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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档案馆工作


档案馆是档案事业的主体。
1958年至1959年,安徽省省、地、市、县档案馆相继成立。当时,县档案馆与档案科合署公办,又兼作县委、县政府档案室,为“四合一”性质。1960年1月,省档案局召开第一次地、市档案科、馆长会议,重点研究了档案馆工作的任务问题,认为档案馆在作好档案工作的同时,还应作好资料工作,进行一些历史材料的编辑和研究工作。1960年3月,国家档案局颁布了《省档案馆工作暂行通则》和《县档案馆工作暂行通则》,明确规定了档案馆工作的性质、任务,为档案馆工作确定了统一的章程。1961年,各级档案馆根据国家档案局“总结经验,巩固成绩,改进作风,提高水平”的要求,开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着机构、干部不稳定,发展不平衡等问题,1962年8月,安徽省档案局召开地、市档案局长会议,就地、市、县档案馆的机构、人员及业务建设提出了具体的要求。1963年,国家档案局召开全国省以上档案馆工作会议,提出了把加强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和逐步开展研究工作等,作为档案工作的奋斗目标。省档案局根据这一精神,对全省档案馆工作作了统筹安排,各级档案馆工作有了新发展。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省的档案馆工作遭到了严重破坏。有的馆被撤销,有的馆被迫停止工作。1975年,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在涡阳县召开了“文化大革命”后全省第一次档案、保密工作会议,要求地市县一律在革委会办事组下设立档案小组,负责档案馆的工作。1977年,在无为县档案馆再次召开了现场会。
1980年,国家档案局召开了全国省以上档案馆工作会议,提出了加速恢复、整顿档案馆和开放历史档案的问题,安徽省档案局在同年8月召开的全省科技档案工作会议上,就全省档案馆工作,提出了恢复、建立机构并选配人员,加强业务工作,开放历史档案、改善工作条件的4条意见。1981年1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各级各类档案馆事业费的联合通知》,明确档案馆属科学文化事业机构,要求各级财政在安排预算支出时,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安排文教科学事业费的指示,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适当照顾档案事业恢复和发展的需要。1983年,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档案工作会议纪要,又进一步提出了健全档案馆机构,增加人员,加速档案接收,加强整理编研,改善保管条件,保证经费支出的具体意见。同年,国家档案局修订发布了《档案馆工作通则》,明确“档案馆是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
1985年,安徽省编制委员会、安徽省档案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试行),规定:(1)以馆藏档案一万卷确定编制基数,地、县(区)及县级市档案馆5人;馆藏不足1万卷,编制适当减少,但不少于3人;地区级城市档案馆7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它大城市档案馆10人。(2)馆藏超过1万卷不足30万卷的,其超过部分每5千卷增配1人;超过30万卷的,其超过部分每7千卷增配1人。(3)生活后勤工作独立的档案馆,除按上述规定配备业务人员外,可按不超过业务人员百分之二十增加编制。
自1985年至1992年,安徽省委、省政府、省档案局及有关部门多次就档案馆建设召开会议,并就档案馆的机构、编制、经费、馆库建设、档案抢救、档案开放以及利用档案的收费等问题发过多次文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为全面加强各级各类综合档案馆建设,1990年8月,安徽省档案局印发了《安徽省各级综合档案馆建设规范》,就档案馆建设提出了系统的要求。
自1991年开始,安徽省档案局又在全省范围开展了档案馆升级工作。
一、档案馆名称代码
为了使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馆均获得一个统一的名称代码,达到全国档案馆布局合理,管理科学和方便各档案馆之间信息交换的目的,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标准化研究室根据《全国文献收藏单位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基本原则,结合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编制全国档案馆名称代码实施细则》,并于1987年3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按规定标准,报送审批了《全国档案馆名称代码申报表》。
档案馆的编码范围包括:(1)县(含县级区)以上的各级综合档案馆;(2)县级以上的专门、专业、部门档案馆;(3)大型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联合企业档案馆。
档案馆编码的代码结构,采用三段六位数字,如下:

第一段一位数字,表示文献收藏单位的类型,以区别图书、情报、档案等文献收藏单位。根据《全国文献收藏单位名称代码编制规则》,档案馆的代码是“4”。
第二段二位数字,表示档案馆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采用GB 2260-8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
第三段三位数字,表示档案馆的注册号。采用分段编码法,将000-999分为4段。000-399表示综合档案馆;400-599表示专门、专业、部门档案馆;600-899表示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900-999表示其它档案馆。
安徽省档案局根据国家档案局的要求,报批了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馆的名称代码,其中,省档案馆的名称代码是4340001,地、市档案馆名称代码如下表:
