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检查《档案法》实施情况,1988年5月,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对贯彻实施〈档案法〉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对检查的内容、重点、时间、方法和组织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接着,各地、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专业主管机关,都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通知精神,进行了具体部署。省人民政府首先对实施《档案法》情况进行了自查,针对省档案局馆存在的人员编制、经费不足和开放档案中存在的问题,在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的协调下,增加事业编制10名,增拨档案事业费5万元,落实全省档案抢救费10万元,档案馆基建补助费25万元。各地、市、县人民政府也纷纷开展了自查,蚌埠市拨款8万元,对市档案馆进行了改造,安庆市、芜湖市和滁县地区共增拨款30万元完成了改扩建档案馆任务。马鞍山市从6月下旬陆续开始各单位的自查和互查,并成立12个组,分别对全市433个单位实施了全面检查,并由市政府秘书长带队实施了抽查。 1988年8月,省人民政府决定把《档案法》检查列入全省执法检查范围,成立了以常务副省长为首的联合执法检查领导组,分8个小组开展了执法检查。除一个组由省档案局牵头外,其余7个组,均由省档案局派一位得力干部参加了检查。 1988年8月12日至27日,省档案局在省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法规处对省直149个厅局单位进行了全面检查。各地、市、县也对直属机关单位进行了普查或抽查。 省执法检查组在全省执法检查中,抽查了49个地、市、县档案局(馆),3个城建档案馆,34个地、市、县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此后,全省各地持续开展了执法检查工作,马鞍山市周玉德市长在检查档案馆落实《档案法》情况时,当场表态解决了局、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档案馆建设补助费等一些重大问题。宿县行署通过组织检查评比,评出了3个宣传实施《档案法》先进县人民政府,并给予了表彰。颍上县组成10个检查组,于1989年4月,对全县231个单位的档案、保密工作进行检查,评出先进区和先进系统5个,评出优秀档案、保密工作者146名。 1989年4月25日至5月2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国家档案局组成的《档案法》联合检查组,对全省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档案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省档案局有关负责人的陪同下,检查组实地检查了省档案馆、合肥市档案馆、合肥市城建档案馆、省科委科研成果档案馆、合肥淝河汽车制造厂档案科、肥西县档案馆、歙县档案馆和宁国县档案馆的档案工作情况,并就检查中的情况和问题,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锐、省政府常务副省长邵明、省政协副主席赵怀寿等交换了意见,共同研究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档案法》的问题。检查组充分肯定了安徽省贯彻实施《档案法》的举措,提出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档案库房条件比较差,档案经费太少,馆藏档案数量太少。 1990年6月上旬,省科委、省保密局、省档案局联合组成检查组,先后对10个地市、69个单位、21个保密项目、71个获省级奖励项目贯彻《档案法》、《保密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评出先进单位41个、先进工作者64个。 1992年是《安徽省档案管理办法》出台暨《档案法》颁布5周年。为加强执法力度,省档案局印发了皖档发[1992]61号文件《关于开展全省档案执法检查的通知》,对全省贯彻实施《档案法》和《安徽省档案管理办法》做了全面部署。全省各地依据检查要求,广泛开展了自查和互查。芜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市人事局、市档案局联合组成档案执法检查组,用两周时间对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宣城地区由人大联络组、行署法制局、档案局组成检查组,对地直11个单位和宣州、泾县、旌德、广德等县进行了重点抽查。六安地区及所属市、县共组织14个检查组,分别对地、市、县315个直属单位档案执法情况进行了重点抽查。在此基础上,省档案局于1992年11月9日至18日,组成3个检查组,分别对合肥、六安、淮北、宿县、芜湖、宣城等6个地、市及其33个下属单位档案执法情况进行了重点抽查。 1992年8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档案局印发了《关于强化档案工作依法监督的通知》,决定结合全省档案执法检查,对省直机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措施是:(1)凡1991年及其以前年度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含文书、科技、业务、会计、声像等)尚未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的单位,都要结合执法自查,采取措施,在1992年年底以前收集齐全,整理立卷,移交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2)凡因档案库房不落实,机关各类档案没有实行综合管理的,在本单位收集、整理、立卷符合要求后,由省档案馆提前接收代为保管。通知下发后,省档案局在1992年下半年组成7个档案执法检查小组,分别对省直113个单位实施了检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安徽政办通报》对检查结果进行了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