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安徽尚未制订档案保管期限表,对文件档案价值的区分比较混乱,有的该留存的未留存,该销毁的未销毁。省委办公厅秘书处1953年制定的工作守则中,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需归档保存者,均需详细登记,经秘书处长或指定之秘书批准后烧毁,并实行双人监烧。 关于档案材料的销毁问题,《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中规定,销毁档案材料应组织鉴定委员会,根据“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进行。但在未制订“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之前,可以分别情况处理:如果能够不销毁最好是暂时保存,特别是1949年以前的历史档案文件,等保管期限表或具体的销毁标准订出以后再销毁;另外如果一定要销毁,可以组织鉴定委员会(或小组),对某些事务性文件研究作出销毁清单,报办公厅主任批准后销毁。在制订保管期限表之前,国家档案局于1956年1月制定了《关于几项不归档文书材料销毁暂行规定》。 不归档文件材料有:重份文件和复印文件。重份文件和复印文件上,如有重要的意见(书面的或者直接写在原稿上的)或者有重要的批注的时候,由主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制成单位(指内部文件)负责立卷保存;无保存价值的事务性文件;一般性的草稿;内容被包括了的文件;不重要的抄件、信封等。以上文件均不需归档,经过批准可以销毁。 当时,全省档案部门主要根据这个规定,在整理档案中,剔出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1956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制订了《党的机关确定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一般标准》,作为制定党委机关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的参考,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参考制订了省委机关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表。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根据1957年1月3日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关于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暂行规定》及保管期限参考表,于1958年7月24日批准颁发了《安徽省县以上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在省直机关、各专署、市、县人民委员会试行。 1959年安徽省档案局制定了《安徽省档案材料的鉴定与销毁暂行办法》。其中规定:“机关档案室和档案馆档案材料的鉴定工作,需组织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委员会或小组,应由秘书档案部门负责人和吸收有关业务人员组成,并指定其中两人为正副主任或正副组长。”“各级编制的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须经过机关领导人审查同意。省各机关档案室、省档案馆和专(市)档案馆的,送省档案管理局批准,省级机关所属机关的,报省主管机关批准;专(市)各机关档案室、档案馆和县档案馆的,送专(市)档案管理科批准,县档案馆的并报省档案管理局备案;县各机关档案室和人民公社的,送县档案馆批准。”“机关文书处理部门立成的案卷,应根据机关的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初步标明保管期限,已保存在档案室、馆的档案,则由档案室、馆注明保管期限。”“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先由档案工作人员审查案卷内容,拣出不需保管的案卷,按全宗编制销毁清单,提交鉴定委员会(或小组)审议。”“鉴定委员会(小组)审议同意后的销毁清单,需经下列批准手续,方能销毁档案:省档案馆的,由省档案管理局批准,省各机关档案室的,报本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并报省档案管理局备案,省级机关的所属机关的,由省主管机关批准;专(市)档案馆的,报地(市)委秘书长审查批准,并报省档案管理局备案;县档案馆的,报县委办公室主任审查批准,并报专区档案管理科备案;专、市、县各机关档案室的,报本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并报同级档案管理科备案;人民公社的,经公社党委书记审查后送县档案馆审查批准。”“档案室、馆销毁已批准的档案时,必须在流水登记簿和案卷目录上注明‘销毁’字样和销毁清单号码、销毁日期等。” 1961年,安徽省档案馆根据保管期限表及有关规定,对皖南财政处的780多卷,档案结合调整进行了鉴定试点。各专、市、县根据省档案局制定的保管期限表和鉴定与销毁暂行办法,普遍对保存的档案进行了鉴定,标明保管期限。 1964年9月,国家档案局在全国档案局长会议上提出加快档案的清理、鉴定工作,并要求两年内完成档案的精炼任务。同年省档案局作了贯彻部署,选择了不同重点,分别在省档案馆、农业厅、省手工业管理局、合肥矿山机器厂、全椒县档案馆等不同类型的单位进行试点,召开现场会,并由农业厅档案室介绍了档案精炼鉴定工作的经验,为全面开展全省清理鉴定工作奠定了基础。省档案局要求全省三年内完成鉴定任务,今后有关继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在立卷同时做好鉴定工作,以形成制度坚持下去。 1965年国家档案局在杭州召开了部分省市档案清理、鉴定工作座谈会,要求分清主次,突出重点,本着“又精又全”的原则进行鉴定。所谓“精”,就是将永久保存的档案一定要精炼;所谓“全”,就是永久保存的档案要能够反映立档单位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基本面貌。通过鉴定,使档案达到既精炼又齐全的目的,以应付突然事变。 全省的鉴定工作,是从安徽省的档案状况实际出发,以保管期限表为标准,按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进行甄别,剔除失去保管价值的档案。