各地、市档案馆名称代码表
合肥市档案馆434010黄山市档案馆434170
芜湖市档案馆434030安徽省阜阳地区档案馆434180
蚌埠市档案馆434050安徽省宿县地区档案馆434200
淮南市档案馆434070安徽省滁县地区档案馆434220
马鞍山市档案馆434090安徽省六安地区档案馆434240
淮北市档案馆434110安徽省宣城地区档案馆434260
铜陵市档案馆434130安徽省巢湖地区档案馆434260
安庆市档案馆434150
二、档案事业费
安徽省各级综合档案馆自设立后,一直与档案局、处、科等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合署办公。1983年发布的《档案馆工作通则》明确:档案馆是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中共安徽省各级党委和政府也多次明确了档案馆是文化事业单位。
1963年2月,国家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出《关于各级档案馆经费的联合通知》,将各级综合档案馆的事业费列入财政“科学支出”款。“文化大革命”后,档案馆事业费列入“行政支出”款。1979年,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财政局转发了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贯彻全国档案工作会议精神妥善安排好档案馆事业费的通知》,要求各地在行政经费指标内,尽可能地支持和照顾档案事业费,以利于恢复、发展档案事业。
1983年4月28日,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发[1983]30号文件《关于印发〈全省档案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对档案馆事业费提出了安排意见,要求各级档案馆的事业费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随着事业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培训干部、编印史料、购置档案橱柜等所需的事业费,一般不应低于“人头费”(定额经费)。据1985年统计,全省省、地、市、县91个档案局、馆(市辖区不包括在内),实有档案干部718人,各级财政全年共拔给经费153万元,除去人头费,档案事业费平均每人只有1100元,有的县档案馆还发不出工资。《人民日报》编印的《情况汇编》第575期,《关于我国档案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文刊载了安徽档案馆发不出工资的情况,中共安徽省委书记黄璜对此专门作了批示;“请省档案局会同财政厅发一文件,既通报情况,又提请各地注意解决这个问题”。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局于1985年11月29日,联合印发了《关于适当安排档案事业费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安排经费预算时,从档案馆、档案科学研究、档案教育和其它档案事业费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财力的可能,分项安排档案事业费,保证各项档案业务活动开展的需要。
1985年,财政部在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1986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第一五六款“科学事业费”中第五项单列了“档案事业费”。1987年2月,国家档案局印发了财政部《198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将档案事业费正式列入“文教卫生事业费”类。1985-1992年各级财政对档案馆经费投入相应增加,但全省各级财政落实安排的档案事业费按各级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的数量平均,每张档案的年事业费只有0.008元,仍没有达到档案保管和保护的最低需要。经费短缺仍然制约着档案事业的发展。
三、档案馆库建设
1983年,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档案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对全省各级档案馆库建设和设备配置提出要求:“凡是库房不足的,都要有计划地进行扩建、改建或新建。根据目前情况,地、市档案馆库一般要有一千一百至两千平方米,县档案馆库一般要有一千平方米左右。各级档案馆要逐步添置设备,积极开展档案保护技术的研究工作。”通知下发后,促进了档案馆库的建设。至1985年,全省地、市、县91个综合档案馆,已建立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档案库房36个,占总数的39.5%。
1985年,安徽省计划委员会、安徽省档案局联合转发了国家计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地方各级档案馆建设统一纳入地方基建计划的通知》,要求各地按计划财政管理体制,切实把档案馆的基本建设纳入各级基建计划,统筹安排资金,改善档案保管条件。1986年1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召开办公会议,确定:“全省尚未建设档案馆库的47个县,要抓紧建设新馆库,建设资金以自筹为主,个别困难县,省酌情给予补助。”1989年,为加强对档案馆建馆补助费的管理,省档案局专门印发了文件,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县可申报建馆补助费:(1)档案馆基建已列入地方计委当年基建项目,大部分资金由地方解决,并已经落实;(2)档案馆馆址已选定,并做好了拆迁工作;(3)图纸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并已报经省档案局审定;(4)开工的准备工作已就绪或已正式开工。省计划委员会、省档案局根据各县实际,相继对庐江、潜山、太湖、祁门、全椒、凤阳、嘉山、无为等20多个县给予了补助。这种自筹省助的办法,仅执行了两三年又被迫停止,部分困难县档案馆的建设资金,仍无着落。
四、重点档案抢救费
