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事业领导体制经历几次改革和变动。50年代初期,全国档案工作尚未建立统一的领导体制,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国家政权机关、军事各部门的档案工作分别管理。 1959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后,中共安徽省委批转了省委、省人委办公厅的贯彻意见。在省人委办公厅档案处的基础上,成立了省档案管理局,与档案馆合署办公。明确各地、市委可在专署和市人委下面成立档案科,与档案馆合署办公,各县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统一由县档案馆负责。“上述档案机构,它既是党的机构,也是政府机构;为了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档案机构均应由党委的秘书长直接领导(不设秘书长的县委由办公室主任直接领导)。”全省统一的档案事业领导体制由此确立。 1985年,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档案事业建设发生了很大变化,经国家档案局建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调整全国档案工作领导体制的报告。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了调整领导体制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意见,做出决定:“我省继续实行党政档案工作统一管理的原则,各级档案管理机构既是党的机构,又是政府机构,列入政府的编制序列,各级档案局和档案馆仍合署办公。省档案局是省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由省委秘书长直接领导改归省人民政府领导(日常工作由省政府秘书长直接领导)。各地、市、县档案局是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直属局,也相应改归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档案工作领导体制调整以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并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档案部门所必需的编制、库房、技术设备和经费等实际问题,要逐步加以解决,使档案事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全省各地、市、县(区),先后根据中共安徽省委的决定,调整了领导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