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3月30日国家档案局第4号令发布《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其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监督检查员”第四、第五条规定: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是:(1)宣传贯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它档案法规、规章;(2)监督检查档案法规的实施情况;(3)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违反《档案法》案件;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承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案件查处和其他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任务;(5)组织总结、交流本行政区域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6)对同违犯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斗争表现突出的人员或者集体,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在《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颁布前,安徽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单设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省档案局由业务指导处和机关监察室履行执法检查职能,各地、市、县由业务指导科(股)履行这一职能。 1992年底,根据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处长座谈会的精神和《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要求,省档案局先后印发了皖档发(1992)98号、皖档发(1992)118号文件,要求各地、市、县档案局按条件报批了档案行政执法员108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员4人。以后又在省档案局原宣教处基础上成立法规处,各地、市执法监督检查机构也在逐步建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