安徽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馆自成立后,多次开展了珍贵历史档案的征集工作,但由于缺少经费,大量珍贵历史档案资料散佚民间,无力征集进馆;而馆藏历史档案,又因年代久远,技术保护条件较差,褪变损毁,后患堪忧。1984年9月22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出了《关于下达抢救珍贵历史档案补助费的通知》,并分配安徽省历史档案抢救费20万元。安徽省档案局及时合理安排了这笔费用,除省档案馆购置抢救设备外,并给5个有千卷以上的历史档案抢救任务的县档案馆发放了抢救经费。1987年,省财政拨给珍贵历史档案抢救经费20万元,由省档案局据情分配下达。1989年省档案局对全省需要抢救的历史档案、重点档案进行了调查,并分别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档案局提出了关于请求补助抢救历史档案经费的报告,同年分配抢救费15万元。1992年度又分配抢救费20万元。
五、利用档案的收费
1983年,国家档案局颁发的《档案馆工作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利用者需要采用复印、照像方法复制档案,均由档案馆负责办理,并按规定收费。
1986年,国家档案局印发的《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专门规定了“利用档案的收费”。第十八条规定:“移交、寄存档案的机关和个人利用其档案原件进行复制,只收工本费,其它一切机关和个人,凡利用档案原件进行复制,应收工本费和少量的档案保护费”。第十九条规定:“港、澳、台同胞和侨胞利用档案,其复制费、档案保护费与国内利用者标准相同,外国人利用档案,其复制费、档案保护费适当高于国内。”
1987年9月,《档案法》颁布,其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实行有偿服务,提供档案按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同国家物价局制定。”1987年,国家档案局、国家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利用档案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收费的范围是: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上级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其他为落实房、地、财产、债务、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效益的一切机关和个人利用档案均属收费范围。关于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是:(1)复制费。工本费按当地实际确定,档案保护费,利用原件进行复制,明清以前的一般档案(价值珍贵的除外)每页收0.15~0.20元,民国时期档案每页收0.10元。建国后档案每页收0.25元,革命历史档案每页收0.10~0.20元。(2)证明费。出具学历、工龄以及办理公证等项证明每份不超过2元,出具房、地、财产等项证明,按利用者获得经济效益的2%收取;(3)咨询服务费。利用者不能直接查用档案(一般为信函索取)的,档案馆为利用者付出一定的劳动,提供一定数量有价值,翔实可靠的材料,除每人(件)次收手续费2元外,可按利用者获得经济效益的2%收取咨询服务费。1987年10月,安徽省档案局、省物价局联合转发了《关于利用档案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地研究制定本级档案馆利用档案的收费办法。
1988年1月,省物价局以皖价轻工字(1988)01号文件批准安徽省档案馆《关于利用档案收费的规定》。各地根据省档案馆的收费标准,也相应制定了收费的规定。但在执行中,由于收费标准过低,且缺乏强制性收取手段,各级各类档案馆实际收取的费用,根本达不到以档案养档案的目的。
六、档案馆升级考评
安徽省档案局于1990年8月制定了《安徽省各级综合档案馆建设规范》(试行)。1991年3月,安徽省档案局正式印发了《安徽省各级综合档案馆升级评审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各级综合档案馆升级评分标准》,在全省正式部署开展了档案馆升级活动。
安徽省综合档案馆升级等级分为省二级、省一级两个级次,综合档案馆升级考评,依据《安徽省各级综合档案馆升级评分标准》,将考核内容分解为“档案馆体制、机构、经费、人员”、“档案馆建筑、设备与档案保护”、“档案收集与整理”、“档案鉴定与统计”、“档案资源开发利用”、“档案馆制度建设”等6大项56款,按百分制进行评分。85分-90分为省二级;90分以上(不含90分)为省一级。
《安徽省各级档案馆升级评审暂行办法》,特别规定了档案馆升省一级的硬性条件,包括:(1)有基本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档案馆楼;(2)按国家规定确定了人员编制,并能抓紧配备干部,档案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省档案馆达到55%以上,地、市档案馆达到45%以上,县(市、区)档案馆达到35%以上;(3)有足量的档案资料橱、柜、架和复印机、去湿机、吸尘器、自动报警器等设备;(4)各级档案馆馆藏档案数量在3万卷以上(近期建立的地、市、县除外);(5)编制了档案馆指南和所有全宗的全宗介绍、案卷目录、案卷文件目录和3种以上专题目录等检索工具;(6)省、地(市)、县(市、区)档案馆分别编写了档案志、专题概要、大事记、组织沿革等20种80万字、10种40万字,5种20万字以上具有一定质量的档案资料。
各地、市、县档案馆对升级工作相当重视,1990年,临泉县档案馆率先通过考核验收,被批准为安徽省省一级档案馆,为全省档案馆升级摸索了经验。1991年,蚌埠市、马鞍山市档案馆晋升省一级;金寨县、颍上县、淮南市田家庵区档案馆晋升省二级。1992年度,宿县地区档案馆、全椒县档案馆晋升省一级;亳州市、蒙城县、灵璧县、舒城县档案馆晋升省二级。通过档案馆升级活动,各级综合档案馆的整体建设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档案馆的档案事业主体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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