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1月17日,中共中央批准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规定:“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统一管理机关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利机关利用,反对分散保存。”刘少奇对这个条例批示:“这一暂行条例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和军事机关也是基本上适用的”。“条例”第一次明确了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1955年7月6日,中共安徽省委批发了《中共安徽省委机关档案工作试行细则》,并结合省委机关实际情况,要求各部门在工作中形成了文书材料(包括收文、收电、发文底稿、发电底稿、内部使用的文件以及电话记录、会议记录、出版物原稿、簿册、图表、照片、录音带等),均应向机关档案室移交作为档案保存。 1956年4月16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确定全国范围内的档案工作基本原则是:“集中统一地管理国家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国家各项工作的利用。”安徽省除转发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外,并先后召开了专、市委办公室主任会议和省直档案工作者会议,布置贯彻。根据这一原则要求,省直单位和各地、市、县突出清理了建国后形成的积存文件,集中、接管革命历史档案和旧政权档案。 1959年1月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党、政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和档案统一管理。5月5日,中共安徽省委批转了安徽省委办公厅、省人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的报告》,同意成立统管全省党、政机关档案的安徽省档案局、安徽省档案馆。 1987年9月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简称《档案法》)。其第五条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档案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层含义:首先,档案事业由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对档案工作提出要求,并将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档案事业同各项建设事业相协调。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次,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全国的档案事业在国家统一领导,统一方针、政策,统一制度的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即中央一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地方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再次,国家所有档案实行分级集中管理。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必须按国家规定,定期移交给本单位的档案部门集中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档案机构,必须按国家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1992年5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第33号令,发布了《安徽省档案管理办法》,具体体现了《档案法》规定的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