中个别的剧团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改制的,应由专、市提出意见,报请省核转文化部批准。凡属合作经营剧团,在经济上自负盈亏,国家不再补贴,人员也不再列入国家编制。
(2)专、市、县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凡一九五八年以后从农村吸收的人员,都应当精减回乡参加生产。其中少数确已成为主要骨干的优秀的青年演员和乐队演奏人员,需要保留的,由专、市审核报省文化局批准。精减后人员不足的单位,可以在专、市和省·7 1 0 1·的范围内进行调剂。
(3)一九五八年后专、市、县新建立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原则上应予撤销。如因特殊情况要保留的,应填报“需保留一九五八年新发展剧团呈报表”,由专、市提出意见报省批准。
(4)专、市、县剧团附设的学员班,原则上应一律撤销。今后,剧团只能采取个别带徒弟的方式培养新生力量。有的剧团,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保留学员班的,需报省文化局批准。
(5)根据文化部通知,今后五年内一般不发展新的剧团;如确需发展新的剧团,国营的应报省核转文化部批准;合作经营的应报省批准。
(6)剧场统一由文化部门管理。人员编制:县剧场3至4人;芜湖市和平剧场12人,合肥市长江剧院、安庆市皖江剧场,蚌埠大戏院各为10人,其他专、市剧场各为7人。
(7)专、市剧目研究组1至4人。
(8)芜湖市美术馆保留5人。
(三)图书发行事业
图书发行机构,原则上应当调整到一九五七年的规模,但人员可少于一九五七年。县只保留县书店,县以下的书店、门市部、供应点等机构,一般都应当撤销。如个别确需保留的,应说明理由,经专署文化局审核、报省文化局批准。今后农村发行主要依靠县书店流动供应。城市工矿区的书店,亦应根据精简精神,进行合理的调整,裁并一些不必要的门市部。
书店的管理体制需要改变,拟大体上恢复到一九五七年的办法,专文另行下达。人员编制:全省新华书店计划保留919人,各专区(包括县)、市书店的人员编制总数,详见附表。县书店的编制6至12人;县的具体编制,由专区确定。]
(四)文物、博物馆事业
(1)特点不鲜明、文物不多、观众很少的专、市、县博物馆,和纪念意义不大的纪念馆,都应当分别撤销、合并或暂时闭馆。专、市、县的展览馆,应予撤销。保留阜阳、徽州专区、淮南市、寿县、亳县五个博物馆。人员编制:专、市馆5至6人;县馆3人。保留泾县新四军军部纪念馆,滁县欧阳修纪念馆,马鞍山太白楼纪念馆,阜阳四九暴动纪念馆,屯溪戴东沅纪念馆,涡阳捻军纪念馆,纪念馆的编制各1至2人。
(2)加强文物管理工作。在专区未设博物馆的芜湖、安庆、六安、滁县、宿县五个专署和芜湖、蚌埠两市各配文物管理干部1人。
(3)文物商店,专、县一般不设立,原有的徽州文物商店改为省文物商店(正在筹建)的派出机构,编制5人,委托徽州专区代管。
(五)群众文化事业
(1)市、县文化馆、分馆的编制和人员,应当力求精干。人口较多的大集镇、工矿区和边远地区的文化分馆,办得不好的一律撤销。人民公社的群众文化组织一律不设专职人员,各地文化部门派往公社文化组织的专职人员,应当调回文化馆或分馆,或者精减。各地对现有的文化分馆应根据以上精神进行排队,分别确定撤销或者保留,并将确定保留的机构数报省文化局备案。文化馆的人员编制:市馆7至11人,县馆5至7人,·8 1 0 1·各分馆2至3人;各市、县文化馆编制总数:合肥市、芜湖市各18人,蚌埠市、安庆市各16人,马鞍山市14人,铜陵市7人,濉溪市5人,淮南市22人;县按等级编制:特等县16人,甲等县14人,乙等县12人,丙等县11人,丁等县10人,歙县、宁国、休宁、太平、绩溪、旌德、黟县、祁门、金寨、霍山、广德、泾县、潜山、太湖、岳西等十五个山区县各增加1人,巢县增加2人;全省共计956人。
(2)市、县图书馆应根据本身的工作任务和服务、藏书情况确定人员编制。经济、文化比较发达或工作已有一定基础的市、县图书馆可以保留。人员编制:合肥市6人,芜湖市、蚌埠市、安庆市各10人,淮南市8人;无为县5人,巢县、桐城、贵池、六安、寿县、滁县、宿县、亳县、阜阳、屯溪等10个县、市编制各3人;其他县图书馆与文化馆合并,如县城较大、人口较多,图书工作较有基础的县,可保留2个编制,由专署文化局安排。
(六)艺术教育事业
(1)安庆市艺术学校改为安徽省黄梅戏剧学校,委托安庆市代管,今后办好黄梅戏班,撤销其他专业,毕业生由省统一分配。
(2)各专区文化训练班保留人员编制5人,共计35人。
二、对调整和精减人员的意见
(一)调整文化事业和精减人员工作,是文化部门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作好调查研究工作,对那些应当精减的人员,特别是一九五八年以后从农村吸收来的人员,必须坚决精减。
在精减工作中,应当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指示,耐心的做好思想工作。对在调整和精减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必须妥善处理,不能草率从事或放任自流;对于被精减人员的实际困难,分别不同情况,切实帮助解决,一定要负责到底,防止急躁草率和一推了事,对处理欠妥和错了的应立即纠正,以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于应当精减的剧团人员、青年工人、学徒,凡家在农村的,应当动员他们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家不在农村,但有条件去农村的,也应动员他们去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对于不适宜参加农业生产的人员,可以在内部调剂,将合格的人员调剂到基层文化单位顶替一部分家在农村的职工回乡生产。
(三)对于有真才实学,特种技能或工作经验较多的年老体弱的老艺人、老技工、学者,不能照常工作的应当尽可能列在编制之内,适当安排他们担任部分教学、带徒弟或从事著作,使他们能够把艺术、技能、经验传授下来。
(四)凡年老体弱不符合退休条件,需要特殊照顾的职工,可按国家规定列为编外,由原单位养起来。合作经营剧团中的年老体弱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老艺人,同样应当由原剧团养起来。
(五)被撤并的艺术表演团体的编导、主要艺术人员、有一定专长的要尽可能保留下来,可统一进行调剂,充实重点单位和加强薄弱环节。
(六)近年来文化馆、书店、电影放映人员变动很大,被抽调做其它工作的较多,建议各地通过此次整编,应当尽量减去不合格的人员,调回一些被调做其它工作的熟悉业务的人员和抽调一些政治文化水平较高的人员充实这些单位。·9 1 0 1·
(七)各项文化事业调整精减以后,应当进一步明确方针任务和工作范围,健全制度,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把事业办得更好。各地区文化事业编制方案核定以后,五年内,除按需要适当补充中央和省艺术学校毕业生,一般不得增加人员。
(八)这次文化事业的调整和人员的精减,在步骤上,首先应当抓好精减人员,通过精减对事业进行调整。国营剧团改为合作经营的剧团,也必须先精减人员,后改变经营体制。
至于非文化部门所办的文化事业机构,建议有关部门也要参照上述精神和办法,进行调整和精减。
省文化局直属单位的调整与精减人员的方案另行制定。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各地研究执行。
安徽省文化局
1962年12月26日·0 2 0 1·

说明:1、文化馆、分馆保留机构数,请各地按文件指示精神,研究确定,报省文化局备案。
2、剧团因为要改为集体所有制、故未列入保留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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