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皖职改字(86)57号 ★安徽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安徽省档案干部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市)人民政府(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经研究,原则同意省档案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制订的《安徽省档案干部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转的《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以及《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试行。在试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望告省档案局,以便补充和完善。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 安徽省档案干部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档案专业职务是根据档案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有明确的任职条件、职责范围、职数限额和一定的任期,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的专业人员中聘任或任命。 第三条设置档案专业职务,实行聘任制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档案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建设一支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干部队伍,振兴和发展我省的档案事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四化服务。 第四条档案专业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第二章档案专业职务评审和聘任范围 第五条全省各级档案事业管理机构、各级各类档案馆、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室。专门从事文书、科技档案和其他档案工作的现职干部,都属于档案专业职务评审和聘任范围。 第六条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专门从事档案工作人员:本机关人员编制中列有档案专业人员编制的;对下属单位有业务指导、检查、监督任务的;直接管理档案、资料、省直机关达一千卷册或每年形成档案50卷,地、市直机关达七百卷册或每年形成档案35卷,县直机关达五百卷册或每年形成档案20卷的,都可参加档案专业职务的评审和聘任。 第七条科技档案干部和其他专业档案干部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可以参加工程技术和有关专业职务的评审和聘任,也可以参加档案专业职务的评审和聘任,但只能申报其中一种专业职务。从事档案缩微、复印、裱糊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参加档案专业职务评审和聘任。从事现代化管理(如计算机等)工作的人员可聘任工程技术职务或档案专业职务。 第八条下列人员暂缓或不予评审、聘任档案专业职务: 1.离开档案专业技术岗位,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档案专业人员,在学习期间暂不评审和聘任。 2.已经离、退休的档案专业人员,除符合国务院(86)26号文件规定以外的不予评审。 3.户籍档案、病历档案和人事档案的管理人员,在首批聘任档案专业职务时,暂不列入评审和聘任范围。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九条从事档案专业的干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积极为我国档案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一些机密性较强的工作岗位,还需具有其他相应要求的政治条件。 第十条大学专科毕业、中专毕业,在档案部门见习一年期满,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管理员。 1.系统地学完《文书学》、《档案管理学》或其他两门档案专业课程,初步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知识。 2.对《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档案馆工作通则》、《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并初步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参加档案的整理编目,能借助检索工具及时提供档案,能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在档案部门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两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四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助理馆员。 1.学完档案学各门课程,比较系统地掌握了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基本了解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上级档案管理机关等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并能贯彻执行。 3.有一定工作能力,能起草一般性的业务文件、工作报告,能进行一定的史料编纂工作,能编写一定水平的检索工具,能胜任和履行助理馆员职责。 4.初步掌握了一门外语或基本掌握古汉语。 第十二条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二年左右,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结业证书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二至三年,获得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提任助理馆员职务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馆员。 1.系统地学完并掌握了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上级档案管理机关等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能起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能较正确地贯彻执行。 3.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起草全面性的综合计划、总结报告;能编写档案干部训练班教材,并承担讲课;能独立进行档案史料各项编纂工作;熟悉馆藏能编写一定水平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能胜任和履行馆员职责。 4.能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 第十三条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二至三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馆员职务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副研究馆员; 1.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比较深的研究,并有一定水平的论著。 2.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指导档案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四条担任副研究馆员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研究馆员: 1.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造诣,并有较高水平的论著。 2.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指导档案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工作成就显著,对档案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五条担任各级档案专业职务一般应具备最低学历是: 1.管理员、助理馆员,一般具备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学历; 2.馆员,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 3.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历。对一九六○年前开始一直从事档案专业工作,并已取得中级职称的大专、中专毕业生,在评审高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可不再进行档案基础理论的测试。 第十六条为了广开才路,虽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干部,也可以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职务。 对长期从事档案专业工作,并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以前取得职称,现仍在档案专业工作岗位上实际起骨干作用者,在评审高一级档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时,对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对虽不具备学历,但从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从事档案专业工作、至今一直在档案部门起骨干作用,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馆员职务: 1.高中毕业经过相当大专的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两年以上,或离职培训一年以上取得结业合格证明的; 2.系统讲授一年以上中专程度专业课,效果较好的或系统编写过培训班,中专档案班一门学科讲义的; 3.在省、国家级刊物上或论文汇编中发表过学术文章、写过比较系统的工作报告,经评审委员会确认已达到大专水平的; 4.获得省以上优秀论文科研成果奖,或工作成绩显著,在全省档案系统有一定影响,被省档案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认为其确有真才实学的; 5.一九八一年以来,在省档案局组织的大专程度专业课考试中,成绩优秀者;6.在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档案工作成绩显著为全省公认者。 第十八条从事档案工作十年以上,业务比较熟悉,对档案工作方针、原则和规章制度有基本的了解,不具备大专和中专学历,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助理馆员: 1.参加省、地(市)举办的具有中专水平的档案业务学习班,系统地学习过五门以上档案专业课程,成绩良好的; 2.