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安徽省档案管理办法》等档案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加强执法检查的同时,及时查处了一些违法案件。如巢湖市档案局某职工私自抄藏档案,泄漏档案机密,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肥东县王铁乡某司法员泄漏档案机密,受到了记大过处分。萧县财政局徐某,灵璧县商业局张某等私改本人档案等也被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处分。肥西县一基层单位把档案当作废纸出卖,被及时予以制止。 1987年2、3月份,安徽省黟县城内发生了一起特大盗窃档案、文物案件。上海个体工商户徐勤、姚向天于1986年在黟县经古董商介绍,认识中共黟县县委办公室收发员王某,得知王家收藏有部分历史文物和历史档案,意欲以120万元港币倒卖给澳门走私集团,由于收购不成,遂起偷盗之念。1987年2月26日晚,由上海赴黟县采点,并于3月2日晚8时,扳坏王家窗栅进入室内,扭锁撬箱,盗窃档案、文物,在企图逃跑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擒获。徐、姚二犯偷盗的档案史料,包括元、明、清和中华民国时期的公文、田契、绘画、执照、股票、债券、奖券、族谱、报纸、志书、著述计100余件,史料价值很大,其中有一些相当珍贵。案发后经黟县人民法院审判,判处主犯徐勤有期徒刑2年。 1989年11月16日凌晨2时,马鞍山钢铁公司焦化厂科技档案室发生一起火灾事故。11月15日焦化厂档案室一位描图员违章私用电炉,下班时又忘掉拔下电炉插头,由于电炉长时间向木质底图柜幅射热,发生了火灾,烧毁门窗,木质档案柜,底图柜及其它物品,直接损失1922元,烧毁蓝图4073张,底图3978张。事发后,马钢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了处分。省档案局、省冶金厅专门派出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调查,并以皖档发[1990]10号文件,向全省转发了马钢公司《关于焦化厂档案库房火灾事故及处理意见的报告》。 1990年8月13日至16日,歙县移民委员会干部汪某持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介绍信到省档案馆查阅《歙县城市土地价册》材料时,擅自将中华民国时期档案材料一卷偷到省委办公厅招待所,篡改了档案内容。汪用毛笔在涉及他人房产权的档案上,加写了18个字,使他人独有房产,篡改为与其共有,然后将档案材料带回档案馆进行了复印,交由调阅接待室签字盖章。他向法院提供伪证,干扰了法院依法审理房产纠纷,受到了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罚款200元的处理。案发后,省档案局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处理,认为汪的行为已触犯《档案法》与政纪,构成故意“涂改、伪造档案”与“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严重错误。为严肃政纪,维护《档案法》的严肃性,教育本人,根据《档案法》第28条第四款和《安徽省档案管理办法》第28条第2款,以及《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责令汪某赔偿档案损失费600元人民币;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汪行政记大过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