对1949年以前的历史档案,本来收藏量就少,尤应慎重鉴定,一般不予销毁,均作永久保存。省档案馆集中主要力量,突击精炼鉴定了安徽省委、省人委的档案,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到1966年11月底止,共精炼省委五个年度,省人委九个年度档案6936卷。全省82个专、市、县档案馆,75个省直单位和部分专、市、县直单位也都先后开展了档案的鉴定工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鉴定工作中断。1969年在“档案战备”的要求下,又进行大规模的清理、鉴定工作。省档案馆对1964年至1966年精炼剔出的档案进行了复查,报经省革命委员会办事组审批后于1970年1月销毁,共销毁4卡车约8000公斤,其中重份4万余份,无保存价值文件200麻袋。战备精炼工作,是在“左”的思想影响下进行的,许多地方过分强调档案要“少而精”,以致发生大量销毁档案的现象。这给后来的利用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1975年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重新印发《安徽省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在全省贯彻执行,并要求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认真进行复查审定,提出存毁意见,对于确实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按规定手续予以销毁。 1981年国家档案局重新修订《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对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统一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永久保管的档案要向档案馆移交,长期和短期保管的档案留在本机关保管使用,不向档案馆移交。 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基本要求,应该是以保存本机关形成的文件为重点,全面分析文件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以便于机关和国家对档案的利用。 划分三种保管期限的原则是:凡是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在国家政治斗争、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长远利用的,在任何时候都要确保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是在相当长时间内本机关进行工作,总结经验,需要查考的档案,可以列为长期保管。这部分档案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划定为15年至50年左右。 凡是在较短时间内本机关工作需要查考的档案,列为短期保管。其保管年限为15年以下。 各机关档案部门,对划分为长期或短期保管的档案,应当在一定的时候,对已经到期的档案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直接鉴定,提出存毁意见,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经领导批准后销毁。 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一定要从本机关的实际情况出发。一般地说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重要单位形成的重要档案多一些,永久和长期保管的部分也多一些。 鉴定档案一定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全面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价值,以保证档案的精练和完整。必须纠正过去在“阶级斗争为纲”的影响下,忽视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及对保管期限划得不当,乃至过早处理的倾向,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利用。 各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本机关和本系统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执行,并报同级档案管理机关备案。 1964年制订的《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经过修改,定名为《全国通用文书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 国家档案局在修订保管期限表的同时,对1956年制订的《关于几项不归档文书材料的销毁暂行规定》也进行了重新修订。 1984年安徽省档案局重新修订《安徽省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印发全省各地参照执行。 1987年国家档案局根据《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再次修订“保管期限表”及“不归档文件材料的规定”。1989年安徽省根据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省、地、市、县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及其说明。同时相应修订《安徽省区、乡、镇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及其说明。 上述两种保管期限表一直延用至90年代。安徽一般的档案鉴定工作,多是采用文书立卷时,以文件级进行鉴定,已划定保管期限的案卷,一般不再进行鉴定。 安徽省的科技档案、专门档案、声像档案,有关单位也都分别制定了各自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和鉴定销毁等有关方面的规定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