本人所担负的工作,成绩比较显著,被评为地区以上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或为地区以上档案事业管理机关公认的; 3.拟写比较全面的档案工作计划、总结,或一定水平的调查报告、经验材料,或在地市以上业务刊物上发表过学术文章,经评审委员会确认达到中专水平的。 第十九条从事档案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业务能力,不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的,凡具备以下条件,可申报管理员: 1.在地(市)、县举办的档案业务学习班上学习过档案专业课程,基本掌握档案工作基本知识; 2.熟悉所从事的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章则办法,掌握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档案工作任务;4.被评为县以上档案工作先进个人,或工作成效被同行所认定的。 第二十条从档案专业队伍建设长远考虑,外语是必须坚持的条件之一。鉴于历史原因和当前档案专业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初级职务外语可不作必备条件。对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从事档案工作的同志,如其他条件具备,在首次聘任和任命档案专业中级职务时,对外语要求可以适当放宽,但高级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的要求。 第四章职责 第二十一条档案专业职务各档次的岗位职责,大体规定如下: 一、管理员 1.从事基层档案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助协业务指导工作; 2.从事档案整理、编目、利用、库房温湿度测试和控制等具体工作或辅助性工作;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助理馆员: 1.参与档案学理论或业务的研究; 2.担任档案管理、编制检索工具及全宗介绍等参考资料; 3.担任档案业务指导工作,参加编写业务简报,起草业务文件; 4.参加编纂档案史料的工作,协助进行部分档案考订工作; 5.参加培训档案专业干部的教学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馆员 1.独立进行档案学理论与业务研究,制订档案管理工作的计划方案; 2.独立从事档案管理或档案业务指导工作; 3.独立完成档案史料编纂工作; 4.编写高等档案专业教材、承担授课任务、指导学生实习;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副研究馆员 1.研究档案工作的历史、现状和趋势,研究档案内容和形成规律,拟订管理工作的重要计划方案,拟定本地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2.负责档案业务、理论咨询,解决疑难问题; 3.承担或主持重大业务项目、专题研究、编审档案史料; 4.负责档案学理论研究,承担大专以上教材的编审工作。 五、研究馆员 1.研究国内外档案工作的历史、现状和趋势,介绍和推荐国内外科研成果,拟定档案事业建设和发展规划; 2.负责档案业务、理论咨询,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3.解决档案史料编审中的疑难问题; 4.负责指导档案学研究,独立提供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五章结构比例 第二十二条档案专业职务是在各级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达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内,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十三条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和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档案部门,档案专业职务的设置,由本单位提出意见,报同级人事部门或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直各专业主管机关的档案科(室),凡对下有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任务的,至少应设一名中级专业职务;地、市、县直机关的二级机构、区乡镇等基层单位一般不设中级专业职务。 第六章评审组织 第二十四条各级评审委员会在各级档案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档案专业职务的评审推荐工作。对档案人员的任职,在单位日常考核的基础上,从政治表现,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学识水平和工作成绩方面进行考核评审,提出推荐,任职、连任或续聘、晋升或降格聘任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我省成立省、地(市)、县三级评审委员会。县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管理员专业职务,经过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后,向上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助理馆员以上职务;地(市)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助理馆员专业职务,经过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后,向上一级评审组织推荐馆员以上专业职务;省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馆员一级专业职务,经过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后,向国家档案局高级评委会推荐并委托代评高级专业职务。 第二十六条各级评审委员会的成员,要求具有较高的档案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办事公道,原则性强。各级评审委员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在需要时临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产生,由行政领导提名或由业务人员推荐,报经同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七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组成,设负责人一至二人。负责人由委员推荐产生。各级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也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较高专业职务或较高专业水平的人员参加。原则要求县级评审委员会应有三名助理馆员以上的专业人员;地(市)级评审委员会应有三名馆员以上的专业人员;省级评审委员会应有三名以上副研究馆员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必须发扬民主,严守纪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评审时,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份之二。推荐人选,可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投票同意通过。 第七章评审、聘任和验收 第三十条聘任或任命档案专业职务,必须由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填写(档案专业职务申请表)、《档案专业人员履行职务责任考查表》,提供能反映本人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绩的著译及申请者综合材料,经单位审查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三十一条各级档案部门在聘任或任命专业职务时,应在本单位专业职务的限额内,从经评审委员评审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进行聘任或任命。实行聘任制的单位,由行政领导向被聘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聘任和受聘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尊重,如无特殊原因,聘任期间一般不得辞聘。实行任命制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 第三十二条对原已取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合格人员(含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职称工作暂停前已经相应评委会评定通过,并已上报有关部门,未来得及办理批准手续的人员)可免去评审程序,直接聘任或任命相应职务。若申请比原职称相应职务高一档次的职务,则仍需按上述评聘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档案专业人员,原则上不兼任专业职务。档案部门的行政领导直接从事业务技术工作的,也可兼任专业职务,但必须符合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的手续进行评审、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四条档案部门的行政领导兼任专业职务,其任职期间的工资就高不就低。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时,应计入本单位职务限额内。 第三十五条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档案专业人员,凡符合专业职务聘任条件的,可先评审确定相应的专业职务,再办离退休手续。为了发挥档案专业人员的专长,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聘任部分离退休的中级以上专业职务人员担任职务编制以外的咨询或顾问性质的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领取离退休金以外的合理报酬。 第三十六条因专业职务限额而未被聘任或任命的“待聘”人员,根据人才流动的原则,可以到其他单位任聘。待聘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劳动人事事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聘任单位对受聘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结束时要进行验收。各级档案部门的验收工作由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由同级档案系列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条件应与任职条件相同。验收标准按皖职改字(86)49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适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中央、省属驻各地的档案部门专业职务,应由中央或省主管机关负责(指“三权”集中在中央或省的单位),经上级机关和地方协商也可以委托地方代评。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拟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在省档案局。 |